公司公告☆ ◇300181 佐力药业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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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47│佐力药业(300181):关于与凌意(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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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公司与合作方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双方后续的合作以具体签订的
协议为准,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交易金额,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
绩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推进和实施情况而确定。
3、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披露其他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情况。
一、协议签署概况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凌意(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意生物”)于近日签署了《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拟开展长期、深度的战略合
作关系。
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实质性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基本介绍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凌意(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BJHB4D
法定代表人:林卿
注册资本:150.7523 万元
成立时间:2021 年 2月 22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奔竞大道 3300 号生命科学科创中心钱湾生物港一期 21幢 1层 101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实验动物生产;实验动物经营;药品生产;药品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凌意生物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同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凌意生物与公司未发生类似交易。
(三)履约能力分析
凌意生物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主体,经营状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三、本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凌意(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一)合作背景
1、甲方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300181,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国家高科技现代化生物中
药制药企业,主要从事药用真菌乌灵和百令系列产品、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已经战略布局了细胞与基因治
疗领域的 CARSgen Therapeutics Co., Ltd.(简称“科济药业”,股票代码 HK2171),拟进一步扩大在先进疗法领域的布局。
2、乙方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单基因遗传病创新药物开发公司,拥有国际一流的基因疗法发现、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团队,致力于 Fi
rst-in-Class 基因治疗管线的研发和产业化。乙方立足源头创新,聚焦中枢神经领域及代谢等临床急需的疾病领域,从遗传病动物
模型等关键技术入手,为患者提供一次性解决方案,现研发管线中有多项全球领先的基因疗法项目,致力于成为基因治疗行业的引领
者。
3、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以统一的资源整合优势结成长期共同发展之联盟,以获
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投资回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大陆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共同达成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
下简称“本协议”)。
(二)合作主要内容
甲方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资本优势以及甲方在药物研发、注册申报、商业化等方面的优势,协助乙方推进现有药物的研发,以及
未来的注册申报、商业化等各项工作;乙方发挥自身现有药物发现、筛选、研发等方面的优势,协助甲方开展药物开发,进一步占领
国内、国际市场。为此,甲乙双方拟开展深度合作,具体如下:
1、股权合作
甲方以增资方式入股乙方(A+轮),成为乙方的第二大股东,具体认购价格及持股比例以各方签署的正式投资协议为准。甲方完
成投资后,有权向乙方委派一名董事。
在乙方的神经领域相关管线(包括但不限于帕金森症)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后,双方可协商届时由甲方以符合监管和法律许可的形
式以市场价收购乙方控股权或全部股权。
2、研发合作
甲方利用自身在市场调研、注册申报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
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等平台,协助乙方开展项目立项、临床研究和注册申报等工作。
乙方拥有全球领先的动物模型制备与验证平台应用于候选药物筛选,同时拥有药物筛选相关的分子标记物检测等核心技术和临床
前药理药效及毒理安评整体解决方案。双方将基于上述技术平台共同探讨甲方意向性产品开发的业务合作,协助甲方进行创新药物开
发。
甲方和乙方在研发上开展深度合作,成立神经领域药物研发中心,共同开发帕金森症、阿尔兹海默症等神经领域疾病的创新药物
。
3、销售合作
乙方针对神经领域的一些疾病进行了药物的研究和筛选工作,其中的帕金森症管线 LY-N001 已基本完成临床前研究工作,并将
于 2025 年开展 IIT 临床研究及 IND申报工作。在股权合作达成的基础上,甲方和乙方在产品营销上加强合作,甲方充分利用其市
场营销资源和经验,协助乙方建立符合市场需要的市场营销体系;甲方获得乙方的神经领域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经销权或销售代理
权,具体事宜以双方另行协商签署的协议内容为准。
4、产品合作
双方各自发挥在产品开发上的各自优势,在新药申报上进行合作。双方共同选定的新药项目,按照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原则进
行投资。
(三)合作沟通机制
为加强沟通、推进合作,甲、乙双方将建立高层不定期会晤制度和具体工作协商沟通机制,研究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商定有
关政策,推动合作项目的实质开展。
(四)保密条款
双方(包括双方的正式或临时工作人员)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因履行本协议而从对方获得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将这些信息
用于本协议合作范围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如因泄密对披露方造成经济损失,泄密方应予以赔偿。
(五)争议解决
1、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纠纷,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承担诉讼费、
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担保费、差旅费等费用。
(六)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针对后续合作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相关正式合作协议予以约定。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战略合作方凌意生物是一家专注于单基因遗传病创新药物开发公司,在First-in-Class 基因治疗研发上已布局多条管线,
其中,针对遗传相关帕金森症(GBA-PD)的基因治疗药物 LY-N001 注射液将于 2025 年开展 IIT 临床研究和IND申报工作。凌意生
物已获得经纬创投、红杉中国及倚锋资本等多家机构的股权投资。
本协议的签署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在先进疗法领域,特别是神经领域相关管线的布局,促进业务创新和协同发展。通过双方开展深
度合作,有利于公司增强在神经系统领域的研发能力,提升在神经系统领域营销布局。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助于提升公司
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
需视具体项目的合作和实施情况而定,其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协议的履行而
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是双方对于本次战略合作的意向与筹划为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协议,不涉及具体的交易金额,具
体的合作项目和实施细节尚待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风险
。
公司将根据合作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披露其他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情况。
2、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不存在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形。
3、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股份不存在变动情况。截止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其他持股 5
%以上股东、董监高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4、公司将根据该协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双方已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46defaee-694c-404b-9ca0-13a0c6ef97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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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47│佐力药业(300181):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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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披
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且必要的保密措施,
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
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10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1家中介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均已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隔离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自营业务部门在严格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基于自身投资策略进行的独立投资行
为,相关部门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此之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
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激励计划策划
、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
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b8489b2c-03c8-46aa-8b54-229c57d1c6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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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47│佐力药业(300181):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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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力药业(300181):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0ba13414-cca1-41e0-ba1d-7b75ea1211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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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47│佐力药业(30018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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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或“上市公司”
)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4年10月25日,贵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司已于2024年10月28日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
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
道志远北路388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
24年11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
根据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等途径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姚杰接受其他独
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5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期间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经公司确认,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4年11月15日15:00),无股东向征集
人委托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11 人,代表股份 187,078,61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514%(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14,895,074 股,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30,752,2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0 人,代表股份 56,326,3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4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215,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42%;反对1,780,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8%;弃权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5,325,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26%;反对1,780,6
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36%;弃权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222,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77%;反对1,779,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2%;弃权7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
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5,331,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38%;反对1,779,4
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15%;弃权7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6%。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5,19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09%;反对1,779,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4%;弃权10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5,300,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89%;反对1,779,9
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24%;弃权10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7%。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872,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9%;反对1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6,982,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0%;反对15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2%;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8%。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864,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3%;反对1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6,973,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7%;反对15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4%;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8%。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869,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4%;反对1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弃权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6,979,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9%;反对15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2%;弃权5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9%。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afa0b6f3-e818-4a31-8ac6-72251dbf06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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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47│佐力药业(30018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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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力药业(30018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84d0ae24-ffde-423a-80a1-1d32513abe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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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7:12│佐力药业(300181):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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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披
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
公告,并于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1月8日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员工可
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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