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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89(神农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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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189 神农种业 更新日期:2025-11-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28 16:09 │神农种业(30018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8 16:09 │神农种业(30018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6:09 │神农种业(300189):《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6:09 │神农种业(30018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6:09 │神农种业(30018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6:09 │神农种业(300189):《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6:09 │神农种业(30018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6:09 │神农种业(30018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6:09 │神农种业(300189):《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6:09 │神农种业(300189):《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 └─────────┴──────────────────────────────────────────────┘ ─────────┬──────────────────────────────────────────────── 2025-10-28 16:09│神农种业(30018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神农种业(300189):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b2ff7e8a-ff86-4acb-837a-dc7fefe8bf76.PDF ─────────┬──────────────────────────────────────────────── 2025-10-28 16:09│神农种业(30018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出属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 案和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发展部的提案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会议决议,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 略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 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 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 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 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章程》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一致。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46ed02b8-99d2-427f-b018-c380bef0a719.PDF ─────────┬──────────────────────────────────────────────── 2025-10-28 16:09│神农种业(300189):《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 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 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 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 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 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 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 ,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七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 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 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 、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 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068084d9-402a-40dc-9845-f5fcf9c6f6d2.PDF ─────────┬──────────────────────────────────────────────── 2025-10-28 16:09│神农种业(30018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公司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 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可以不再进行公开选聘,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 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决定,根据股东会 决议,公司经谈判后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聘请协议,期满可以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 ,公司应当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 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 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 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 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本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 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两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 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六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 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选聘结束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报送情况说明,包括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选聘、应聘、评审的具体情况及决策情况,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前后期审计费用对比等,并附选聘、应聘、评 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的资料。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第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 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ad28750a-d3e5-496e-9a94-f20276e390d9.PDF ─────────┬──────────────────────────────────────────────── 2025-10-28 16:09│神农种业(30018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神 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 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一)具有能够从事董事会秘书职业的学历或职称,从事财务、法律、秘书、管理等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 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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