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93 佳士科技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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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5:58│佳士科技(300193):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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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93,598,667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 17,348,862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故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为现有总股本 493,598,667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
有股份 17,348,862 股后的股本 476,249,805 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本次派息
总额÷公司总股本×10 股=95,249,961.00 元÷493,598,667 股×10 股= 1.929704 元,即每股现金红利为0.1929704 元。本次权益
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收盘价- 0.1929704 元。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具体内容为:以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当日的总股本扣除截至
当日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的股本 476,249,80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 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股利 95,249,961.00 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在本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权益分派实施
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红总金额进行调整。
2、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7,348,862 股后的 476,249,805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
.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
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1 月 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11 月 5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年 11 月 5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949 潘磊
2 00*****248 徐爱平
3 08*****143 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10 月 28 日至登记日:2024 年11 月 4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 栋 1606~1610
咨询联系人:麻丹华
咨询电话:0755-21674251
传真电话:0755-21674250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2851fc2b-1f23-42e0-a7a2-0e216bcd42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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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佳士科技(300193):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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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ba9b64de-da08-4b5a-a0d0-e270172d64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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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佳士科技(300193):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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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ecb366ae-57ee-4f36-aa89-6435b3714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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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佳士科技(300193):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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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董事会议事规则。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fcd8d01b-5113-4143-91b9-029e43225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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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佳士科技(30019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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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cd44be45-0931-4e90-a48a-bf545cf26a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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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佳士科技(30019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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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规范公
司董事、监事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
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候选人,
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
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
平、公正。
第六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八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
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该股东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投票无效。
每位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否则该股东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投票无效。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
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实行等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或已当选监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且当选董事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或当选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监事会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
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其他已当选的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监事满足《
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第十四条 实行差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满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以及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或者当选监事人数满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
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其他已当选的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监事满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五)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
事、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未超过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的,则全部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
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若当选董事、监事人数少于应选数量,但可履职董事、监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时,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董事、监事不
足,导致可履职董事、监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
人数二分之一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原任董事、监事不
能离任,原董事会、监事会应在20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其他已当选的董事、监事
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监事满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
以上、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多少
从高到低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除《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达到”含本数,“多于”、“少于”、“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内容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最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
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修改与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e2131e55-8520-4962-a966-dfdcd1346d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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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佳士科技(300193):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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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bdb78f3b-4d32-4cb1-9a95-cbc15c22b8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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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佳士科技(30019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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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0bf13a5c-8463-4ee7-bc35-2a595405b2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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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佳士科技(30019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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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578fb746-09af-42d6-85ac-21f7871fca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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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佳士科技(300193):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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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c7eb8832-6677-47c1-a215-5380a73d96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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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佳士科技(300193):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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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子公司管理制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f1661816-0934-43f8-9434-302403843d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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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佳士科技(30019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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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7a3683e5-42f0-4699-b173-fc4d4dfb3d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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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佳士科技(300193):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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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80fc597f-8a7e-412f-86d0-bb627df525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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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佳士科技(30019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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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4c4d97a0-2784-45b4-85bc-da8f4e6680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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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佳士科技(300193):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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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2e6cada3-f66c-4993-be78-7959fd8c77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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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佳士科技(300193):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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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舆情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ec24c467-97a7-4d41-aa98-214cda6353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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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佳士科技(300193):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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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970a2bac-451e-449d-8823-005a827985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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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佳士科技(30019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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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四)14:00 以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以邮件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志英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修订后
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三、 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cd92c0ab-1bc9-4997-8c35-2df66f91cd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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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佳士科技(30019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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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四)15:00 以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以邮件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由董事长潘磊先生主
持,应出席董事 7 名,实际出席董事 7 名,全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与会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第三季度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修订
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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