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93 佳士科技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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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6 19:06 │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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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9:10 │佳士科技(300193):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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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48 │佳士科技(300193):关于全资子公司的参股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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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7:46 │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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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7:44 │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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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15:56 │佳士科技(300193):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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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47 │佳士科技(300193):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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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45 │佳士科技(30019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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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32 │佳士科技(30019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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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32 │佳士科技(300193):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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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6 19:06│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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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年 5月 8日召开的 2025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具体内容为:以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当日的总股本 476,249,805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42,874,941.5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在
本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
则,对分红总金额进行调整。
2、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76,249,8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2.7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
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00
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30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 7月 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 7月 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6年 7月 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7月 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949 潘磊
2 00*****248 徐爱平
3 08*****143 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 6月 24日至登记日:2026年 7月 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栋 1606~1610
咨询联系人:麻丹华
咨询电话:0755-21674251
传真电话:0755-21674250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6/7f38faa9-a456-4014-8ed2-2c1efb2127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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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9:10│佳士科技(300193):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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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潘磊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潘磊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获悉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
,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2%。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潘磊先生。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高质量稳健发展的坚定信心。
3、资金来源:个人自有资金。
4、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5、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姓名 增持时间 增持股数 占总股本的 增持金额 增持均价
(股) 比例 (万元) (元/股)
潘磊 2026年 6月 10日 1,478,600 0.31% 1,117.44 7.5574
2026年 6月 11日 521,400 0.11% 398.31 7.6392
合 计 2,000,000 0.42% 1,515.75 -
6、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姓名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股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数(股) 股数(股) 占总股本
例(%) 比例(%)
潘磊 72,178,339 15.16% 2,000,000 74,178,339 15.58%
徐爱平 47,058,006 9.88% - 47,058,006 9.88%
(一致行动人)
合 计 119,236,345 25.04% 2,000,000 121,236,345 25.46%
说明:
(1)2021年 12月 23日,潘磊先生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通过表决权委托,潘磊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 116,436,345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24.14%,潘磊先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详见 2021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发布的《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潘磊)。
(2)2021年 12月 23日至 2025年 1月 9日期间,由于股权激励行权及公司回购股份事项,潘磊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 119,236,3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4%。2025年 1月 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号——<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由幅度说改为刻度说。
(3)2026年 6月 10日及 2026年 6月 11日,潘磊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000,000 股,本
次权益变动后,潘磊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1,236,345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25.46%。
7、后续增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日,潘磊先生暂未提出后续增持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潘磊先生在本次公告前的 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在本次公告前 6个月内也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潘磊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5/84689982-75b7-4751-a737-9a1a74b109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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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48│佳士科技(300193):关于全资子公司的参股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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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佳士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士机器人
”)参股的浙江翼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菲科技”)于 2026年 5月 18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份代号为
06871.HK。根据翼菲科技全球发售招股书,其本次发售 2,460万股,发售价格为每股 30.50港元。翼菲科技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详细内容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查阅。
佳士机器人持有翼菲科技 5,632,836股,占其发行后总股本的 2.30%,该股份的锁定期为自翼菲科技上市后 12个月。
公司对翼菲科技不具有控制权,不合并其财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持有翼菲科技的股权划分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核算。翼菲科技上市对公司财务状
况的实际影响最终以相关审计报告结论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72bca1c8-400b-490a-ab5a-b3639a6be8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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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7:46│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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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5月 8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8日 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8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佳士工业园研发一楼佳士厅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磊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1人,代表股份 136,504,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6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3人,代表股份 132,654,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5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8 人,代表股份 3,849,5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0人,代表股份 17,26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13,41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7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8人,代表股份 3,849,5
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8083%。
(3)公司全体董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595,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41%;反对 796,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8%;弃权 1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58,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363%;反对 796,92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51%;弃权 1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8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591,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12%;反对 8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6%;弃权 112,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54,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32%;反对 800,7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70%;弃权 112,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6,248,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0%;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9%;弃权 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21%;反对 215,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86%;弃权 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董事 2025年度薪酬确认、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潘磊先生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5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36%;反对 97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36%;弃权 1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2
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5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636%;反对 974,52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36%;弃权 1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396,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84%;反对 97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13%;弃权 1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840%;反对 971,0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32%;弃权 1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440,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10%;反对 999,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4%;弃权 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0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422%;反对 999,72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95%;弃权 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419,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56%;反对 972,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22%;弃权 1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83,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200%;反对 972,22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02%;弃权 1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9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331,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08%;反对 9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2%;弃权 204,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94,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081%;反对 968,1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64%;弃权 204,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5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322,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42%;反对 1,050,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94%;弃权 1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8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554%;反对 1,050,22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20%;弃权 1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家旺律师和武嘉欣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8/4bc8333d-f3a7-4ab8-9e6c-77c41d392e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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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7:44│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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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8/4cf0dfc5-212b-4ca5-96b8-3f3786460c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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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15:56│佳士科技(300193):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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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c6d1f72b-c1e7-4fbc-805e-f28cc32b8e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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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47│佳士科技(300193):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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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c99f387f-4498-408a-bfda-d30dd3d191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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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45│佳士科技(30019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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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亿元(含)进行现金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投资概况
1、投资目的: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充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主要用于购买低
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以增加公司投资收益。
2、投资额度: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控制风险,严格评估,选择低风险、流动性较高、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的产品,投资品种为低
风险型的理财产品。
4、投资期限: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次年度董事会召开日止。
5、资金来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6、决策程序:本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宜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7、公司拟购买的短期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均为银行或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尽管短期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1)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
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并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
面检查;
(3)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1、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进一步提升公司
整体业绩水平,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四、相关审核及审批程序
1、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6年 4月 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核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通过适度现金管
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好的回报,全体委员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额度不超过 5亿元(含)。
2、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 年 4月 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核,董事会
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5亿元(含),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次年度董
事会召开日止。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17eadfcd-af82-4464-a59a-d16e45d03d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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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32│佳士科技(30019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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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程序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 2025年度利润分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按照 2025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 10%计提法定公积金,公
司不存在需要弥补亏损、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情况。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98,141,681.92 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为 602,445,664.83元,母公司报表可分配利润为 659,422,531.62元。根据合并报
表和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孰低原则,公司 2025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602,445,664.83元。
3、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当日的总股本 476,249,8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42,874,941.5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4、如本次利润分配预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2025年度公司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为人民币 142,874,941.50 元;2025 年度公司未
进行股份回购事宜。2025 年度,公司累计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总额为人民币 142,874,941.50元,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的比例为 72.11%。
5、在本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
不变”的原则,对分红总金额进行调整。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现金分红方案指标
项目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元) 142,874,941.50 190,499,922.00 190,339,922.00
回购注销总额(元) 151,008,090.4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98,141,681.92 255,268,381.96 203,469,538.72
研发投入(元) 75,208,004.12 64,697,584.69 67,201,076.16
营业收入(元) 1,270,831,746.74 1,259,707,250.52 1,146,179,186.03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元) 602,445,664.83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元) 659,422,531.62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是 □否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元) 523,714,785.50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回购注销总额(元) 151,008,090.49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元) 218,959,867.53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及回购注销总额 674,722,875.99
(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总额(元) 207,106,664.97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总额占累计营业 5.63%
收入的比例(%)
是否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第(八) □是 √否
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具体原因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及回购注销总额为 674,722,875.99元,其中 2025 年度回购注销金额为 151,008,090.49
元(含交易费用),该回购股份行为发生会计年度为 2021年和 2022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
购股份》第七条“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
,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的规定,回购金额已纳入股份回购年度即 2021年和 2022 年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本
次将不再纳入股份注销年度即 2025年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及回购注销总额高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因此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长远发展及股东回报等因素,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全
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本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合理。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相关财务数据及其合计数分别占总资产比例如下:
单位:元
项目 合并资产负债表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度 2024年度
交易性金融资产 4,528,412.08 107,641,094.27 3,523,475.09 106,633,253.18
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 - - - -
债权投资 - - - -
其他债权投资 -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84,477,665.48 53,041,734.81 20,000,000.00 20,000,000.00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31,243,226.87 23,283,103.96 31,243,226.87 23,283,103.96
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 - - - -
税
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
的
资产除外)
合计金额 120,249,304.43 183,965,933.04 54,766,701.96 149,916,357.14
资产总额 3,129,374,098.5 3,039,825,423.5 3,037,615,685.9 3,004,886,541.0
1 2 5 9
合计金额占总资产比例 3.84% 6.05% 1.80% 4.99%
四、备查文件
1、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6〕第 00004939号)。
2、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
5、注销股份结果报表。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3ac961d8-3fc4-4cce-9997-f30ab13b1b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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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32│佳士科技(300193):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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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补选钟明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证董事会的规范运作,经董事会提名,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公司拟补选钟明霞女士为第六
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82519fd9-b162-4fcf-92d5-c906026457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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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32│佳士科技(300193):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审计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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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的要求,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度审计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成立日期:1993 年成立(由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号院 1号楼南楼 20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 212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1,084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
32 人。2024 年收入总额(经审计)203,338.19万元,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154,719.6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33,220.0
5万元。2024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 169 家,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
业;采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22,208.86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103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5年 3月 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中
兴华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经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该议案并
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审计履职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根据双方签署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及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规定,中兴华对公
司 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 2025年 12月 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与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
的独立性、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重点审计领域、审计调整、初审意见等事项
进行了沟通。
经审计,中兴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
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5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兴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
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
机构的要求,其作为公司2025 年度审计机构,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并保持与审计委员会
沟通,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有效地完成了公司 2025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时
、准确、客观、公正。
三、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一)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1、2025 年 3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中兴华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
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中兴华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6年 2月 5日,公司召开 2025年报审计见面沟通会第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听取了会计师关于 2025年年报的预审情
况,包括审计时间安排、审计范围、审计总体策略、主要业绩情况、已识别的关键审计风险及应对措施、审计关注事项等,并就关注
的事项与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
3、2026年 3月 26日,公司召开 2025年报审计见面沟通会第二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听取了会计师汇报的关于公司 2025年年
报的初步审计意见,与会计师就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审计关注事项等方面进行了充分沟通和交流,并督促会计师及公司相关部
门按时按质完成年报审计工作。
4、2026年 4月 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等议案,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自评
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对审计机构的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进行
审查,并与会计师在年审期间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督促会计师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相关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40653bca-6f6c-427f-8913-aec49e9119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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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32│佳士科技(300193):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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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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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32│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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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f20dc30c-965e-42b9-8ec2-0c3620d062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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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32│佳士科技(300193):关于举行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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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2025年年度报告》。为便于
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定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五)15:00-17:00 在“价值在线”举办2025年度业绩说明
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通过“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平台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参与方式一:访问网址 https://eseb.cn/1x39tWYp71K
参与方式二:使用微信扫描下方小程序码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如下:
姓 名 职 务
潘磊 董事长、总裁
潘鸿鹤 副董事长、副总裁
夏如意 副总裁、财务总监
罗卫红 董事、副总裁
Rantasalo Anssi 副总裁
李锐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邱大梁 独立董事
肖世练 独立董事
刘胤宏 独立董事
为提升交流效果,公司现就 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投资者可于 2026 年 4月 17 日前访问网址
https://eseb.cn/1x39tWYp71K或使用微信扫描小程序码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在会上对投资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7ba36262-5356-4d83-92c6-b1ae44cb97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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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32│佳士科技(300193):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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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中兴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审计人员具有上市公司年审必需
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能够胜任审计工作,其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基于上述原因
,经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同意续聘中兴华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6年
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中兴华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93 年成立(由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号院 1号楼南楼 20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 212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1,084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
32 人。2024 年收入总额(经审计)203,338.19万元,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154,719.6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33,220.0
5万元。2024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 169 家,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
业;采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22,208.86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10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0,450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
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被判定在 20%的范围内对青岛
亨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案件已完结,且中兴华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中兴华履约能力产生任
何不利影响。
3、诚信记录
中兴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7次、行政监管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施 4次、纪律处分 3次。43名从业
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15人次、行政监管措施 34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 11人次、纪律处分 6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刘伟明先生,2012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审计工作,2024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3年开
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多家证券业务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史金霞女士,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审计工作,2024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5年
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多家证券业务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沈爱琴女士,199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近三年复核多家 IPO 申报、上
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刘伟明先生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 0
次、行政监管措施 1次,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 1次、纪律处分 0次。
签字会计师史金霞女士、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沈爱琴女士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兴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6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中兴华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为
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工作的复杂程度、所需要投入的人员配置等因素确定。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6年 4月 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通
过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中兴华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
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中兴华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6 年 4 月 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核,
独立董事认为中兴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
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因而一致同意续聘中兴华为公司 2026年
度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 4月 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核,董事会同意续聘
中兴华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6 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中兴华协商确定
审计费用。
(四)生效日期
《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
(四)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文件。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16128d99-5e17-4312-bf3b-d9a1aac35a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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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32│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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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履职,认真执行股东会的各项决议,积极推动公司业务稳健发展,切实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 年度总体经营情况
2025 年,面对国内外形势的复杂变化,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坚定不移地响应“团结协作、共克时艰”的号召,坚持“目标导
向、契约精神”的绩效文化,贯彻“一切为了销售”的工作总方针,通过各业务环节的精准施策与协同推进,基本完成了年度经营目
标。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为 1,270,831,746.74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0.8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98,141,68
1.92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22.38%;基本每股收益为 0.42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22.2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为 3,129,374,09
8.51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9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364,655,430.01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5.71%。
二、2025 年度董事会的履职情况
(一)董事会主要工作情况
1、制定年度经营计划,推进落实战略发展规划
报告期内,董事会围绕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充分授权管理层推进经营指标落地,并将战略执行情况与工
作绩效挂钩,确保战略目标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在战略的指引下,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专业水平,并加强工业机市场
拓展、全力赋能电商业务发展以及常态化开展区域新产品推介活动,不断挖掘市场潜力,保证了业绩的基本稳定。
2、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组织新任董事参加培训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了
董事会运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换届完成后,公司及时组织新任董事参加专项培训,系统提升其对公司治理、资本市场法规及合规运
作要求的认知水平,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与履职责任感,为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奠定基础。
3、修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报告期内,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公司对全部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系统性修订,并
新制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以确保内控体系的规范性与有效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
4、注重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内幕信息管理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各类信息
,忠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公司连续 13年在深交所上市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考评中获评最
高等级 A 级。公司重视内幕信息管理,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内幕信息泄露对公司
造成重大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事件或内幕交易行为。
5、重视股东投资回报,实现经营成果共享
为回报公司股东,与全体股东共享经营成果,报告期内公司制订并完成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通过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践行公司对股东的回报责任,以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
6、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维护投资者权益
董事会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持续健全完善投资者沟通机制,积极通过股东会、网上业绩说明会、投资
者调研等活动或者通过投资者热线、专用邮箱、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等多种途径,保持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
理解和认同,维护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互动关系。
(二)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召开 6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均亲自出席了会议,无缺席会议的情况,全体董事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
票。历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
(三)董事会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4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股东会的授权,认真执行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四)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履行各自职责。报告期内,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提交战略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2、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5次会议,全体委员均亲自出席会议,审议了聘任财务总监、聘任审计部负责人、定期报告、利润
分配预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和续聘审计机构等相关议案。
3、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提名委员会共召开 3次会议,全体委员均亲自出席会议,审议了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补选董事的议案。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 2次会议,全体委员均亲自出席会议,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及相关事项进
行了讨论和审议。
三、2025 年度董事的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全体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履职。全体董事积极出席公司组织的各项会议,认真审议议案,充分发挥专业
知识和实践经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深入探讨重大事项和经营决策,并严格监督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有力推动了公司
健康、科学和可持续发展。
四、2025 年度董事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和津贴方案的议案》。会议确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和津
贴方案如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担任的公司职务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结果领取薪酬,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
薪酬;非独立董事津贴为 3万元/年/人(含税),独立董事津贴为 10万元/年/人(含税)。董事 2025年度具体薪酬情况详见公司同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5 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六、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五、2026 年度董事会工作计划
(一)公司经营战略方面
董事会将继续做好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工作,并贯彻执行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全体董事
将加强学习培训,提升履职能力,更加科学高效地决策公司重大事项,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
(二)公司规范化治理方面
董事会将不断完善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经营,不断完
善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战略咨询、审计监督等职能作用,强化对独立董事
的履职支撑,提升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科学性、高效性,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三)夯实信息披露工作,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董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编制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董事会将继续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全体投资者权益,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交流,提升公司信息透明度,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4eae2e04-f0fb-4460-b6dd-6f5ff52e46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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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32│佳士科技(300193):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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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ebe72295-dbd9-421b-95a3-5e1514854d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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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31│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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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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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31│佳士科技(300193):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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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5621ee6d-ddf7-42b9-80ee-43dca74733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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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31│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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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db7ba55e-5989-428b-a17f-f01fd3f195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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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30│佳士科技(300193):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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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XINGHU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号丽泽 SO
HO B座 20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 51423818 传真:(010) 51423816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地址( l o c a t i o n ):北京 市丰台区丽泽 路 2 0 号丽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电 话 ( t e l )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 0 1 0 - 5 1 4 2 3 8 1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6)第 00000059 号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佳士科技”)2025 年 12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佳士科技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佳士科技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佳士科技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9b7f8ab4-1299-48ee-b27e-22a7fe11ca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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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30│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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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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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30│佳士科技(300193):关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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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关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098d203e-7399-435f-9887-565e999991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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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30│佳士科技(300193):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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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目的:公司海外销售占比较高,主要以美元结算,近几年受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等因素综合影响,外汇市场波动明显,
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将开
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2、交易品种: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它外汇衍生产品等。
3、交易金额和有效期: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总额度不超过 2.2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内可以循环滚
动使用,有效期为自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日止,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有效期,则
决议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4、《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5、风险提示: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锁定汇率和利率风险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仍存在一定
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履约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6年 4月 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下同)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总额度不超过 2.2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外汇
衍生品交易,主要内容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1、交易目的
公司海外销售占比较高,主要以美元结算,近几年受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等因素综合影响,外汇市场波动明显,对公司经营业绩
产生影响。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将开展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
2、交易金额和有效期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总额度不超过 2.2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日止,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有效期,则决议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
笔交易终止时止。在有效期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将不超过已审议额度。
3、交易方式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币种仅限于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
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交易对方为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
4、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5、交易授权
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和期限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业务的实施由财务部负责。
二、审议程序
1、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6年 4月 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经审核,审计委员
会认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全体委员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总额度不超过 2.2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
2、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 4月 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经审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开展总额度不超过 2.2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并授权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和期限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
件,具体业务的实施由财务部负责。
3、《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锁定汇率和利率风险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因外汇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外汇衍生品价格变动,进而造成亏损的市
场风险。
2、流动性风险。外汇衍生品以公司外汇资产、负债为依据,与实际外汇收支相匹配,以保证在交割时有足额资金供结算,或选
择净额交割衍生品,以减少到期日资金需求。
3、履约风险。公司将选择具有良好信用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以降低履约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外汇衍生品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或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
进行交易而带来风险。
(二)采取的风控措施
1、公司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业务操作原则、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管理和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
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完善了制度层面的要求。
2、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均与基础业务密切相关,且该类外汇衍生品与基础业务在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
匹配,能够遵循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
3、公司将认真选择合作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审慎审查与交易对手方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履约
风险。
4、公司财务部将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操作策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向管理层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5、公司审计部将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计政策和核算原则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3
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公司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
目。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89717860-0d67-499e-94cc-c4e431b68c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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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29│佳士科技(300193):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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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5月 8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8日 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8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4月 29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佳士工业园研发一楼佳士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董事 2025年度薪酬确认、2026年度薪酬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方案的议案
5.00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7.00 关于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8.00 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的议案
2、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 2025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4月 11日在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独立董事 2025年度述职报告》。
3、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公司将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4、提案 4.00因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涉及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且不可以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
5、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4月 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6年 5月 7日(星期四)9:00-12:00,14:00-17:00
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栋 1606会议室
4、登记手续:
(1)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股东授权委托书。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信函或电子邮件须在 2026年 5月 7日(星期四)17:00之前送
达公司(登记时间以收到信函或电子邮件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异地股东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请在发送信函或
电子邮件后与公司电话确认。
(5)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5、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麻丹华 联系电话:0755-21674251
邮编:518052 邮箱:jasiczqb@jasic.com.cn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栋 1606
(2)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78eed9b1-d7eb-4b82-b7a9-10009f53b4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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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29│佳士科技(300193):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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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对独立董事
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邱大梁先生、肖世练先生和刘胤宏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
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031c88d8-797d-4110-819a-ab3cd87872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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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29│佳士科技(30019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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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业绩导向,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岗位职责、经营风险、业绩贡献相匹配。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若公司业绩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
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考核工作。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八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
,与公司效益指标挂钩,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社会通胀水平及工资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董事报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领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
决定,除此之外不再以其他形式从公司领取薪酬,也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下同)以其担任的公司职务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结果领取薪
酬。经股东会批准,内部董事可领取固定董事津贴,董事津贴不与其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条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目标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和个人考核业绩相挂钩。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中长期专项奖金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激励方案。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
因。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评价应分别进行。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
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六条 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发放。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一般按月发放。公司应当确
定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者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由其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
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c15cc14b-accd-48db-af58-a167866a97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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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29│佳士科技(300193):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肖世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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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肖世练,于 2025年 1月 7日起担任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任职期内严格按照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和义务,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年本人任职期内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肖世练,男,197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山大学企业管理博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
计师。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副科长、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顾问、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经理、安永会计
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经理、广州农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深圳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粤港澳大湾区产融投资
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健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贤丰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相关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共组织召开 6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无缺席和委托他人出席的情况。履职过程中,本人始终恪守独立
董事职责,结合专业背景与管理经验,立足公司实际情况,独立、审慎地行使职权。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讨论,独立发
表专业意见,致力于推动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与有效性。本人认为 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重
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列席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组织召开了 4次股东会,本人列席会议并签署了相关会议文件。
3、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1)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了 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了聘任财务总监、聘任审计部负责人、定期报告
、利润分配预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和续聘审计机构等相关议案。
(2)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参加了 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进行了讨论和表
决。
4、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 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出席了会议,对利润分配预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续聘审计机构等议案进行审议并投了赞成票。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事项。
(三)与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了 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财务总监及审计部负责人拟聘人选的任职
资格、定期报告、续聘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定期听取审计部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内部审计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
审核与监督职能。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审计沟通工作,与公司管理层、审计部及年审会计师保持密切联系,出席 2次年报审计见面沟通会会议
,听取年审会计师关于审计计划、关键时间节点及工作进展情况的专项汇报,并就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事项、财务数据波动原因等与
会计师进行深入交流与探讨,以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列席股东会和查看深交所“互动易”问题等方式,保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诉求和建
议,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五)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为 15 天,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人利用参加会议的机会,深入了解
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重点关注业绩、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等;同时本人认真审阅公司定期报告,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
否真实、准确、完整,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解释的合理性进行审慎分
析与评估。此外,本人还与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常态化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状况,切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尊重并支持本人独立履职,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形。公司指定董事会
秘书及证券部协助本人履行职责,保障了信息沟通顺畅。对于本人审阅定期报告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公司给予了及时、充分的解答。
此外,证券部也及时向独立董事转发了证监局下发的监管指引,并提示独立董事学习,同时发送独立董事培训通知,并提供报名协助
服务,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及时参加培训。
(七)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配合公司完成了独立董事任职相关的自查工作和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确认工作,并向董事会提交了《独
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该事项。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该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该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
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真实可信,展现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此外,公司按要求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拟定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外披露。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对提交审计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续聘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投了赞成票。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本人对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
关资料进行了审核,认为其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该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补选董事的相关议案。本人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
背景、工作履历及专业能力进行了审核,认为候选人均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任职条件与履职能力。公司对上述候选人的提名、审
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会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主要根据公司所处地区、行业、规模、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各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与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符合绩效考
核原则。上述薪酬事项的审议与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该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报告期内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2026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和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以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肖世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0f3849f0-ce0b-4faa-9877-eb2c590676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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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29│佳士科技(300193):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邱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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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邱大梁,作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认真审议
董事会各项议案,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邱大梁,男,1966年生,中国香港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股票发行审核科员,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改制审核及上市公司监管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深圳稽查局)稽查处副处长、信息调研处处长,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北川丘处鸡生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深圳长城开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相关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共组织召开 6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无缺席和委托他人出席的情况。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材料,主动参
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本人认为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
规,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
票。
2、列席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组织召开了 4次股东会,本人列席会议并签署了相关会议文件。
3、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1)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了 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进行
了讨论和表决。
(2)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了 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了聘任财务总监、聘任审计部负责人、定期报告、利润分配
预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和续聘审计机构等相关议案。
(3)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参加了 3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了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补选董事的议案。
(4)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4、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 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出席了会议,对利润分配预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续聘审计机构等议案进行审议并投了赞成票。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事项。
(三)与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审计部负责人拟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定期听取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但
不限于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及专项检查报告等,并就审计工作计划的开展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与
其他委员进行交流,全面了解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工作。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审计沟通工作,与公司管理层、审计部及年审会计师
保持密切联系,出席 2次年报审计见面沟通会,并就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人员安排、审计范围、审计关注事项、审计报告出具类型
、重大审计发现以及在审计中识别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等事项进行交流。本人提出,财务真实性是监管机构和资本市场高度关
注的焦点,提请公司需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通过参加股东会、网上业绩说明会以及查看深交所“互动易”问题等方式,了解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确保在日常履职过程中能够真正做到为中小股东发声,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为 17 天,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人充分利用参加会议的机会,深入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规范运作情况,并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结合公司运营状况,对董事会议案进行
表决,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本人也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随时保持与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联系,及时获悉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的情况。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形。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协助本人履
行职责,保障本人在履职过程中能与其他各方信息畅通,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以便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在会议召开前均及时向本人发
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并提供现场或线上参会方式,方便本人高效参与各类会议。公司还建立了独立董事履职档案,将独立董事在
日常工作中对公司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系统记录,并进行跟踪落实。前述各项举措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及专业
咨询职责提供了保障。
(七)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配合公司完成了独立董事任职相关的自查工作和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确认工作,并向董事会提交了《独
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该事项。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该事项。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该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
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真实可信,展现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此外,公司按要求对内部控制进行了检查,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拟定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外披露。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对提交审计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续聘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投了赞成票。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本人对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
关资料进行了审核,认为其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该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补选董事的相关议案。本人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
背景、工作履历及专业能力进行了审核,认为候选人均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任职条件与履职能力。公司对上述候选人的提名、审
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会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主要根据公司所处地区、行业、规模、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各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与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符合绩效考
核原则。上述薪酬事项的审议与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该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 2025年度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2026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决策和监督作用,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
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邱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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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29│佳士科技(300193):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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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掉期业务、外汇期权及其他
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子公司参照本制
度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
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汇衍生品投机。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
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必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涉及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
等工作。
(二)审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
,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三)证券部根据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
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
报告或者进行审计。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
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衍生品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
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管理和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开
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建议方案,报总裁审批。
(二)财务部根据经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四)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人员共同
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裁。
(五)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及时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
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
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六)审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总裁报告。
(七)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外汇衍生品交
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
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裁,总裁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
跟踪业务进展情况;管理层和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
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总裁和
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衍生品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
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料。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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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0:29│佳士科技(300193):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刘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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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刘胤宏)。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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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34│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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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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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38│佳士科技(300193):关于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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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公司股东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5月 26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司股东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鑫恒”
)计划自减持预披露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4,287,494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00%)(以下简称“本次减持计划”)。
近日公司收到千鑫恒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截至 2025年 9月 16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根据《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 2025年 9月 16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在减持计划期间内千鑫恒未减持公司股份。
2、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千鑫恒持有公司股份 20,409,0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9%。千鑫恒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 20,402,9
06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99.97%,占公司总股本的 4.28%;累计被冻结 20,409,006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
00%,占公司总股本的 4.29%。
二、其他相关说明
千鑫恒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计划遵守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备查文件
1、千鑫恒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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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9:09│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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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1/9ef57742-f619-4228-889c-1a66a8dc19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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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9:08│佳士科技(300193):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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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9月 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佳士工业园研发一楼佳士厅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磊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4人,代表股份 134,288,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9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3人,代表股份 131,483,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0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1 人,代表股份 2,805,42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3人,代表股份 15,052,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12,24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1人,代表股份 2,805,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91%。
(3)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599,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66%;反对 68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8%;弃权 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
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6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00%;反对 680,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15%;弃权 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546,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72%;反对 7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1%;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
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10,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679%;反对 734,7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09%;弃权 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599,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66%;反对 68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6%;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
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6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00%;反对 681,7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88%;弃权 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590,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00%;反对 68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2%;弃权 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
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54,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09%;反对 681,1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48%;弃权 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546,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73%;反对 7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9%;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
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10,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693%;反对 733,1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03%;弃权 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497,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05%;反对 75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6%;弃权 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
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60,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411%;反对 759,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63%;弃权 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596,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2%;反对 6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0%;弃权 1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59,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988%;反对 679,5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42%;弃权 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595,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38%;反对 6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7%;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5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948%;反对 680,4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02%;弃权 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家旺律师和刘洪羽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1/6887180d-4228-495b-9039-159de06453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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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06│佳士科技(300193):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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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6/bdfd2800-6525-4191-837e-c6003a8a0a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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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05│佳士科技(300193):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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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星期四)14:00 以腾讯
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年 8 月 4 日以邮件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志英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 3 名,
实际出席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董事会审议公司《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
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的
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现任监事职务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相应解除,《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相
关制度中涉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前,监事会或者监事将继续履行职责。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 备查文件
1、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6/5dde97eb-d983-4249-9d6f-9787f4fb0e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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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04│佳士科技(30019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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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董事会决
定召集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会议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 日 9:15-9:25,9:30-11:30,1
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8 月 26 日(星期二)
7、 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 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佳士工业园研发一楼佳士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的议案 √
7.00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
8.00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2、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公司将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3、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董事
会决议公告。
三、会议登记事项
1、 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
2、 登记时间:2025 年 8 月 29 日(星期五)9:00-12:00,14:00-17:00
3、 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 栋 1606 会议室
4、 登记手续:
(1)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股东授权委托书。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信函或电子邮件须在 2025 年 8 月 29 日(星期五)17:00 之
前送达公司(登记时间以收到信函或电子邮件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异地股东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请在发送信
函或电子邮件后与公司电话确认。
(5)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
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其他事项
1、 联系方式
联系人:麻丹华 联系电话:0755-21674251
邮编:518052 邮箱:jasiczqb@jasic.com.cn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 栋 1606
2、 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6/7944bc96-7147-4155-bfb2-0a9b2ee0ff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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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04│佳士科技(300193):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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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起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而支
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其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
况下给其使用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
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以
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
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
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统筹控制,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
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
事责任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侵占公
司资产的情形,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五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6/39d26c47-45cd-457a-a2fe-da56524184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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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04│佳士科技(30019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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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6/0b97bf7e-7114-4783-bf72-69c8db833e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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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04│佳士科技(300193):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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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6/db6b6352-69e4-4c94-a956-8f9a0375da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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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04│佳士科技(300193):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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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
善处理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已经或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
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舆情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制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向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与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执行对舆情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信息,跟踪公司股票及衍生品
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管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信息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与媒体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真
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应积极回应,认真解答相关疑问,避免猜测与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信息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
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
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信息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
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深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处理方案: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工作人员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处理方案: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开舆情工作组会议,综合评估舆情信息,制定应对处
理方案。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舆情传播平台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等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发声,认真解答相关疑问,避免猜测与谣传;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如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等,公司应要求相应传播平台立即删除并消除影响,同时保存证据,必要时采取
相应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发生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
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
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6/67595b54-8367-4296-b659-6df01c77c4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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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04│佳士科技(300193):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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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6/9460fe38-8258-4b86-88e0-276b4c8703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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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04│佳士科技(30019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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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且应当由独立董
事担任。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十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议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授权委托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
根据本细则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因提名委员会
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除《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
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的前提下,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应勤勉尽责,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
见;意见不一致时,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中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
点、召开方式、主持人姓名、出席会议及缺席会议情况、委托出席情况、列席会议人员姓名及职务、会议议题、委员及列席人员发言
要点、会议记录人姓名等。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严重利害关系且可能导致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
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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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04│佳士科技(300193):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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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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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04│佳士科技(30019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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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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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04│佳士科技(300193):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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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证券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下属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上
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不能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决策审批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
投资额度。
第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证券投资业务,还应当适用关联交易相关的规定。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
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
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作为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机构,由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组成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在分析和论证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
施是否有效,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二)制定证券投资计划、方案和策略。
(三)持续跟踪证券投资项目实施进展。证券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应持续跟踪和分析投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安全
状况等,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如发现或判断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组织评估并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
报。
(四)根据证券投资风险监控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相应改正、风险控制措施。
(五)授权财务部、证券部、法务组办理具体证券投资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资金和账户管理,包括资金的筹集、调拨使用和日常管理、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的收
回,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年审、注销等。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由证券部负责组织召开相关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法务组根据需要对证券投资业务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拟定、审查,防范证券投资交易事项中出现的法
律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
期对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
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
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内进行证券投资业务,并严格按照授
权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负责和参与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自行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个人或组织买卖与公司相同的证券投资标的。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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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04│佳士科技(30019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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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规范公
司董事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
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
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
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
票制。
第五条 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
正。
第六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
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条 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该股东关于选举董事的投票无效。
每位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否则该股东关于选举董事的投票无效。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
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实行等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以上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当选董事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
额董事进行选举。其他已当选的董事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满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第十四条 实行差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满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以及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其他已当
选的董事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满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五)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
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未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全部当
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
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
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数量,但可履职董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董事不足,导致可履职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
上述要求时,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应在20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其他已当选的董
事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满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表决完毕,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多少从高到低依
次决定董事人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除《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达到”含本数,“多于”“少于”“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内容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最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
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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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04│佳士科技(300193):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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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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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04│佳士科技(30019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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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6/9cc50026-405a-4683-aca1-050c364c8478.PDF
【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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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佳士科技: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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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佳士科技: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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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11/12250958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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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5│佳士科技: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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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10-25/12247310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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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6│佳士科技: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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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8-16/12244975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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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6│佳士科技: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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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6/12233025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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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9│佳士科技: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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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3-29/12229407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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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佳士科技: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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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0-26/12215210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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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佳士科技: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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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8-29/12210249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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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佳士科技: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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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4-20/1219689760.PDF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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