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95 长荣股份 更新日期:2025-10-3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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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 │长荣股份(300195):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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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 │长荣股份(300195):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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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 │长荣股份(300195):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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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 │长荣股份(300195):内部问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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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 │长荣股份(300195):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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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 │长荣股份(300195):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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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 │长荣股份(30019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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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 │长荣股份(30019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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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 │长荣股份(30019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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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 │长荣股份(300195):子公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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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长荣股份(300195):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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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本公司通过借款、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三种方式取得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筹措资金应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筹资成本的大小,要讲求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如何筹措。
第四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五条 重大筹资活动必须由独立于审批人之外的人员审核并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顾问。
第六条 本公司的筹资活动集中在公司总部进行。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借款计划由董事长批准;金额在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50%以下且不超过50000万元的借款计划由董事会审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
且超过50000万元的借款计划由董事会审批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的形式批准。债券或股票的回购必须获得董事会的授权和股东会批准。第七条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
体办理;与发行公司债券、股票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财务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办理,如有必要,也可
由公司指定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协助。第八条 财务部、证券投资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
相关资料。
第九条 在实施筹资计划之前,为了避免盲目筹资,必须对筹资的效益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
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筹资活动的效益性;要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最佳的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并
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筹资,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条 借款方案(包括贷款额、贷款方式、结构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由财务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有权机构或人员批准后,
由财务部出面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借款意向,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内容,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办理借款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证券投资部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授权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投资部
和财务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整理发行材料,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联络中介机构,与券商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或股票承销协议,直至发行完
毕取得资金。不得由一个人办理筹资业务的全部过程。第十二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设立公司债券存根簿,用以记载以下内容:如发
行记名债券,应记载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
的利率、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如发行无记名债券,应记载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和
债券编号。
第十三条 未发行的债券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保存债券持有人的明细资料,应同总分类账核对相符,如由外部机构保存,需定期与外部机构核对。
第十五条 发行股票应设立股东名册。发行记名股票,股东名册应记载以下内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应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第十六条 有关筹资合
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筹资业务的人员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公司应授权有关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对上述重
要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以备决策时参考。
第十七条 财务部要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财务部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筹
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筹资业务的整个过程,正确核算和监督资金筹集、本息偿还、股利支付等相关业务,妥善保管筹资合同或
协议、收款凭证、入库凭证等资料,定期与资金提供方进行账务核对,实施筹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
的会计责任。
第十九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首先,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
和预算进行使用,确有必要改变筹措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必须事先获得批准该筹资计划的批准机构或人员的批准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
途或预算;其次,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
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将资金实际开
支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最后,投资项目建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的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及来源等内容,了解有关
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给债权人和股东留下良
好的信用形象。
第二十一条 偿还公司债券应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部门应报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最高管理层关
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二十三条 筹资活动由内部审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四条 筹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相关法律文件的存放是否整齐有序以
及是否完整无缺。
(五)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
(六)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是否存在铺张浪费的现象。
(七)所筹资金归还的情况。重点检查批准归还所筹资金的权限是否恰当以及是否存在逾期不还又不及时办理展期手续的现象。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筹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
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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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长荣股份(300195):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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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会议运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主要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董事本人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也可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有关职
责。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和通知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和组织。
第六条 提案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进行汇报,结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决定正式提交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的各项议案,并做好相应的会议资料准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人员。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也应于十日前将邀请函
送达。
第八条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二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人员。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通知可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独立董事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告知公
司的有关联络人员。
董事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告知公司的有关联络人员。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作会议通知(邀请函)
或资料签收表。董事或其他与会代表应于收到会议通知(邀请函)或资料时签收。独立董事收到通知时应及时回复。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邀请函)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邀请函)的日期
等。公司应同时向董事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所有
信息、数据和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送达方式有:专人送出、电话、传真方式及电子邮件。
第三章 会议的出席及主持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总裁(包括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经批准或邀请参加的其他人员可出席
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不能亲自参加会议可采取新技术手段方式(如:电话会议、可视电话会议或传真的形式)参加会议并作出表决,
此种情况视同亲自到会参加表决。按规定独立董事不得授权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应亲自到会或采用新技术手段方
式参加并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开会
第十六条 全体董事及经批准或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应于会议开始十分钟前签到入场。中途入场者,须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会议开始,但在会场未完成布置、有关人员未到场或其他重大事由时,可以在预定时间
后宣布开会。
第十八条 宣布会议开始后,会议主持人应向与会人员报告会议出席情况或该次会议中董事授权其他人员表决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议
第十九条 会议应按照会议通知的顺序进行宣读、审议,议案的审议可以逐项审议,也可宣读完毕后一起审议。
第二十条 会议应就该会议议案做必要的说明、解释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与会代表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可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多名代表要求发言时,先示意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
后顺序的,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代表。
第二十二条 与会代表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不受限制,特殊情况除外。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中途宣布休会。
第六章 表决
第二十三条 表决方式应采用书面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会议应按需要表决的事项逐项进行表决,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议案经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经与会董事签字后生效,董事利用新技术参加会议的,事后须
补签决议。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中,关联董事不得对关联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针对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应经
董事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七章 散会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议案全部经过审议并形成决议和通报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会议解散。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原因导致会议无法进行时,会议主持人也可以宣布会议解散。
第八章 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
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第三十一条 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经与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三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记载与会董事对会议议案的赞成、反对或弃权等情况,作为与会表决董事承担责
任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为章程附件之一,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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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长荣股份(300195):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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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荣股份(300195):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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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45│长荣股份(300195):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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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升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小组,领导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定。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成员包括总裁、独
立董事。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会。当问责事件涉及问责小组成员时,该问责小组成员应予以回避。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人员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或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一)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二)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十三)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
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四)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十六)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决定的;
(十七)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
(十八)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
措施的;
(十九)因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要求追责的;
(二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
(二十一)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第九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
金额由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
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裁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子)公司负责人的问责,由
总裁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小组研究同意,责成公司审计部会同证券投资部、法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进
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小组报告调查结果,问责小组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提交相应权力机关审议,经会议表
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董事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批准;罢免分(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分(子)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
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问责小组申请复议。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
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分(子)公司除负责人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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