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96 长海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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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6:15│长海股份(300196):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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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为推动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体战略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不影响公司
日常经营和发展、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于2024年9月9日与专业投资机构常州力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
他有限合伙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梁化冰共同投资设立常州力笃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并签署了《常州力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该合伙企业的认缴
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800万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占认缴出资总额的26.32%。2024年9月11日,该合伙
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10日、2024年9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
产业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二、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通知,常州力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并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具体内容如下:
1、备案编码:SAPL72
2、基金名称:常州力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管理人名称:常州力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备案日期:2024 年 11 月 08 日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
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1/4f28188a-b141-4a0b-832e-c47a95b735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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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6:36│长海股份(300196):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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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股份(300196):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a7e74d8e-5700-4a99-bcc2-cd3fe4e44f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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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长海股份(300196):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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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股份(300196):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ca7efea5-9dcf-4518-8859-4e222161d1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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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长海股份(300196):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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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变更相应的会
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
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其中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
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
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的日期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均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5、审批程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暂行规定关于数据资源的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
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2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
18号)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规定的定义和确
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规定,
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出售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
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
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
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①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
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
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
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
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
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
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准则解释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
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
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
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
资安排。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
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
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
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
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保证类质保费用重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经审议,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
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830de093-8e4d-4024-90ad-85fcd932f1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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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长海股份(300196):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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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股份(300196):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ad155016-13ab-4a27-b8ae-079439aa73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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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长海股份(300196):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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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股份(300196):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50df4753-4308-4ada-b5bd-4a93a2a59a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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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长海股份(300196):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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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股份(300196):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20ba62c1-8154-4417-9c60-740e0ae587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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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长海股份(300196):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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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股份(300196):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8/d2e32a56-4ae7-4067-baca-f48ee8094b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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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长海股份(300196):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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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长海转债(债券代码:123091)转股期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2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最新有
效的转股价格为 15.64 元/股。
2、2024 年第三季度,“长海转债”未发生转股。
3、截至 2024 年第三季度末,公司剩余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为 5,497,389 张,剩余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 549,7
38,900 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
规定,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 2024 年第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及
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发行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0]3066 号)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0年 12 月 23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55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55,000.00 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
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55
,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55,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长海转债”,
债券代码“123091”。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
12 月 29 日,即 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 年 6 月 29 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6 年 12 月 22
日)止。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召开了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鉴于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长海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16.24 元/股调整为 16.14 元/股。调整后
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5 月 18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召开了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鉴于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
已实施完毕,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长海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16.14 元/股调整为 15.99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
022 年 5月 25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召开了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鉴于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
已实施完毕,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长海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15.99 元/股调整为 15.79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
023 年 5月 24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了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鉴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
已实施完毕,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长海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15.79 元/股调整为 15.64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
024 年 5月 29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二、可转债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长海转债”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2024 年第三季度,“长海转债”未发生转股。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剩余可转债张数为 5,497,389 张,剩余可转债票面总金额为 549,738,900 元。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股份变动 本次变动后
(2024 年 6 月 28 日) 数量(股) (2024 年 9 月 30 日)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162,399,215 39.73 0 162,399,215 39.73
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162,399,215 39.73 0 162,399,215 39.7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46,317,334 60.27 0 246,317,334 60.27
三、总股本 408,716,549 100 0 408,716,549 100
注: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条款,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
,对所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
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以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因此,根据可转债张数计算的转股数
与实际转股数会存在差异。
三、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长海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投
资者咨询电话:0519-88712521。
四、备查文件
1、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长海股份”股本结构表;
2、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长海转债”股本结构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9/a33099f4-583c-455d-aeda-ba4ada0d0f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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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00:00│长海股份(300196):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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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股份(300196):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2/71028d26-8c01-4f5d-862f-e3b532c0e9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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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00:00│长海股份(300196):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海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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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告了《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
区遥观镇塘桥村长海股份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杨国文先生现场主持本次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
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30 人,代表股份 227,402,04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份已扣除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下同)的 56.0372%,其中: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
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216,532,28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58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22 人,
代表股份 10,869,76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86%。上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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