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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98(纳川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查询(输入股票代码):

公司公告☆ ◇300198 纳川股份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27 16:48│纳川股份(300198):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的公告 ─────────┴──────────────────────────────────────────────── 纳川股份(300198):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7/650f2d6d-aa79-4a20-bd61-742a35f9387c.PDF ─────────┬──────────────────────────────────────────────── 2024-02-29 00:00│纳川股份(300198):纳川股份关于〔2024〕第 25 号关注函的回复 ─────────┴──────────────────────────────────────────────── 纳川股份(300198):纳川股份关于〔2024〕第 25 号关注函的回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9/bc14e348-fd73-493f-8547-6e47dfeab5fa.PDF ─────────┬──────────────────────────────────────────────── 2024-02-22 00:00│纳川股份(300198):关于延期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福 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25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做出书面 说明,在 2024 年 2 月 22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 监管处。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函》中的问题进行落实。鉴于《关注函》涉及的内容较多,部分涉 及事项需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确认,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将延期至 2024 年 2 月29 日前(含 2024 年 2 月 29 日)完成《关注函》的回复。 公司对此次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将继续积极协调组织各方加快相关工作进 度,尽快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2/0f5f41de-59ab-43de-8387-0eb31565920f.PDF ─────────┬──────────────────────────────────────────────── 2024-02-08 00:00│纳川股份(300198):2024-02-08关注函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月 30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000万元至-25,0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2,000万元至-26,000 万元,你公司解释业绩变动的原因为减值准备计提、投资损失及递延 所得税资产冲回。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以下问题并作出进一步说明: 1.请你公司列示报告期内分产品、分业务收入金额和占比以及同比变动情况,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所述具体项目,逐项说明细分产品或业务中是否包含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收入及具体金额。 2.请你公司说明导致 2023 年度预计大额亏损的各因素影响金额的具体情况、测算过程及确认依据,对于资产减值计提应明确计 提减值的资产范围、减值原因、各资产的预计减值金额等。 3.请你公司结合 2023 年半年度末、三季度末、年末减值计提的情况,分别说明各时间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相 关资产减值计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与上年同期相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减值金额确认依据是否发生重大 变化,在此基础上说明你公司以前年度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以及是否存在跨期计提情形。 4.你公司 2021年至 2023年连续三年持续亏损。请说明报告期内减值准备计提、投资损失、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回等对公司财务报 表的具体影响金额等,量化分析你公司报告期内业绩亏损的原因,并结合现阶段的经营财务、偿债能力、现金流等方面情况,说明你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可能触及我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9.4 条第(六)款规 定的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如是,请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说明你公司为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4 年 2 月 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 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 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8D86C719C33FD9135D1843BD603F.pdf ─────────┬──────────────────────────────────────────────── 2024-02-02 00:00│纳川股份(300198):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姚俊宾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姚俊宾先生 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姚俊宾先生的辞职申请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公司 及董事会对姚俊宾先生在任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姚俊宾先生原定任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姚俊宾先生 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由 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聘请新的董事会秘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2/b3906d2a-f6a2-427d-8bce-c901e9322a8e.PDF ─────────┬──────────────────────────────────────────────── 2024-01-31 00:00│纳川股份(30019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方收到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2024]5 号《关于 对陈志江及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 2019 年 4 月 26 日,陈志江作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时任控股股东及董事长与北京睿 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签署了《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转让协议》。同日,双方签署了《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 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二》 ),并实际按《股份转让协议二》执行。你们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对公司隐瞒《股 份转让协议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不实。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8 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根据《 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 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31/cb198dbc-fcc6-407d-b5bf-b06434a45e98.PDF ─────────┬──────────────────────────────────────────────── 2024-01-31 00:00│纳川股份(300198):纳川股份关于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纳川股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问询函(【 2023】第 53 号),现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 一、说明睿汇海纳与陈志江筹划上述股份转让的具体过程、重要时间节点、决策人员、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说明: 1、交易背景 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汇海纳”)成立于2017年 8月 28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 路 6号,经营范围包括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和咨询。 睿汇海纳的投资方向之一是环保领域。2019 年经过行业细分梳理,了解到纳川股份是国内最大克拉管生产企业,其生产的克拉 管一直坚持使用原生料,已在市政交通、海外项目、核电火电和石油化工等细分领域有较多工程案例,产能供给、业绩规模和竞争力 均得到市场检验,是睿汇海纳基金较为理想的投资标的。 2、交易过程及主要时间节点 2019 年 4 月 睿汇海纳与陈志江先生初步接触洽谈收购股权想法及目的,双方初步达成交易意向并交易价格、步骤、细节、结 构等,进行协商确定交易方案; 2019年 4月 26 日 睿汇海纳投委会同意纳川股份整体投资方案,同意支付1.2 亿元首期款,同日签署《陈志江与北京汇睿海纳 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4.32 元/股交易协议);《陈志江与北 京汇睿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3.82元/股交易协议)。 2019年 5月 5日 睿汇海纳进入纳川股份开展尽职调查; 2019年 5月 7日 陈志江先生将 51,680,582 股质押给睿汇海纳;2019年 5月 9日 睿汇海纳支付首笔款 1.2 亿; 2019年 6月 18 日 睿汇海纳完成尽职调查; 2019年 7月 9日 睿汇海纳投委会同意受让陈志江股份,待陈志江将首笔质押股份过户给睿汇海纳并将 30,000,000 股质押给 睿汇海纳后,再向陈志江支付尾款 77,419,823.24 元; 2019年 8月 7日 51,680,582 股解除质押并办理完成过户; 2019年 8月 21 日 完成 30,000,000股质押登记; 2019年 8月 23 日 支付尾款 77,419,823.24 元与税款 2,870,127.00 元。 3、信息披露情况 2019年 4月 26日陈志江先生与睿汇海纳签署了 4.32元/股及 3.82元/股两份交易协议,同日公司披露了 4.32元/股的交易协议 ,披露的主要内容为:协议双方;标的物;转让价格;转让价款的支付及标的股份的过户;税费承担;陈述、保证与承诺;协议签订 时间、其他事项。因公司为未收到 3.82元/股的交易协议,因此未披露该协议。公告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 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公告编号:2019-057、2019-058、 2019-059)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将标的股份质押给睿汇海纳(公告编号 :2019-066)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解除质押且相关股权完成协议转让过户登记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4) 公司于 2019年 8月 22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5)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8) 4、决策人员 本次股权转让完整履行了交易双方各自的决策流程。其中,出让方为陈志江先生个人决策,该交易事项不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受让方为睿汇海纳基金的投委会决策。 二、明确说明睿汇海纳受让股份的实际价格及交易金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股份转让定价依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协议 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 11 月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公司说明: 经核实,陈志江先生与睿汇海纳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签署了 4.32 元/股及3.82元/股两份交易协议, 3.82元/股的交易协议 约定了尽职调查、确定达成交易的条件、支付首笔款条件、尾款支付条件,受让股权的先决条件、选择受让或选择不收让、股份回购 等,上述约定未在 4.32 元/股的交易协议进行描述。 同日,交易双方向公司提交 4.32元/股的交易协议进行信息披露,而交易双方实际是按 3.82元/股的交易协议执行,因此陈志江 先生与睿汇海纳股权交易实际价格为 3.82 元/股,成交金额 120,000,000+77,419,823.24+2,870,127(税款)=200,289,950.24 元。 2019年 4月 26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前一日收盘价为 4.80元/股,按相关法律法规交易价格下限为 4.32元/股,在 2019 年 4月 26日 3.82元/股的转让定价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 年 11 月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三、说明睿汇海纳与陈志江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报告书》披露内容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第三条的情形。 公司说明: 1、经核实,睿汇海纳与陈志江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 2、存在 3.82元/股转让协议未披露,未披露协议主要区别内容如下: (1)尽职调查:睿汇海纳可指定第三方对纳川股份进行尽职调查; (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3.82元/股,总价格 197,419,823.24元; (3)受让标的股份的先决条件:2019 年 6 月 18 日前向陈志江先生发出受让标的股份的书面通知; (4)受让标的股份的情形:办理完相关监管手续,且陈志江先生将 3000万股票质押给睿汇海纳(称:第二次股份质押); (5)不受让标的股份的情形:若睿汇海纳在 2019 年 6 月 18 日前不发出受让通知书,则视为选择不受让; (6)股份回购:2019年 12月 18日如果睿汇海纳通知陈志江先生回购标的股份,应回购;如果睿汇海纳向陈志江先生发出继续 持有,则睿汇海纳解除第二次股票质押;若届时决定进一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则睿汇海纳有权继续持有标的股份,若届时尚未决定 进一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则睿汇海纳可将标的股份转让;如果截止 2019 年 12 月 18 日未向陈志江先生发出通知,则视为睿汇海 纳继续持有标的股份,按照前款约定执行。 因交易双方未向公司提交上述 3.82 元/股交易协议,导致公司对外披露的《报告书》不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交易协议披露客观上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第三条。 四、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说明:公司无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31/803497ff-16b3-4eeb-83e3-33def95eb823.PDF ─────────┬──────────────────────────────────────────────── 2024-01-31 00:00│纳川股份(300198):2024-01-31关注函 ─────────┴──────────────────────────────────────────────── 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2024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发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 号)(以下简 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2019 年 4 月 26 日,陈志江作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 时任控股股东及董事长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签署了《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关于福建 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同日,双方签署了《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关于福建纳川 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二》 ),并实际按《股份转让协议二》执行。你们未及时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对公司隐瞒《股份转让协议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不实。 你们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4条、第 2.1条的规定。根据《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所将对你们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8D5FD3F51D3FE76D886476182B3F.pdf ─────────┬──────────────────────────────────────────────── 2024-01-30 00:00│纳川股份(300198):2023年度业绩预告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二)预计的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三)业绩预告情况表: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25,000 万元–31,000 万元 亏损:30,776.21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26,000 万元–32,000 万元 亏损:29,756.17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初步测算的预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由于市场供需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主营板块受到一定程度的波及,管材产销量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导致公司整体 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 2、由于业绩下滑,公司部分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根据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3、公司参股企业出现亏损,使公司产生投资损失。 4、因经营情况不佳,将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部分亏损主体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回。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初步测算的预计,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2、2023 年度业绩具体数据将在公司 2023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30/d71d0436-3511-4048-adfa-769aadac8987.PDF ─────────┬──────────────────────────────────────────────── 2024-01-23 00:00│纳川股份(300198):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 风险提示: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耀华) 收到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1032号),法院已正式受理上海耀华破产清算一案。公司将持续关注上海耀华被申请破产的进展 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事件概述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出 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1032号),浙江华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上海耀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 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上海耀华进行破产清算。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上海耀华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 指定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作为上海耀华的破产管理人,接管该公司的财产、印鉴、账簿和文书资料。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公司名称:浙江华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叶志群 3. 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299207M 4. 成立日期:1998-11-30 5.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之江长九中心2号楼1201室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 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控股公司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申请人债权基本情况 申请人浙江华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 )沪0118民初9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上海耀华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逾期利息。上海耀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 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沪02民终384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海耀华上诉,维持原判。因上海 耀华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申请人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0月30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2)沪0118执5889号执行裁定书,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申请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申请人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二、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子公司情况 (一)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陈志江 3.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409860Q 4.注册资本:1,228万美元 5.成立日期:1993年8月16日 6.营业期限:1993年8月16日至2026年6月1日 7.住所地:上海市沪青平公路3828弄88号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9.经营范围:研制、生产、加工玻璃钢管道、玻璃钢电线杆、玻璃钢门、汽车玻璃钢及其他玻璃钢制品、配件,销售自产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浙江华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8.98209% 2 纳川(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6.58795% 3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42997% (二)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名称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9月30日 资产总额 44,783,462.38 19,126,084.07 负债总额 40,589,033.27 21,875,690.9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2,205,317.67 -1,336,140.70 益总额合计 项目名称 2022年度 202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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