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98 ST纳川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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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9:24 │ST纳川(300198):纳川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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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9:24 │ST纳川(300198):纳川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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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22 │ST纳川(300198):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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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17:44 │ST纳川(300198):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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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9:08 │ST纳川(300198):关于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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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21:34 │ST纳川(300198):纳川股份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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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21:34 │ST纳川(300198):纳川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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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21:34 │ST纳川(300198):《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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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21:32 │ST纳川(30019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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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21:32 │ST纳川(300198):关于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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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9:24│ST纳川(300198):纳川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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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9:15至2025年12月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
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
合法有效性: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6 人,代表股份235,123,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86,8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3 人,代
表股份 235,036,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8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3 人,代表股份 25,698,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49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1 人,代表股份 25,693,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08%。
其他人员出席及列席的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会
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4,096,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34%;反对 337,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4%;弃权 68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6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056%;反对 337,20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22%;弃权 68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23%。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4,687,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8%;反对 327,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4%;弃权 10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6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53%;反对 327,70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52%;弃权 10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5%。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2,127,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62%;反对 400,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3%;弃权 2,59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0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452%;反对 400,40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81%;弃权 2,59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967%。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赖传化律师、黄泽阳律师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1/d2ff3059-835e-47ef-949b-35b97b8b33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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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9:24│ST纳川(300198):纳川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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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致: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第一部分 引言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12 月 1 日(星期一)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
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地点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赖传化律师、黄泽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
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
简称“《通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确保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公司对本律师
事务所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
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
断的合法资格;
4.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告材料,随本次临时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5.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即 2025 年 11
月 14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
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
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 9:15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福
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公告通知了各股东,董事会作为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以及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身份信息等证明文件。
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 286人,代表股份 235,123,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2.
7932%。其中: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86,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84%;参加本次临
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3 人、代表股份 235,036,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2.78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3 人,代表股份 25,698,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49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1 人,代表
股份 25,693,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4908%。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3.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长陈志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4.列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
列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
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在表决过程中,与本次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经回避。
2.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作出了清点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传来了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与核查,根据公布的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4,096,5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5634%;反对 337,2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1434%;弃权 68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29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67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96.0056%;反对 337,205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3122%;弃权 68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2.6823%。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4,687,5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8148%;反对 327,7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1394%;弃权 10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4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6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98.3053%;反对 327,705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2752%;弃权 10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4195%。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2,127,9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8.7262%;反对 400,4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1703%;弃权 2,594,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1.1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03,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88.3452%;反对 400,405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5581%;弃权 2,594,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967%。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
表决之情形。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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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22│ST纳川(300198):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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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纳川(300198):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02cb96c9-e661-42a1-857f-1bec608145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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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17:44│ST纳川(300198):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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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3 月 4 日,四川恒成同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四川
纳川管材有限公司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向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14602013.74
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承担从 2020 年 10 月 10 日起至还清该欠款之日止,按 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6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
息。截至2025 年 2月 26 日止,资金占用利息共计 2968969.44 元。本息共计 17570983.18元;2.裁决将申请人所完成工程依法拍
卖、被申请人所欠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此仲裁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财产保全费、调查取证费、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的差旅费;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3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2025 年 11 月,绵阳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决定书》((2025)绵仲裁字第0079 号),决定本案无管辖权,予以撤销,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14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5)。
二、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5 年 11 月 18 日,四川纳川管材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2025)川 07 民特 114 号)、
《撤销仲裁决定书申请书》,四川恒成同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
1. 依法撤销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绵仲裁字第 0079 号仲裁决定书;
2. 裁定由绵阳仲裁委员会继续仲裁。
三、其他说明
1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5)川 07 民特 114 号);
2. 四川恒成同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销仲裁决定书申请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7e0ddf87-cf97-4b04-88c3-797c349505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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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9:08│ST纳川(300198):关于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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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纳川(300198):关于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151b28eb-0b26-4f30-919d-c246775988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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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21:34│ST纳川(300198):纳川股份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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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 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01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月 01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0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25 日
7. 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详见附件二)(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公司五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修订《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0 关于修订《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 审议披露情况: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 上述提案逐项表决,提案 1.00、2.00、3.00 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 为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 登记时间: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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