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98 ST纳川 更新日期:2025-06-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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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7:56 │ST纳川(300198):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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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9:32 │ST纳川(300198):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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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7:46 │ST纳川(300198):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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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8:16 │ST纳川(300198):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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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20:36 │ST纳川(300198):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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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20:02 │ST纳川(300198):关于公司欠付银行贷款利息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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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20:02 │ST纳川(300198):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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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20:02 │ST纳川(300198):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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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9:44 │ST纳川(300198):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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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9:42 │ST纳川(300198):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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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7:56│ST纳川(300198):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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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重大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泉州市泉港绿川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3.涉案金额:21,492,679.1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中公司子公司泉州市泉港绿川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且本案尚未开庭,暂不会对我
方造成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子公司泉州市泉港绿川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
到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等文书。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泉州交发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泉州市泉港区大众公交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
2025)闽 0505 民初 3451号,本案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保理合同纠纷
(二)诉讼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机构所在地:泉州市泉港区
(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泉州交发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大众公交有限公司
第三人:泉州市泉港绿川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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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可用性服务费 1987.119 万元及违约金(其中,以 993.5595万元为基数,自 2024年 2月 1 日起计
算,以 993.5595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计算,以上均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算
至 2025年 4月 30日为 1621489.104 元);
以上请求暂合计 21492679.1元
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六)原告方主张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12 月 17 日,泉港区交通运输局(下称“交通局”)与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纳川公司”)签订
《泉港区新能源公交车和充电站设施 PPP项目合同》(下称“《项目合同》”),就泉港区新能源公交车和充电站设施 PPP项目充电站
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事宜进行约定。根据上述合同,被告应向其与纳川公司在项目所在地共同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
费;被告逾期支付的,每日应按当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017 年 12 月 18 日,被告与纳川公司在泉州市泉港区合资设立第三人泉州市泉港绿川新能源汽车服务公司(下称“绿川公司”
),其中,被告持有 20%股权,纳川公司持有 80%股权。
2019 年 10 月 12 日,泉港区新能源公交车和充电站设施 PPP 项目充电站工程验收合格。
2022年 8月 24 日,交通局与被告、纳川公司、绿川公司签订《泉港区新能源公交车和充电站设施 PPP项目补充合同》(下称“
《补充合同》”),确认绿川公司系被告与纳川公司在泉州市泉港区合资设立的项目公司。
2023 年 9 月 18 日,原告与绿川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合同(适用有追索权明保理业务)》(编号:JFBL-QGLC-202309-BL01)及相关
补充协议、附属文件(以下统称为“保理合同”),约定:绿川公司将基于《项目合同》对被告享有的 2023-2025年可用性服务费 2980
.6785 万元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
同日,原告与绿川公司共同向被告送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编号:JFBL-QGLC-202309-ZRTZ01),通知被告应收账款转让事宜
被告于同日签署签收回执,确认绿川公司已完成基础交易合同中的义务,转让给原告的应收账款金
2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额无误,并明确其应付账款(可用性服务费)如下:2024年 1月 31日到期 993.5595万元,2025 年 1 月 31 日到期 993.5595 万
元,2026 年 1 月 31 日到期 993.5595万元。
2023年 9月 22 日,原告完成应收账款转让(保理)登记。
2024年 1月 31 日的可用性服务费 993.5595 万元、2025年 1月 31日的可用性服务费 993.5595 万元均已到期,但被告至今未
履行付款义务,绿川公司也未付清保理融资本息。
原告提起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 5,555
,152.87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38%,详见下表:
序 原告 被告 案由 案号 管辖法院 立案时间 涉案金 案件进展
号 额(元)
1 徐州纳川 福建纳川 合同 (2025)闽 泉州市泉 20250606 3,203,3 一审审理中
管材有限 水务有限 纠纷 0505民初 港区人民 47.00
公司 公司 3536号 法院
2 徐州沃川 福建纳川 合同 (2025)闽 泉州市泉 20250606 2,351,8 一审审理中
管材有限 水务有限 纠纷 0505民初 港区人民 05.87
公司 公司 3543号 法院
合计 5,555, /
152.8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重大诉讼案件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
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
3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5)闽 0505民初 3451号法律文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c25e3f05-00a9-4d41-9827-e2f418943a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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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9:32│ST纳川(300198):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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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于2024 年 12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
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4)。公司近日陆续收到相关案件的判决书,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进展的基本情况
除前期已披露的案件进展情况,目前共有三个案件取得新进展,不存在单项诉讼涉案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诉讼情况。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2025)皖 01民终 1733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合肥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皖 0191 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结果如下:
“一、解除原告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年 2月 5日签订的《订购合同》。
二、被告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设备款 36550
00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6550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 2024年 1月 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12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1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24)皖 0191民初 4037号民事判决,
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6040元,由安徽航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2024)沪 03民终 485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与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向上海铁路运输法
院提起诉讼,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出具了(2024)沪 7101民初 1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支付 9,062,437.39 元;
二、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9,0
62,437.39 元为基数,自2024年 3月 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5,237.06 元,减半收取计 37,618.5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
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4)沪 7101民初 1221号民
事判决,提起上诉。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75,237.06元,由上诉人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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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2024)闽 0121民初 9764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福建省闽侯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如下:
“一、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维修款 337896 元及逾期
付款损失(以货款 331896 为基数,按利率 4.65%标准,自 2024年 12月 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876 元,由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508 元,由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 6368 元,上海优耐
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保全申请费 2712 元,由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应同维修
款一并支付给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由于相关诉讼事项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
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25)皖 01 民终 1733号《民事判决书》;
2.(2024)沪 03 民终 485号《民事判决书》;
3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024)闽 0121民初 9764号《民事判决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10586df1-0f2b-4e90-b51a-e9b5caa217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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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7:46│ST纳川(300198):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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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公司 2024 年度被出具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四项及第 9.4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4 月3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
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一)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以下缺陷,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第四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
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1.公司治理结构
2024 年公司董事会秘书、四位非独立董事及财务总监相继离职,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于 2024 年 2月至 12月期间,分别先后
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相关职位;董事辞职后公司未及时改选董事,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公司
的治理结构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2.投资管理
公司未制定投资管理相关制度,未对参股公司进行有效监控,导致没有及时发现泉州市启源纳川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给公司带来投资损失,造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核算不准确。
(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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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21,582,429.68 元、-512,932,838.85 元、-307,1
78,200.95 元,扣除非经常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411,382,022.47 元 、-516,854,453.9
8 元、-264,503,773.76 元。显示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2024 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保留意见,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六项,“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
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高度重视,将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审计意见给公司带来
的不良影响。
(一)公司治理结构
1.公司已于 2025 年 5月 21日聘任了董事会秘书,详见 2025年 5月 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77);
2.公司正在积极推进财务总监招聘事宜,通过内部竞聘、社会招聘、行业推荐等多种渠道,招聘具备相关要求的专业人才;
3.加强与股东交流,积极推进董事候选人提名事宜,推进董事会换届事宜;
4.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职能,加强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
(二)投资管理
公司相关部门正在编制针对参股公司的专门管理制度,公司后续将根据专门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参股公司的有效监控,以最
大限度的降低对参股公司的管控风险。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9条的相关规定,“上
2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因触及第 9.4 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说明相
关情形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为消除相关情形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直至相应情形消除,公司没有采取措施或者
相关工作没有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将每月披露一次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2.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f5f0ec5a-94e5-495d-9607-1961b85df2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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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8:16│ST纳川(300198):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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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纳川(300198):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7/050bd744-5ef6-40b2-b655-0b6a819855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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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20:36│ST纳川(300198):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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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子公司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
水环境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2025)闽 08民终 419号《民事判决书》,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泽公司”)因与城发水环境公司、福建纳川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纳川基础公司”)、纳川股份、第三人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连城住建局”)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泽
公司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闽 0825民初 50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19,517,195.19 元,
并支付以以下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文亨镇 1,632,852.17元的 95
%(质保期期满一年后按 98%,缺陷责任期期满两年后按100%)为基数,自 2021年 12月 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朋口镇以 3,287,
622.55元的 95%(质保期期满一年后按 98%,缺陷责任期期满两年后按 100%)为基数,自 2022 年 1月 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庙前镇以 664,178.63元的 95%(质保期期满一年后按 98%,缺陷责任期期满两年后按 100%)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8日起至付清
款项之日止;宣和乡以 1,638,550.88 元的 95%(质保期期满一年后按 98%,缺陷责任期期满两年后按 100%)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21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莒溪镇以 1,693,486.45元的 95%(质保期期满一年后按 98%,缺陷责任期期满两年后按 100%)
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21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曲溪乡以 1,157,653.61 元的 95%(质保期期满一年后按 98%,缺陷责任期
期
1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满两年后按 100%)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姑田镇以 1,444,025.88元为基数,自 2024年 2月 6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新泉镇以8,185,410.02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支付以813,415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2月 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2.驳回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1,679.20 元,由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20,412元,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121,267.2
元,鉴定费 193,601 元、案件申请费 5,000元,均由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此案件此前未达到重大诉讼标准,已在 2024年半年报及2024年年报中披露。
(二)城发水环境公司不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24)闽 0825 民初 509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闽 0825民初 5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城发水环境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广泽公司工程款 2,446,003.13 元”,并驳回被上诉人广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改判鉴定费 19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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