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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99(翰宇药业)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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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199 翰宇药业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18 18:10│翰宇药业(30019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4年10月28日,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相关公告。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8日(周一)下午15:30 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7号翰宇创新产业大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少贵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9人,代表股份193,295,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3,395,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6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4人,代表股份9,900,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6人,代表股份9,904,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4人,代表股份9,900,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 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189,92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40%;反对3,138,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6239%;弃权236,1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29,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240%;反对3,138,891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921%;弃权236,1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39%。 2、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92,286,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8%;反对5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08%;弃权427,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9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094%;反对581,4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02%;弃权427,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0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5faf55b8-8ca0-48df-805d-88784e50ef79.PDF ─────────┬──────────────────────────────────────────────── 2024-11-18 18:10│翰宇药业(30019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 ·Ningbo ·Fuzhou·Xi a?n·Nanjing· Nanning·Jinan·Chongqing苏州·长沙 ·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 拉孜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 ·Guiyang·Wulumuqi·Zhengzhou·Shijiazhuang·Hefei·Hainan·Qingdao·Nanchang ·Dalian·Yinchuan·Lhatse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Hongkong·Paris·Madrid·Silicon Valle y·Stockholm·New York·Malaysia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3424、31、41、42F, S 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 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 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2865/FY/2024-1202致: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 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 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的基础上,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 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月 18 日(周一)下午 15:30 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 7 号翰宇创新 产业大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 员对于本次股东大会作了工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签署。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 权委托证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83,395,4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0.7639%; 2.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34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9,900,2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09%。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 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9,920,6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40%;反对 3,138,891 股;弃权 236,108 股; 该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拟聘任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2,286,34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8%;反对 581,400 股;弃权 427,908 股;该 议案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本签字盖章页仅用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马卓檀 何俊辉 律师 _______________ 符海涛 律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65b0d3db-0322-4e2e-ae4c-c5a5ba0f5a30.PDF ─────────┬──────────────────────────────────────────────── 2024-11-13 18:22│翰宇药业(30019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办理部分股票解除质押业务的公告 ─────────┴──────────────────────────────────────────────── 特别风险提示: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曾少贵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 为 95,732,245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超过 8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曾少强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 58,504,7 96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超过 80%。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曾少彬先生的通知,曾少彬先生办理了部分股票解除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 本次解除质押 占其所持股 占公司总股 起始日 解除 质权人 名称 股 股份数量(股 份比例(% 本比例(% 日期 东或第一大 ) ) ) 股 东及其一致 行 动人 曾少彬 是 4,000,000 18.42 0.45 2024/11/1 2024/11/1 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 2 款有限公司 合计 4,000,000 - 0.45 - - -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质押前 本次质押后 占其 占公司 已质押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股) 比例 质押股份数 质押股份数 所持 总股本 股份情况 (%) 量(股) 量(股) 股份 比例 已质押股份 占已 未质押股 占未质 比例 (%) 限售和冻结 质押 份 押股份 (%) 数量(股) 股份 限售和冻 比例 比例 结 (%) (%) 数量(股 ) 曾少贵 98,533,635 11.16 95,732,245 95,732,245 97.16 10.84 94,767,152 98.99 2,801,390 100.00 曾少强 63,140,669 7.15 58,504,796 58,504,796 92.66 6.62 58,466,032 99.93 4,635,873 100.00 曾少彬 21,717,018 2.46 15,500,000 11,500,000 52.95 1.30 9,850,000 85.65 6,437,763 63.01 合计 183,391,32 20.76 169,737,04 165,737,04 90.37 18.76 163,083,18 92.16 13,875,02 78.59 2 1 1 4 6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少贵先生、曾少强先生、曾少彬先生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 13,878.52 万股,占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5.68%,占公司总股本 15.71%,对应融资额为 51,000 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 16,573 .70 万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90.37%,占公司总股本 18.76%,对应融资额为 51,000 万元。 2、上述股票质押用途均为参与公司 2014 年、2016 年定向增发及偿还利息使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信情况、财务 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预计未来还款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其所持股份不存在平仓或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姓名 国籍 住所 曾少贵 中国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 7 号翰宇创新产业大楼 曾少强 中国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 7 号翰宇创新产业大楼 曾少彬 中国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 7 号翰宇创新产业大楼 主要职业及职务 曾少贵先生,1968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高级经 营师。曾少贵先生于 2003 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历,2005 年 获得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8 年获得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 士(EMBA)学位。曾少贵先生曾任深圳市第三、四、五、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深圳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监察委(市纪委)特约监督员等社会职务。现任 本公司董事长。 曾少强先生,1971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清华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美国明尼苏达全球管理学博士学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 硕士,长江商学院(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营师。曾少强先生现任广东长和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翰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副董事长。曾少强先生还担 任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理事、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理事、全 国工商联执行委员、广东省政协常委、深圳市第七届人大代表、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总商会)副会长、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深圳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深 圳市宝安区工商联(总商会)主席(会长)等社会职务。 曾少彬先生,1977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北京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少彬先生曾任政协深圳市宝安区委员会第四届委员、第五届常委, 揭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曾少彬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深圳市翰宇园区运营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参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按照相关程序审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5、上述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影响。目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平 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若后续出现上述风险,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等措施应对。公司将持续关 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9ff3c26c-5038-4283-8c0b-ce5c6e899611.PDF ─────────┬──────────────────────────────────────────────── 2024-11-13 18:22│翰宇药业(300199):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 近日,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宇药业”或“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 03 刑终 1381 号《刑事裁定书》,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建成犯挪用资金罪已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现将相关 信息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公司 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建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 年 2 月 15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22)11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建 成犯挪用资金罪,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建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应 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犯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 07),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建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 院(2022)粤 0305 刑初 195 号《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袁建成非法挪用公司资金 1,685 万元,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 徒刑四年。 2023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发布《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建成因涉嫌职 务犯罪一案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3 刑终 182 号《刑事裁定书》,该院终审裁定: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 院(2022)粤 0305 刑初 195 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24 年 7 月 4 日,公司发布《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建成因涉嫌职 务犯罪一案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 0305 刑初 1110 号《刑事判决书》,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建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 03 刑终 1381号《刑事裁定书》,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案件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袁建成所涉犯罪行为发生在六年以前,且其已于 2019 年 8 月从公司离职,自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后,公 司已经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计提了相关费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已审结。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 03 刑终 1381 号《刑事裁定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b675e602-31fc-4a27-b4b8-979c760bf46d.PDF ─────────┬──────────────────────────────────────────────── 2024-11-05 15:47│翰宇药业(30019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票办理股票质押业务的公告 ─────────┴──────────────────────────────────────────────── 翰宇药业(30019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票办理股票质押业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6/c51f149a-b7d3-430a-ac76-d9a2a400fa5b.PDF ─────────┬──────────────────────────────────────────────── 2024-10-29 18:46│翰宇药业(300199):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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