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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99(翰宇药业)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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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199 翰宇药业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17 19:24 │翰宇药业(300199):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 ├─────────┼──────────────────────────────────────────────┤ │2025-11-17 19:24 │翰宇药业(300199):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11-17 19:24 │翰宇药业(30019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 │2025-11-17 19:24 │翰宇药业(300199):子公司管理制度 │ ├─────────┼──────────────────────────────────────────────┤ │2025-11-17 19:24 │翰宇药业(300199):公司章程 │ ├─────────┼──────────────────────────────────────────────┤ │2025-11-17 19:24 │翰宇药业(300199):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 │2025-11-17 19:24 │翰宇药业(300199):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 ├─────────┼──────────────────────────────────────────────┤ │2025-11-17 19:24 │翰宇药业(300199):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 ├─────────┼──────────────────────────────────────────────┤ │2025-11-17 19:24 │翰宇药业(30019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 │2025-11-17 19:24 │翰宇药业(300199):总裁工作细则 │ └─────────┴──────────────────────────────────────────────┘ ─────────┬──────────────────────────────────────────────── 2025-11-17 19:24│翰宇药业(300199):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 ,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 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 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 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 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 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 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 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 信息披露审批/备案表》,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裁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 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裁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 序的合规性负责。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接收/使用信息 的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在 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且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证券管理部备案。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 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管理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四条 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 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 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 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86151793-d690-451b-aa28-93e928da9d64.PDF ─────────┬──────────────────────────────────────────────── 2025-11-17 19:24│翰宇药业(300199):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就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 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5日(周五)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及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9:15-15:00。 6、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28日(周五)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11月28日(周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上述公司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7号翰宇创新产业大楼会议室。 9、参加会议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 公 司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00 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调整公司架构及办理工商变更 √ 登记的议案 4.00 关于修订、废止及制定部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 象的子议案数 (9) 4.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3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4.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4.06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 4.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4.08 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 案 4.09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2、上述议案已经2025年11月1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1 月1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4项提案需逐项表决,议案3、议案4中的子议案1-3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 三)、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认真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二),与前述登记文件一并送交公司,且 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以便登记确认。 (4)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周二)(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采取信函或传 真方式登记的,以公司在2025年12月2日(周二)17:00之前收到的信函或传真为准。 3、登记地点及信函邮寄地址:翰宇药业证券管理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7号翰宇创新产业园B栋1306),如通 过信函方式登记,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518110;邮件:hy@hybio.com.cn。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娉娉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7号翰宇创新产业园B栋1306证券管理部 联系电话:0755-26588036;邮件:hy@hybio.com.cn;邮政编码:518110 2、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时间,与会人员的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723383ae-4be3-41f3-9643-6166f1e2ee23.PDF ─────────┬──────────────────────────────────────────────── 2025-11-17 19:24│翰宇药业(30019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 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注: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 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公司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 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 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 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 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 、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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