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01 海伦哲 更新日期:2025-02-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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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15:47 │海伦哲(30020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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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15:57 │海伦哲(300201):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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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8:23 │海伦哲(30020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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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8:15 │海伦哲(30020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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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16:52 │海伦哲(300201):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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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0:00 │海伦哲(30020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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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0:00 │海伦哲(30020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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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16:41 │海伦哲(30020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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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16:39 │海伦哲(30020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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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16:37 │海伦哲(30020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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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15:47│海伦哲(30020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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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徐州海伦哲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近日收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明专利的具体情况
序 证书号 发明名称 专利号 专利 专利申请 授权公告 专利权
号 类型 日 日 人
1 第 7650345 一种线杆综合 ZL 2022 1 发明 2022年09 2025年01 徐 州 海
号 作业车绝缘伸 1064596.2 专利 月01日 月07日 伦 哲 专
缩臂的防自损 用 车 辆
系统及控制方 股 份 有
法 限公司
2 第 7655036 一种可双控工 ZL 2019 1 发明 2019年12 2025年01 徐 州 海
号 作的液压系统 1297097.6 专利 月16日 月07日 伦 哲 特
种 车 辆
3 第 7726011 一种便携式自 ZL 2019 1 发明 2019年12 2025年02 有 限 公
号 动检相序装置 1219305.0 专利 月03日 月11日 司
二、其他说明
上述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已应用到产品上。上述专利的取得不会对公司短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挥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促进技术创新,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2/5390992e-102c-4894-a3db-0619baadd3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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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15:57│海伦哲(300201):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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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300201):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7/4cd63974-fc5a-43d1-be68-959cbb9b72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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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8:23│海伦哲(30020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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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月 23日(星期四)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月 23日上午 9:15-9:25,9:30-11:3
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月 23日9: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莲寺路 19号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5年 1月 16日(星期四)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丁波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 月 16 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009,043,607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14,14
4,0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
股东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 994,899,607股。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3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34,750,3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13.544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2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6,599,98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0.663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3,664,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683%。
(3)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 32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31,086,01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13.1758%。
(4)列席情况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上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表决: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562,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85%;反对 8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073%;弃权 369,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12,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032%;反对 8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000%;弃权 369,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68%。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3/ee3906d9-043f-4408-abad-661ab2d270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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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8:15│海伦哲(30020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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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伦哲”)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
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仅对海伦哲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
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海伦哲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股东会决议公告一并披露,并同意海伦哲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海伦哲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海伦哲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海伦哲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
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2:30 在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本部会议室(江苏
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宝莲寺路 19 号)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 东 会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经查验,海伦哲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
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333 人,代表股份 134,750,373 股,占海伦哲股
份总数的 13.5441%(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海伦哲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562,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85%;反对 8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3%;弃权 369,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1%。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4/938666ac-027d-4df7-86e9-7d7c24c101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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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16:52│海伦哲(300201):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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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 100,500,000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
数量比例达到 80.73%,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25年 1月 15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徳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徳资管”)通知,获悉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 占海 质押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股股东或 押股份数量 持股份 伦哲
第一大股 (股) 比例 总股
东及其一 本比
致行动人 例
海徳资管 第一大股 30,740,000 24.69% 3.09% 2024年 11 2025年 1月 浙江香溢
东 月 29日 14日 元泰典当
有限责任
公司
合计 - 30,740,000 24.69% 3.09% - - -
注:以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14,144,000 股后的总股本计算股份比例。下同。
二、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 质押数量 占其所 占公 是 是 质押 质押到 质权 质押
名称 控股股 (股) 持股份 司总 否 否 起始 期 人 用途
东或第 比例 股本 为 为 日 日
一大股 比例 限 补
东及其 售 充
一致行 股 质
动人 押
海徳 第一大 24,000,000 19.28% 2.41% 否 否 2025 至办理 厦 门 补充
资管 股东 年 1月 解除质 国 际 流动
14日 押手续 信 托 资金
止 有 限
公司
合计 - 24,000,000 19.28% 2.41% - - - - - -
2、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负担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义务。
3、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徳资管所持股份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累计被质押 占所持 占海伦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名称 (股) 例 股份数量 股份比 哲总股 情况 情况
(股) 例 本比例 已质押 占已 未质押股 占未质
股份限 质押 份限售和 押股份
售和冻 股份 冻结数量 比例
结数量 比例
海徳 124,486,032 12.51% 100,500,000 80.73% 10.10% 0 0% 0 0%
资管
合计 124,486,032 12.51% 100,500,000 80.73% 10.10% 0 0% 0 0%
三、第一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说明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涉及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经营相关需求。
2、海徳资管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股份质押数量为 0股,占持有公司股份的 0%,占公司总股本的 0%;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股份质押
数量为 0 股,占持有公司股份的 0%,占公司总股本的 0%。还款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具备资金偿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
制过户风险。
3、本次质押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质押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影响,本次质押的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5、股东其他信息:
(1)基本情况
名称: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号楼 1单元 203、204室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号国兴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广西
注册资本:472,127 万元
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资产
管理范围内的非融资性担保;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不含证券、保险、金融业务);项目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情况:
2024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指标 2024年前三季度/2024年 9月 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元) 9,154,446,256.73
负债总额(元) 3,377,768,733.24
营业收入(元) 696,433,983.69
净利润(元) 489,723,580.2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590,203,839.10
量净额(元)
资产负债率 36.90%
流动比率 3.57
速动比率 3.09
海徳资管最近一年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也不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海徳资管近年来经营业绩稳步
提升、资产负债率处于较低水平,不存在偿债风险。
(2)海徳资管本次股份质押融资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还款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3)高比例质押股份的原因是海徳资管进行股票质押融资补充流动资金,从而盘活存量资产、提高经营效益,不存在平仓风险
。
(4)海徳资管最近一年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担保等重大利益往来情况,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
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关于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部分股份质押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7/d4da117b-15b8-4628-8b4b-27d9a0cdb5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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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0:00│海伦哲(30020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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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伦哲”)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
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仅对海伦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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