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09 ST有棵树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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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17:28│ST有棵树(300209):关于公司银行贷款逾期进展暨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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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64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有棵树”)于 2023 年 12月 0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上刊登《关于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2023-058),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南京分行
”)处的本金为 2,640 万元的贷款逾期。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4)苏 0106 民初 4435
号)及相关诉讼材料,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就上述逾期贷款向公司提起诉讼。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有棵树立即偿还原告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借款本金 2,640 万元以及利息、复利、罚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2 年 12 月 7 日,原告光大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有棵树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用途载明为借新还旧,贷款币种、
金额为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万元整,贷款期限自 2022 年 12 月 7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止,贷款实际执行年利率为 3.75%。
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但被告至今仍未结清贷款本息。综上,原告光大银行南
京分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二、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
约为 880.85 万元,新增累计诉讼、仲裁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一。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部分案件的进展情况详见附表二。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确定本次银行贷款逾期诉讼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与
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4)苏 0106 民初 4435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
2、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相关法律文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2/239e1a6b-3c3f-4ca6-a430-d57a9923f6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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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17:40│ST有棵树(300209):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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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有棵树(300209):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7/38ecd8d0-11c7-4153-a9f0-b82fffb52a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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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17:12│ST有棵树(300209):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有棵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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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广东
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
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公司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公告文件,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 14 时 50 分在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万达写字楼 C2 座 26 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3 月
25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3 月 18 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1,186,3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2,107,330 的 7.38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0,463,31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23,0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3%。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 72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
东均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
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四清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
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监事代表、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
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01,71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4%;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866%;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3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362%;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434%;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1203%。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5/b2eacb6c-c3b7-4781-a132-dafbf98e2e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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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17:12│ST有棵树(30020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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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提案,或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14:50 在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万达
写字楼 C2 座 2610 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3月 25日上午 9:15-9:25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1,186,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
22,107,330股(下同)的 7.38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0,463,31
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23,00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和现场)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23
,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肖四清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
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一项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已经 2024 年 3 月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4年 3 月 8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总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0,901,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74%;反对27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866%;
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结果如下:
同意 43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6362%;反对 27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2434
%;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03%。
公司未知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中的一致行动人。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黄纯安律师、熊璐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5/be35df6e-6bdb-407a-bed5-16bad3034e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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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17:52│ST有棵树(300209):关于公司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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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有棵树(300209):关于公司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0/94bfdbea-3f0e-48a3-bb6b-f1cf49ecdc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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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5 17:04│ST有棵树(300209):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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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准许债权人对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预重整申请,不
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关于公司正式进
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如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
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外,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 2023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8,652.56 万元至-19,652.56
万元。如果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相关规定,在披
露《2023 年年度报告》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助力公司重回可持续发展的
轨道;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
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近日长沙中院依法作出(2024)湘 01 破申 19 号之二《通知书》,准许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作出(2024)湘 01 破申 19 号
《决定书》,指定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 3 月 13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关于法院准许预重整申请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2024-015)。临时管理人组织开
展公司预重整相关工作,现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预重整债权申报
公司债权人应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前,以网络申报方式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
带债权,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网络申报系统提示向临时管理人邮寄申报单。
网络债权申报平台:https://www.lawporter.com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一段 290 号万达广场 C2 座 2610
邮政编码:410008
联系人:王律师
联系电话:19918808271
联系邮箱:yksguanliren@163.com
网 络 申 报 操 作 指 引 等 具 体 文 件 详 见 临 时 管 理 人 公 告 :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yczgg/ggxq?
yczgg=60317585F37E9DBA828B8354E788B19C
二、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其他说明
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行使各项权利的前提与基础,请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
若后续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预重整阶段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
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的附利息的债权,临
时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正式受理日。
三、其他风险提示
1、长沙中院准许申请人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关于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
2、如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
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外,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 2023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8,652.56 万元至-19,652
.56 万元。如果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相关规定,
在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如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助力公司重回可持续发
展的轨道;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
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继续开展推进相关工作,密切关注预重整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内容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5/b1e9a467-6aa3-46ff-b917-fd558875ba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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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00:00│ST有棵树(300209):关于法院准许预重整申请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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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有棵树(300209):关于法院准许预重整申请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3/ffd2e735-1590-4a9e-9083-77cc7e5a8c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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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00:00│ST有棵树(300209):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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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决定于 2024 年3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14:50 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提交的相关提案,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
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
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5 日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大会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
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
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 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万达写字楼 C2 座 26 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表 1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钩的栏
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二)以上提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3 月 7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三)以上提案将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4年3月20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登记地点: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万达写字楼C2座2610室。
3、登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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