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12 易华录 更新日期:2025-07-3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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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7:36 │易华录(30021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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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7:35 │易华录(300212):关于接受关联方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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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7:35 │易华录(300212):接受关联方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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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20:42 │易华录(300212):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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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7:33 │易华录(300212):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易华录重大诉讼情况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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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6:26 │易华录(300212):易华录关于“22华录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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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8:11 │易华录(300212):易华录关于“22华录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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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9:21 │易华录(300212):易华录关于“22华录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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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18:18 │易华录(300212):易华录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新基建)(第一期)受托管理事务│
│ │报告(202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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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07 │易华录(300212):2025-037关于重大诉讼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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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7:36│易华录(30021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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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华录”)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星
期一)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在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
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9 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欧黎先生主持,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
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的董事充分讨论与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拟向公司股东、董事林拥军先生借入款项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具体借款金额将以本年度减持公司股票完毕后扣
除税费后实际净所得为准。本次交易为关联方自愿为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有助于公司发展。本次借款无其他任何额外费用,亦无需本
公司向其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如因林拥军先生或其关联方因竞拍易华录公开挂牌出售的股权资产成功需支付相
应股权对价款,及其他经公司认可的支持公司发展的资金使用需求时,相应金额的借款可予以提前归还。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获得通过。关联董事林拥军回避表决。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8/be7f6533-c00c-4cac-b29e-62cadcbab5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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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7:35│易华录(300212):关于接受关联方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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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公司股东、董事林拥军先生借入款项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
具体借款金额将以本年度减持公司股票完毕后扣除税费后实际净所得为准。本次林拥军先生向公司提供的借款为期限不低于 5 年的
不定期借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也无需公司向其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二、关联方关系
鉴于林拥军先生为公司董事,直接持有公司 3.92%股份,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 2
0,000 万元(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7.44%。该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关联方
无偿向公司提供资金,公司无相应担保,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公司股东、董事林拥军先生为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 万元(含)的无息借款,具体借款金额将以本
年度减持公司股票完毕后扣除税费后实际净所得为准。本次林拥军先生向公司提供的借款为期限不低于5年的不定期借款,不计利息
,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也无需公司向其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如因林拥军先生或其关联方因竞拍易华录公开挂
牌出售的股权资产成功需支付相应股权对价款,及其他经公司认可的支持公司发展的资金使用需求时,相应金额的借款可予以提前归
还。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关联方自愿为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有助于公司发展。本次借款无其他任何额外费用,亦无需本公司向其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司的利益。
五、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5 年 1月 1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林拥军先生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六、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7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
董事林拥军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同意公司股东、董事林拥军先生为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的无息借款。本次事项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保障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会损
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我们对公司接受关联方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表示一致认可,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接受关联方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公司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8/a2a97fa2-15cb-40ee-a382-e907321bfe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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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7:35│易华录(300212):接受关联方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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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公司”)20
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易华录本次接受关联方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
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向公司股东、董事林拥军先生借入款项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具体借款金额将以本年度减持公司股票完毕后扣除税
费后实际净所得为准。本次林拥军先生向公司提供的借款为期限不低于 5 年的不定期借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也无
需公司向其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二、关联方关系
鉴于林拥军先生为公司董事,直接持有公司 3.92%股份,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 2
0,000 万元(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7.44%。该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关联方
无偿向公司提供资金,公司无相应担保,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公司股东、董事林拥军先生为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 万元(含)的无息借款,具体借款金额将以本
年度减持公司股票完毕后扣除税费后实际净所得为准。本次林拥军先生向公司提供的借款为期限不低于 5 年的不定期借款,不计利
息,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也无需公司向其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如因林拥军先生或其关联方因竞拍易华录公开
挂牌出售的股权资产成功需支付相应股权对价款,及其他经公司认可的支持公司发展的资金使用需求时,相应金额的借款可予以提前
归还。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关联方自愿为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有助于公司发展。本次借款无其他任何额外费用,亦无需本公司向其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司的利益。
五、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5 年 1 月 1 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林拥军先生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六、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
董事林拥军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同意公司股东、董事林拥军先生为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的无息借款。本次事项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保障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会损
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我们对公司接受关联方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表示一致认可,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接受关联方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公司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e9217b23-ed09-4bcf-b65e-a44c1f687a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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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20:42│易华录(300212):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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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华录”)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林拥军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拥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8,209,628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92%,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
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052,407股,占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0.9796%。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林拥军
(二)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林拥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8,209,628 股,占公司总股本3.9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的具体安排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林拥军先生做出承诺,本次减持资金扣除相关税费后,将全部无偿向上市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或用于林拥军先生及其关联公司竞拍上市公司公开挂牌转让的股权资产。
2、股份来源:因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7,052,407 股,占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0.9796%。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5、减持期间:2025 年 8 月 1 日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林拥军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林拥军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
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在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林拥军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林拥军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
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3、林拥军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
性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林拥军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0/1fdf4826-d6fa-4d26-98da-7afed06598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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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7:33│易华录(300212):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易华录重大诉讼情况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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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重要声明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德证券”)编制本报告涉及的内容来源于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开信息。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
以作为中德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主体: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全称: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新基建)(第一期),简称:“
22华录0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三)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5亿元。
(四)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0%。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七)起息日:2022年8月17日。
(八)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8月1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5年每年的8月17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7年8月1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
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8月1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增信措施:本期债券由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一)发行时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十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三)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的发行方式。
(十四)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公司有息债务。
(十五)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近日,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山西长高智汇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高智汇”)和山西太行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行数据湖”)的合同纠纷一案被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立
案。发行人于2025年6月27日披露《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情况的公告》,就该重大诉讼情况进行公告: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一:山西长高智汇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二:山西太行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项目资产损失104,563,356.5元。
(2)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承诺按原告实际投入收购项目全部资产。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2022年1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山西太行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拟转让所持太行数据湖45%股权。经产权交易所挂牌,长高智汇受让45%股权,双方于2022年3月7日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股份
转让过程中,发行人与长高智汇就公司运营进行过协商,后因内部审议无法通过未签订书面协议,从而导致项目资产损失,故此存在
纠纷。
所处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4、公司与原告一的其他诉讼
2025年4月20日,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了长高智汇,案件金额合计7,234.85万元。诉讼请求主要包括:(1)诉请长高智汇支付公司
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本金6525.25万元;(2)诉请长高智汇支付公司延期付款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3月15日的数额为400.24万元;(3)
诉请长高智汇支付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3月15日的数额为309.37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长高智汇承担。该案
件已立案,待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5年6月2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作为被告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29,106.03万元,共计73起,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9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作为原告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28,426.76万元,共计1
6起,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5年6月27日,主要因上述被诉案件诉前保全导致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21,509.29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比例为1.88%。此次冻结银行账户非公司各板块业务开展结算唯一账户,公司仍能通过其他银行账户正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
,对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针对银行账户被冻结相关问题,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尽快解决相关纠纷
事宜,从而解除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状态。
(三)本次公告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2025年6月27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对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
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中德证券作为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知悉上述事项后,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和公告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就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请投
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7/eb11741f-47e5-4533-af96-6ec529594d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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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6:26│易华录(300212):易华录关于“22华录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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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利率调整:根据《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新基建)(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2华录01”(债券代码:148002)的发行
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或者下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行情,公司决定下调“22华
录01”后2年(2025年8月17日至2027年8月16日)票面利率170个基点,即“22华录01”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3.80%。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
幅度的公告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
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
券。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22华录01”
。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5、回售登记期:2025年7月8日至2025年7月10日(仅限交易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25年8月18日(因2025年8月17日遇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7、本次回售申报可撤销,回售撤销期:2025年7月9日至2025年7月10日(仅限交易日)。
8、发行人拟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为确保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22年8月17日至2025年8月16日)票面利率为5.50%;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下调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170个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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