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18 安利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27 21:04 │安利股份(300218):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7 21:04 │安利股份(30021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
│2025-10-27 21:04 │安利股份(30021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21:04 │安利股份(30021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21:04 │安利股份(300218):员工借款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
├─────────┼──────────────────────────────────────────────┤
│2025-10-27 21:04 │安利股份(300218):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21:04 │安利股份(300218):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21:04 │安利股份(300218):员工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
├─────────┼──────────────────────────────────────────────┤
│2025-10-27 21:04 │安利股份(30021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21:04 │安利股份(300218):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
2025-10-27 21:04│安利股份(300218):2025年三季度报告
─────────┴────────────────────────────────────────────────
安利股份(300218):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302d075c-0a6a-43be-b6c8-3cac2f9ce01a.PDF
─────────┬────────────────────────────────────────────────
2025-10-27 21:04│安利股份(30021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
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有关人事、财务、成本管控等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
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方案;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审核薪酬计划或方
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方案、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惩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所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及分管工作范围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方案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六条 独立
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
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采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董事、董事会秘书
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2024 年 3月制定并经公司六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ab4dbcbf-1e7a-419a-8574-8aeaa3b7085b.PDF
─────────┬────────────────────────────────────────────────
2025-10-27 21:04│安利股份(30021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安利股份(30021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42ab4471-f3f8-48b2-b998-bdbba68c9165.PDF
─────────┬────────────────────────────────────────────────
2025-10-27 21:04│安利股份(30021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
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或者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
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外,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
然终止。
第四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
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合
同规定。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董事职务,但拟辞任的董事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应依
据相关法律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处理。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
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
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或离职,应当于正式离任或离职 2个工作日内与董事会授权指定的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
并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
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如离任或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负有的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
止;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由公
司决定。
第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2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
职时间等个人信息。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80a08bba-08ee-4656-854c-b2dbfdfa50c9.PDF
─────────┬────────────────────────────────────────────────
2025-10-27 21:04│安利股份(300218):员工借款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
为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解决骨干优秀员工因在公司
所在地、工作地所在城市购置首套刚需住房自筹资金不足,或员工突发临时、紧急性的周转资金需求,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符合以下三项之一:
一、住房类周转借款:基本原则是“扶优扶强”;主要用于骨干员工、优秀员工本人在公司所在地、工作地所在城市购置首套自
住刚需住房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给予一定额度、配套的临时周转资金。
二、救急救困类周转借款:基本原则是“救急救困”;主要用于员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事
故,员工家庭发生严重经济困难,需要紧急或临时支持的。
三、其他合理且必要的临时性周转资金需求,款项使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
员工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第三条 借款人条件
一、借款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二)借款员工工作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员工本人没有应偿还尚未偿还的公司借款,且两年内不存在未按时偿还借款的情形。
(四)员工本人及其配偶(如有)无不良征信记录,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借款人应符合下列必要条件:
(一)住房类周转借款:有突出专业技能,或表现优秀、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
(二)救急救困类周转借款:原则上员工家庭发生严重经济困难,且应当提供真实、全面有效的证明材料。
公司不得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提供借款。
第四条 借款额度
一、公司向员工提供的借款总额度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8%。在此额度范围内,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
额度,可循环用于后续员工借款申请。
二、单个借款申请人的住房类周转借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以员工的服务年限、绩效表现、岗位职务、偿还能力
等情况综合确定,以公司最终研究审议评估结果为准。
三、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金额发生变动,导致员工借款总余额被动超出额度上限的,公司暂停员工住房类周转借款。
第五条 借款利率及期限
一、借款利率: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借款,为免息。
二、借款期限:住房类周转借款期限一般为不超过 5年(含),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 10 年(含);救急救困类周转借款期限一
般为不超过 3年(含),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 5年(含)。住房类周转借款具体期限以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为准,自公司
给予借款之日起算。
第六条 借款要求和管理办法
一、住房类周转借款要求和管理办法:
(一)总量控制原则:公司组织住房类周转借款,每次实行人数及资金总量控制。(二)规范借款程序:通过个人申请、部门推
荐、综合评议、公示初步名单、复议程序、异议程序、核准公示等流程后,确定借款人员。
(三)自筹部分资金:员工申请住房类周转借款,应自筹部分资金,公司解决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
(四)提供三方担保:借款员工应协调公司其他员工或家庭、社会关系其他成员为其提供第三方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应
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五)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应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还款时间、还款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公司人事、财
务和工会等部门应建立借款档案及台账,在档案中归集相关合同、协议等材料。
(六)督促按期还款:公司员工所在部门、人事、财务等部门,对于到期的借款应及时催还,对于出现未按时偿还等情形的,应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及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
(七)加强监督管理: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制度执行加强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抽查、审计、督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二、救急救困类周转借款要求和管理办法:
(一)规范借款程序:通过个人申请,并提供真实、全面有效的证明性材料,员工所在部门、人事和工会等部门核实、审查,集
体研究、综合评议后,确定借款人员。
(二)履行必要手续:额度较大的应签订协议,视情提供担保,建立借款档案及台账,在档案中归集相关证明材料、合同、协议
等。
(三)督促按期还款:公司员工所在部门、人事、财务等部门,对于到期的借款应及时催还,对于出现未按时偿还等情形的,应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及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
(四)加强监督管理: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制度执行加强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抽查、审计、督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七条 其他规定
一、本规则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原于 2024 年 3月修订并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员工借款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a2845f58-c415-4a6a-8420-bff3bbca79fc.PDF
─────────┬────────────────────────────────────────────────
2025-10-27 21:04│安利股份(300218):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促进董事
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
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
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
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质和诚信记录,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的
专业知识,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创业板规范运作》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
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