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19 鸿利智汇 更新日期:2026-03-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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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18:06 │鸿利智汇(300219):关于关联方归还逾期借款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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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8:14 │鸿利智汇(300219):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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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18:36 │鸿利智汇(300219):关于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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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18:42 │鸿利智汇(300219):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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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8:56 │鸿利智汇(30021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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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8:56 │鸿利智汇(300219):鸿利智汇-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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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8:56 │鸿利智汇(300219):关于子公司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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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8:56 │鸿利智汇(300219):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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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18:50 │鸿利智汇(300219):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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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1 15:36 │鸿利智汇(300219):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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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18:06│鸿利智汇(300219):关于关联方归还逾期借款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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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借款情况概述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年 8月 25日、2021年 9月 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广东
省金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东莞市金材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材科技”)80%股权及债权。金材科技作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期间,公司陆续向其提供资金作为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截至 2021年 8月金材科技向公司借款余额为 19,691.39万元。2021年 9月
,公司与金材科技签署了《还款协议》,约定上述欠款由金材科技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 2027年 9月 30日还清。
金材科技因处于转型关键期,对流动资金需求较大,导致其未按《还款协议》归还 2025年 9月 30 日到期的本金 2,633.20万元
。2025 年 12月,金材科技归还部分逾期本金 600万元,仍有到期未归还的本金 2,033.2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在巨潮资讯网发布《
关于向关联方提供借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关于关联方归还逾期借款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
二、还款进展情况
经公司持续督促,近日收到金材科技归还的部分逾期本金 600万元。截止公告披露日,剩余未还本金为 6,845.88万元,其中逾
期应归还本金为 1,433.20万元。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金材科技的生产经营与资金状况,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4/94b3beb6-fc00-4fd0-b9b8-1c8c4ba368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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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8:14│鸿利智汇(300219):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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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2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预计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 2025年 5月 20
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广州市鸿利显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显示”)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同意为鸿利显示综合授信业务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22,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合同期满后三年。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2
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同意向鸿利显示提供
最高额度为 4,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次担保金额在预计担
保额度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市鸿利显示电子有限公司
1、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金谷南路7号
3、法定代表人:刘传标
4、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9年1月4日
6、营业期限:2019年1月4日至长期
7、经营范围:TFT-LCD、PDP、OLED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6代及6代以下TFT-LCD玻璃基板除外);LED显示屏制造;电子
元件及组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光源制造;通信系统设备制造;照明灯具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
无源器件、有源通信设备、干线放大器、光通信器件、光模块的制造;无源器件、有源通信设备、干线放大器、光通信器件、光模块
的销售;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节能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开发服务;节能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节能技术转让服务;能源
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
8、与公司存在的关系:公司持有鸿利显示100%的股权。经查询,鸿利显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88,288.17 88,225.40
负债总额 112,669.76 116,758.67
所有者权益 -24,381.59 -28,533.2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88,288.17 88,225.40
项目 2024 年度 2025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18,498.77 19,803.98
营业利润 -9,869.25 -3,935.91
净利润 -9,809.37 -4,151.68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授信人 授信申 保证人 担保最高限 保证 保证范围 保证责任期间
请人 额(万元) 方式
广州农 鸿利显 公司 4,500 连带 本合同的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 4.1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
村商业 示 责任 同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 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银行股 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 起三年。
份有限 (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 4.2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
公司绿 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 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
色金融 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 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
改革创 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期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
新试验 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 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
区花都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 前到期之日。
分行 卖费等)、主合同被确认无效、 4.3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
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情况下主 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
合同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返还贷 货担保等业务,则保证期间为
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及主合 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
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 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
其他应付费用。 别计算。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 10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4,820.39 万元,占公
司 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13.48%,以上均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0/7a8bf5fc-2b0d-42d2-b06b-bfe9f1e4a8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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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18:36│鸿利智汇(300219):关于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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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佛达信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良友科技有限公司再次通过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具体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 批准机关
广州市佛达信号 GR202544001645 2025年 12月 19日 三年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
设备有限公司 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良友科技有 GR202544001351 2025年 12月 19日 三年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
限公司 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上述
两家公司自2025年起三年内(2025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将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计缴
企业所得税。上述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2025年度及后续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2/e45ab3af-bd02-4c7e-b4ed-88525fcf18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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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18:42│鸿利智汇(300219):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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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平、马卓保证向公司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股东李国平先生与马卓女士的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已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李国平先生分别于2026年1月15日、2026年1月26日与马卓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35,5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01%,以人民币5.9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马卓女士,转让
价款共计人民币210,515,000.00元。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
二、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协议转让股份已于2026年3月2日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
,过户数量35,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李国平先生持有公司28,342,6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马卓
女士持有公司35,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股份过户前后,转让双方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过户前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过户后持有公司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性质
李国平 63,842,630 9.02% 28,342,630 4.00% 无限售流通股
马卓 0 0 35,500,000 5.01% 无限售流通股
注:上述数据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原因。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
(三)受让方马卓女士后续将按照《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协议约定履行款项支付。
(四)受让方马卓女士承诺,在股份转让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五)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03/f95aeed0-37d4-497b-9ea4-3a3f58cac8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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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8:56│鸿利智汇(30021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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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未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
1、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6年 2月 2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2月 27日(星期五)下午 14:30
4、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7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2月 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 1号鸿利智汇会议室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李俊东先生
8、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9 人,代表股份 228,006,8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0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217,837,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7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6 人,代表股份10,169,7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6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6人,代表股份 10,169,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6 人,代表股份10,169,71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6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7,577,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5%;反对2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49%;弃权 1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40,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747%;反对 2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53%;弃权1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7,561,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5%;反对2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18%;弃权 1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24,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74%;反对 2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07%;弃权1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2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贞、胡文华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鸿利智汇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一)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7/c31c7e52-cc1e-4d5a-aeca-2b9f84a4ef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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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8:56│鸿利智汇(300219):鸿利智汇-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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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鸿利智汇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鸿利智汇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1 月 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鸿利智汇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媒体发布了《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
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鸿利智汇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 14:30 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 1 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7日 9:15-9:25、9:30-11:30 以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鸿利智汇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鸿
利智汇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鸿利智汇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人,均为 2026 年 2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鸿利智汇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217,837,181 股,占
鸿利智汇股份总数的 30.7704%。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166 人,代表股份数 10,169,7
11 股,占鸿利智汇股份总数的1.4365%。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鸿利智汇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和鸿利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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