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22 科大智能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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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01 │科大智能(300222):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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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00 │科大智能(300222):关于新增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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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 │科大智能(30022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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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 │科大智能(300222):关于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的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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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 │科大智能(30022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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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 │科大智能(300222):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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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 │科大智能(30022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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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 │科大智能(300222):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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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 │科大智能(300222):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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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 │科大智能(300222):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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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01│科大智能(300222):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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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300222):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07c0d49b-cef8-4243-86dc-20d82aeb5c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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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00│科大智能(300222):关于新增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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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300222):关于新增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a09a631b-1907-4346-b5a0-228c00c07f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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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科大智能(30022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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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30022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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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科大智能(300222):关于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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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本人张宇昊被提名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截至本次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发出之日,本人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承诺:本人将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次独立董事
资格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张宇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e5a912ff-d27a-4e47-ae7d-c7f7edb476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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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科大智能(30022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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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30022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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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科大智能(300222):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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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300222):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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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科大智能(30022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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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30022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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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科大智能(300222):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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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
行和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和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
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
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和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
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和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备案阶段及上市阶
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部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应当要求其为境外发行和上市所聘请的
境内外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
评级机构、内控顾问、财务顾问、行业顾问、财经公关公司、印刷商等,以下合称“证券服务机构”)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在公司境外发行和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
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
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后,方可根据前述部门的批准或要求(如有)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是
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经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相关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
密的,公司应按前款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
得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
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
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公司应当要求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妥善保存上述书
面说明以备查。
第八条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对国家
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公司应当要求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中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其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
传输上述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
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公司在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就公司境外发行和上市事项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等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十条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
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要求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大陆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
内。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第十三条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公司境外发行和上市对公司以及为公司境外发行和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
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司及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
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有关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和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1e0bf1c6-a225-449d-9983-9bd6402e53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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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科大智能(300222):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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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300222):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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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科大智能(300222):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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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300222):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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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科大智能(300222):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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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300222):公司章程(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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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科大智能(300222):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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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300222):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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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科大智能(30022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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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30022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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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科大智能(30022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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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为独立董事。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
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
时亦同。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884ebcc9-f78c-4fcd-8269-d2f779241a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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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科大智能(30022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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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30022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b0676730-614f-4e0d-b58b-056a32770e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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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59│科大智能(300222):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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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ESG相关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到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是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当然人选;此外,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对公司ES
G目标、战略规划等ESG领域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建议;
(五)对公司年度ESG报告等ESG相关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并提交董事会,确保ESG相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出议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决策所需的公司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所提议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需要董事会决议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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