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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25(金力泰)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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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225 *ST金泰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26 18:32 │*ST金泰(30022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 ├─────────┼──────────────────────────────────────────────┤ │2025-11-26 18:32 │*ST金泰(30022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 ├─────────┼──────────────────────────────────────────────┤ │2025-11-26 18:32 │*ST金泰(30022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6 18:32 │*ST金泰(30022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 ├─────────┼──────────────────────────────────────────────┤ │2025-11-26 18:32 │*ST金泰(30022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 ├─────────┼──────────────────────────────────────────────┤ │2025-11-26 18:32 │*ST金泰(300225):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6 18:32 │*ST金泰(30022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6 18:32 │*ST金泰(300225):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6 18:32 │*ST金泰(30022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6 18:32 │*ST金泰(3002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 2025-11-26 18:32│*ST金泰(30022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公 司财务负责人;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 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 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 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可临时通知,由主持人在会上予以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 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委托无效。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 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二十一条 审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 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 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c8502e3d-b8e3-4e9f-90ec-d14654ff51cd.PDF ─────────┬──────────────────────────────────────────────── 2025-11-26 18:32│*ST金泰(30022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 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的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 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拟定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审议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公司人力资源和薪酬政策及基本管理制度,提请董事会决定,并监督相关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 执行; (四)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向董事会提出考核、评价的建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公司人事、财务等各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 完成上述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由召集人在会上予以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可以采取现场 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 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委托无效。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 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e908bd0b-43cf-4fc2-9924-4a254c872851.PDF ─────────┬──────────────────────────────────────────────── 2025-11-26 18:32│*ST金泰(30022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 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 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 公司独立出资兴办的企业;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经济组织、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控股、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证券投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合规性原则:保证投资活动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 (三) 谨慎性原则:任何投资防控风险是第一要务; (四) 适应性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市场需要及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五) 合理性原则:有利于优化配置公司资源; (六) 效益优先原则: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以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不得对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依法披露,《公 司章程》中未明确的,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的相关计算标准,按照《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是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 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 录,保证文件完整。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应符合的要求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项目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要求: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 符合公司可持续经营的发展规划; (三) 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 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 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六) 有利于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七) 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八) 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 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 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 第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 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第十九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 督。 第二十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 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执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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