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25 金力泰 更新日期:2025-06-2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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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12 │金力泰(300225):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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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12 │金力泰(300225):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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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9:16 │金力泰(300225):关于定期报告披露进展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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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6:36 │金力泰(300225):关于定期报告披露进展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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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6:36 │金力泰(300225):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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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7:02 │金力泰(300225):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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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7:16 │金力泰(300225):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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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8:12 │金力泰(300225):关于定期报告披露进展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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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8:20 │金力泰(300225):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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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8:19 │金力泰(300225):关于监事会自行召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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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12│金力泰(300225):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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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300225):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b1a441fb-9887-4654-9ffd-a0556ff7f9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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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12│金力泰(300225):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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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吴国政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股东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本次增加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监
事会自行召集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1)。
2025 年 6 月 26 日,公司监事会收到合计持有公司 3.55%股份的股东吴国政发来的《关于提请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
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补选董事,具体内容如下:
致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鉴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监事会自行召集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定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为更加有效地行使股东的监督权,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本人吴国政目前持有金力泰 3.55%股权,
作为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利益及稳定发展的前提下,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进行补选。
综上,根据公司 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告的《关于监事会自行召集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人现提请公司监
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的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 1.00《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中增加如下
子议案。
1.05 《关于选举郝大庆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6 《关于选举王子炜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7 《关于选举孙策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人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包括郝大庆先生、王子炜先生、孙策先生。本人认为,本次提名的候选人当选董事有如下优势:
其一,有利于提升公司管理层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26 条规定:“董事会
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目前,公司的发展战略是坚持以技术为导向,专业化管理团队的赋能始终是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管理团队的国际视野、产业战略思维、行业市场的前瞻把握以及主流技术趋势的聚焦与预判对公司的发展尤为重要
。要提升管理层的专业化程度,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足以支撑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的知识储备、专业技术和行业经验。本次提
名的董事均具有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
其二,有利于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26 条及 27 条规定:“……鼓励董事会成
员的多元化。”“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的结构应当避免个别股东可能的过度控制,确保董事会的管理和决策活动均出于上市公司暨全体投资者的
利益开展。
其三,有利于本次选举的独立性和竞争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
5 年修订)》2.1.15 第 2 款明确规定:“本所鼓励公司选举董事时实行差额选举。”本次董事提名将引入更多候选人参与竞争,使
得本次临时股东会的选举议案转为差额选举,能够扩大全体投资者的选择范围,进而保障本次选举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和竞争性,选举
结果更加公正、透明、有效。
提请特别注意,上述议案均应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并实行差额选举,本次选举应选非独立董事 4 名。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
选票数不低于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且该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等候
选人即为当选。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数不低于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且该等
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照通过率高低排序,通过率高者当选。
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真实性。本次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此函告。
二、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
1.《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5《关于选举郝大庆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提名的郝大庆先生毕业于中北大学,获材料力学硕士学位,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并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担任董事能够显著补
充和提升公司管理层的专业化程度,并进一步转化为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更好地回报全体投资者。
郝大庆先生,1966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中北大学,获材料力学硕士学位。现任深圳恒阳时代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永盛全球资本董事局主席。
截至目前,郝大庆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091,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6%,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
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1.06《关于选举王子炜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提名的王子炜先生在公司深耕多年,是公司的资深员工,对公司具有深度了解和深厚情感,能够保证其履职以公司利益为先
。王子炜先生历任上海天地涂料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选举王子炜先生为非独立董事,有助于进一步
促进董事会的多元化,确保公司的重大决策能够兼顾全体投资者,有效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王子炜先生,出生于 1973 年 5 月,中国国籍,毕业于安徽大学,获得化学专业学士学位。历任上海天地涂料有限公司总工程
师、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
截至目前,王子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1.07《关于选举孙策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提名的孙策先生在公司深耕多年,历任公司销售部科长、经理、采购部经理、投融资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是公司的资
深员工,对公司具有深度了解和深厚情感,能够保证其履职以公司利益为先。选举孙策先生为非独立董事,有助于进一步促进董事会
的多元化,确保公司的重大决策能够兼顾全体投资者,有效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孙策先生,1982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香港居民身份,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历任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
科长、经理、采购部经理、投融资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现任公司国际业务负责人。
截至目前,孙策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人作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具备提出临时提案
的资格;提案人的临时提案提出时间在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案提交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
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吴国政先生《关于提请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094950ad-1c62-4adf-ad59-c1de245460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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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9:16│金力泰(300225):关于定期报告披露进展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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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 2025 年 4 月30 日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第一季度
报告。在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审计过程中,因涉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需公司与
相关方进行多轮协调沟通,目前相关工作仍在推进中,以上情况导致公司不能将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依次提交
至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因此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4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自 2025 年 5 月 6 日开市起停牌。若公司在股票停
牌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
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原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在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审计过程
中,因涉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需公司与相关方进行多轮协调沟通,目前相关工作仍在推进
中,以上情况导致公司不能将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依次提交至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因此公司无法在法定
期限内(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已自 2025 年 5 月 6 日开市起停牌。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4)。
一、相关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正在加速推进中,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紧密沟通,主动配合审计工作,及
时响应审计需求并提供补充资料。
在定期报告编制及审计过程中,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密切关注审
计工作进展,督促董事会及管理层加速完成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尽快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截至 2025 年 6 月 24 日,公司未能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若公
司在股票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三、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自 2025 年 5 月 6 日开市起停牌。若公司在股票停
牌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
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5018 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年
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5 年 5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正在加速推进中,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紧密沟通,主动配合
审计工作,及时响应审计需求并提供补充资料。
在定期报告编制及审计过程中,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密切关注审
计工作进展,督促董事会及管理层加速完成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尽快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4/722f6365-35fc-4bde-829b-3b09b0b5c3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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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6:36│金力泰(300225):关于定期报告披露进展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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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 2025 年 4 月30 日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第一季度
报告。在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审计过程中,因涉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需公司与
相关方进行多轮协调沟通,目前相关工作仍在推进中,以上情况导致公司不能将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依次提交
至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因此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4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自 2025 年 5 月 6 日开市起停牌。若公司在股票停
牌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
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鉴于公司 2024 年年
度报告编制工作尚未完成,公司无法在 2025 年 6 月 9 日前召开董事会审议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等
相关议案,亦无法在法定期限(2025 年 6 月 30 日)内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在披露 2024 年
年度报告之后,另行披露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公司原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在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审计过程
中,因涉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需公司与相关方进行多轮协调沟通,目前相关工作仍在推进
中,以上情况导致公司不能将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依次提交至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因此公司无法在法定
期限内(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已自 2025 年 5 月 6 日开市起停牌。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4)。
一、相关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正在加速推进中,公司积极配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相
应审计程序,已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了战略备库供应商、厦门怡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方资金流水及穿透后的资金流水。公司将持续
主动配合审计工作,为保障审计工作高效推进,已指派专人对接审计项目组,及时响应审计需求并提供补充资料。
在定期报告编制及审计过程中,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审计工作
进展等进行问询和审查,督促董事会及管理层加速完成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尽快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和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
司将在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完成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截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未能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若公
司在股票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三、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自 2025 年 5 月 6 日开市起停牌。若公司在股票停
牌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
个月内仍未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5018 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年
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5 年 5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鉴于公司 2024 年年
度报告编制工作尚未完成,公司无法在 2025 年 6 月 9 日前召开董事会审议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等
相关议案,亦无法在法定期限(2025 年 6 月 30 日)内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在披露 2024 年
年度报告之后,另行披露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4、截至目前,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正在加速推进中,公司积极配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
行相应审计程序,已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了战略备库供应商、厦门怡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方资金流水及穿透后的资金流水。公司将
持续主动配合审计工作,为保障审计工作高效推进,已指派专人对接审计项目组,及时响应审计需求并提供补充资料。
在定期报告编制及审计过程中,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审计工作
进展等进行问询和审查,督促董事会及管理层加速完成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尽快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和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
司将在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完成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c6f155c1-0b36-4306-af43-58e4a96f3c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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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6:36│金力泰(300225):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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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禾”)
的股权归属纠纷一案,根据《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琼01民初47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20
25年3月17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锦资产”)的全部诉讼请求。
2、华锦资产不服上述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2025年6月6日,华
锦资产向海南高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同日,海南高院作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琼民终19
3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准许华锦资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刘锐明(系刘少林兄弟)发来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就原告华锦资产与被告海南大禾、海南自贸区大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禾实业”)及第三人刘少林、刘小龙的股东资格
确认纠纷,海口中院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锦资产的全部诉讼请求。华锦资产不服海口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2023年12月26日,海南高院作出裁定,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海口中
院重审。重审时,该案的案由更改为合同纠纷。2025年3月17日,海口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华锦资产的全部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2,541,80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华锦资产负担。
华锦资产不服上述判决,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二审的诉讼当事人情况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锦资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大禾、大禾实业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小龙、刘少林
二审审理过程中,2025年5月12日,华锦资产向海南高院申请行为保全。2025年5月28日,海南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华锦资产的行
为保全申请。
以上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4日、2024年1月8日、2024年5月31日、2025年3月21日、2025年3月27日、2025年6月3
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2)、《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5-010)、《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5-034)。
二、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刘锐明向公司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5年6月6日,华锦资产已向海南高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其与海南大禾
、大禾实业、刘小龙、刘少林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
同日,海南高院作出裁定,准许华锦资产撤回上诉。《民事裁定书》载明: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
案件受理费2,541,800元,减半收取1,270,900元,由上诉人华锦资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民事裁定书》为终审裁定,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本案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后续进展情况,保持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
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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