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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25(金力泰)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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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225 *ST金泰 更新日期:2025-09-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12 19:28 │*ST金泰(300225):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 │2025-09-12 19:28 │*ST金泰(300225):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9-10 19:32 │*ST金泰(300225):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 │2025-09-10 19:32 │*ST金泰(300225):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 ├─────────┼──────────────────────────────────────────────┤ │2025-09-05 16:12 │*ST金泰(300225):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 │2025-09-05 16:12 │*ST金泰(300225):关于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被新增轮候冻结的进展公告 │ ├─────────┼──────────────────────────────────────────────┤ │2025-09-03 18:50 │*ST金泰(300225):关于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被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 ├─────────┼──────────────────────────────────────────────┤ │2025-09-03 18:50 │*ST金泰(300225):金力泰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 ├─────────┼──────────────────────────────────────────────┤ │2025-09-03 18:50 │*ST金泰(300225):金力泰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 ├─────────┼──────────────────────────────────────────────┤ │2025-09-03 18:50 │*ST金泰(300225):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 ─────────┬──────────────────────────────────────────────── 2025-09-12 19:28│*ST金泰(300225):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ST金泰(300225):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d7b12972-4391-4a42-8c91-b0b6e9c99fb2.PDF ─────────┬──────────────────────────────────────────────── 2025-09-12 19:28│*ST金泰(300225):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监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监事会主席沈旭东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工路13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606人,代表股份142,164,983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9024%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8人,代表股份53,701,7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29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8人,代表股份88,463,2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607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2人,代表股份137,683,3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95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7人,代表股份53,551,7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26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5人,代表股份84,131,6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6959%。 3、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情况: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罢免罗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于绪刚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唐光泽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关于选举刘小龙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披露《关于 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 因海南大禾已撤销其提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征集投票权表决事项,亦不再审议海南大禾提交的议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马安乐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38,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418%;反对1,523,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14%; 弃权1,40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757,3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748%;反对1,523,1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2 %;弃权1,40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89%。 马安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郭海楠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896,8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44%;反对2,499,3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580%; 弃权2,7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4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415,2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738%;反对2,499,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53 %;弃权2,7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10%。 郭海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d656402a-ddcd-4530-becf-746ddf2d5060.PDF ─────────┬──────────────────────────────────────────────── 2025-09-10 19:32│*ST金泰(300225):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定于 2025年 9月 12日召开公司 202 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监事会自行召集 202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0)及《关于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98)。 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股东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禾”)发来的《关于取消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提案的通知》,通知载明:鉴于相关候选人因忧虑金力泰公司当前面临的退市风险,主动放弃本次董事提名;且部分现任董事对当 下金力泰公司存在的问题较为熟悉,故为维护金力泰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和治理秩序,基于审慎性考虑,我司现要求取消我司提出 的全部提案: (1)《关于罢免罗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2)《关于罢免于绪刚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3)《关于罢免唐光泽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4)《关于罢免郝大庆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5)《关于罢免孙策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6)《关于选举刘小龙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关于选举刘雅浪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关于选举蔡兆云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关于选举徐丽慧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关于选举邦荔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徐甲强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于 2025年 9月 10日收到股东吴国政发来的《关于取消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通知》,通知载明:本人 吴国政原计划罢免董事刘锐明,鉴于刘锐明已提出辞职,因此本人不再将《关于罢免刘锐明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 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以上情况,现就公司于 2025年 9月 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的公告》补充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履行的召集程序: 召集人:公司监事会。 履行的召集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28日收到公司股东海南大禾发来的《关于提议召开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函》,并于函件中载明拟审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了 《关于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该议案以2票同意,6票反对,1票弃权的投票结果,未获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审议不通 过。即董事会不同意海南大禾关于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亦不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5年8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2)公司监事会于2025年8月8日收到海南大禾发来的《关于提议召开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函》,并于函件中载明拟审议的议案(与提请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监事会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投票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监事会作为召集人将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股东提请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7 8)。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一种投票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 司股份的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9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工路13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选举马安乐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00 《关于选举郭海楠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二)特别提示与说明 1、议案1为股东吴国政由临时提案方式提出,议案2为股东王会平、杨玲芬、肖雯、潘志民共同由临时提案方式提出,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非独立董事、一名独立董事,故不适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 交所审查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3、为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上述全部议案表决结果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将结果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 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4:45。 (二)登记地点: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工路13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附件二)。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附件三);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股东登记以现场登记方式进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纯超 电话:021-31156097 传真:021-31156068 邮编:201417 联系地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工路139号 (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7ef73212-c886-4668-8c0f-1bf6113effde.PDF ─────────┬──────────────────────────────────────────────── 2025-09-10 19:32│*ST金泰(300225):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刘锐明先生的《辞职报告》,刘锐明先生因个人 工作安排调整,无法继续投入充足时间与精力履行董事职责,为保障公司董事会决策效率及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经审慎考 虑,现正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刘锐明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上 述《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运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锐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配偶或其他关联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刘锐明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 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及董事会对刘锐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0a35b3ef-e6e7-4c3f-965e-b0bddf43e1d7.PDF ─────────┬──────────────────────────────────────────────── 2025-09-05 16:12│*ST金泰(300225):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结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执行金额:人民币419,691.34元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沪74民初2654号、( 2025)沪74民初2651号、(2025)沪74民初2656号、(2025)沪74民初2653号、(2025)沪74民初2655号、(2025)沪74民初2657号 、(2025)沪74民初2615号、(2025)沪74民初2608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对原 告周*、高*萍、崔*仙、周*涛、相*英、多*、万*政、于*梅与被告公司、袁翔、罗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董事兼总裁 袁翔先生及时任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甸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 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亿元。2022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 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增持主体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0股, 增持金额0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针对上述增持未履行的事实,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翔、 罗甸分别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收到周*、高*萍、崔*仙、周*涛、相*英、多*、万*政、于*梅对公司、袁翔、罗甸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民 事起诉状》。 根据收到的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公司并非袁翔、罗甸公开增持承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且已尽到 基本的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八名原告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周*赔偿投资差额损失326,469.18元、佣金损失97.94元、印花税损 失326.47元,共计326,893.59元。 案件受理费6,203.4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损失核定费用80元,由被 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 二、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高*萍赔偿投资差额损失9,759.65元、佣金损失2.93元、印花税损 失9.76元,共计9,772.34元。 案件受理费为50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损失核定费用80元,由被告袁 翔、罗甸共同负担。 三、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崔*仙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9,622.04元、佣金损失5.89元、印花税损 失19.62元,共计19,647.55元。 案件受理费为291.19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损失核定费用80元,由被 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 四、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周*涛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044.07元、佣金损失0.31元、印花税损 失1.04元,共计1,045.42元。 案件受理费为95.38元,由原告周庆涛负担86.94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8.44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案损失核定费用80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 五、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相*英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6,245.4元、佣金损失4.87元、印花税损 失16.25元,共计16,266.52元。 案件受理费分别为206.66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损失核定费用80元, 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 六、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多*赔偿投资差额损失7,242.64元、佣金损失2.17元、印花税损失7 .24元,共计7,252.05元。 案件受理费为50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损失核定费用80元,由被告袁 翔、罗甸共同负担。 七、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万*政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8,368.61元、佣金损失5.51元、印花税损 失18.37元,共计18,392.49元。 案件受理费为259.81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损失核定费用80元,由被 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 八、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于*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20,394.87元、佣金损失6.12元、印花税损 失20.39元,共计20,421.38元。 案件受理费为310.53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损失核定费用80元,由被 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 本案开庭审理前,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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