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25 金力泰 更新日期:2025-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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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18:16 │金力泰(30022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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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18:16 │金力泰(30022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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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7:42 │金力泰(300225):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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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7:42 │金力泰(300225):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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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8:22 │金力泰(300225):关于监事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未减持股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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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5:48 │金力泰(300225):金力泰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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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5:48 │金力泰(300225):金力泰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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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5:48 │金力泰(300225):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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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5:48 │金力泰(30022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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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5:46 │金力泰(300225):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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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18:16│金力泰(30022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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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甸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工路13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283人,代表股份167,875,876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5.31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8,488,0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8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4人,代表股份149,387,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421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9人,代表股份97,143,1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43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8,108,0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08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3人,代表股份79,035,1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623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170,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7.8824%;反对70,524,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0101%
;弃权180,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90,6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72%;反对172,1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2%;
弃权180,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02/ab4ce41f-c676-4e52-9727-393d209093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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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18:16│金力泰(30022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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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受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
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如下文件:
1.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 公司于 2025年 3月 18日发布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上海金力泰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以及参会资质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 3月 1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
决定于 2025年 4月 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 3月 1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上海
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 日 15:00 在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工路 13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4 月 2日上午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7,875,87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3104%,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名,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8,488,0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887%。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274人,代表股份有 149,387,8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421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79 人,代表股份有97,143,1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4327%。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
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7,170,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24%;反对 70,524,8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2.0101%;弃权 180,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96,790,6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72%;反对 172,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2%;弃权 180,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7%。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司法》、《证券法》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02/d49780f3-8011-4538-b215-3dc557049a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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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7:42│金力泰(300225):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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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23,252,280.98元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本次新增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审理做出的判决裁定和执行情况而定。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共计69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或公司及其他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23,252,280.98元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合计69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公司或公司及其他被告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23,252,280.98元;
(2)判令其他被告对原告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本次新增诉讼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本次新增69起投资者诉讼案件,其中26起案件原告认为其因下述“①”情况产生投资损失;27起案件原告认为其因下述“②”情
况产生投资损失;16起案件投资者认为其因下述“①与②”情况产生投资损失。
①2021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董事兼总
裁袁翔先生及时任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甸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
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亿元。2022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
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增持主体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0股
,增持金额0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针对上述增持未履行的事实,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翔
、罗甸分别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
②2024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61号),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3年3月3日、2023年3月27日、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17日、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1日、2023年6月6日、202
3年7月17日、2023年7月28日、2023年9月4日、2023年10月13日、2024年3月4日、2024年7月15日、2024年9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
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关于投资者诉讼事
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3-038)、《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关于投资者诉
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合计收到103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的投资者诉讼,其中2人已撤诉,其余101起案件合
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2,729,727.50元;目前101起案件中,已有2起案件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其余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新增诉讼案件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本次新增诉讼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审理做出的判决裁定和执行情况而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
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告为准,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69名自然人投资者的《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7/efdea4c1-22c5-409b-bb77-8f75e73323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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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7:42│金力泰(300225):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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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今日收到本案原告华锦资产《告知函》,华锦资产已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与公司《询问函》所附判决书内容一致,华锦资产计划于规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案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8日披露了《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2),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琼民终507号,2023年12月2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海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一审判决,本案(即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锦资产”、“原告”)与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海南大禾”)与海南自贸区大禾实业有限公
司(被告,以下简称“大禾实业”)及案件第三人刘少林、刘小龙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发回海口中院重审。
2025年3月17日,公司收到本案被告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大禾的自然人股东刘少林之子刘天祥发来的电子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琼01民初47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由于公司属于本案的案外人,未直接收到海口中院
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因此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2025年3月21日向华锦资产发送《询问函》核实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是否与
其收到的一致,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18日、2025年3月19日以及2025年3月21日收到华锦资产的函件称其未收到上述判决书。
公司今日收到本案原告华锦资产《告知函》,华锦资产已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与公司《询问函》所附判决书内容一致,华锦资产计划于规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
上述《民事判决书》所载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1800元、保全费用5000元,均由原告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华锦资产《告知函》,华锦资产计划于规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尚
存在不确定性,本案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件的后续重大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告为准,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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