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27 光韵达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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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17:42 │光韵达(30022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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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17:42 │光韵达(30022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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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20:55 │光韵达(300227):关于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承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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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20:55 │光韵达(300227):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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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20:55 │光韵达(300227):光韵达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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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20:55 │光韵达(300227):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
│ │体承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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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20:55 │光韵达(300227):光韵达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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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20:55 │光韵达(300227):光韵达董事会前次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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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20:55 │光韵达(300227):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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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20:55 │光韵达(300227):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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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17:42│光韵达(30022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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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二)召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公司委托,指派余苏律师、高铭泽律
师(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锦天城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锦天城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锦天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锦天城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锦天城对
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锦天城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 2025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 2025 年 1 月 25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
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周
二)下午 14:30 在深圳
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金迪世纪大厦 A 栋 12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董事长程飞先生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2 月 11 日上午 9:15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司公告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包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下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下同)共 61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4,287,347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1298%。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107,400,0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7153%。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16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6,887,3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4145%。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25年 2 月 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
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2.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锦天城律师。
锦天城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有相应资
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3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3.1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锦天城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相符,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4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锦天城律师、股东代表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投票结果具体如下:
4.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169,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2963%;反对 1,837,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786%;弃权 27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69,86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612%;反对
1,837,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819%;弃权 27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9
%。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
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锦天城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1/993d2340-a869-4cf7-b135-fa595a14ef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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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17:42│光韵达(30022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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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30022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1/b5f17f8d-796c-4dd0-a1a0-b7ec5bd59e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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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20:55│光韵达(300227):关于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承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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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25年2月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深圳市隽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光投资”)作为本次发行
的认购对象,是控股股东深圳市隽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飞投资”)的全资子公司。认购对象隽光投资与控股股东隽飞
投资作为一致行动人,均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于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本公司自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的股票,亦不存在减
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而发生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承诺因减持所得的收益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5/239b1d90-4624-4b4d-940d-c60a633ed8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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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20:55│光韵达(300227):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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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韵达”)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对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
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公司收到的监管措施情况
经自查,最近五年公司共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一份监管函和深圳证监局出具的一份警示函。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5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若洪、王
军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91号),函件指出:
“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7,3
97.86万元。2024年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681.58万元,你公司《2023年度业绩
快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第1.4条、第5.1.1条和第6.2.1条的规定。侯若洪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王军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
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2、2024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
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若洪、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3号,以下简称“《警
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2023年度业绩快报编制过程中,未充分评估新业务领域新客户的回款能力,相关收入确认不审慎;未准确计算
应收账款账龄、未充分考虑客户违约情况,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充分;子公司业绩已出现明显下滑时,未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前
述情况导致你公司2023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侯若洪
、财务负责人王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侯若洪、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
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
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情况
对于上述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和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所述信息披露问题,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吸取教训,及时进行了整改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
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5/2cbf365e-456d-4e5d-b4e0-4bf1849d29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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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20:55│光韵达(300227):光韵达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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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韵达”“公司”或“发行人”)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
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7,178.
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7,178.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全部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分析
1、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满足公司运营资金需求,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在智能装备类业务近年来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为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近年来加大投资力度和资本开支规模,资产规模和业
务规模不断增加,日常营运资金需求亦不断增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可提升公司
资金实力,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2、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者信心
本次发行由深圳市隽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全额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隽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比例将得到提升,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深圳市隽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表
明了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并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有利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升公司整体投资价值,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分析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到位投入使用后,能够有效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保障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2、公司内部治理规范,内部控制完善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了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公司建立了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用途以及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因此本
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及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有所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整体财务状况和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
公司的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均将有所增强。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奠定基础。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5/42f719c7-3882-405e-ba9e-665a45a213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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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20:55│光韵达(300227):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
│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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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300227):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详
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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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20:55│光韵达(300227):光韵达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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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300227):光韵达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5/247d3dac-d3cb-4e65-83f7-9790ccf125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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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20:55│光韵达(300227):光韵达董事会前次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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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300227):光韵达董事会前次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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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20:55│光韵达(300227):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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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公司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决定暂不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发
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5/e72200e9-88a2-44f9-9223-52659e09fb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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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20:55│光韵达(300227):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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