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30 永利股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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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02 │永利股份(300230):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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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02 │永利股份(300230):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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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02 │永利股份(300230):公司章程(2024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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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6:36 │永利股份(300230):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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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17:14 │永利股份(300230):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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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50 │永利股份(300230):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泰国子公司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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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50 │永利股份(300230):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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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49 │永利股份(300230):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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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49 │永利股份(300230):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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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49 │永利股份(300230):三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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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02│永利股份(300230):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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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股份”、“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6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6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复路159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佩浩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3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5,943,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
3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2,849,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09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094,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839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422,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8640%。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469,3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09%;反对3,04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5%;弃权426,7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6%。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948,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427%;反对3,047,7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1%;弃权426,7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358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488,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79%;反对3,05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61%;弃权402,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967,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047%;反对3,052,1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1%;弃权40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282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443,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16%;反对3,04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9%;弃权451,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5%。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922,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609%;反对3,048,8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6%;弃权451,3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4365%。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442,0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10%;反对3,04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9%;弃权452,9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1%。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920,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558%;反对3,048,8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6%;弃权452,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4416%。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446,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25%;反对3,04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9%;弃权448,7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6%。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924,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692%;反对3,048,8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6%;弃权448,7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428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谢发友律师、宋伟鹏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ce7bc709-33ef-49bd-bf65-c50ebadb78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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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02│永利股份(300230):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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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复路 159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永利带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通过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 14:00 在上海市
青浦工业园区崧复路 159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史佩浩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
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3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5,943,807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32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2,849,715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1.092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2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23,094,0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39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2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1,422,5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64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
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拟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72,469,3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09%;反对 3,04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5%;弃权 426,7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7,948,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427%;反对 3,047,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1%;弃权 426,7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58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2,488,8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79%;反对3,05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1%;弃权402,8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967,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047%;反对3,05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1%;弃权402,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
2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2,443,6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16%;反对3,04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9%;弃权451,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922,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609%;反对3,04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6%;弃权451,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
6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2,442,0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10%;反对3,04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9%;弃权452,9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92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558%;反对3,04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6%;弃权452,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
1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2,446,2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25%;反对3,04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9%;弃权448,7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924,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692%;反对3,04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6%;弃权448,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
8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2709c5fa-1221-482b-a22d-2d2de68638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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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02│永利股份(300230):公司章程(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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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股份(300230):公司章程(2024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6ff02953-aecc-4b84-ba85-7de1ed3c58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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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6:36│永利股份(300230):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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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永利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星期五)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已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现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6 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6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6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月 6 日 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
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三);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复路 1598 号公司会议室。
9、涉及融资融券的相关投资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拟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针对上述议案,公司将对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表决结果进行披露。
3、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或)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3)、《第六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4)、《关于拟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5)、《关于
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6)、《三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等相关公告。
4、上述提案 2.00- 5.00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4 日(星期三)上午 9:00 至 11: 30,下午 13:30 至 17:00;
3、登记地点: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复路 1598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大厅;
4、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5、法人股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6、融资融券信用账户股东除应按照上述 4、5 提供文件外,还应持开户证券公司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复印
件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中应写明参会人所持股份数量;
7、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 2024 年 12月 4 日下午 17:00 点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但
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式样详见附件二),不接受电话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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