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34 开尔新材 更新日期:2025-08-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8-22 17:19 │开尔新材(30023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22 17:19 │开尔新材(30023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22 17:19 │开尔新材(30023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22 17:18 │开尔新材(300234):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2025-08-22 17:18 │开尔新材(300234):2025年半年度报告 │
├─────────┼──────────────────────────────────────────────┤
│2025-08-22 17:17 │开尔新材(30023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22 17:17 │开尔新材(300234):2025年1-6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
│2025-08-22 17:17 │开尔新材(300234):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和信用减值的公告 │
├─────────┼──────────────────────────────────────────────┤
│2025-08-22 17:16 │开尔新材(300234):董事会决议公告 │
├─────────┼──────────────────────────────────────────────┤
│2025-08-11 19:42 │开尔新材(300234):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
─────────┬────────────────────────────────────────────────
2025-08-22 17:19│开尔新材(30023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第一条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企业规范治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
落实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开尔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其他公司章程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只领取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职务薪酬。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经济
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职责,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级管理人员
的年度薪酬水平。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五)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三)基本年薪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不进行考核,按月发放;
(四)绩效工资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按岗位绩效评价标准,综合财务、人力资源等
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年度数据,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根据岗位绩效评定结果及考核办法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其自身绩效考核与薪酬决定的过程。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两个以上职务,基本薪酬以较高职务标准发放,绩效薪酬分别考核发放,兼任分、子公司或参股、
实际控制单位职务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除津贴外的薪酬。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工资: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收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职的。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或完不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应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
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十八条 建立高层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在离任审计中,如发现在任期内的经营业绩不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对相关人员
的年薪进行调整,要求高级管理人员限期退回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可能的变化包括:
(一)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二)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三)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年薪方案实施的基础;
(四)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重大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若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55fba539-5a7c-43b0-894b-0ab1d5f1dec6.PDF
─────────┬────────────────────────────────────────────────
2025-08-22 17:19│开尔新材(30023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开尔新材(30023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bd89835a-f917-4d32-997e-df1ca7eadcba.PDF
─────────┬────────────────────────────────────────────────
2025-08-22 17:19│开尔新材(30023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8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第五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小组,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担任,委员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董事长兼总经理时)、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组成。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
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抄送董事会秘书。出现第九
条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
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目标的(遇重大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 50 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 50 万
元以上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七)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形象受损的;
(八)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法规、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管理制度等规定,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十)弄虚作假或虚假、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一)因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二)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三)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 20 万元以上损失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造
成 20 万元以上财产重大损失的,或影响员工人身安全的;
(十四)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规范相关规定的;
(十五)依照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六)赔偿损失;
(七)必要时,公司可提起诉讼。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处、并处。
第十一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况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非主观因素给公司造成损失,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五)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参与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
除责任;
(三)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并已尽力补救的;
(四)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四)拒不执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如有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由公司按规定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小组适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调查情
况。如可能问责,则启动下列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对董事的问责程序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
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当总经理与董事长为同一人时,按董事长的问责方式处理)。
上述问责程序提出后,经公司问责小组研究同意,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计部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
小组报告调查结果,由问责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经会议简单多数表决,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问责小组应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书面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
类似问题的发生。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
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在问责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前,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在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享有一次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申诉后,问责小
组应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但被问责人的申诉,不影响问责决定的效力和执行。如复核后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则按新的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作出的问责决定,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按规定,如需其他手续和程序的,则须办理其他手续
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
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制定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47e7b6ac-ddf1-4371-9419-d74848b4cf10.PDF
─────────┬────────────────────────────────────────────────
2025-08-22 17:18│开尔新材(300234):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开尔新材(300234):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f2249d2e-0590-4ed3-8d0f-abe16dd0fe11.PDF
─────────┬────────────────────────────────────────────────
2025-08-22 17:18│开尔新材(300234):2025年半年度报告
─────────┴────────────────────────────────────────────────
开尔新材(300234):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ff80f18d-6775-4541-ad27-aeef33e06653.PDF
─────────┬────────────────────────────────────────────────
2025-08-22 17:17│开尔新材(30023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包括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
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董
事职责。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后,公司应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
事职务,其解任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未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
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
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涉及的公司全部文件资料、印章、数据资产、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
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内容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
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视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
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
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勤勉义务,在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被公
司合法公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
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
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