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36 上海新阳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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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17:42 │上海新阳(300236):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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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6:58 │上海新阳(300236):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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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7:44 │上海新阳(300236):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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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 │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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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 │上海新阳(300236):关于向公司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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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 │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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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 │上海新阳(300236):关于调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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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 │上海新阳(300236):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
│ │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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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 │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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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 │上海新阳(300236):关于向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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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17:42│上海新阳(300236):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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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考普乐”)因业务发展
需要,对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本次经营范围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近日,考普乐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换发的《营业执照
》,相关登记信息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68252379G
名 称: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莉丽
注册资本:5896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03 日
住 所:常州市新北区滨江经济开发区滨江二路 1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
学品);防腐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有色金属压
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6/453b55ed-cb4f-42ab-bc41-71ebf26777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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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6:58│上海新阳(300236):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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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6 年 5月
14 日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完成股权激励计划归属,公司注册资
本由人民币 31,338.1402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31,338.2153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现已完成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
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1605688L
名 称: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王溯
注册资本:人民币 31338.2153 万
成立日期:2004 年 05 月 12 日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 3600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
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专用设备修理;国内贸易代
理;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新阳(广东)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广东”)的通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新阳
广东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新阳广东现已完成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5Y1A1G
名 称:新阳(广东)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邵建民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元
成立日期:2017 年 01 月 16 日
住 所:东莞市麻涌镇麻三村豪丰电镀、印染专业基地标准 B12 厂房第 2、3层
经营范围:研发、制造:电子信息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化学材料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半导体电镀设备、清洗设备及零配
件;销售公司自有产品,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电子半导体产品电子电镀、金属表面处理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批发业
、零售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备查文件
1、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新阳(广东)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aa6913db-08e0-4b9e-b910-5d22be867a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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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7:44│上海新阳(300236):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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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为313,382,153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数为0股。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数为313,382,153股。
本次权益分派,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如下: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
公司总股本/10)=312,050,178×0.48/(313,382,153/10)=4.779598(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及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时保留小数
点后六位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本次权益分派后除权除息参考价公式为: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收盘价-0.4779598。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313,381,402股扣除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后的股本1,331,224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8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
年度分配。
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即:扣除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后的股本数)发生变动的,将按照“现金分
红总额不变”的原则,按照公司新的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比例实施。
2、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13,382,15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77959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301638元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
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
,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95592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47796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5月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6年5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6年5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207 上海新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08*****204 上海新科投资有限公司
3 01*****619 王福祥
4 06*****314 上海新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5月18日至登记日:2026年5月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00号
咨询联系人:杨靖
咨询电话:021-57850088
传真电话:021-5785062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5332d20e-a003-4031-9c4c-6563b5f3b0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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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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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6f23f564-9013-44c0-b20f-ecbcf84eeb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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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上海新阳(300236):关于向公司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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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关于向公司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f542ac6a-d3ed-45fa-87e4-b437b02a5e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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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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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新阳
”)委托,担任公司实行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相关事宜,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和《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声明:本所仅就与公司拟实行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所涉及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
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
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6年 4月 29日,公司披露了《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自查表》。公司于 2026年 4月 29日至 2026年 5月 8日在公司内部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
异议。
2026年 5月 9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 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股票增值
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6年 5月 14日,公司召开了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6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增值权授予条件为: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增值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年 3月 11日出具的上海新阳 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众会字(2026)第 02
400号)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会字(2026)第 02402号)、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未发生不符合上述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确定 2026年 5月 1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
根据公司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已经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拟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名激励对象授
予 12.52万份股票增值权,本次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 44.71元/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
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履行
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216dc739-fd20-4fea-a6d0-7920f09bba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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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上海新阳(300236):关于调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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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月 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荣毅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已调整,为进一步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保障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规范、高效运作,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及董事会成员调整等情况,公司对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委员名单
审计委员会 邵军(主任委员)、秦正余、袁波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袁波(主任委员)、邵军、秦正余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王福祥(主任委员)、荣毅、袁波
提名委员会 荣毅(主任委员)、邵军、王福祥
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调整后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e580a7a3-243d-400d-bc59-67d05243bb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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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上海新阳(300236):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
│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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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及 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与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批准的《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与半导体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董事(含
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二、对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一)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与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批准的《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
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60a5d278-eb37-443f-95a5-f2811d283e4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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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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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新阳
”)委托,担任公司实行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相关事宜,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和《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声明:本所仅就与公司拟实行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所涉及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
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
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6年 4月 29日,公司披露了《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公司于 2026年 4月 29日至 2026年 5月 8日在公司内
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
何异议。
2026年 5月 9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 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股票增值
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6年 5月 14日,公司召开了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6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为: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年 3月 11日出具的上海新阳 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众会字(2026)第 02
400号)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会字(2026)第 02402号)、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未发生不符合上述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确定 2026年 5月 1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
根据公司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已经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拟以 44.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217名激励对象授予 95.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及价格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
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履行
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1b4f1285-be08-45e2-8de3-82a42561d0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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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上海新阳(300236):关于向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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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关于向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0ceefee1-d938-4819-afa9-e52996c4de4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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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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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f3886ce6-96f7-4d67-9b70-e0c1271d5f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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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上海新阳(300236):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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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6 年 5月 14日 16:30 以现场结合通讯
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6年 5月 11 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
会议由王福祥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
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6
年 5月 14 日为授予日,以 44.7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95.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 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6
年 5 月 14 日为授予日,以 44.71 元/股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名激励对象授予 12.52 万份股票增值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智文艳、俞立成作为 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均回避表决,其他 7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ece603bf-87dc-4800-844b-f302766de0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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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20:26│上海新阳(300236):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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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9e518237-fc29-451d-a608-7836903811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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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20:26│上海新阳(300236):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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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4f9d5ead-3e48-4a31-8165-adf9493254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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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20:26│上海新阳(300236)::关于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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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上海新阳半
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及《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草案)》”或“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草案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即 2025年 10月28 日-2026
年 4月 28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共有 7名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股份发生变动,其中 2名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5 名为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7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知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前,相关交易系因公司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和/或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
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除上述内幕知情人以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另有 162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经核查
,前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知悉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因公司办
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和/或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
情形。
3、中介机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中介机构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证券”)的自营账户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
,东方财富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并切实执行,相关买卖股票行为系其自营业务部门在严格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基于
独立投资策略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相关部门未获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等相关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
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知情的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e96bc630-da5c-4c3c-bb25-dc54056b6e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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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19:04│上海新阳(300236):关于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股票出售完毕暨终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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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
已于近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全部出售完毕。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
持股计划实施完毕并终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2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芯征途(二期
)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 年 3 月 3日,上述议案经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同意公司实施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月 15 日、20
23 年 3月 3日在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持股计划相关公告。
本次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公司于 2023年 4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 300,000 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3年 4月 10 日以非交易
过户的方式全部过户至“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本次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持股计
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本次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锁定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均自本次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30%、20%。
公司于2024年 3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及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部分内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第二个锁定期及第三个锁定期分别于 2024 年4 月 9日、2025 年 4月 9 日及 2026 年 4月 9 日
届满,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共解锁股票 148,497 股,未能解锁股票 151,503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月 8日、2025 年 4月 8日及 2026 年 4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股票出售情况
本次持股计划于 2024 年 11 月 6日至 2026 年 5月 13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 300,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1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已全部减持完毕。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后续安排
1、减持期间,公司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情形。
2、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后续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完成相关
资产清算、分配等工作。
3、根据公司《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已实施完毕
并提前终止。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3/91de8daf-6695-4171-8b27-74d24f03cf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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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7:12│上海新阳(30023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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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上海新阳半
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草案)》”或“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
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了核查,现就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4月 29日在公司OA平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6年 4月 29日至 2026年 5
月 8日,公示期 10天。
在公示期限内,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通过电话或邮件形式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映。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有效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等相关文件和凭证。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对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
处。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与半导体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董
事(含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四)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9/754eea8a-08f4-4520-b7aa-4306e43940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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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6:10│上海新阳(300236):关于举办2025年度暨2026年一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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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2025年度暨2026年一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6 年 03月 13日、2026年 04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
2025年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为便于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发展
规划等情况,公司将于 2026年 05月 12日(星期二)15:00-16:30在“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举办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暨 2026年一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一、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05月 12日(星期二)15:00-16:30
会议召开地点: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二、参加人员
董事长王福祥先生,董事、总经理、总工程师王溯先生,财务总监周红晓女士,独立董事蒋守雷先生,董事会秘书杨靖女士。
三、投资者参加方式
投 资 者 可 于 2026 年 05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15:00-16:30 通 过 网 址https://eseb.cn/1xP8rW06udi或使用微信扫
描下方小程序码即可进入参与互动交流。投资者可于 2026年 05月 11日(星期一)15:00前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
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四、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1-57850066
邮箱:info@sinyang.com.cn
五、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或易董 app 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
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7/350fe947-0fa3-4046-8ec7-a0465fc440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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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5│上海新阳(300236):2024年股票增值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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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2024年股票增值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4829078d-b6dc-41bc-bd00-5cbf74bb05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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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4│上海新阳(300236):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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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c45ee45a-a70e-4f16-bbd3-dd5e3c858b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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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4│上海新阳(300236):公司章程(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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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公司章程(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a59f86cf-732c-4f90-97fe-35447f64fdd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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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2│上海新阳(300236):关于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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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关于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23ebd923-a8c1-4050-bffd-076462910c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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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2│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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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2513d331-d343-44b2-a1db-9ef58d58e3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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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2│上海新阳(30023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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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6 年 4 月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合计归属限制性股
票总数为 30,62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回购股份和定向增发)》(公告编号:2026-027)。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非交易过户明细清单》和《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公司已完成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
期共 30,620 股的股份登记工作,其中 29,869 股来源于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751股来源于公司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鉴于此,公司将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及部分条款表述调整如下: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7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条 313,381,402 元。 313,382,153 元。
第 9 第九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 第九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条 法定代表人。 表人。
第 21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条 为 313,381,402 股,全部为普通股。 数为 313,382,153 股,全部为普通股。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及其工商变更登
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08b40693-8904-4989-b7c3-a27bfc7b74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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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2│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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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d8eff19e-50f5-4b09-97d5-d6ddc5ebf5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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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2│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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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是上市公司最核心的“无形资产”。一直以来,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新阳”)致
力于通过增加正向激励、实施薪酬调节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公司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以有效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提升核心团
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在此基础之上,公司通过践行薪酬证券化改革,以激励、保留公司的核心优秀人才,进一步激发其积极
性和创造性,形成人力资源优势,确保公司长期战略目标实现。作为公司薪酬证券化改革的一部分,公司制定《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将有效绑定公司利益与员
工利益,实现公司目标与员工目标的一致性,从而为公司、股东及员工创造更大价值及更高效回报。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新阳半导体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本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制度化,确保实现本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
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与半导体业
务相关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上海新阳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委员会的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薪酬委员会在审核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及董事会在审核考核结果的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
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6年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不低于 19.50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7年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不低于 24.50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8年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亿元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值,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业绩目标达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业绩目标达成率(P)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P≥100% X=100%
90%≤P<100% X=P
P<90% X=0%
注:1、上述“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或部分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
等级,对应的个人层归属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 100% 100% 50% 0%
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
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得归属或不得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期归属。
第六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6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
之一。
第七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薪酬委员会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考核结果后的 5个工作日内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
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10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薪酬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执行。若
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db3b9932-8801-4aa3-bc5c-ddb31fa96c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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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2│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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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是上市公司最核心的“无形资产”。一直以来,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新阳”)致
力于通过增加正向激励、实施薪酬调节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公司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以有效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提升核心团
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在此基础之上,公司通过践行薪酬证券化改革,以激励、保留公司的核心优秀人才,进一步激发其积极
性和创造性,形成人力资源优势,确保公司长期战略目标实现。作为公司薪酬证券化改革的一部分,公司制定《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将有效绑定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实现公司目标与员工目标的一致性,从而为
公司、股东及员工创造更大价值及更高效回报。
为保证公司 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本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制度化,确保实现本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
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上
海新阳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公司授予股票增值权时
以及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委员会的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薪酬委员会在审核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及董事会在审核考核结果的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
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3.50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8.50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8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4.00亿元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值,各期行权比例与考核期业绩目标达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业绩目标达成率(P)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P≥100% X=100%
90%≤P<100% X=P
P<90% X=0%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收购行为,则在后续计
算业绩考核指标时扣除购入资产所产生的营业收入;若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则在后续计算业绩考核指标时加回被处置资产前
一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2、上述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因公司层面考核
原因不得行权或不得完全行权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
等级,对应的个人层行权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行权比 100% 100% 50% 0%
例(Y)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激
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第六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考核年度为 2026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行权条件
之一。
第七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薪酬委员会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考核结果后的 5个工作日内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
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3、考核结果作为股票增值权行权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10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薪酬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执行。若
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a5e7c53e-409c-4e22-915f-216b6dee19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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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2│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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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自查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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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2│上海新阳(300236):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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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ae42b0a2-3c90-4a33-9440-80e9f0bd5b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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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2│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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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228069c9-27fc-4ca9-8f4d-42f5368464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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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2│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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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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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2│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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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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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2│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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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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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2│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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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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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2│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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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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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2│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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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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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1│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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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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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1│上海新阳(300236):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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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与半导体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
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上述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充分听取公众
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安排、归属/行权安排
(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行权价格、授予条件、任职期限、归属/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获得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五、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团队积极性和
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b03a9211-6671-4296-a482-a81a1884a7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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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1│上海新阳(300236):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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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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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31│上海新阳(300236):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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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 20
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股票增值权》”或“2024 年股票增值权”)的相关规定,对2024 年股票增值权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2024 年股票增值权》第二个行权期拟行权的 6 名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4
年股票增值权》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条件已
成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为符合 2024 年股票增值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增值权行权事宜。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dc07760e-24cb-499f-9630-edc0e6bed2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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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6:57│上海新阳(300236):关于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回购股份和定向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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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关于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回购股份和定向
增发)。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6/64cf4302-16b8-427b-b98a-7ba7ba1e7a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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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18:52│上海新阳(300236):关于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第三个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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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2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同意公司实施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以下简称“芯征途(二期)”、“《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或“本次持股计
划”),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2023 年 4月 10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 300,000 股公
司股票已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全部过户至“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2月 15日、2023 年 4月 10日在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持股计划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持股计划第三个锁定期已于 2026 年 4月 9日届满,现将本次持股计划第三个锁定期届
满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持股计划持股情况、锁定期和考核情况
本次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公司于 2023年 4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 300,000 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3年 4月 10 日以非交易
过户的方式全部过户至“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本次持股计划实际过户股份
数量与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数量不存在差异。
根据公司《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的规定,本次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 个月,自本次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本次持股
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锁定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均自本次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
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50%、30%、20%。其中,第三个锁定期
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6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2%。锁定期满后,本次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对应考核年度公司
及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分配至持有人。
公司于2024年 3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及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部分内容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月 15 日披露的公告。
根据调整后《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的规定,本次持股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公司层面业绩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三个解锁期 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在本次持股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收购行为,则在后续计算
业绩考核指标时扣除购入资产所产生的营业收入;若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则在后续计算业绩考核指标时加回被处置资产前一
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与考核期业绩目标达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率(P)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P≥100% X=100%
90%≤P<100% X=P
P<90% X=0%
若各解锁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每期对应标的股票权益方可解锁。若本次持股计划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或未全部达成,则本次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的部分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
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二、本次持股计划第三个锁定期满后的后续安排
根据《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的规定,若各解锁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每期对应标的股票权
益方可解锁。不得解锁的部分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
归属于公司。
本次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本次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159ac809-8032-4bbd-9edd-ceaddcb084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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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16:42│上海新阳(300236):关于新成长(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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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关于新成长(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4/a87dfa28-5275-4031-80b9-0e8d202b33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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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16:57│上海新阳(300236):关于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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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关于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9/5d104a6b-7c6a-46ad-b47d-41ccd21f57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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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20:12│上海新阳(300236):关于作废新成长(一期)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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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新阳”)于2026年 3月 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作废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中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2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实<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
会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2年 4月 27日至 2022年 5月 8日,公司在企业微信平台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12
天。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3、2022 年 5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新成长(一期)股权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5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新成长(一期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2年 5月 1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6.72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112名激励对象授予 96.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2022年 12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新成长(一
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2年 12月 21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6.57元/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 28名激励对象授予
18.5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
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6、2023 年 5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成长(一期)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核查意见。
7、2023年 6月 9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上市,本次归属股票数量 47.36万股,约占当时公司总
股本的 0.15%,具体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8、2024 年 3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员工持
股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部分内容的议案》。
9、2024 年 4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新成长(一
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023年有 3名激励对象因离
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7,800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有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第二个归属期及第三个归属期对应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3,700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
,2023 年有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6,700 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因 2023年公司
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6.2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作废 27.81万股,预留授予
作废 8.43万股)作废失效。
10、2025年 8月 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新成长(一期)
股权激励计划、新成长(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及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 2022 年
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16.57元/股调整为 1
5.96元/股。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11、2025年 9月 11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本次归属股
票数量 22.2030万股,约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0.07%,具体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12、2026年 3月 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
经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
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需对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新成长(一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2,800股限制
性股票作废失效。
鉴于新成长(一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C”,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该激励对象本次实
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本次计划归属的数量×50%,公司需作废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300股。
综上,本次需作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100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
定性,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
对象资格的规定;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C”,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50%。公司将作废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100股。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及《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因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名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C”,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50%。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
司作废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00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1/7ef49128-5130-42b1-9fca-a27e442d38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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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20:12│上海新阳(300236):关于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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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关于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1/089d5fa0-65a0-4b3b-b770-bc19369dc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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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20:12│上海新阳(300236):关于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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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关于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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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20:12│上海新阳(300236):关于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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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关于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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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20:12│上海新阳(300236):关于调整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及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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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关于调整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及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
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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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20:12│上海新阳(300236):关于新成长(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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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关于新成长(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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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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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上海新阳: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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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9/12252353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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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上海新阳: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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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3-13/12250068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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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上海新阳: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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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10-30/12247611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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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上海新阳: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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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8-28/12245978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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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上海新阳: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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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18/12231415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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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上海新阳: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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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上海新阳: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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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7│上海新阳: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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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8-17/12208940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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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7│上海新阳: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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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上海新阳: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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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4-20/1219691493.PDF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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