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36 上海新阳 更新日期:2025-04-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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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17:46 │上海新阳(30023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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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20:28 │上海新阳(300236):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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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20:28 │上海新阳(300236):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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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20:26 │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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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20:26 │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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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20:26 │上海新阳(300236):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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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20:26 │上海新阳(300236):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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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20:26 │上海新阳(300236):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及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
│ │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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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20:26 │上海新阳(300236):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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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20:26 │上海新阳(300236):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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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17:46│上海新阳(30023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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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新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
科”)通知,获悉上海新科持有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 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 解除质押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或第一大股东及 股数(股)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其一致行动人
上海新科 是 1,000,000 4.39% 0.32% 2021-06-21 2025-03-21 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科 是 1,000,000 4.39% 0.32% 2021-08-02 2025-03-21 松江支行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海新科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累计被质 占其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股) 例 押股份 所持 司总 已质押股 占已 未质押 占未
(股) 股份 股本 份限售和 质押 股份限 质押
比例 比例 冻结、标 股份 售和冻 股份
记数量 比例 结数量 比例
(股) (股)
王福祥 45,032,070 14.37% 12,000,000 26.65% 3.83% 0 0.00% 0 0.00%
上海新晖资产 37,933,276 12.10% 0 0.00% 0.00% 0 0.00% 0 0.00%
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新科 22,788,086 7.27% 0 0.00% 0.00% 0 0.00% 0 0.00%
王溯 499,500 0.16% 0 0.00% 0.00% 0 0.00% 0 0.00%
合计 106,252,932 33.90% 12,000,000 11.29% 3.83% 0 0.00% 0 0.00%
注:本公告中限售股不包含高管锁定股。
二、 其他说明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海新科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的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
治理等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备查文件
1、股东股份解除质押证明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4/07302c5c-e22a-4e51-9e74-0872d06cab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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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20:28│上海新阳(300236):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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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www.longanlaw.com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
司召开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
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
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3 月 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了《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
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
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 14:30 时在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00 号 2 号楼 2307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王福祥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年 3月 21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103,604,30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71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名,均为截至 2025年 3月 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该等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7,634,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81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970,1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0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03,243,3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6%;反对 355,600 股,弃权 5,4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5,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
810%;反对 355,600 股,弃权 5,400 股。
2.00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103,246,5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6%;反对 353,900 股,弃权 3,9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8,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
680%;反对 353,900 股,弃权 3,900 股。
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103,245,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34%;反对 353,900 股,弃权 5,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7,4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
326%;反对 353,900 股,弃权 5,200 股。
4.00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2,922,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606%;反对 1,424,000 股,弃权 4,8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7,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
373%;反对 1,424,000股,弃权 4,800 股。
5.00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2,918,4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779%;反对 1,425,100 股,弃权 7,3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4,1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
394%;反对 1,425,100股,弃权 7,300 股。
6.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2,918,7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848%;反对 1,424,000 股,弃权 8,1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4,4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
475%;反对 1,424,000股,弃权 8,1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
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1/5f765759-acf4-4e32-b0d6-d6ee761605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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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20:28│上海新阳(300236):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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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3月21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年3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9:15-9:25,9
: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
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2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3,604,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471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所持股份77,634,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08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3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5,970,1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390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的情况:2025年3月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
事邵军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权。征集起止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4日(上
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在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7.会议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00号2号楼2307会议室。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243,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6%;反对 3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2%;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15,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1810%;反对 355,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22%;弃权 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69%。
(二)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246,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6%;反对 35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6%;弃权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18,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2680%;反对 353,9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259%;弃权 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61%。
(三)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245,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34%;反对 35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6%;弃权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17,4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2326%;反对 353,9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259%;弃权 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14%。
(四)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22,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606%;反对 1,4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290%;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47,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1.1373%;反对 1,424,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8.7321%;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06%。
(五)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18,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779%;反对 1,4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543%;弃权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44,1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1.0394%;反对 1,425,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8.7621%;弃权 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86%。
(六)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18,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848%;反对 1,4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290%;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44,4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1.0475%;反对 1,424,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8.7321%;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03%。
议案 1-6 均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邵兴、夏萌。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1/4a3c2b83-2d8a-4f81-ac48-2b39d28689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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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20:26│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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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www.longanlaw.com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新阳
”)委托,担任公司实行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相关事宜,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和《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声明:本所仅就与公司拟实行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所涉及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
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2025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三期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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