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36 上海新阳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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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 │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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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 │上海新阳(300236):关于向公司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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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 │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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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 │上海新阳(300236):关于调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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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 │上海新阳(300236):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
│ │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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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 │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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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 │上海新阳(300236):关于向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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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 │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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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 │上海新阳(300236):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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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20:26 │上海新阳(300236):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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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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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6f23f564-9013-44c0-b20f-ecbcf84eeb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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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上海新阳(300236):关于向公司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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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关于向公司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f542ac6a-d3ed-45fa-87e4-b437b02a5e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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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上海新阳(300236):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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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新阳
”)委托,担任公司实行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相关事宜,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和《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声明:本所仅就与公司拟实行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所涉及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
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
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6年 4月 29日,公司披露了《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自查表》。公司于 2026年 4月 29日至 2026年 5月 8日在公司内部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
异议。
2026年 5月 9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 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股票增值
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6年 5月 14日,公司召开了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6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增值权授予条件为: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增值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年 3月 11日出具的上海新阳 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众会字(2026)第 02
400号)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会字(2026)第 02402号)、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未发生不符合上述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确定 2026年 5月 1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
根据公司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已经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拟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名激励对象授
予 12.52万份股票增值权,本次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 44.71元/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
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履行
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216dc739-fd20-4fea-a6d0-7920f09bba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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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上海新阳(300236):关于调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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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月 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荣毅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已调整,为进一步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保障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规范、高效运作,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及董事会成员调整等情况,公司对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委员名单
审计委员会 邵军(主任委员)、秦正余、袁波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袁波(主任委员)、邵军、秦正余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王福祥(主任委员)、荣毅、袁波
提名委员会 荣毅(主任委员)、邵军、王福祥
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调整后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e580a7a3-243d-400d-bc59-67d05243bb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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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上海新阳(300236):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
│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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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及 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与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批准的《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与半导体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董事(含
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二、对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一)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与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批准的《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
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60a5d278-eb37-443f-95a5-f2811d283e4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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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50│上海新阳(300236):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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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新阳
”)委托,担任公司实行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相关事宜,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和《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声明:本所仅就与公司拟实行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所涉及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
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
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6年 4月 29日,公司披露了《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公司于 2026年 4月 29日至 2026年 5月 8日在公司内
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
何异议。
2026年 5月 9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 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股票增值
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6年 5月 14日,公司召开了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6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新成长(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为: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年 3月 11日出具的上海新阳 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众会字(2026)第 02
400号)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会字(2026)第 02402号)、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未发生不符合上述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确定 2026年 5月 1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
根据公司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已经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拟以 44.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217名激励对象授予 95.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及价格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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