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39 东宝生物 更新日期:2025-05-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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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9:24 │东宝生物(300239):东宝生物关于获得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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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08 │东宝生物(300239):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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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08 │东宝生物(300239):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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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08 │东宝生物(300239):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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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08 │东宝生物(30023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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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08 │东宝生物(300239):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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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08 │东宝生物(30023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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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08 │东宝生物(300239):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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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08 │东宝生物(300239):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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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08 │东宝生物(300239):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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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9:24│东宝生物(300239):东宝生物关于获得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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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倍优免牌骨胶原蛋白维生素C粉”产品于近日完成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工
作,并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放的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倍优免牌骨胶原蛋白维生素C粉
注册人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国食健注G20250138
注册人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黄河大街46号(一照多址)
保健功能 具有有助于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
有效期至 2030年04月29日
审批结论 经审核,该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注
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现予批准注册。
“倍优免牌骨胶原蛋白维生素C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取得,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线,提升公司在保健食品领域的竞
争力,符合公司大健康产业布局的战略规划,对公司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上述注册证书的取得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28a24c04-5677-48a7-9dbb-6f7f3a8919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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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08│东宝生物(300239):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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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300239):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e599736f-f703-489f-a894-a949c97247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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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08│东宝生物(300239):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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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以口头、直接送
达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方式:现场、通讯相结合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6:00 在包头稀土高新
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3、会议出席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 名,实际出席董事 7 名,董事长王爱国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刘燕女士以通讯方式
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刘芳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富荣先生、独立董事任斌先生、独立董事额尔敦陶克涛先生、独立
董事王京先生出席了现场会议。
4、会议列席人员:副总经理王刚先生、财务总监郝海青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单华夷女士、副总经理杜建光先生列席了
现场会议。
5、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爱国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认真审阅了有关议案并进行了表决。经与会董事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印章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1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1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1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1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
司股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总经理
工作细则》、《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及新增制度《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c219ba91-f5e6-4f2a-9be7-faa166bcb2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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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08│东宝生物(300239):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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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王富荣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详见附件),任期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
合相关规定要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16c31b04-e999-4179-8256-9fb60d1080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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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08│东宝生物(30023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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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
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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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
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八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九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
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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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2年
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书。任期结束后,其对公司的包括核心技术等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
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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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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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08│东宝生物(300239):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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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300239):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20c8fac5-a0cf-41a6-b22a-dd1aa185dd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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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08│东宝生物(30023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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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
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包头
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
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
,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
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
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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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 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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