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41 瑞丰光电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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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19:52 │瑞丰光电(30024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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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18:50 │瑞丰光电(30024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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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18:50 │瑞丰光电(30024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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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18:32 │瑞丰光电(300241):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 │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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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18:22 │瑞丰光电(30024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 │分激励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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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20:09 │瑞丰光电(300241):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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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19:50 │瑞丰光电(300241):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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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19:50 │瑞丰光电(30024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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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19:50 │瑞丰光电(300241):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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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19:50 │瑞丰光电(300241):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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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19:52│瑞丰光电(30024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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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光电”)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4月10日以电子邮
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26年4月14日下午14:45通过现场结合线上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
次会议由董事长龚伟斌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召集、召开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管理、存储和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赞成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4/b3ac4def-b7fd-4147-9b92-cd694b934a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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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18:50│瑞丰光电(30024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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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月 14 日下午 15:00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融汇路与同观路交汇瑞丰光电大厦 1 栋 16F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4月 14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4月 14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31 人,代表股份156,399,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847%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150,235,3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0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9
人,代表股份 6,163,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30人,代表股份 6,203,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4
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4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29 人,代表股份 6,163,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83%。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4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4月 14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66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00%;反对621,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976%;弃权1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68,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510%;反对 621,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43%;弃权 1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246%。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655,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4%;反对625,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998%;弃权1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60,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092%;反对 625,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91%;弃权 11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117%。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602,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8%;反对626,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005%;弃权1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07,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629%;反对 626,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53%;弃权 1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74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翁春娴、周俊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4/58a3e49c-2825-497e-a669-eb447e0190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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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18:50│瑞丰光电(30024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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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
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
效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6年 3月 27日、2026年 3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刊载
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 113条、第 114条,《股东会规则》第 5条、第 7条及《公司章程》
第 49条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 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会通知》的内容包
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个工作日。《股东会通知》符合《公司法》第 115条、《股东会规则》第 16条、第 19条和《公司
章程》第 60条、第 61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6 年 4月 14 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4月 14日(现场股东会召开日)9:15-9:25,9:3
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月 14 日(现场股东会召开日)上午 9:1
5 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4月 14日下午如期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融汇路与同观路
交汇瑞丰光电大厦 1栋 16F召开。
4、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第 21
条、第 22条和《公司章程》第 50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龚伟斌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第 114条、《股东会规则》第 28条及《公
司章程》第 72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0,235,30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064%1。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出示了身份证,并由贵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股东会规则》第 24条、第 25条及《公司章程》第 6
5条、第 66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
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符合《股东会规则》第 27条及《公司章程》第 71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1 本法律意见书部分数值保留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差异的情况,系因四舍五入造成。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2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163,95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783%。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符合《股东会规则》第31条及《公司章程》第 76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
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第 115 条、《股东会规则》第 15 条、第 35 条及《公司章程》第 59 条、第 88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第 34条以及《公司章程》第 86条、第 90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推举了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
进行清点,符合《股东会规则》第 38条以及《公司章程》第 91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贵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55,664,1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00%;反对 621,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6%;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2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68,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510%;反对 621,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
.0243%;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46%。
(2)《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55,655,3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4%;反对 625,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8%;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6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60,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092%;反对 625,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
.0791%;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17%。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55,602,8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8%;反对 626,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5%;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1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07,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629%;反对 626,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
.0953%;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18%。
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第 116 条、《股东会规则》第33条和《公司章程》第 80条、第 82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4/5a494306-e783-4af1-90f9-15cafa9408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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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18:32│瑞丰光电(300241):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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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6年3月27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6年3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5年9月26日至2026年3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在自查期间,共2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2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核查对象买卖行为均发生于知悉内幕
信息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是完全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
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
期间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
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4/73e655f7-00ee-44e2-9c7d-a88208bbf8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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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18:22│瑞丰光电(30024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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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
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
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已于2026年3月30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
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至2026年4月8日,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
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
合同或劳务合同等文件。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骨干、核心业务骨干。
(四)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五)激励对象中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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