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41 瑞丰光电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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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16:16│瑞丰光电(300241):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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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出具的《关
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平安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李竹青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平安
证券授权万众先生(简历附后)接替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王铮女士、万众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公司董事会对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李竹青先生在持续督导期间以及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
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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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瑞丰光电(300241):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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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300241):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c4fe4dc7-2304-4942-b695-dcab2f0d7a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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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瑞丰光电(300241):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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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300241):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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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瑞丰光电(30024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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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光电”)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月 22 日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 2024年 10 月 25日上午 9:00以现场结合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
席董事 7 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龚伟斌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林玉晟先生、黄爱丽女士,康福东先生,高级管理人员王非先生
、刘雅芳女士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召集、召开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9 月的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弃权 0票;反对 0 票。
2、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并新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进行合理性调整,并结合当前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新制定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适用于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同意 7票;弃权 0票;反对 0 票。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刊登的
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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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瑞丰光电(300241):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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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300241):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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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瑞丰光电(300241):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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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300241):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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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18:32│瑞丰光电(30024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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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
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的,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作出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于 20
24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以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 113 条、第 114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4 条、第 6 条及《公
司章程》第 44 条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其中,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股东大会通知》符合《公司法》第 115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15 条、第
18条和《公司章程》第 55 条、第 56 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4 年 9 月 12 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流通股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下午如期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融汇路与同
观路交汇瑞丰光电大厦 1 栋16F 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第 20 条、第 21 条和《公司章程》第 44 条、第 45 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董事长龚伟斌因公出差,本次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陈永刚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第
114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7 条及《公司章程》第 68 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1,345,307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552%。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出示了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并
由贵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23 条、第 24 条及《公司章程》第 60 条、第 61 条、第 62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26 条及《公司章程》第 67 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出席会议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5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13,928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9%。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0 条及《公司章程》第 72 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
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第 115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14 条、第 34 条及《公司章程》第 54 条、第 84 条的有关规定
。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3 条以及《公司章程》第 83 条、第 86 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
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7 条以及《公司章程》第 87 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451,1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0%;反对 308,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6%;弃权 19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05,8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80.5618%;反对 308,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1.8175%;弃权 19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7.6
207%。
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第 116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33 条和《公司章程》第 76 条、第 77 条的有关规
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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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18:32│瑞丰光电(30024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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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30024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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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00:00│瑞丰光电(300241):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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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光电”或“公司”)于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
: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2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
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5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凡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融汇路与同观路交汇瑞丰光电大厦 1 栋 16F。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
2、提案的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提案1.00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进行单独
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附件二)、 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一),以便登记确认。
(4)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00 至12:00,下午 13:00 至 17:00。
3、登记地点及电子邮件寄送地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融汇路与同观路交汇瑞丰光电大厦 1 栋
16F),如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登记,请在邮件主题上标注“股东大会”并寄送至如下电子邮箱地址:investor@refond.com;如传真
请至如下传真号码:0755-29060037。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一韬
联系电话:0755-29060266
传真号码;0755-29060037
电子邮箱:investor@refond.com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的费用自理。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附件
1、参会股东登记表;
2、授权委托书;
3、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7/5053f5d9-426f-4ee6-8aba-c70bfdf581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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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00:00│瑞丰光电(300241):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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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300241):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8/5ec6ac96-f32a-42f8-b5ee-5317610f2e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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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00:00│瑞丰光电(300241):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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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300241):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8/fca3577d-fef6-4e8f-b664-e8fe4e2376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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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00:00│瑞丰光电(300241):2024年1-6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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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300241):2024年1-6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7/5135c449-bc64-46e0-807f-8423c25974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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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00:00│瑞丰光电(30024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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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朱玉岭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5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
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5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
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5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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