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49 依米康 更新日期:2025-07-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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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5:52 │依米康(300249):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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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6:36 │依米康(30024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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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17:16 │依米康(30024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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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20:26 │依米康(300249):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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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20:26 │依米康(300249):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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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20:26 │依米康(30024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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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20:26 │依米康(30024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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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20:26 │依米康(300249):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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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7:22 │依米康(300249):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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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7:22 │依米康(30024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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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5:52│依米康(300249):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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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总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78 元/股(含),不
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
授权人士在本次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回
购股份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指引第 9 号》”)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2,450,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
本的 0.56%,最高成交价 15.00 元/股,最低成交价 14.07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36,025,470.60 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回购规则》《指引第 9 号》及公
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1/fe35d31b-ea1c-42a4-b7e5-c496a5d230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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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6:36│依米康(30024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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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屹峥先生通知,获悉孙屹峥先生将
其持有的质押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的 800 万股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现将具体内
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 本次解除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名称 股东或第一 数量(股) 持股份 总股本
大股东及其 比例 比例
一致行动人
孙屹峥 是 8,000,000 17.22% 1.82% 2023-5-23 2025-6-12 华夏银行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累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股) 比例 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股) 比例 比例 份限售和 押股份 份限售和 押股份
冻结、标 比例 冻结数量 比例
记数量 (股)
(股)
孙屹峥 46,462,709 10.55% 34,425,001 74.09% 7.82% 0 0.00% 0 0.00%
张菀 70,504,500 16.01% 23,000,000 32.62% 5.22% 23,000,000 100.00% 29,878,375 62.90%
孙晶晶 18,000,000 4.09% 0 0.00% 0.00% 0 0.00% 13,500,000 75.00%
孙好好 1,360,964 0.31% 0 0.00% 0.00% 0 0.00% 0 0.00%
上海思 6,900,000 1.57% 0 0.00% 0.00% 0 0.00% 0 0.00%
勰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思勰
投资安
欣十七
号私募
证券投
资基金
合计 143,228,173 32.52% 57,425,001 40.09% 13.04% 23,000,000 40.05% 43,378,375 50.56%
注:上表中“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标记数量”和“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中限售股份性质全部为高管锁定股,冻结数
量为 0,标记数量为 0。
2、股东质押的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屹峥先生、张菀女士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
况,并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3/a6ffb965-ca8d-4271-bdfb-00f3c86a67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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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17:16│依米康(30024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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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屹峥先生通知,获悉孙屹峥先生将
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质押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林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为 是否为 质押起 质押到 质权 质押
名称 股东或第一 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限售股 补充质 始日 期日 人 用途
大股东及其 (股) 比例 比例 (如 押
一致行动人 是,注
明限售
类型)
孙屹峥 是 6,000,000 12.91% 1.36% 否 否 2025- 办理解 华夏 自身
6-5 除质押 银行 生产
登记手 经营
续之日
上述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业务。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累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股) 比例 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股) 比例 比例 份限售和 押股份 份限售和 押股份
冻结、标 比例 冻结数量 比例
记数量 (股)
(股)
孙屹峥 46,462,709 10.55% 42,425,001 91.31% 9.63% 0 0.00% 0 0.00%
张菀 70,504,500 16.01% 23,000,000 32.62% 5.22% 23,000,000 100.00% 29,878,375 62.90%
孙晶晶 18,000,000 4.09% 0 0.00% 0.00% 0 0.00% 13,500,000 75.00%
孙好好 1,360,964 0.31% 0 0.00% 0.00% 0 0.00% 0 0.00%
上海思 6,900,000 1.57% 0 0.00% 0.00% 0 0.00% 0 0.00%
勰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思勰
投资安
欣十七
号私募
证券投
资基金
合计 143,228,173 32.52% 65,425,001 45.68% 14.85% 23,000,000 35.15% 43,378,375 55.75%
注:上表中“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标记数量”和“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中限售股份性质全部为高管锁定股,冻结数
量为 0,标记数量为 0。
2、股东质押的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屹峥先生、张菀女士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
况,并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9/552e3439-784e-4e62-94b1-3769e07929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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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20:26│依米康(300249):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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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各位持有人发出召开 2024 年员
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5年 6月 5日上午 10: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持有
人 39 人(不含预留部分),实际出席的持有人 39 人,代表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1,310.75 万份(不含预留部分),占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不含预留部分)的 100.00%。本次会议由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汤华林、胡大明因工作调动,不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而退出员工持股
计划,并提出辞任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本次持有人会议选举袁姣、胡波为管理委员会委员,与原委员王华共同组成管
理委员会,根据《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履行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责,任期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一致。上述三位管理委员会委员不是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并与前述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表决结果:同意 1,310.75 万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有效表决份额总数的100%;反对 0 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份额总数的 0%;弃权 0 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 0%。
同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选举王华为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期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一致。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5/35a12d70-3347-4606-bc5a-61f540d252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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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20:26│依米康(300249):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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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 1 名职工代表董事,
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董事;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议案。至此,公司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已经完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1、非独立董事:张菀女士(任董事长)、孙晶晶女士
2、职工代表董事:胡大明先生
3、独立董事:姜玉梅女士、赵明川先生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由以上 5 名董事组成,任期至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且两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在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董事会成员均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反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
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简历详见附件。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张菀女士、独立董事姜玉梅女士、独立董事赵明川先生 3 名董事组成,赵明川先生作为专业会计
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张菀女士、独立董事姜玉梅女士、独立董事赵明川先生 3 名董事组成,张菀女士担任主任委员(
召集人);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董事孙晶晶女士、独立董事姜玉梅女士、独立董事赵明川先生 3 名董事组成,姜玉梅女士担任主任委
员(召集人);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孙晶晶女士、独立董事姜玉梅女士、独立董事赵明川先生 3 名董事组成,姜玉梅女士担任
主任委员(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召集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孙晶晶女士
董事会秘书:叶静女士
财务总监:汤华林先生
(二)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吴慧敏女士
上述聘任人员任期一年(即任期为:2025 年 6 月 5 日-2026 年 6 月 4 日)。
上述人员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反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
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职务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叶静 吴慧敏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
电话 028-85185206 028-85977635
传真 028-82001888-1 转 8027 028-82001888-1 转 8027
电子信箱 yejing@ymk.com.cn wuhm@ymk.com.cn
上述人员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届满离任情况
(一)董事届满离任情况
本次换届完成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芮明杰先生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离
任后也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芮明杰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芮明杰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其任职期间
为公司及董事会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高管届满离任情况
本次换届完成后,黄建军先生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离任后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建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83,59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16%,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黄建军先生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在
离任后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黄建军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期间勤勉诚信、尽职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其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5/1b25a3d5-a4eb-432c-ba4b-d453b62fa7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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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20:26│依米康(30024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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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依米
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
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岀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
”)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 2025 年 5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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