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51 光线传媒 更新日期:2025-09-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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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26 │光线传媒(30025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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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4 │光线传媒(300251):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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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4 │光线传媒(30025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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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4 │光线传媒(300251):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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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3 │光线传媒(300251):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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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3 │光线传媒(300251):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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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2 │光线传媒(300251):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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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1 │光线传媒(300251):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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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9:16 │光线传媒(300251):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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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9:16 │光线传媒(30025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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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26│光线传媒(30025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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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光线控股有限公司、王牮女士、王洪田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5月 1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光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牮女士、王洪田先生的《股份减
持计划告知函》,光线控股及王牮女士、王洪田先生拟自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和/或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9,237,346股,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公司总股本1的比例不超过 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
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公司近日收到光线控股及王牮女士、王洪田先生的《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光线控股及王牮女士、王洪田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实
施期限届满,其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人民币元) (股) (%)
王洪田 集中竞价 2025年 6月 16日至 20.31 5,983,700 0.20
交易 2025年 8月 1日
王洪田先生本次减持的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包含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减持价格区间为人民币19.31元/股-人民币22.10元/股。
1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为 2,923,734,644股,本公告中提及的总股本及相关比例均以此计算。
2. 光线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股) (%) (股) (%)
光线 合计持有股份 1,097,132,788 37.53 1,097,132,788 37.53
控股 其中:无限售条 1,097,132,788 37.53 1,097,132,788 37.53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杜英 合计持有股份 102,690,536 3.51 102,690,536 3.51
莲 其中:无限售条 102,690,536 3.51 102,690,536 3.51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王牮 合计持有股份 29,633,600 1.01 29,633,600 1.01
其中:无限售条 29,633,600 1.01 29,633,600 1.01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王洪 合计持有股份 24,243,340 0.83 18,259,640 0.62
田 其中:无限售条 24,243,340 0.83 18,259,640 0.62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合计 1,253,700,264 42.88 1,247,716,564 42.68
注:上表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 光线控股及王牮女士、王洪田先生本次减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光线控股及王牮女士、王洪田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其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与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3. 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控制权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三、备查文件
1. 股东光线控股及王牮女士、王洪田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a135268d-3223-42bc-9832-44e58fa584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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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4│光线传媒(300251):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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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管理,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
好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是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
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
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
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
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
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
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
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
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
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
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证券部,由证券部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至互动易平台。董事会
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
意见。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06c09148-4610-47f8-adf3-8671a9fb20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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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4│光线传媒(30025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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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
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
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
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
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部协助董
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应当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应当在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实施: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将需要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负责;
(二)证券部负责对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给出审批意见并提交董事长审核;
(四)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给出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登记入档的事项包括
: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
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有关的审批、登记等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或者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9a0e7ba4-8af8-4f80-8588-763ef042b3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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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4│光线传媒(300251):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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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控制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控制投
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决策、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
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六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七条 如开展的证券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则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证券
投资,不得出借证券账户或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决策和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以上标准的,需经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
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
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已按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执行程序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
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二)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汇划及会计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第四章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后,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所投项目运行情况,定期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汇报证券
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等。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用
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
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
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公
司证券投资事项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
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
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证券投资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147a006b-9ce8-4d09-bf94-885027c8d0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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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3│光线传媒(300251):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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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300251):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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