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51 光线传媒 更新日期:2025-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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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9:30 │光线传媒(30025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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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9:30 │光线传媒(30025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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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线传媒(30025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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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线传媒(300251):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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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线传媒(30025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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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线传媒(30025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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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线传媒(300251):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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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线传媒(30025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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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线传媒(30025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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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光线传媒(300251):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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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9:30│光线传媒(30025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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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30025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5/6c98251b-ad2e-4b1f-aad2-1cc51fde76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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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9:30│光线传媒(30025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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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
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0日在符合条件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关于
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
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院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
事长王长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
: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合计1,421人,代表股份1,161,263,16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85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1,129,495,3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2644%;反对29,689,2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5
66%;弃权2,078,5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90%。
(二)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部分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31,207,8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4118%;反对27,979,532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094%;弃权2,075,7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1788%。
2.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30,968,0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912%;反对28,231,132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311%;弃权2,063,9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1777%。
2.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130,930,5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880%;反对28,266,632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341%;弃权2,065,9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1779%。
2.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131,168,8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4085%;反对27,999,523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111%;弃权2,094,7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1804%。
2.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131,122,0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4045%;反对28,002,223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114%;弃权2,138,8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1842%。
2.6《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131,047,1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980%;反对28,100,823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198%;弃权2,115,1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1821%。
2.7《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131,186,3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4100%;反对27,965,723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082%;弃权2,111,0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1818%。
2.8《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156,845,7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196%;反对2,341,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17%;弃权2,075,4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
87%。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经查验,上述第1
项、第2.1项、第2.2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2.3项-第2.8项议案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5/ebaae5d7-5a59-4d93-b820-ee8f6f8159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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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光线传媒(30025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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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2月 25日(周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5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5 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6. 股权登记日:2025年 12月 18日
7. 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 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 11号院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 《关于制定、修订部分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治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
理制度的议案》 案数(8)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2.08 《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12月 10日披露在符合条件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及各治理制度全文。
特别提示:
1.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2. 议案 1.00、2.01、2.02 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3. 议案 2.00需逐项表决。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 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权登记日持股证明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
证、股权登记日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股权登记日持
股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
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
、股权登记日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并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三),与前述登记文件送交公司,以便登记确
认(如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信函请寄: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 11号院 3号楼 3 层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编:100013。
(4)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2. 登记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 10:00-12:00,13:30-14:59;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
东须在 2025 年 12 月 24 日 16:3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3. 登记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 11号院公司会议室。
4. 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5. 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侯俊、徐楠楠
电 话:010-64516451
传 真:010-84222188
电子邮箱:ir@ewang.com
6.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
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4895d995-9c4c-42f6-9f3c-c28a88d343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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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光线传媒(300251):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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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300251):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c68fbdbb-06bc-4c18-90f9-56fa5281ba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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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光线传媒(30025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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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30025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402c4637-6c9b-48a0-bdfa-53008cfb5a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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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光线传媒(30025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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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30025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fea395f9-ae09-4cb0-8ee4-43e13e8742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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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光线传媒(300251):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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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称“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的情况下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章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 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履行。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
第十条 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自查、整改工作,应在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时及时汇报财务负
责人和总经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有权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
总经理、财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总经理上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关联方
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根据规定,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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