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56 星星科技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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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7:16 │星星科技(300256):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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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 │星星科技(30025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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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4 │星星科技(300256):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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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4 │星星科技(300256):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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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8:42 │星星科技(300256):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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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8:41 │星星科技(300256):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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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8:39 │星星科技(300256):2025-05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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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8:39 │星星科技(300256):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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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8:39 │星星科技(300256):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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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7:16 │星星科技(300256):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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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7:16│星星科技(300256):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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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
告顾*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4,929.52元;
4、裁定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赣民终253号民事判决及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1
民初11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5、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尚处于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阶段,判决结果未知,且公司现阶段未能了解
同类案件已受理未立案的案件数量,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概况
再审申请人顾*因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赣民终25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日作出(2024)最高法民申504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进行了审理。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最高法民再98号】,裁定内容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赣民终253号民事判决及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二审情况
2022年11月,原告顾*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
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4,929.52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84760.00元,佣金损失84.76元,印花税损失84.76元);2、依法判决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4年5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4)赣01民初110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的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1,924元(顾*已预交),由顾*负担。”
2024年5月,上诉人顾*因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改判被
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84,929.52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4年7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4)赣民终253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
受理费1,924元,由上诉人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合计收到7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的投资者诉讼,其中4起案件已撤诉或被法院驳回原告
诉求,其余在审的3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84万元。
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相关公告
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尚处于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阶段,判决结果未知,且公司现阶段未能了解同类案件已受理未立案的案件
数量,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相关进展情况,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5)最高法民再98号】;
2、《民事判决书》【(2024)赣民终253号】;
3、《民事判决书》【(2024)赣01民初110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0/d4c054a6-2ac6-4ff8-b5f1-e5336e8892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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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9│星星科技(30025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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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科技(30025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c2f70c0f-997e-4280-bdeb-9af720c6b4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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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4│星星科技(300256):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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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10月 27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10月 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0月 27日 9:1
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9:15-15:00
。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三甲街道甲南大道 3505号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应光捷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6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50,238,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9
88%。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
50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76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0,238,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483%。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6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899,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6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899,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54%。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5,554,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1%;反对 3,729,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1%;弃权 953,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8%。中小股东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1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137%;反对 3,7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12%;弃权 953,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5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公司聘请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11a369fc-74d6-4225-b4f0-fa4d7c2cff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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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34│星星科技(300256):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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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5年 10月 27日(星期一)14:30在浙江省台
州市台州湾新区三甲街道甲南大道 3505号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徐志祥律师、梅彦律师列席
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
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
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
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年 10月 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5年 10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6
),并决定于 2025年 10月 27日(星期一)14:30在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三甲街道甲南大道 3505 号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5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0月 27日(星期一)14:30在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三甲街道甲南大道 3505号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0月 27日(星期一)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和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0月 10日(星期一)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1
0月 22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7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
,050,238,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98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60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5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450,238,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48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
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该等股东均于 2025年 10月 22日,即公司公告的
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应光捷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任的律师以现场或者视频方式
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和参加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
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554,6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1%;反对 3,72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551%;弃权 953,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7,21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137%;反对 3,729,
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12%;弃权 953,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355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609925c8-2acb-4a4e-a4bd-e1fe6b653b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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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8:42│星星科技(300256):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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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德皓国际”)。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经综合考虑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现有业务状况、未来
业务发展需求以及整体审计工作需要,根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有关规定,拟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
构(含 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下同),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
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4、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均不存在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年 12月 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31号 5层 519A
首席合伙人:杨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量66人,注册会计师300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
册会计师140人。
北京德皓国际2024年收入总额(经审计)为43,506.21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9,244.86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22,572.37万
元。
2024年度北京德皓国际为125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水
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8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 2024年末,北京德皓国际累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105.35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30,000 万元,职业风险
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
3、诚信记录
北京德皓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行政监管措施1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期间有3
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22次(其中21次不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期间)、自律监管措施6次(以上处理均不在
北京德皓国际执业期间)。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赵焕琪,1998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5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12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
所执业,2025年拟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6家,新三板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冯建利,2010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4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所
执业,2025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家,新三板1家。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刘明学,2001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4年9月开
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20家次。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
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本次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
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 2025年度审计费用为 21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 1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30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1、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由中兴财光华担任,中兴财光华已连续 4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4年度审计意
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经综合考虑公司现有业务状况、未来业务发展需求以及整体审计工作需要,根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有关规定,拟
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
3、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中兴财光华将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做好后续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北京德皓国际进行了充分了解,并查阅了北京德皓国际的有关执业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
记录后,一致认为北京德皓国际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同时对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
因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审查,同意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同意聘请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生效日期
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c21f1beb-b828-4eca-b3b8-75ad6aca52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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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8:41│星星科技(300256):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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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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