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59 新天科技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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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9:06 │新天科技(300259):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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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9:05 │新天科技(300259):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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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9:05 │新天科技(300259):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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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9:04 │新天科技(300259):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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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9:04 │新天科技(30025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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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9:02 │新天科技(300259):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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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7:06 │新天科技(300259):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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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24 │新天科技(30025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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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24 │新天科技(30025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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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新天科技(300259):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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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9:06│新天科技(300259):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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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300259):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fa720992-776e-4bf2-965f-705962133a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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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9:05│新天科技(300259):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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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科技”或“公司
”)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
修订)》等有关规定,对新天科技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56 号”文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70,198,181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72,179,991.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2,
192,898.1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59,987,092.8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全部到位,业经中勤万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勤信验字【2016】第 1135 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体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1 智慧水务云服务平台项目 28,000.00 28,000.00
2 智慧农业节水云服务平台项目 18,000.00 17,998.71
3 “互联网+机械表”升级改造产业化项目 18,000.00 18,000.00
4 移动互联抄表系统研发项目 12,000.00 12,000.00
合计 76,000.00 75,998.71
经公司2024年2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4年2月2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利息对“智慧水务云服务平台项目”和“智慧农业节水云服务平台项目”进行了追加投资,追加投
资后,“智慧水务云服务平台项目”投资总额由28,000万元调整为35,000万元,“智慧农业节水云服务平台项目”投资总额由17,998
.71万元调整为22,800万元。调整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投资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1 智慧水务云服务平台项目 35,000.00 35,000.00
2 智慧农业节水云服务平台项目 22,800.00 22,800.00
3 “互联网+机械表”升级改造产业化项目 18,000.00 18,000.00
4 移动互联抄表系统研发项目 12,000.00 12,000.00
合计 87,800.00 87,800.00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与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范存储、使用募集资金
,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使用67,717.00万元,余额为人民币20,258.99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
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累计投入金额 投资进度
智慧水务云服务平台项目 35,000.00 29,384.22 83.95%
智慧农业节水云服务平台项目 22,800.00 14,524.96 63.71%
“互联网+机械表”升级改造产业化项目 18,000.00 14,053.35 78.07%
移动互联抄表系统研发项目 12,000.00 9,754.47 81.29%
合计 87,800.00 67,717.00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经过审慎研
究,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时间(调整前) 时间(调整后)
1 智慧水务云服务平台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10 月 31 日
2 智慧农业节水云服务平台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10 月 31 日
3 “互联网+机械表”升级改造产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10 月 31 日
业化项目
4 移动互联抄表系统研发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10 月 31 日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的原因
由于公司前期调整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和内部投资结构,增加了厂房建设投入,另外增加了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多功能
会议厅、产品展示中心等场所以及提升了厂房的建设装修标准等,项目整体工程量较大,工程建设施工周期有所延长。另外,秋冬季
是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关键期,受扬尘管控加强影响,项目室外道路管网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目前,因项目基建工程尚未完工,基建
工程完工后,公司后续还需开展竣工验收、设备调试、试运行以及设备验收等工作。为严格把控项目整体质量,确保募投项目建设的
先进性、经济性、适用性及长效性,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工艺技术更新、设备自动化水平提升等多方面因素,公司需不断调整、优化
、改进生产线配置,动态调整相关产线设备及投资节奏,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和投资进度,经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在
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的前提下,公司将募投项目“智慧水务云服务平台项目”、“智慧农业节水云服务
平台项目”、“互联网+机械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移动互联抄表系统研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5年10月31
日。
五、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募集
资金用途等,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后期
将进一步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意见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公司
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智慧水务云服务
平台项目、智慧农业节水云服务平台项目、互联网+机械表升级改造产业化项目及移动互联抄表系统研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
时间调整为 2025 年 10 月 31 日。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是基于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2、监事会审议意见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经审核,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是公司充分考虑了项目建设进度的具体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将智慧水务云服务平台项目、
智慧农业节水云服务平台项目、互联网+机械表升级改造产业化项目及移动互联抄表系统研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
2025 年 10 月 31 日。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
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1/967a7dea-306e-45d0-bc35-27b22c76cd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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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9:05│新天科技(300259):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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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300259):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1/78615b2b-ef26-4964-bb6a-064162fb49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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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9:04│新天科技(300259):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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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300259):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1/da2f792c-162a-4352-9365-34fb012b49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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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9:04│新天科技(30025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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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30025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1/bd6d37bf-2918-44a1-a866-d38933c442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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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9:02│新天科技(300259):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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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300259):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1/780bfb9e-51a1-4d55-a330-9e4f0eb5ed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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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7:06│新天科技(300259):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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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 2024 年 9 月 30 日总股本1,169,8
01,516 股扣除公司回购股份 33,123,175 股后的股份总数 1,136,678,34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2 元人
民币(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2,733,566.82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若在利润分
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3、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股份总数 1,169,801,516 股扣除回购股份 33,123,175 股后的股份总数 1,136,678,3
4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2元人民币(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2,733,566.82元(含税)。扣税
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0.18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
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04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2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 12 月 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 12月1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2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12月 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0*****582 费战波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11 月 29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12月 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
数*分配比例,即 1,136,678,341股*0.02元/股= 22,733,566.82元。按总股本折算每 10股现金分红的金额=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
公司总股本*10= 22,733,566.82/1,169,801,516*10=0.194336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在保证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 年前三季度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
次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的前一日收盘价-0.0194336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 252号
咨询联系人:杨冬玲
咨询电话:0371-56160968
传真电话:0371-5616096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1f4f6e4d-6d79-41d2-9525-9a92d19d46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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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24│新天科技(30025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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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2、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 252 号公司二号楼三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5日上午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88,672,19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888%。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81,242,64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1.1352%;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0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429,54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6%;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312 人,代表股份 68,861,1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8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胜利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逐项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 2024年 9月 30日总股本1,169,801,516股扣除公司回购股份33,123,175股后的股
份总数1,136,678,3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元人民币(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733,566.82元(
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若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
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7,254,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1%;反对 1,364,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317%;弃权 53,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7,442,9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06%;反对 1,364,2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11%;弃权53,9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3%。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董玮祺律师、刘佳汇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
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50b928f6-6429-4626-bf78-1ef147c59a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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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24│新天科技(30025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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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现场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
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的《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
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贵公司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根据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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