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59 新天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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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7:48 │新天科技(30025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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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新天科技(300259):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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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新天科技(300259):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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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新天科技(30025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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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新天科技(300259):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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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新天科技(30025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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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新天科技(300259):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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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新天科技(30025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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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新天科技(300259):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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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新天科技(300259):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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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7:48│新天科技(30025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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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30025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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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新天科技(300259):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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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300259):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3bd61ef5-6e40-4475-af82-deaca1c578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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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新天科技(300259):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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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300259):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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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新天科技(30025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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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以
进行相关协调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
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事宜;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八)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九)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1、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2、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3、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4、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5、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前的沟通,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
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六)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
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审计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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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新天科技(300259):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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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
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
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 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上市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 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
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
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 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
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等)以及
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 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
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 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
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
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
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和证券部负责做好财 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
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 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 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
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 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 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 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 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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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新天科技(30025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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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30025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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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新天科技(300259):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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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300259):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db6a2e02-1c2a-4f90-b3a6-e8f831a23b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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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新天科技(30025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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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30025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8ff653f1-38d6-4205-85cf-414c0524ec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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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新天科技(300259):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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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年 10月 23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 2025年 10
月 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胜利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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