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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65(通光线缆)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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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265 通光线缆 更新日期:2025-07-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7-28 16:44 │通光线缆(300265):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7-28 16:44 │通光线缆(30026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7-24 15:42 │通光线缆(300265):关于通光转债预计触发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7-21 16:46 │通光线缆(300265):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暨对外│ │ │投资事项的进展公告 │ ├─────────┼──────────────────────────────────────────────┤ │2025-07-14 15:42 │通光线缆(300265):重大合同预中标提示性公告 │ ├─────────┼──────────────────────────────────────────────┤ │2025-07-11 15:56 │通光线缆(30026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7-11 15:54 │通光线缆(30026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07-11 15:52 │通光线缆(300265):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 │2025-07-11 15:50 │通光线缆(300265):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 │2025-07-11 15:50 │通光线缆(300265):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 ─────────┬──────────────────────────────────────────────── 2025-07-28 16:44│通光线缆(300265):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上海九州通和(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九州通和(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杨弘魏律师和杨圣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渤海路169号公司 三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 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根据2025年7月1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7月12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出席现场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有关事项,股东大会通知中还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8日下午14点30分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渤海路16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 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5年7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 30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0,364,6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39.3550%。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7,189,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662 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9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174,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928%。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 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合法有效。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下述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16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3%;反对 1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53%;弃权 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45%;反对 1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5%;弃权 6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720%。 本议案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8/93bcd874-b041-4917-98e2-7d081295682f.PDF ─────────┬──────────────────────────────────────────────── 2025-07-28 16:44│通光线缆(30026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7月 28日(星期一)下午 14点 30分开始,会期半天;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7月 28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7月 28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 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8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渤海路16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忠先生。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2 人,代表股份 180,36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7,18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6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8 人,代表股份 3,17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9 人,代表股份 22,13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96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8 人,代表股份 3,17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28%。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16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3%;反对 1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53%;弃权 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45%;反对 1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5%;弃权 6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720%。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九州通和(南通)律师事务所的杨弘魏律师和杨圣凤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九州通和(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8/74fd7b12-3220-429d-9c29-3268cf8d5245.PDF ─────────┬──────────────────────────────────────────────── 2025-07-24 15:42│通光线缆(300265):关于通光转债预计触发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 特别提示: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价格自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24日已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 于“通光转债”当期转股价格(7.88元/股)的130%(含130%,即10.25元/股)。如后续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继续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的130%,预计可能触发“通光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根据《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届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通光转债”。 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并及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315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公开发行了297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 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97亿元。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 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部分由承 销商组建的承销团包销。 2、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755号”文同意,公司2.97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9年11月28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 券简称“通光转债”,债券代码“123034”。 3、转股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11月8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0年5月8日至2025年11月3日。 4、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为7.98元/股。 2020年6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鉴于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 (股权登记日)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调整相关规定,“通光转债”的转股价于2020年6月16日起 由原来的7.98元/股调整为7.97元/股。 2021年6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鉴于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 (股权登记日)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调整相关规定,“通光转债”的转股价于2021年6月28日起 由原来的7.97元/股调整为7.95元/股。 2022年6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鉴于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 (股权登记日)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调整相关规定,“通光转债”的转股价于2022年6月20日起 由原来的7.95元/股调整为7.93元/股。 2023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鉴于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 (股权登记日)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调整相关规定,“通光转债”的转股价于2023年5月31日起 由原来的7.93元/股调整为7.91元/股。 2023年7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45),鉴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3,301,435股,新增股份于2023年7月19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通光转债”的转股价于2023年7 月19日起由原来的7.91元/股调整为8.00元/股。 2024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鉴于公司于2024年7月3日 (股权登记日)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调整相关规定,“通光转债”的转股价于2024年7月4日起由 原来的8.00元/股调整为7.92元/股。 2025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鉴于公司于2025年7月3日 (股权登记日)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调整相关规定,“通光转债”的转股价于2025年7月4日起由 原来的7.92元/股调整为7.88元/股。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通光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 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 回,首次不实行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 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此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 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本次预计触发“通光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情况 自 2025 年 7 月 7 日至 2025 年 7 月 24 日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已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通光转债”当期转股价 格(7.88元/股)的 130%(含 130%,即 10.25元/股)。若在未来触发“通光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即: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 130%)),届时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 相关规定,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通光转债”。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赎回“通光转 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2c8504d2-5636-40f4-a5b3-ff303806b610.PDF ─────────┬──────────────────────────────────────────────── 2025-07-21 16:46│通光线缆(300265):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暨对外投资 │事项的进展公告 ─────────┴──────────────────────────────────────────────── 一、对外投资概述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成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公司拟与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飞光纤”)共同出资 60,000万元成立江苏通飞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的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60,000万元,公司认缴出资额33,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6.5%;长飞光纤认缴出资额26,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3.5%。 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资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2025年2月24日,公司与长飞光纤在南通市海门区签署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江苏通飞科技有限公司之合资协议》(以下简称“合资协议”) 。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暨成立合资公司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08)。 二、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5〕423号),具体内 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对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长飞光纤光缆股份 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不予禁止。你公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按照合资协议安排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5〕423号) http://disc.static.sz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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