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66 兴源环境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2 00:00│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对兴源环境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关于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 1588 号;
周立武,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张胜海,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映辉,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石创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樊昌源,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吴劼,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颜学升,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伏俊敏,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孙颖,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慧,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方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李建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明非,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处罚字[2024]1 号)和我所查明的事实,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兴源环境全资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017年在长兴县美丽城镇(标段一、标段二)PPP项目、温州洞
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 PPP项目中存在虚增项目收入及成本等情况,导致兴源环境 2016年至 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
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年报虛增营业收入 9,063.0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202.07万元,2017年年报虛增营业收入 26,
807.6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636.86万元,相应影响 2016年至 2022年年报相关资产及负债科目金额,年报资产负债金额存在虚假
记载。
— 2 —
兴源环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条、第 5.1.1 条的规定。
兴源环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周立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第 1.4条、第 2.2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 2016年、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总经理张胜海,时任财务总监张映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
14 年修订)》第 1.4条、第 2.2条、第 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 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财务总监石创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
第 1.4条、第 2.2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 2017年、2018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樊昌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 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总经理吴劼,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4
条、第 2.2 条、第 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 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总经理颜学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条、第 2.2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 2018年、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财务总监伏俊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
第 1.4条、第 2.2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 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慧,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
第 1.4条、第 2.2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 2018年、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董事会秘书方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1.4
条、第 4.2.2条、第 5.1.2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 2021年、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董事长李建雄,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4.2.2条、第 5.1.2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 2019年、2020年、2021 年、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总经理孙明非,时任财务总监孙颖,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4 —
修订)》第 1.4条、第 4.2.2条、第 5.1.2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 2020 年、2021年、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3条、第 16.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第 12.4条、第 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六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周立武,时任总经理张胜海,时任财务总监张映辉、石创基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三、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樊昌源,时任总经理吴劼、颜学升,时任财务总监伏俊敏、孙颖,时
任董事会秘书刘慧、方强,董事长李建雄,总经理孙明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立武、张胜海、张映辉、石创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
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12 日— 6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8ED13F9A723FE08AC0C58EC5863F.pdf
─────────┬────────────────────────────────────────────────
2024-03-13 00:00│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3/f25e3706-54ef-4d39-80dd-999dd89f36af.PDF
─────────┬────────────────────────────────────────────────
2024-02-20 00:00│兴源环境(300266):兴源环境_2024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致: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 2月20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2024年2月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s://
www.szse.cn/)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3. 公司2024年2月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
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s://www.szse.cn/)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4年 2月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交所网站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
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2月2日,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24年2月20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2月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20日14:00在杭州市临平区望梅路1588号1号会议室,该现场会议由董事孙明非主持。
3.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身份等相
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1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
9,444,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15%。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6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8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9,629,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73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
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
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58,488,1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52%;反对1,14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196%;反对 1,141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80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58,488,1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52%;反对1,14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196%;反对 1,141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80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0/c068ce99-bc3f-4fda-b948-685040cfdd58.PDF
─────────┬────────────────────────────────────────────────
2024-02-20 00:00│兴源环境(300266):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5、根据公司股东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投集团”)与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丰科技”)于 20
23 年 2月 1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新投集团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将其直接持有的 369,205,729 股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财丰科技行使。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2月 20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2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临平区望梅路 1588 号一楼 1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建雄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线上参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孙明非
先生现场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9,629,2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2734%。其中,参加
现场股东大会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4,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1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9,444,7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261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488,112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52%;反对 1,14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1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196%;反对
1,14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8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488,112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52%;反对 1,14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1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196%;反对
1,14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8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0/a948b98d-bb7d-44fc-aae0-fe4b2ca32a4b.PDF
─────────┬────────────────────────────────────────────────
2024-02-03 14:34│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2024年2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
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2月6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2月6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
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临平区望梅路1588号1号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议案 √
1.00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 √
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 √
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
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以上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
的相关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