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66 兴源环境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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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14│兴源环境(300266):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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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21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临平区望梅路 1588 号一楼 1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建雄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线上参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伏俊敏
女士现场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51人,代表股份 173,948,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9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2人,代表股份 3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49 人,代表股份 173,909,32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92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0,993,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10%;反对 2,38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3%;弃权 56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988,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632%;反
对 2,3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723%;弃权 56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87d88284-5333-428a-9a00-d86aecba8c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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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10│兴源环境(300266):兴源环境_2024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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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 11月21日召开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2024年11月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s:/
/www.szse.cn/)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3. 公司2024年11月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s://www.szse.cn/)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4年 11月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交所网站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
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1月5日,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21日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1月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1日14:00在杭州市临平区望梅路1588号1号会议室,该现场会议由董事伏俊敏主持。
3.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身份等相
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2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
73,909,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25%。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650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943,4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6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3,948,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5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
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
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向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170,993,1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10%;反对2,38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3%;
弃权56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988,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632%;反对 2,3
8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723%;弃权 56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564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a78faf6a-8a8b-4dbc-b354-2715d83cc7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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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8:29│兴源环境(300266):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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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13日(星期三)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临平区望梅路 1588 号一楼 1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建雄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线上参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孙明非
先生现场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89人,代表股份 382,084,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9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3 人,代表股份369,210,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6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6人,代表股份 12,873,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7,598,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60%;反对 4,06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3%;弃权 4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393,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708%;反对
4,06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750%;弃权 4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0cd01577-8662-4efa-99a9-650cb5253b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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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8:29│兴源环境(300266):2024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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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300266):2024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6f6b572e-ef5c-4b44-8127-391716993c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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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8:33│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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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代码:300266)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11月 4日、11月 5 日
、11月 6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相关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情况。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未
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规定的情形。
2、控制权变更事项正按计划进行,该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交易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3、公司已于 2024 年 10月 29日披露了《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4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总额 9,646,778,184
元,净资产 836,832,621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24,495,886 元,2024 年 1 至 9 月公司营业收入700,964,526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4,186,324元。具体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请查阅公司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登载的信息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6/f1b9224c-eb94-4f21-8bd8-8db3b61579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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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8:25│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公司向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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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公司向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6/78611460-0ee1-4876-8618-a8eb61eaac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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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8:25│兴源环境(300266):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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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300266):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6/c2642685-905e-4f2a-ad0d-28721e14bf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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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8:24│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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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6/3d6576a0-b987-4f50-aac0-2114f1a221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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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8:21│兴源环境(300266):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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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300266):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6/07b25e8c-a0f9-4e45-941e-5f91f362d4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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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20:32│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公司股东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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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属于框架性约定,为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奠定了基础,但后续的合作以具体签订的协议为准,具体实施
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签订的合作备忘录为指导性文件,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当年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
一、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投集团”)与宁波锦奉智
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奉科技”)签订了《合作备忘录》,为共同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双方愿意开展合作,充分发挥各
自优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共同推动上市公司的历史问题解决并支持后续发展。
同日,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丰科技”)向新投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合作备忘录》生效的前提下,财
丰科技同意以其享有的对上市公司不超过 5亿元债权对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公司进行增资,最终增资方式以及增资金额等以相关方后续
签署的增资协议约定为准。
二、备忘录的主要内容
甲方: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投集团”或“甲方”)
乙方:宁波锦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奉科技”或“乙方”)
(一)在本《合作备忘录》生效的前提下,新投集团同意如下事项:
1、同意将其持有上市公司不少于 155,380,732 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依法依规地转让给锦奉科技,具体安排以新投
集团与锦奉科技后续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转让价格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均价为准,且不
低于监管规则规定的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的 80%。同意就前述股份转让所获得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向上市公司或其下属
公司提供借款,为上市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
2、按照其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保”)于 2024年 6月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
约定,继续推进以其享有的对上市公司不超过 5亿元的债权对兴源环保进行增资。最终增资方式以及增资金额等以相关方后续签署的
增资协议约定为准。
3、为盘活 PPP项目资产及降低负债,除前述约定的不超过 5亿元债权以外,同意以其享有的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超过 5
亿元债权通过债转股或其他方式承接 PPP项目,具体方式另行商议。
4、新投集团对上市公司享有的有息债权的对应年化利率,在本《合作备忘录》签订之日起两个年度内调整为 4%,并确保存量债
权(为避免疑议,根据上述第 2和第 3项约定完成债转股的债权应扣除)三年内继续保持。
5、新投集团持续推进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赋能,进一步协调开放新希望集团内部业务场景,支持上市公司储能、双碳、农牧装备
等相关业务发展。
(二)在本《合作备忘录》生效的前提下,锦奉科技同意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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