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66 兴源环境 更新日期:2025-10-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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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37 │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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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7 │兴源环境(30026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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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5 │兴源环境(300266):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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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4 │兴源环境(300266):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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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09 │兴源环境(300266):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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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09 │兴源环境(300266):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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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06 │兴源环境(300266):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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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05 │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并由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
│ │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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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05 │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担保并由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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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7:04 │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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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37│兴源环境(300266):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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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案件涉案金额:3,974 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评估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
一、重大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浙江兴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起诉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曾用名:阜康市林业局)
、新疆阜康梧桐沟国家沙漠公园管理中心(新疆阜康特纳格尔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阜康市蓝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兴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曾用名:阜康市林业局)
被告二:新疆阜康梧桐沟国家沙漠公园管理中心(新疆阜康特纳格尔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
被告三:阜康市蓝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2019 年 3 月 4 日原告与被告关于《阜康市三十万亩生态建设示范工程 PPP 项目》合同关系已解除;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 39,368,074.76 元(暂估价,最终以鉴定报告为准。包括工程款 36,603,231.08
元、前期因案涉项目垫付的各项费用 1,418,766 元、项目停工期间的误工损失 1,346,077.68 元等);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前期因案涉项目垫付费用1,418,766 元的利息 372,729 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以 39,368,074.76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
5、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背景情况
2017 年 10 月 9 日,阜康市林业局委托新疆新世纪招标有限公司就阜康市三十万亩生态建设示范工程 PPP 项目发布《招标文
件》,原告参与投标,2017年 12 月 25 日,阜康市林业局和新疆新世纪招标有限公司向原告发送《成交通知书》确认原告为社会资
本方。原告组织人员、机械等进行施工,但各被告至今未进行结算,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工程
款、各项费用及利息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号 受理日期 原告/ 被告/被 案由 管辖法院 涉案金额 案件进
申请人 申请人 或仲裁机 (元) 展
构
1 2025/9/2 朱其林 浙江兴 建设工 长兴县人 8,770,414. 一审
5 艺生态 程分包 民法院 47
环境工 合同纠
程有限 纷
公司、
长兴县
蓝阳城
镇建设
有限公
司
2 2025/9/2 朱其林 浙江兴 建设工 长兴县人 3,419,192. 一审
5 艺生态 程施工 民法院 06
环境工 合同纠
程有限 纷
公司、
长兴县
蓝阳城
镇建设
有限公
司
3 2025/9/2 杭州银 杭州兴 合同纠 杭州市临 127,715.50 诉前调
8 江环保 源环保 纷 平区人民 解
科技有 设备有 法院
限公司 限公司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结合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
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6023776f-958e-4bc3-8cba-52364d675d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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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7│兴源环境(30026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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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已达到披露标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已达到披露标准,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了截至 2025 年 8 月 27 日的诉讼、仲裁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
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人民币 1,423.67 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
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人民币 46.24 万元,占总金额的 3.2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
金额为人民币 1,377.43 万元,占总金额的 96.75%。具体情况详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2d59524e-2f01-42fa-a9dc-585c85ed57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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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5│兴源环境(300266):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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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9
月24日召开的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2025年9月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s://
www.szse.cn/)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3. 公司2025年9月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
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s://www.szse.cn/)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4. 公司2025年9月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交所网站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
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5.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
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
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9月8日,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决定于2025年9月24日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9月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14:00在杭州市临平区望梅路1588号1号会议室,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邬永本主持。
3.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9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身份等相关资
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895,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478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8,3
15,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25%。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13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10,31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2,210,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11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本所律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
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并由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宁波锦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164,834,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15%;反对3,24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9%;
弃权24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2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338%;反对3,241,6
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377%;弃权2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28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担保并由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同意358,729,2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88%;反对3,24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9%;
弃权24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2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338%;反对3,241,6
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377%;弃权2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28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4c671846-bbdd-43c0-8dde-24611cf6ad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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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9:44│兴源环境(300266):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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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4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临平区望梅路 1588 号一楼 1 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邬永本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5 人,代表股份 362,210,9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1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193,895,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7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2 人,代表股份 168,315,
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325%。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并由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64,834,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15%;反对 3,24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9%;弃权 2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6%。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8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338%;反对 3,241,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377%;弃权 2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85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担保并由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8,729,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88%;反对3,2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9%;弃权 2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8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338%;反
对 3,24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377%;弃权 2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1a0ba74f-423d-4c8b-bcfa-77c7e454e8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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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09│兴源环境(300266):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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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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