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68 ST佳沃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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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12│ST佳沃(300268):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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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佳沃(300268):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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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18:58│ST佳沃(300268):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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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佳沃(300268):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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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18:32│ST佳沃(300268):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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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获得通过,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甲6号院北苑大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绍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4 人,代表股份 84,513,444 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513,4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8.51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1,248,219 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1,248,2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6.64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3,265,225 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65,2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7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 4,247,525 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47,52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3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823,00 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0人,代表股份 3,265,225 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 3,265,2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874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通过现场参加或以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
(4)截至2023年3月31日,深圳市惠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基金”)通过旗下私募基金产品累计持有公司股份8,
751,1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惠通基金在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立即停止买入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因此,自惠通基金持有公司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5.02%之日起,其持有的超
过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5%的部分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即其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公司7,2
00股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因此,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2日,公司已发行的总股份数量为174,200,000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4,1
92,800股。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84,078,744 99.4856% 402,000 0.4757% 32,700 0.03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3,812,825 89.7658% 402,000 9.4643% 32,700 0.769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严骄、白杨
3.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bb30f587-f864-4f16-b93f-7d76790d17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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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18:32│ST佳沃(300268):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佳沃食品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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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我们”)接受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列席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佳沃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年 10月 9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
2024年 10月 10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93)。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
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0月 25日(星期五)上午 10:00在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甲 6号院北苑大酒店会议室召开
。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4年 10月 25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年 10 月 25日 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 10月 2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甲 6 号院北苑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
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其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 10月 2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84人,代表股份 84,513,444 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513,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172%。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4年 10月 22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
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名,代表股份 81,248,219 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1,248,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427%。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
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0名,代表股份 3,265,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5%。
(3)截至 2023 年 3月 31日,深圳市惠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基金”)通过旗下私募基金产品累计持有公司股
份 8,751,1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2%。惠通基金在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5%时,未立即停止买入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因此,自惠通基金持有公司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 5.02%之日起,其持有的超过公
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5%的部分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即其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公司 7,20
0股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3人,代表股份 4,247,525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47,52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43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982,300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3
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0人,代表股份 3,265,225 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65,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
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通过现场参加或以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078,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856%;反对 40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4757%;弃权 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3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12,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658%;
反对 40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43%;弃权 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99%。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3e72d5b5-23f4-44ff-896f-e4b426c2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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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ST佳沃(300268):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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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佳沃(300268):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8107a264-3658-41d6-9d37-0b934aec3a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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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ST佳沃(300268):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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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佳沃(300268):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6450643b-394c-42c7-95ee-9ef2c35524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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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ST佳沃(300268):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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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佳沃(300268):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37f1a82e-c05a-487f-b798-08af374f50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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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17:16│ST佳沃(300268):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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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临时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11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应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董事周庆彤先生、
陆昕女士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并表决。会议由董事长陈绍鹏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财务总监辞职暨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审阅邱春燕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经验、业务专长,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述
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事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 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 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4.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5/e25ceaaa-0024-463f-82d4-92f8a8f5bf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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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17:16│ST佳沃(300268):关于财务总监辞职暨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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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佳沃(300268):关于财务总监辞职暨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5/4151f248-53dd-4e2a-b607-0c388598dc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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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00:00│ST佳沃(300268):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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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临时次会议于2024年10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视频会议方
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3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应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董事周庆彤
先生、陆昕女士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并表决。会议由董事长陈绍鹏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议案尚须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定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五)10:00,在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甲 6 号院北苑大酒
店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严格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高水准的履职能
力。信永中和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客观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专业的审计服务。本次续聘程序
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表决,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 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3.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9/a528dd06-b8d9-4f7e-880d-14e99deb18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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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00:00│ST佳沃(300268):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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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佳沃(300268):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9/cf7d7892-d521-47e2-8186-55183e8e7e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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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00:00│ST佳沃(300268):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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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
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决定于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和
要求。
4.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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