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68 *ST佳沃 更新日期:2025-09-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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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30 │*ST佳沃(300268):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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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29 │*ST佳沃(30026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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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29 │*ST佳沃(30026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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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28 │*ST佳沃(300268):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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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28 │*ST佳沃(300268):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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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27 │*ST佳沃(300268):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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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27 │*ST佳沃(300268):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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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26 │*ST佳沃(300268):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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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6:44 │*ST佳沃(300268)::关于公司收到佳沃品鲜(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其智利子公司收到国际 │
│ │商事仲裁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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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5:56 │*ST佳沃(300268):关于下属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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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30│*ST佳沃(300268):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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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8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田
晨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后认为:
(1)《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ca3091a3-e18a-4526-bdfa-ad6530775b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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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29│*ST佳沃(30026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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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佳沃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圳
证券交易所、湖南证监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必须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
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为: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向公司证券事务
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及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报送的
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特定信息符合作为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上报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如特定信息不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当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且应当持续
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有关情况。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
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
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fccb12f6-df02-4ce2-b8a5-3e0642faad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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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29│*ST佳沃(30026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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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佳沃(30026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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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28│*ST佳沃(300268):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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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佳沃(300268):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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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28│*ST佳沃(300268):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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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佳沃(300268):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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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27│*ST佳沃(300268):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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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佳沃(300268):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9e44e725-3c42-4caa-9f03-4d977d8339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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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27│*ST佳沃(300268):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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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7f240949-1aab-44ce-a2c1-a5deafbd84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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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26│*ST佳沃(300268):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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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8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视频会议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应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
陈绍鹏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有效。经与会董事
认真审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 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39e18b29-ffa4-4be7-8bc1-8f2102c307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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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6:44│*ST佳沃(300268)::关于公司收到佳沃品鲜(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其智利子公司收到国际商事
│仲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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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收到佳沃品鲜(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
品鲜”)《关于其智利子公司收到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书>的通知函》,获悉佳沃品鲜智利子公司 Food InvestmentSpA 于智利时间 2
025 年 8 月 1 日收到智利圣地亚哥仲裁调解中心送达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仲裁案基本情况
1. 申请人:佳沃品鲜下属控股子公司 Food Investment SpA(以下简称"Food公司"或“申请人”)
2. 被申请人:Australis Seafood S.A(以下简称“Australis”)前股东
3. 受理机构:智利圣地亚哥仲裁调解中心(Centro de Arbitraje y Mediación)
4. 裁决日期:2025 年 8 月 1 日(智利时间)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1. 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
2. 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中的主张,即被申请人违反《股权收购协议》第 4.2条第 i 项规定的义务,对 Australis 状况未能作
出完整、准确的承诺与保证,并且未披露与环境法规相关的关键信息。
3. 驳回申请人的包括终止协议退回收购标的等其他请求。
4. 支持申请人仲裁中的主张,即继续履行协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赔偿,裁决被申请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应向申请人赔偿本
金共计 217,211,355.356 美元。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的金额应另加计利息支付,利息应按照智利金融市场委员会(Comisi
ón para el Mercado Financiero)公布的外币交易的常规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计息,直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即:截至 2025年 8 月 1 日,累计利息金额为 80,351,503.566 美元,本息合计为 297,562,858.922美元,并持续计息直至被申
请人完成债务实际清偿为止。
5.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于费用清单中所主张的仲裁费用的 15.4%。
三、仲裁执行的后续安排
佳沃品鲜智利子公司 Food 收到本次仲裁裁决后,将很快会在多个国家发起对本次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Food 将竭尽全
力推进仲裁裁决在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力争在最快的时间内取得最终的仲裁裁决执行结果。
鉴于 Food 将在多个国家申请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因此最终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本次 Food 收到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书》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与佳沃品鲜签署的《关于北京佳沃臻诚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如Food
未来获得被申请人的赔偿,将触发前述协议中的无偿让渡机制,具体情况请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及《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64、071)。
鉴于Food将在多个国家申请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因此最终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
响,具体以届时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同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佳沃品鲜(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其智利子公司收到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书>的通知函(佳沃品鲜函〔2025〕15号)》
;
2. 智利圣地亚哥仲裁调解中心《裁决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4/dea8f891-dfc7-4c61-94f3-798cf77012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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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5:56│*ST佳沃(300268):关于下属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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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5 年 3 月 12 日,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沃食品”)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公告》,为提高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其他非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效率,保证公司日常授信融资的顺利完成,
同意公司对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76 亿元担保(不包含已实施的担保);同时接受控股股东佳沃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集团”)为公司2025 年度授信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无偿担保,以上额度有效期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即 2025 年 4 月 3 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 2025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关于 2025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
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2025-048)。
为满足业务发展及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星”)拟向日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日照银行”)申请综合授信。2025年7月11日,佳沃集团与日照银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本金余额。青岛国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先生以其持有的青岛国
星股份比例向佳沃集团承担反担保责任。本次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担保额度范围内,无
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0年9月14日
2.注册地点: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双元路中段(一照多址)
3.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4.注册资本:7,266.7004万元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55%股权,自然人张志刚、韩明、高淑珍分别持有22.5%、16.875%、5.625%股权。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主要财务指标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3 月 31 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50,098.43 53,255.17
负债总额 6,532.43 9,659.76
净资产 43,566.00 43,595.41
主要财务指标 2024 年度 2025 年 1-3 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73,906.40 11,586.66
净利润 5,059.39 29.41
8.青岛国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债权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乙方(保证人):佳沃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在 2025 年 6 月 13 日至 2026 年 6 月 13
日期间(包括该债权确认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内在甲方形成的一系列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
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押汇合同、出具保函协议、最高债权额合同等合同以及相关的债权文书,以及基于供应链金融业务而与甲方
签订的一系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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