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69 联建光电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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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18:12 │联建光电(300269):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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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9:20 │联建光电(300269):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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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7:36 │联建光电(30026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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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20 │联建光电(30026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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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20 │联建光电(30026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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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27 │联建光电(300269):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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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26 │联建光电(300269):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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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25 │联建光电(300269):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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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24 │联建光电(300269):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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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 │联建光电(300269):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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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18:12│联建光电(300269):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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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受理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23,417.16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建光电”)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
书(2025)粤03民初756号,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马伟晋
被告二:新余市力玛智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三:陈斌
被告四:郭检生
被告五:刘为辉
被告六:罗李聪
被告七:申箭峰
被告八:向业胜
被告九:周伟韶
被告十:朱嘉春
被告十一: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交付其持有的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69)的股票 1,000,000 股,被告十向原
告交付其持有的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69)的股票 1,625,379 股,由原告一元回购并注销,被告一、
被告十配合原告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如被告一、被告十不能足额交付上述股份,则应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为现金补偿款支付给原告(折算现金补偿款=交付
不足部分的股份数×23.100385 元/股);
2、判令被告一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4,485.44 万元;
3、判令被告二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3,286.17 万元;
4、判令被告三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192.12 万元;
5、判令被告四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394.80 万元;
6、判令被告五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192.12 万元;
7、判令被告六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381.83 万元;
8、判令被告七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381.83 万元;
9、判令被告八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259.51 万元;
10、判令被告九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192.12 万元;
11、判令被告十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652.15 万元;
12、判令被告十一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6,934.34 万元;
13、判令被告一以人民币 6,795.48 万元为基数,被告二以人民币 3,286.17万元为基数,被告三以人民币 192.12 万元为基数
,被告四以人民币 394.80 万元为基数,被告五以人民币 192.12 万元为基数,被告六以人民币 381.83 万元为基数,被告七以人民
币 381.83 万元为基数,被告八以人民币 259.51 万元为基数,被告九以人民币 192.12 万元为基数,被告十以人民币 652.15 万元
为基数,被告十一以人民币 6,934.34 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各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上述被告一至十一股份及现金补偿金额合计 23,417.16 万元。
1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基于前期根据公司与标的公司深圳市力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等协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盈利预测专项审核报告及资产减值专项审核报告,公
司向补偿义务人追究其需承担的补偿义务。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粤03民初756号;
2、相关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7/f05280da-08f2-4fab-a396-ec0ff55e44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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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9:20│联建光电(300269):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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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受理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8,364.67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建光电”)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
书(2025)粤03民初212号,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新余市风光无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太原市瀚创世纪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三: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四:申碧慧
被告五:高文晶
被告六:马晋瑞
被告七:于海龙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交付其持有的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69)的股票1,544,866股,被告二向原告
交付其持有的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69)的股票593,130股,由原告一元回购并注销,被告一、被告二
配合原告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如被告一、被告二不能足额交付上述股份,则应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为现金补偿款支付给原告(现金补偿款=交付不足
部分的股份数×23.100385 元
/股);
2、判令被告一支付现金补偿款人民币 2,292.68 万元;
3、判令被告二支付现金补偿款人民币 458.54 万元;
4、判令被告三支付现金补偿款人民币 10,674.6 万元;
5、判令被告一以人民币 5,861.38 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一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二应以人民币 1,828.69 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二实际清偿之日止按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三以人民币 10,674.6 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
起至被告三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6、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上述诉讼请求 1、2、3、4、5所负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基于前期根据公司与标的公司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等协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盈利预测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向补偿义务人追究其需承
担的补偿义务。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粤03民初212号;
2、相关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4/9abf18c2-56b5-41af-8ab6-2692cdfe5c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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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7:36│联建光电(30026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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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前联调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2024)粤0306民诉前调52030号及(2024)粤0306民诉前调56194号为原告,(2024)粤0306民诉前调4
9074号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2024)粤0306民诉前调49074号的涉案金额为5,356.81万元;(2024)粤0306民诉前调52030号的涉案金额为2
,131.87万元;(2024)粤0306民诉前调56194号的涉案金额6,045.66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建光电”)及子公司深圳市联动户外广告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先行调解告知书(2024)粤0306民诉前调49074号、(2024)粤0306民诉前调52030号、(2024)粤0306
民诉前调56194号,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2024)粤0306民诉前调52030号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联动户外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李波、李涛、刘赟
2、诉讼请求
(1)判令李波、李涛连带向原告赔偿补偿款1,384.57万元,同时,两被告应以人民币1,384.5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0日起
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赔偿违约金;
(2)判令李涛、刘赟连带向原告赔偿补偿款140.26万元,同时,两被告应以人民币140.2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实
际支付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赔偿违约金,李波对本诉讼请求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暂计为2,131.87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20年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业绩补偿及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基于《和解协议书》相关条款的约定,
相关执行方已违约,公司就截至目前已逾期支付的款项对相关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2024)粤0306民诉前调56194号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李卫国、雷涛、宗仆、王鹏
2、诉讼请求
(1)判令李卫国、雷涛连带向原告赔偿补偿款人民币5,134.94万元,同时,两被告应以人民币5,134.9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
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判令所有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补偿款人民币85.78万元,同时,所有被告应以人民币85.7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应支付的金额暂计为6,045.66万元。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基于前期根据公司与标的公司北京远洋林格文化传媒交易对手方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等协议以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盈利预测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向补偿义务人追究其需承
担的补偿义务。
(三)(2024)粤0306民诉前调49074号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湖南巨翼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联动户外广告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爱普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原告、被告于2023年10月10日签署的《深圳市联动户外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南巨翼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
爱普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1,821,6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付股权转让款51,821,600元的利息损失(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计算,其中人民币25,910,800元自2023年10月13日起计算,人民币25,910,800元自2023年10月19日起计算,均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
(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80,000元;
以上合计为53,568,103.08元。
(5)依法判令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东登记回转手续(即:将原告持有的第三人89.8206
%股权变更至被告名下),并由第三人新的全体股东选聘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财务负责人;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根据原告起诉状,基于2023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深圳市联动户外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南巨翼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
京爱普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第三人北京爱普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以5,182.16万元的交易价格
转让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第三人停工停业消息,且通过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专业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假设有误,致
使原告以高昂的价格受让被告持有的第三人股权。现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与被告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
款,并承担有关违约责任。
4、其他相关说明
针对上述案件,公司与专业律师团队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剖析。公司将积极应对此次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声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先行调解告知书(2024)粤0306民诉前调49074号、(2024)粤0306民诉前调52030号、
(2024)粤0306民诉前调56194号;
2、相关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eb789872-5741-4c33-b9e6-a7658ae161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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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20│联建光电(30026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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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5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决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14:30 在深圳市宝
安区 68 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 2 楼一号会议室召开,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接受网络投票,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 至 2024 年 12 月 23 日 15:00 期间接受网络投票。详情请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9)。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21 人,代表股份 89,416,6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2838%。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83,649,3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23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0 人,代表股份 5,767,3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503%。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3,649,3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2335%。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0 人,代表股份 5,767,3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5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 320 人,代表股份5,767,3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50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乔建荣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7,776,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55%;反对 1,343,70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7%;弃权 29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3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4,12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585%;反对 1,343,70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987%;弃权 29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28%。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亮律师、何子楹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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