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69 联建光电 更新日期:2026-06-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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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9:11 │联建光电(30026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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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9:11 │联建光电(300269):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华瀚文化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
│ │易对方所持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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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9:11 │联建光电(300269):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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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9:02 │联建光电(300269):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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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9:02 │联建光电(300269):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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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42 │联建光电(300269):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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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41 │联建光电(300269):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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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41 │联建光电(300269):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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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21:24 │联建光电(300269):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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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21:24 │联建光电(300269):2025年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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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9:11│联建光电(30026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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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或“公司”)于 2026年6月 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16年 4月 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41号”《关于核准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马伟
晋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新余市风光无限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风光无限”)发行6,248,823股股份、向太原市瀚创世纪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合伙)(下称“瀚创世纪
”)发行 1,249,764股股份以及支付部分现金,购买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瀚文化”)100%股权。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相关规定,交易对方风光无限、瀚创世纪等承诺华瀚文化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年度应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800万元、3,136万元、3,512万元、3,934万元、4,406万元,合计 17,788万元。如
果实际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利润,交易对方将按照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在承诺期届满后,各方应共同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华瀚文化 100%股权价值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
值测试报告》,如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补偿期内已补偿现金,则补偿义务人应就减值补偿金
额对公司另行补偿。补偿义务人先以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减值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根据其在本次
重组前持有华瀚文化股权比例承担补偿责任。保证人申碧慧、马晋瑞、高文晶、于海龙对上述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在触发盈利补偿的年度,且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时,则公司对华瀚文化进行减值测试
,如果减值额大于历史年度已补偿金额与当年度盈利承诺补偿金额之和,则补偿义务人应进一步向公司补偿,使补偿金额等于期末减
值额。
三、业绩承诺补偿方式
1、股份补偿方式
如补偿义务人选择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则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情况,确定将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由公司以人民币 1元的对
价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或无偿赠送给获赠股东。
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该补偿义务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华瀚文化的股权比例÷本次发
行股份价格
如补偿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因公司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实施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则补偿股
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2、现金补偿方式
如补偿义务人选择以现金方式补偿,则其当年应补偿现金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该补偿义务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华瀚文化的股权比例
3、股份与现金混合补偿方式
如补偿义务人采取股份与现金混合方式进行补偿,则补偿义务人所补偿股份数与现金金额应满足如下公式:
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总金额×该单个补偿义务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华瀚文化的股权比例
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该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该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所补偿现金金额
四、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偿情况
1、业绩完成情况
2015年至 2019年,业绩承诺累计金额为 17,778万元,实际累计实现金额为 4,549.12万元。根据公式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数据
可算出: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华瀚文化原股东因业绩未达标累积应补偿金额为 27,091.01万元。
2、减值测试情况
按照《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约定,在触发盈利补偿的年度,则公司对华瀚文化进行减值测
试。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0]第 34-00047号),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华瀚文化估值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
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后,华瀚文化发生减值33,455.40万元。
3、补偿事项说明及确认
根据上述公式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数据可算出: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华瀚文化原股东因业绩未达标累积应补偿金额为 27,091
.01万元。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华瀚文化 100%股权减值金额为 33,455.40万元,减值额大于累积盈利补偿金额,故根据《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取减值额与累计盈利补偿金额中的较大值确定华瀚文化实际应补偿金额为 33,455.40万元。
4、起诉情况
基于前期公司与标的公司华瀚文化交易对手方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现金及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等协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向补偿义务人追究其需承担的补偿义务。该案件的诉
讼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月 14日、2026年1月 29日披露《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5-001)、《关于业绩补
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5、判决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 03民初 212号》,风光无限应交付公司股票 1,544,866股,由公司以
1元回购并注销;瀚创世纪应交付公司股票 593,130股,由公司以 1元回购并注销;两合伙企业合计应交付2,137,996股。同时,风光
无限需以 35,686,999.37元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瀚创世纪需以 13,701,531.36元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此外,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应支付业绩补偿金 8,667.276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瀚文化各补偿义务人合计仍需补偿的股票合计 2,137,996股,应补偿的现金合计 8,667.276万元
。
五、本次拟以 1 元回购并注销的股份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华瀚文化补偿义务人风光无限和瀚创世纪发来的《特定股东充分知晓并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业务的承诺函》,
其对补偿款中以股份方式补偿的应补偿股份数予以确认,其中风光无限确认应补偿股份 1,544,866股并同意由公司以 1元价格回购注
销,瀚创世纪确认应补偿股份 593,130股并同意由公司以 1元价格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标的公司 股东名称 本次拟回购并注销的股份数量(股)
1 华瀚文化 风光无限 1,544,866
2 华瀚文化 瀚创世纪 593,130
小计 2,137,996
六、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联建光电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内部审批程序、回购注销股票的数量及价格均合法、有效。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联建光电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特定股东充分知晓并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业务的承诺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db5899cf-b722-4450-8a71-1a100a33ec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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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9:11│联建光电(300269):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华瀚文化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
│方所持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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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盈利补偿涉及
回购注销交易对方所持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126-1号
国枫律师事务所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号新闻大厦 7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
购买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00%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盈利补偿涉及
回购注销交易对方所持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126-1号致: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签署的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联建光电的委托担任本次回购注
销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规定,就联建光电以现金及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新余市风光无限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风光无限投资”)、太原市瀚创世纪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瀚创世纪”)、新
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塔投资”)合计持有的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瀚文化”)10
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发生盈利补偿导致联建光电回购注销交易对方风光无限投资、瀚创世纪所获得的部分联
建光电股票事宜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具体如下:
1.因华瀚文化 2017 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并且预期无法实现未来年度的业绩承诺,联建光电需回购注销风光无限投资、瀚创世
纪获得的部分联建光电股份事宜,本所律师于 2019年 1月 9日出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
发行股份购买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资金之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所持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因华瀚文化在承诺期末发生资产减值且减值金额大于累计盈利补偿金额,联建光电需回购注销风光无限投资、瀚创世纪获得
的部分联建光电股份事宜,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8月 11日出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
股份购买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资金之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所持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3.因华瀚文化在承诺期末发生资产减值且减值金额大于累计盈利补偿金额,联建光电需回购注销风光无限投资获得的部分联建
光电股份事宜,本所律师于 2021年 11月 12日出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山
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资金之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所持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0]第34-00047号,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报告》),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华瀚文化估值扣除补偿期限内股东增资
、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后发生减值 33,455.40万元。因减值金额大于累计盈利补偿金额,风光无限投资、瀚创世纪仍
需按照减值金额继续履行股份补偿义务。
因各方后续对业绩补偿方案存在分歧,联建光电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于 2026年 1月 27日作出(2025)粤
03民初 212号民事判决书,各方均未在上诉期内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根据该生效判决,风光无限投资应交付联建光电股票 1,544,
866股,瀚创世纪应交付联建光电股票 593,130股,两企业合计应交付 2,137,996股,分别由联建光电以 1元回购并注销。
本所律师据此就联建光电根据前述生效民事判决回购注销风光无限投资、瀚创世纪补偿股份事宜(全文简称“本次回购注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核准及办理
2016年4月2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许可[2016]941号”《关于核准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马伟晋等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本次交易。
2016年5月5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即华瀚文化100%股权)完成过户手续。
2016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上市公司股份未到账结构表》
及《证券持有人名册(在册股东与未到账股东合并名册)》,受理联建光电向马伟晋等合计非公开发行的107,275,816股股份(其中
向风光无限投资非公开发行6,195,744股股份、向瀚创世纪非公开发行1,239,148股股份)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该等新增股
份上市首日为2016年7月12日。
(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
1. 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联建光电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
》《承诺期未来年度盈利补偿协议书》,交易对方承诺华瀚文化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
币2,800万元、3,136万元、3,512万元、3,934万元、4,406万元。若承诺期内华瀚文化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小于承诺净利润,交易对方
将按照前述协议的相关约定对联建光电进行补偿。
在承诺期届满后,各方应共同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华瀚文化100%股权价值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
测试报告》,如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补偿期内已补偿现金,则补偿义务人应就减值补偿金额
对公司另行补偿。补偿义务人先以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减值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根据其在本次重
组前持有华瀚文化股权比例承担补偿责任。
在触发盈利补偿的年度,且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时,则公司对华瀚文化进行减值测试
,如果减值额大于历史年度已补偿金额与当年度盈利承诺补偿金额之和,则补偿义务人应进一步向公司补偿,使补偿金额等于期末减
值额。
2. 业绩承诺补偿方式
(1)股份补偿方式
如补偿义务人选择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则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情况,确定将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由公司以人民币1元的对
价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或无偿赠送给获赠股东。
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该补偿义务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华瀚文化的股权比例÷本次发
行股份价格
如补偿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因公司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实施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则补偿股
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2)现金补偿方式
如补偿义务人选择以现金方式补偿,则其当年应补偿现金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该补偿义务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华瀚文化的股权比例
(3)股份与现金混合补偿方式
如补偿义务人采取股份与现金混合方式进行补偿,则补偿义务人所补偿股份数与现金金额应满足如下公式:
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总金额×该单个补偿义务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华瀚文化的股权比例
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该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该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所补偿现金金额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程序
2018年 5月 28日,联建光电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之
补偿相关事宜》的议案。2026年 6月 23日,联建光电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业绩承诺对应补偿
股份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建光电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内部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因各方对业绩补偿方案存在分歧,联建光电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1月
27 日作出的(2025)粤03 民初 212 号生效民事判决,风光无限投资应向联建光电交付股票 1,544,866股,瀚创世纪应向联建光电
交付股票 593,130 股,两企业合计应交付 2,137,996股,分别由联建光电以 1元回购并注销。
2026年 6月 8日,光无限投资、瀚创世纪分别出具《特定股东充分知晓并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业务的承诺函》,分别对补偿款中以
股份方式补偿的应补偿股份数 1,544,866 股、593,130 股予以确认,并同意由联建光电分别以 1 元回购并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的数量及价格已经联建光电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建光电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符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 03民初 212号生效
民事判决,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联建光电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内部审批程序、回购注销股票的数量及价格均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联建光电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46fbab08-e99c-4b1f-85f4-a3c6615d3a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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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9:11│联建光电(300269):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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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11: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通知于2026年6月20日以微信或书面送达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本次会议公司应参加会议董
事5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5名,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董事2人,参加通讯表决的董事3人。会议由董事长谭炜樑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与
会董事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对相关补偿义务人已确认的部分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bf3513e4-819d-471f-b612-103cf60fe8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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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9:02│联建光电(300269):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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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二区9栋B4座16楼VIP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
乔建荣女士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67人,代表股份89,536,08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05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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