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69 联建光电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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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7:36 │联建光电(30026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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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20 │联建光电(30026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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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20 │联建光电(30026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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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27 │联建光电(300269):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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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26 │联建光电(300269):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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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25 │联建光电(300269):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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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24 │联建光电(300269):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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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 │联建光电(300269):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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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 │联建光电(300269):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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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 │联建光电(300269):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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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7:36│联建光电(30026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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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前联调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2024)粤0306民诉前调52030号及(2024)粤0306民诉前调56194号为原告,(2024)粤0306民诉前调4
9074号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2024)粤0306民诉前调49074号的涉案金额为5,356.81万元;(2024)粤0306民诉前调52030号的涉案金额为2
,131.87万元;(2024)粤0306民诉前调56194号的涉案金额6,045.66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建光电”)及子公司深圳市联动户外广告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先行调解告知书(2024)粤0306民诉前调49074号、(2024)粤0306民诉前调52030号、(2024)粤0306
民诉前调56194号,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2024)粤0306民诉前调52030号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联动户外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李波、李涛、刘赟
2、诉讼请求
(1)判令李波、李涛连带向原告赔偿补偿款1,384.57万元,同时,两被告应以人民币1,384.5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0日起
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赔偿违约金;
(2)判令李涛、刘赟连带向原告赔偿补偿款140.26万元,同时,两被告应以人民币140.2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实
际支付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赔偿违约金,李波对本诉讼请求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暂计为2,131.87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20年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业绩补偿及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基于《和解协议书》相关条款的约定,
相关执行方已违约,公司就截至目前已逾期支付的款项对相关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2024)粤0306民诉前调56194号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李卫国、雷涛、宗仆、王鹏
2、诉讼请求
(1)判令李卫国、雷涛连带向原告赔偿补偿款人民币5,134.94万元,同时,两被告应以人民币5,134.9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
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判令所有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补偿款人民币85.78万元,同时,所有被告应以人民币85.7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应支付的金额暂计为6,045.66万元。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基于前期根据公司与标的公司北京远洋林格文化传媒交易对手方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等协议以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盈利预测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向补偿义务人追究其需承
担的补偿义务。
(三)(2024)粤0306民诉前调49074号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湖南巨翼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联动户外广告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爱普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原告、被告于2023年10月10日签署的《深圳市联动户外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南巨翼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
爱普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1,821,6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付股权转让款51,821,600元的利息损失(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计算,其中人民币25,910,800元自2023年10月13日起计算,人民币25,910,800元自2023年10月19日起计算,均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
(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80,000元;
以上合计为53,568,103.08元。
(5)依法判令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东登记回转手续(即:将原告持有的第三人89.8206
%股权变更至被告名下),并由第三人新的全体股东选聘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财务负责人;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根据原告起诉状,基于2023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深圳市联动户外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南巨翼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
京爱普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第三人北京爱普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以5,182.16万元的交易价格
转让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第三人停工停业消息,且通过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专业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假设有误,致
使原告以高昂的价格受让被告持有的第三人股权。现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与被告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
款,并承担有关违约责任。
4、其他相关说明
针对上述案件,公司与专业律师团队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剖析。公司将积极应对此次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声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先行调解告知书(2024)粤0306民诉前调49074号、(2024)粤0306民诉前调52030号、
(2024)粤0306民诉前调56194号;
2、相关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eb789872-5741-4c33-b9e6-a7658ae161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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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20│联建光电(30026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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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5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决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14:30 在深圳市宝
安区 68 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 2 楼一号会议室召开,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接受网络投票,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 至 2024 年 12 月 23 日 15:00 期间接受网络投票。详情请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9)。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21 人,代表股份 89,416,6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2838%。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83,649,3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23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0 人,代表股份 5,767,3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503%。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3,649,3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2335%。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0 人,代表股份 5,767,3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5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 320 人,代表股份5,767,3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50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乔建荣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7,776,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55%;反对 1,343,70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7%;弃权 29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3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4,12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585%;反对 1,343,70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987%;弃权 29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28%。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亮律师、何子楹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3/b87a56e5-29f7-4ff6-b49c-228c366cd6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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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20│联建光电(30026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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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 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在深圳市宝安区 68 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园四栋 2 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
贵公司董事乔建荣女士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23 日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合计 321 人,代表股份 89,416,68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838%。
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和视频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87,776,3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1655%;
反对 1,343,7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5027%;
弃权 296,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317%。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3/e933cea5-6bc3-4dd4-8dd1-c11d05ee01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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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27│联建光电(300269):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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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300269):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4/4fbd59d2-5677-4959-b196-b7527ddccd7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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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26│联建光电(300269):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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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12月4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
知于2024年11月29日以微信或书面送达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本次会议公司应参加会议董事
5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5名。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董事2人,参加通讯表决的董事3人。会议由董事长谭炜樑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4/0301f316-5dba-47a3-b866-0e58cf741b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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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25│联建光电(300269):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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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300269):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4/261ba2f5-1e2f-4629-be01-01d89b2263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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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24│联建光电(300269):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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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
②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4 年 12月 23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2 月 23 日
下午 15:00 期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股东在本公告公布的时间内,登录深交所交易系统或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
行表决。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18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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