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71 华宇软件 更新日期:2025-09-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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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9 │华宇软件(300271):廉洁从业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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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9 │华宇软件(30027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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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9 │华宇软件(30027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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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9 │华宇软件(30027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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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9 │华宇软件(30027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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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9 │华宇软件(30027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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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9 │华宇软件(300271):公司章程(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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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9 │华宇软件(300271):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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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7 │华宇软件(30027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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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7 │华宇软件(30027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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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9│华宇软件(300271):廉洁从业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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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300271):廉洁从业管理制度(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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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9│华宇软件(30027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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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
程序,提高提名委员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提名委员会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超过半数,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任命。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
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要求可
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
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第十四
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
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书面
传签等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
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
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
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四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
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
进行重新表决。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
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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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9│华宇软件(30027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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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
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超过半数。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考核,并对其薪酬提出建议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坚持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公司现在及未来发展、内外部公平,激励与约束并重
;
(三)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岗位价值为基础,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相关工作细则。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须报董事会批准。第十条 由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提供公司及受评人员的有关情况与资料,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准备工作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
)委员联名要求可召开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对委员会成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也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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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9│华宇软件(30027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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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
料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交所。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
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制度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会制定的其他制度、公司董事会日后制定的其他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
制定的其他制度、公司董事会日后制定的其他制度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如与本制度通过前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其他制度相冲突,或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以外的机构制定的其他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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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9│华宇软件(30027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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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30027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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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9│华宇软件(30027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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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30027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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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9│华宇软件(300271):公司章程(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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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300271):公司章程(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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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9│华宇软件(300271):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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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300271):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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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7│华宇软件(30027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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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无异议后,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
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郭颖先生
、赵晓明先生、谢熠女士、孙明东先生、程亮先生、刘懿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郭秀华女士、罗炜先生、
谢绚丽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候选人郭秀华女士、罗炜先生、谢绚丽女士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罗炜先生为会计专
业人士。根据相关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独立董事候选
人尚需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独立董事任期自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满六年之日止。上述董事候选人当选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的董事人数
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和职责。
公司对第八届董事会各位董事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4f7a52be-4819-4726-922c-6ece16fb05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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