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71 华宇软件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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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16:46│华宇软件(30027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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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10 月 29日、10 月 30 日连续 2 个交易日收盘价涨幅偏离
值累计超过 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相关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通过现场、通讯等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问询,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自查。现将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经核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于 2024年 10 月 26 日披露了《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
相关公告,相关公告披露了公司在相关报告期的经营情况等内容。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上述相关公告内容,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状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学目
前正在筹划权益变动事项,该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具体方案尚在商讨,能否最终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在筹划
阶段中已经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等工作。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此之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6.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
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
、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在定期报告等已披露文件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决策。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8a486f39-2584-4aa7-aeaf-b8bdccbe35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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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华宇软件(300271):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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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300271):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7273d5ad-53f9-4b82-a49b-1ffa7b6f74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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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华宇软件(30027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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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提
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
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及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及程序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审计委
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其中,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
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
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
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有效期内公司拟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等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
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应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在选聘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的审查,并在相关合同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
,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制定的
其他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制定的其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1e2f1572-0505-45d0-b1a0-2ca71f8e02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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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华宇软件(300271):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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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北京清华科技园科技
大厦 C 座 25 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公司于 10 月 19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三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樊娇娇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
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经审议、表决,形成了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监事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37ca919b-9fd5-4ac6-a358-8a25e1a472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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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华宇软件(30027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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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北京清华科技园科技
大厦 C 座 25 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公司于 10 月 19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应到董事八人,实到八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颖召集并主持。现场出席会
议的董事四人,为郭颖、谢绚丽、王琰、赵晓明;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四人,为王昀、罗炜、郭秀华、任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制定本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447bca74-0694-473c-a377-d8e742e732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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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华宇软件(300271):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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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24 日收到公司董事陈俊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在
公司股东单位工作变动,陈俊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陈俊先生原定董事任期为 2022
年 8 月 15 日至 2025 年 8 月 15 日。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陈
俊先生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其书面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尽快完成董事的补选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俊先生及其关联人均未持有公司股票,且不存在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陈俊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陈俊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a3c41791-f8cf-49bf-b6fc-3a08cb749b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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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15:56│华宇软件(300271):关于控股子公司溯源云(北京)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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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战略定位和实际经营需要,为进一步整合优化资源,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升经营质量,决定注销控股子公司溯源云(北京)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溯源云”)。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溯源云已完成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注销控股子公司事项不构成
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注销控股子公司事项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
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注销主体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溯源云(北京)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9HDPX6
3.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维修;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
心、PUE 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化用品、机械
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4.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陈京念
7.成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15 日
8.持股比例:公司持有溯源云 45%股权
9.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溯源云的总资产为 13.81 万元、净资产为 13.81万元;2023 年度营业收入为 0 万元,净利润为-
1.53 万元。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溯源云的总资产为 13.79 万元、净资产为 13.79万元;2024 年半年度营业收入为 0 万元,净利润
为-0.02 万元。(未经审计)
二、注销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与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食药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共同设立溯源云。溯源云设立
以来业务发展速度低于预期,未实现促进多方合作的成立初衷,自 2020 年起已暂停业务开展。公司基于战略定位和实际经营需要,
为进一步整合优化资源,提高资产运营效率,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升经营质量,经溯源云股东会同意,对溯源云进行了注销。
注销完成后,溯源云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其资产规模较小,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财务数据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注销控
股子公司事项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注销核准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8/360bf510-8bf8-4c56-a5fc-774f3e4c10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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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00:00│华宇软件(300271):2024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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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300271):2024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3/669e7a75-c651-40c0-9a0c-82cb5d20ee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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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00:00│华宇软件(300271):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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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300271):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2/76a26283-f01f-4bb7-abe4-8c3f5df37b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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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00:00│华宇软件(300271):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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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300271):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2/3e3e17f2-264d-4568-8642-906ed09f1f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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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00:00│华宇软件(300271):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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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
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
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
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
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
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十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
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依照本制度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
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
(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三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分管副总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首先进行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格式见附件一),
并通过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详见附件二)或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三)等必要方式,将有关保密要求告知外
部信息使用人。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保密承诺函》等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保留存档。
第十六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
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该信息
。
第十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知悉后第一
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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