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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75(梅安森)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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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275 梅安森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01 18:08 │梅安森(30027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12-01 18:08 │梅安森(300275):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 │2025-12-01 18:08 │梅安森(30027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11-13 18:32 │梅安森(300275):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 │2025-11-13 18:31 │梅安森(30027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1-13 18:29 │梅安森(300275):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11-13 18:29 │梅安森(30027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 ├─────────┼──────────────────────────────────────────────┤ │2025-11-13 18:29 │梅安森(30027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1月修订) │ ├─────────┼──────────────────────────────────────────────┤ │2025-11-13 18:29 │梅安森(30027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 │2025-11-13 18:29 │梅安森(30027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 └─────────┴──────────────────────────────────────────────┘ ─────────┬──────────────────────────────────────────────── 2025-12-01 18:08│梅安森(30027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梅安森(30027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1/b49be15d-7b1d-4411-b065-b18a99f63ac4.PDF ─────────┬──────────────────────────────────────────────── 2025-12-01 18:08│梅安森(300275):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安森”或“公司”)于 2025年 12 月 1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为一名,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同意选举刘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核实,刘航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1/cc5dcfe5-e359-4b2d-a5ec-0a8a18035a5c.PDF ─────────┬──────────────────────────────────────────────── 2025-12-01 18:08│梅安森(30027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梅安森(30027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1/d9e5d89b-ab5b-4369-853b-031e4f2ab3f2.PDF ─────────┬──────────────────────────────────────────────── 2025-11-13 18:32│梅安森(300275):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梅安森(300275):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e1046b6a-5e4e-4f95-85a5-46c596293a50.PDF ─────────┬──────────────────────────────────────────────── 2025-11-13 18:31│梅安森(30027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梅安森(30027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71818d5c-90e4-404b-97e9-cdf223a784f1.PDF ─────────┬──────────────────────────────────────────────── 2025-11-13 18:29│梅安森(300275):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梅安森(300275):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b6b318b2-4cf2-42c0-ad7e-c8ce177d4f4c.PDF ─────────┬──────────────────────────────────────────────── 2025-11-13 18:29│梅安森(30027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 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 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 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 职权。 第十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 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 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送达会议文件。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 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一节 聘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 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节 离职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 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 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f477ba78-3cae-4ce4-a374-3de62669ed7d.PDF ─────────┬──────────────────────────────────────────────── 2025-11-13 18:29│梅安森(30027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1月修订)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 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 十,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二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 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 者。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限制、 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 关规定,遵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维持控制权稳定。确有必要转让公司股权导致控制权变动的,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具有可行性,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炒 作股价,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是否存在 不得转让控制权的情形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转让。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 ,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平稳过渡。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三)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 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第十四条 媒体出现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者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 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 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 容,并由公司披露。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除应当履行第三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益变 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范与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40527d78-6f5d-4b49-aa88-718c17ed82a7.PDF ─────────┬──────────────────────────────────────────────── 2025-11-13 18:29│梅安森(30027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 梅安森(30027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1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f65abc17-b7cd-4b4c-968c-55657be90e41.PDF ─────────┬──────────────────────────────────────────────── 2025-11-13 18:29│梅安森(30027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员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完成 补选。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战略委员会共同推举一名委 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的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战略委员会提供初步可行性报告等相关 决策资料。 第十五条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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