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80 紫天科技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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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1:45│紫天科技(300280):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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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月 24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五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24 年 10月 29日在南通锻压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公司监事吴建锋、李刚、丁玉兰出席了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建锋主持,应到监事 3人,实到监事 3人,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监事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d0ec1870-c39c-439b-9a40-66cb43376a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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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0:36│紫天科技(300280):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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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
9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通知。本次应出席会议董事 5
名,实际出席董事 5 名,其中通过通讯表决董事 5 名。公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宋庆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董事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总结了 2024 年前三季度的经营管理情况,并编制了《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 年第三
季度报告》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65)于 2024 年 10 月 30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51559d3e-4b1d-4cd4-a101-c77bdd8383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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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0:35│紫天科技(300280):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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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 月 24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五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24年 10月 29日在南通锻压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公司监事吴建锋、李刚、丁玉兰出席了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建锋主持,应到监事 3人,实到监事 3 人,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
0%,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监事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e46ae982-4dc5-4505-9d37-8cfc8325fe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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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0:34│紫天科技(300280):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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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天科技(300280):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985b8fd9-7fa9-465c-8463-92eb49dc2f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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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紫天科技(300280):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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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立案告知书》(其中2024 年 9月 6日下发的编号:证监立案字 0262024012 号。2024 年 10月 25日下发的编号:证监立案字 026
2024013 号、证监立案字 0262024016 号、证监立案字 0262024017 号、证监立案字 0262024018 号、证监调查字 0262024220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涉嫌拒绝、阻碍执法,以及 LIXIANG(李想)、宋庆、李琳涉嫌拒绝、阻碍执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 LIXIANG(李想)、宋庆、李琳进行立案。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宜相关进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8310d80d-5fac-46df-a63e-3bae6861fd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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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7 00:01│紫天科技(300280):2024-10-27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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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月 6 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依法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2024年 10 月 25 日,因涉嫌拒绝阻碍
执法,中国证监会依法决定对你公司及你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宋庆、总经理李琳、财务总监 LIXIANG(李想)立案调查。
除上述两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外,你公司还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被福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福州
市公安局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后,办案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宋庆、李琳、LIXIANG(李想)等人,均未获回应。福建证
监局已将上述事项明确告知你公司,并要求你公司立即就该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予以
公告。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规定,立即就你公司被福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你公司未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本所将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并视案件调查情况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2CE79AB713FD755AE417E733E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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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21:34│紫天科技(30028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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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紫天传媒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
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决议于 2024 年 9月 24 日下午 14:00 开始,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福晟钱隆广场 2705 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
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下午 14:00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福晟钱隆广场 2705 单元
公司会议室现场如期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
授权委托书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29,97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4980%。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77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972,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99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7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972,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9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27
7人,代表股份 972,3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5999%。
综上,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7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0,9
51,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0980%,其中中小投资者 27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72,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9
99%。
4.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
员。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和确认,在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30,715,5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82%;反对:153,5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959%;弃权:8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26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36,5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5.7482%;反
对:153,5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7873%;弃权:8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645%。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一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4/11efab38-fd0f-40fb-8697-46e0141605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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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21:32│紫天科技(30028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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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天科技(30028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4/6f969c02-4504-4672-b16a-cec1803f4c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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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00:00│紫天科技(300280):2024-09-07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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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依法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并于 2024 年 9 月 6日向你公司下发《调查通知书
》和《立案告知书》。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属于应当立即披露
的重大事件。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立即就你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相关事项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
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1CA6113E83FC7023184197BF8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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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 00:00│紫天科技(300280):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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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天科技(300280):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9/d21ad9d6-9791-4d04-a6c9-beeccfd6a6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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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 00:00│紫天科技(300280):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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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
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
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所审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若存在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的情形,其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发表
独立意见、表决的,其发表的独立意见、表决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30/c78f17c1-b0c0-4c52-9a0c-bec0dd4b0ff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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