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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84(苏交科)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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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284 苏交科 更新日期:2024-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3 00:00│苏交科(300284):2024年一季度报告 ─────────┴──────────────────────────────────────────────── 苏交科(300284):2024年一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3/dfd20894-7139-4374-be4d-8dd9204f2de5.PDF ─────────┬──────────────────────────────────────────────── 2024-04-23 00:00│苏交科(300284):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苏交科(300284):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2/a2d03c57-eff5-46e2-a5d2-848db1500ea8.PDF ─────────┬──────────────────────────────────────────────── 2024-04-23 00:00│苏交科(300284):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 发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会议由公 司监事会主席刘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具体内容详 见巨潮资讯网同日披露的《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备查文件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2/de25b14c-9394-4560-a3a4-2d395e65fc28.PDF ─────────┬──────────────────────────────────────────────── 2024-04-16 00:00│苏交科(300284):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以及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增补新的委员。 独立董事因触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对被提名人有关资料的搜集,执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以及负责提供公 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负责拟定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惩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六)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七)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根据董事会决定须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的人选范围是: (一)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聘任的各类专家顾问; (四)董事会认为须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的其他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包括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三)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须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召集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提名与薪酬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人员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 知期限要求。召开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和信息,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必须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 述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6/f851a808-0ee7-491e-a0df-2c789054db4b.PDF ─────────┬──────────────────────────────────────────────── 2024-04-16 00:00│苏交科(30028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 苏交科(30028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6/6fbc3869-78d5-4895-90ab-d9b62e6dae06.PDF ─────────┬──────────────────────────────────────────────── 2024-04-16 00:00│苏交科(300284):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 苏交科(300284):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6/e2505726-f205-4040-bc3d-71bc7ae34725.PDF ─────────┬──────────────────────────────────────────────── 2024-04-16 00:00│苏交科(30028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增补新的委员。 独立董事因触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 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听取内部审计部门 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召开审计委 员会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 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资料 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6/0886d8e9-e4c5-463f-8c1a-a408adafac4d.PDF ─────────┬──────────────────────────────────────────────── 2024-04-16 00:00│苏交科(300284):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汉玉) ─────────┴──────────────────────────────────────────────── 苏交科(300284):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汉玉)。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6/a5f0aae5-8d96-4963-8c83-e1685c7188ed.PDF ─────────┬──────────────────────────────────────────────── 2024-04-16 00:00│苏交科(30028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 苏交科(30028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6/c86b9f44-a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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