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87 飞利信 更新日期:2025-06-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5-30 16:28 │飞利信(300287):2025-023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
├─────────┼──────────────────────────────────────────────┤
│2025-05-23 18:13 │飞利信(300287):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5-23 18:13 │飞利信(30028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4-28 20:16 │飞利信(300287):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4-28 18:51 │飞利信(300287):2025年一季度报告 │
├─────────┼──────────────────────────────────────────────┤
│2025-04-28 18:51 │飞利信(300287):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4-28 18:50 │飞利信(300287):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4-26 10:27 │飞利信(300287):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
├─────────┼──────────────────────────────────────────────┤
│2025-04-26 03:24 │飞利信(300287):关于举行2024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
├─────────┼──────────────────────────────────────────────┤
│2025-04-26 03:24 │飞利信(300287):关于聘任内审部负责人的公告 │
└─────────┴──────────────────────────────────────────────┘
─────────┬────────────────────────────────────────────────
2025-05-30 16:28│飞利信(300287):2025-023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
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告《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2025年5月29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青岛市市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合同纠纷一案
的《民事判决书》【(2025)鲁民终 434 号】,现将该诉讼及其他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序号 合同纠纷 判决金额(万元) 案件进展
1 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 7,591.92 二审维持原判,若届时未收到回款
青岛市市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公司将申请强制执行
注1)
2 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 6,174.20及利息 强制执行中
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
注2)
3 北京华星诚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1,957.19及利息 一审判决天云动力支付华星诚仪工
诉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程款1,957.19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审维持原判
4 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 555.56 已回款
诉北京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
5 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陕 460.12 二审判决已出,强制执行中
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6 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 716.36 已调解
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注1: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市北区发展和改革局一案一审判决青岛市市北区发展和改革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飞利信电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租 赁 费 75,919,193.74 元 , 二 审维持原判,若届时未收到回款,公司将申
请强制执行。
注2: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 一 案一审判决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十日内支付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61,741,952. 44元及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退还北京飞利信
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000,000元及利息;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就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嘉会城项目
中所承建的工程在61,741,952. 44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其他事项
公司将积极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报备文件
1 、民事判决书(2025)鲁民终 434 号
2、民事判决书(2022)苏民终811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30/2fca55c5-6b12-41c6-a86f-3aa96206f083.PDF
─────────┬────────────────────────────────────────────────
2025-05-23 18:13│飞利信(300287):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
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91 人,代表公司股份163,133,3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366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7,784,7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2966%。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8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5,348,5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94%。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885 人,代表公司股份 42,973,8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41%。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杨振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160,531,5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51%;反对票为2,219,3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604%;弃权票为382,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40,372,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9456%;反对票为2,219,30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1643%;弃权票为38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901%。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160,446,8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2%;反对票为2,293,4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058%;弃权票为393,1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40,287,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7485%;反对票为2,293,40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3367%;弃权票为39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9147%。
3、《<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为160,464,5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40%;反对票为2,238,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722%;弃权票为430,3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40,305,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7897%;反对票为2,238,50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2090%;弃权票为4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13%。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160,220,1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2%;反对票为2,365,7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502%;弃权票为547,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40,060,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2210%;反对票为2,365,70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5050%;弃权票为5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2740%。
5、《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票为160,014,4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81%;反对票为2,558,9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686%;弃权票为560,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9,854,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7423%;反对票为2,558,90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545%;弃权票为5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031%。
6、《关于公司 2024 年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票为159,506,1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65%;反对票为3,202,3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9630%;弃权票为424,9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9,346,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5595%;反对票为3,202,30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4517%;弃权票为4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9887%。
7、《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为160,346,0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14%;反对票为2,31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191%;弃权票为472,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40,186,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5140%;反对票为2,315,10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3872%;弃权票为47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988%。
8、《关于确定公司董事 2025 年薪酬的议案》
同意票为159,730,4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40%;反对票为2,816,1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263%;弃权票为586,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9,570,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0815%;反对票为2,816,10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5531%;弃权票为58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655%。
9、《关于确定公司监事 2025 年薪酬的议案》
同意票为159,672,3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84%;反对票为2,871,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600%;弃权票为589,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9,512,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9463%;反对票为2,871,20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6813%;弃权票为58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725%。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
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
─────────┬────────────────────────────────────────────────
2025-05-23 18:13│飞利信(30028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9 层多媒体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杨振华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 到 9:25,9:30 到 11
: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 9:15 到 15:00 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91 人,代表股份163,133,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66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47,784,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66%。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82 人,代表股份 15,348,5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94%。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885 人,代表股份 42,973,8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41%。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531,5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51%;反对2,21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4%;弃权3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372,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456%;反对2,21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43%;弃权3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01%。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446,8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2%;反对2,29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8%;弃权3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287,3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85%;反对 2,293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67%;弃权 39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47%。
3、《<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464,5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40%;反对2,23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2%;弃权4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305,0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897%;反对 2,238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90%;弃权 43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3%。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220,1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2%;反对2,36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2%;弃权5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6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060,6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210%;反对 2,365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50%;弃权 54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3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40%。
5、《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14,4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81%;反对2,55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6%;弃权5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854,9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423%;反对2,558,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45%;弃权5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1%。
6、《关于公司2024年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506,1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65%;反对3,20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0%;弃权4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346,6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95%;反对 3,202
,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17%;弃权 4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87%。
7、《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346,0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14%;反对2,3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1%;弃权47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186,5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140%;反对 2,315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72%;弃权 47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88%。
8、《关于确定公司董事 2025 年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730,4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40%;反对 2,81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63%;弃权 58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570,9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815%;反对 2,816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31%;弃权 58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55%。
9、《关于确定公司监事 2025 年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672,3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84%;反对 2,871,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00%;弃权 58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512,8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463%;反对 2,871
,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13%;弃权 58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4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2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律师、王晓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
六、备查文件
1、202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a4d97c87-db40-4563-a95d-f285b2110054.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