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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91(华录百纳)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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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291 百纳千成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15 20:44 │百纳千成(30029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5 20:44 │百纳千成(300291):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5 20:44 │百纳千成(300291):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5 20:44 │百纳千成(300291):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 │2025-12-15 20:44 │百纳千成(30029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5 20:44 │百纳千成(300291):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5 20:44 │百纳千成(300291):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5 20:44 │百纳千成(300291):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5 20:44 │百纳千成(30029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12-15 20:44 │百纳千成(300291):百纳千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 2025-12-15 20:44│百纳千成(30029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百纳千成(30029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9892b680-2bd0-4708-956a-d9f9acc96165.PDF ─────────┬──────────────────────────────────────────────── 2025-12-15 20:44│百纳千成(300291):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管理,确保公司董事会有序运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 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等董事离任的情形 。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和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离职包含情形: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三)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辞任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 任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但存在本制度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辞任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公司 披露董事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 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公司股东会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 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 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 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 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 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给予拟解任董事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离职后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 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 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第十三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 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 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 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b850db91-3194-4166-af5e-0241ebd5b9da.PDF ─────────┬──────────────────────────────────────────────── 2025-12-15 20:44│百纳千成(300291):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百纳千成(300291):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eda99fd1-ecb7-4171-ba37-138e55916dc0.PDF ─────────┬──────────────────────────────────────────────── 2025-12-15 20:44│百纳千成(300291):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优化董事 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并提 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及以上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补足新的委员人数。在提名委员会 委员人数达到规定最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召开会议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快递、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短信以及即时通讯工具等会议通知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电子通信方式、书面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 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 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行召集人职责。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采用现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签字表决、电子邮件表决、通讯表决等 。委员通过电话、视频等电子通信方式参加会议,在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可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应在会后尽快履 行书面签字手续。委员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其在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结果相一致。 采用书面方式召开会议时,应当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会议通知、议案材料等相关文件送达每一位委员。 委员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将书面表决意见通过前述方式送达会议主持人。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已达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就该等事项作出决定的法定人数,则形成会议决议。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不适宜采用书面方式 进行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不应采用此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含本数,“低于”、“过”不包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06fd888a-f1a4-47a5-b9be-d380dccaec0a.PDF ─────────┬──────────────────────────────────────────────── 2025-12-15 20:44│百纳千成(30029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百纳千成(30029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0a7e5ace-8f03-4bca-bb30-da4ba66df482.PDF ─────────┬──────────────────────────────────────────────── 2025-12-15 20:44│百纳千成(300291):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 百纳千成(300291):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dcdfaa29-0c2a-4a54-983b-68dff5212ed4.PDF ─────────┬──────────────────────────────────────────────── 2025-12-15 20:44│百纳千成(300291):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和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未经授权,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 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 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八条 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 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与受益人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 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 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或救助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践行企业发展使命等需要履行社会责 任所需要的捐赠。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 捐助的个人或其他组织。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 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 构和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组织。对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就公司对外捐赠事宜进行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作出 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外捐赠的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实施; (二)对外捐赠的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且不超过 4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对外捐赠的金额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经股东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单位/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 析,经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 接程序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司应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管理,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 露程序,经相关程序审议批准后方可捐赠。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执行情况,核验公司对外捐赠取得的合规收据或确认报告,并妥 善归档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49922abc-c514-4d39-8705-7ccb4ad5f486.PDF ─────────┬──────────────────────────────────────────────── 2025-12-15 20:44│百纳千成(300291):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 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勤勉尽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为具体执行监管负 责人,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 作。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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