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92 吴通控股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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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18:30 │吴通控股(300292):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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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16:16 │吴通控股(300292):2024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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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17:48 │吴通控股(300292):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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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17:48 │吴通控股(300292):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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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17:48 │吴通控股(30029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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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17:48 │吴通控股(300292):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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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9:44 │吴通控股(300292):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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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9:32 │吴通控股(30029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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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9:32 │吴通控股(30029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吴通控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 │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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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7:34 │吴通控股(300292):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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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18:30│吴通控股(300292):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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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沈伟新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
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2024 年 12 月 3 日,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
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其中:公司董事、总裁张建国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
不超过 2,5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0.19%;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沈伟新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228,075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0.02%。具体内容详见上述相关公告。
2025 年 1 月 16 日,公司收到了张建国先生、沈伟新先生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张建国先生、沈伟
新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应当披露减持股份实施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元/股) (股) (%)
张建国 董事、总裁 集中竞价 2025.01.14 5.09 900,000 0.07%
2025.01.15 5.15 600,000 0.04%
2025.01.16 5.20 1,000,000 0.07%
小计 2,500,000 0.19%
沈伟新 董事、副总裁 集中竞价 2025.01.14 5.06 222,300 0.02%
兼财务总监 2025.01.16 5.20 5,000 0.00%
小计 227,300 0.02%
合计 2,727,300 0.20%
二、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计划完成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 (%)
张建国 合计持有股份 10,000,000 0.75% 7,500,000 0.5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500,000 0.19% 0 0.00%
高管锁定股 7,500,000 0.56% 7,500,000 0.56%
沈伟新 合计持有股份 912,300 0.07% 685,000 0.0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28,075 0.02% 775 0.00%
高管锁定股 684,225 0.05% 684,225 0.05%
注:1、若上述所有表格中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2、张建国先生本次减
持股份来源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沈伟新先生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以及前述
股份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张建国先生及沈伟新先生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减持
的情形。
2、张建国先生及沈伟新先生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张建国先生及沈伟新先生
实际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减持时间、减持股数等均符合已披露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
号:2024-056),张建国先生、沈伟新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
3、张建国先生及沈伟新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
构和持续经营。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张建国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2、沈伟新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6/e72f90ed-778b-40ba-a08b-bf94c3aa8b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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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16:16│吴通控股(300292):2024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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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盈利:9,200.00 万元 ~ 11,200.00 万元 盈利:2,525.53 万元
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上升:264.28% ~ 343.4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盈利:10,200.00 万元 ~ 12,200.00 万元 盈利:2,855.14 万元
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上升:257.25% ~ 327.30%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进行了预沟通。由于 2024 年度财务
报表的年末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立信表示无法判断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可能与公司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24 年公司深入贯彻“优化提质”,在聚焦经营本质的基础上,着力优化过程管控及资源配置,有效驱动各子公司不断改进各
项经营举措,从而全面提高了集团整体经营质量,使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得以显著提升,双轮驱动战略成效加快显现。
以汽车电子产品为代表的电子制造业务牢牢把握新质生产力带来的产业机遇,坚定围绕品质与效率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扩大
与新能源汽车战略客户的合作规模,并持续改善客户结构与业务结构,相关业务收入及利润实现了较大增长。
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进一步巩固在金融市场的领先地位,不断强化业务与服务创新,与核心客户的战略合作稳步推进,相关业务收
入及利润实现了较大增长。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2、公司将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具体数据。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董事会关于本期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3/accbc084-4fc6-45a9-b73b-211fef4b79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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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17:48│吴通控股(300292):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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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300292):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1/548d020d-8387-4e17-b90d-4704962a94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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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17:48│吴通控股(300292):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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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
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组织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
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及投资部负责舆情信息的监测和采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
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及投资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
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在不违反
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
(三)客观公正、增强信任。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有关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公司证券及投资部,必要时可直接报告董事
会秘书;公司证券及投资部对本部门监测到的以及各配合部门上报的舆情信息核实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当
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及投资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证券及投资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
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
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公开的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
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
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
人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
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如与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1/697e8989-718d-49b2-aab6-ffc3867a52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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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17:48│吴通控股(30029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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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以书面
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1日上午 10:00 时以通
讯表决的形式召开。公司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7 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万卫方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
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舆情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1/ed496454-f48c-4baa-8b8e-ddce0ccaf3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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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17:48│吴通控股(300292):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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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300292):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1/1ba42470-695b-49c8-b370-d684e7b9ae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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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9:44│吴通控股(300292):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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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10,0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75%)的董
事、总裁张建国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4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5 年 3月 24日),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19%)。
2、持有本公司股份 912,3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7%)的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沈伟新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4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
股份不超过 228,07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2%)。
近日,公司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建国先生及沈伟新先生递交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
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张建国先生、沈伟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总数(股) 持股总数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
(%)
张建国 董事、总裁 10,000,000 0.75%
沈伟新 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912,300 0.07%
合 计 - 10,912,300 0.81%
注: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张建国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时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减持(即2024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
其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数量和比例: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 2,5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 0.19%(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发生变动的,计划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但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6、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确定;
7、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张建国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8、张建国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
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沈伟新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以及前述股份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减持(即2024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
其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数量和比例: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 228,075 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 0.02%(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发生变动的,计划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但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6、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确定;
7、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沈伟新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8、沈伟新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
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在减持期间内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
定性,也存在是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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