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293 蓝英装备 更新日期:2025-11-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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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7:12 │蓝英装备(300293):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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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2 │蓝英装备(30029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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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2 │蓝英装备(30029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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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34 │蓝英装备(30029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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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34 │蓝英装备(30029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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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34 │蓝英装备(30029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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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34 │蓝英装备(30029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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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34 │蓝英装备(30029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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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34 │蓝英装备(30029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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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34 │蓝英装备(30029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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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7:12│蓝英装备(300293):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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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英装备(300293):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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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2│蓝英装备(30029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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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
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
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
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5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202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1月 7日(星期五)下午 13:00在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产业区东区飞云路 3号三楼 306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郭洪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1月 7日上午 9:15 至 9:25、9:30至 11:30和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1月 7日 9:15至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
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39 名,代表股份 169,640,141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50.1244%(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38,438,106股)。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 1:《关于续聘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4:《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规则制度的议案》
子议案 4.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子议案 4.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子议案 4.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子议案 4.04: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子议案 4.05: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子议案 4.06: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
子议案 4.07: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子议案 4.08: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子议案 4.09: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子议案 4.10: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述议案中的议案 3、子议案 4.01、子议案 4.02、子议案 4.10 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其中议案 3、子议案 4.01、子议案 4.02、子议案 4
.10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其余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
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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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2│蓝英装备(30029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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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英装备(30029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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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34│蓝英装备(30029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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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沈阳
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工作所在地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六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不领取董事津贴;同时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
,根据其在公司具体任职管理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发放,不领取董事津贴。第七条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
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实行津贴制度。上述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工作所在地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目标作为绩效薪酬的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工作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
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工作所在地的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
,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工作所在地的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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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34│蓝英装备(30029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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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讨论公司重大事项,以在董事会中更好地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负责研究讨论公司运营情况与重大事项,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召开公司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非独立董事的列席人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对其表决结果
及发表意见承担责任。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和弃权。对专门会议审议事项
提出反对或者弃权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所议事项的个人意见及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自行发出会
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也可委托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情况紧急时,可临时通
知,但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或自行召集人;
(五)独立董事审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快捷通知方式的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三)项内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事先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
独立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
材料。原则上应当不迟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天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成员以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只要现场与会成员能听清
其发言,并进行交流,所有参会成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
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经全部独立董事(包括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公司其
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除独立董事和记录人员之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公司其他人员不得在
场或以任何形式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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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34│蓝英装备(30029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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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以及《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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