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01 *ST长方 更新日期:2025-06-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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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32 │*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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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32 │*ST长方(300301):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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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32 │*ST长方(300301):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深交所纪律处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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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7:16 │*ST长方(300301):关于对长方集团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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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7:02 │*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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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7:17 │*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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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7:57 │*ST长方(300301):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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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19:24 │*ST长方(300301):长方集团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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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19:24 │*ST长方(30030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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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9:27 │*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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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32│*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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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df4bd46c-95c0-4062-b430-354201e302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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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32│*ST长方(300301):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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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2,466,666.78元
4、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合并报表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
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0309民初15960号案《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受理基本情况
1、原告:深圳市福民富康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
2、被告: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3、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4、立案时间:2025年3月13日
5、案号:(2025)粤0309民初15960号
6、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未付费用,共计人民币11,853,980.74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未付费用而产生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92,699.04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A13栋厂房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欠付费用,共计人民币2,174,06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A13栋厂房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欠付费用而产生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695,902元
;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A2栋厂房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欠付费用,共计人民币193,200元;
(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A2栋厂房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欠付费用而产生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28,440元;
(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 A10、A11、A12及B4、B5、B6 栋宿舍2018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欠付费用,共计人民币1,3
07,550元;
(8)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A10、A11、A12及B4、B5、B6 栋宿舍2018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欠付费用而产生的违约金
,共计人民币2,222,835元;
(9)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98,000元;
(10)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诉讼请求(1)-(9)项总计22,466,666.78元。
(二)案件基本情况
子公司康铭盛承租富康公司物业作为办公生产用房,根据双方于2022年7月7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物业地址位于龙华区福城
街道福民社区观澜人民路221号富康工业园,承租范围共8栋物业,租期5年。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部分房屋退租及租金具体支付
金额未能协商一致,富康公司主张康铭盛欠付其租金及违约金,遂诉至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4.62万元,占
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合并报表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此次诉讼案
件未对康铭盛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四、其他说明
1、2023年4月,康铭盛承租富康公司的物业园区因市政道路施工,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导致部分厂房无法正常使用,故康铭盛根据
法律规定行使法定权利向富康公司通知自2023年4月30日起解除部分厂房租赁合同,同时康铭盛已于解除日前将上述物业搬空并退租
至富康公司,富康公司也已签收康铭盛申请退租的报告及通知函。
2、康铭盛退租部分厂房后未再使用该部分已退租的厂房,但富康公司自2023年4月30日起仍持续要求康铭盛支付包含已退租厂房
在内的全部房屋租金,康铭盛要求富康公司明确扣除已退租厂房租金,富康公司就此未与康铭盛达成一致。
3、双方协商过程中,康铭盛于 2025年 1月 21日向富康公司支付租金8,774,302.53元;自2022年6月至今,康铭盛累计支付租金
达20,657,583.23元。
4、富康公司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超过法律规定上限及其实际损失,康铭盛将积极应诉并向法院提出部分厂房租赁关
系已经解除的反诉请求,已解除租赁关系的厂房自解除日不应再计算房屋租金及违约金。
5、公司将持续跟进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15272b42-2068-4e06-aa14-b88b3e7af6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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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32│*ST长方(300301):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深交所纪律处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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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300301):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深交所纪律处分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3d9f2b2f-1789-4aa3-955d-bbcb4a4a1e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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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7:16│*ST长方(300301):关于对长方集团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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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长方集团总部大楼一层;
李迪初,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
聂卫,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彭立新,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肖业芳,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国内事业部总监;
王敏,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志刚,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江玮,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梁涤成,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饶奋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方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 年 4月,长方集团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李迪初等人持有的深圳市康铭盛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方集团康
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60%股权。康铭盛纳入长方集团合并报表范围。
2020 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费用 797.78 万元,虚增利润 797.78 万元,占长方集团 2020 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4.90
%;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 1.48 亿元,占长方集团披露 2020年末总资产的 5.4%,净资产的 12.80%。2021 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
产生的销售费用 548.73 万元,虚增利润 548.73 万元,占长方集团 2021 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02%;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58
亿元,占长方集团披露 2021 年末总资产的 9.31%,净资产的20.12%。康铭盛上述行为导致长方集团披露的 2020 年、2021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长方集团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2 —
规则(2020 年 12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长方集团时任副董事长、康铭盛时任执行董事李迪初,负责康铭盛全面经营管理,直接分管财务部、国内事业部等财务造假实施
部门,负责销售返利事项,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康铭盛时任总经理聂卫、时任财务总监彭立新、时任国内事业部总监肖业芳,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长方集团时任董事长王敏,时任总经理刘志刚,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江玮,时任董事梁涤成,时任副总经理饶
奋明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月修订)》第 1.4 条、第 5.
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
0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李迪初给予公开认定五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李迪初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李迪初,长方集团康铭
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聂卫,时任财务总监彭立新,时任国内事业部总监肖业芳,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
事长王敏,时任总经理刘志刚,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江玮,时任董事梁涤成,时任副总经理饶奋明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长方集团、李迪初、聂卫、彭立新、肖业芳、王敏、刘志刚、江玮、梁涤成、饶奋明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长方集团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
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月 26日— 4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7B069A0DB3FE0DF019DC057C5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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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7:02│*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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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30/994e4b70-f526-48aa-8af9-2aa42833ca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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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7:17│*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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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近日,公司已完成章程备案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登记信息如下
:
名称: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62228B
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涛祥
成立日期:2005 年 05 月 30 日
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长方集团总部大楼一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6/b43d4477-8850-445b-92f1-f4d5e4bafc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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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7:57│*ST长方(300301):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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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方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52民
终27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司因与深圳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旗源”)、普宁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宁
华旗源”)、邓辉斌存在服务合同纠纷,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
024)粤528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华旗源、普宁华旗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长方集团服务款项6,315.9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款
项为基数,自2024年4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2)驳回原告长方集团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
2、公司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邓辉斌对深圳华旗源欠付长方集团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深圳华旗源、普宁华旗源、邓辉斌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52民终272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7,598.10元,由长方集团负担(已预交)。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4.62万元,占
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中6,315.96万元服务款项以前会计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拟对一审、二审已判定的深圳华旗源、普宁华旗源应向公司支付的6,315.96万元服务款项及利息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因申请强制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52民终272号《民事判决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6/b1c24aa9-0101-480c-b52a-03cbff8c6e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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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19:24│*ST长方(300301):长方集团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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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百瑞”)接受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百瑞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百瑞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百瑞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百瑞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
、贵公司所提供给百瑞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
由贵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2025年3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予以公说明。其中,通知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不含会
议召开当日)。
2025年4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称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7日收到股
东共青城长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函》,为提高决策效率,共青城长方提议将《关于投资性
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
2025年4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后)》公告,重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予以说明。
经百瑞律师验证,共青城长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持有贵公司3.15%的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
,共青城长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提出临时议案,其向贵公司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0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贵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已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且公
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5年5月9日下午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人民路221号B5栋一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百瑞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代表贵公司股份40,398,76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81%
。
经百瑞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09名,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275,870,53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42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6,269,298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108%。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百瑞律师。
百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百瑞律师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贵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股东共青城长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提出的临时议案《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有关
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关于 2024 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9 《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企业申请授信或借款额度并提供资
产抵押及预计担保额度、开展票据池/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10 《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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