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01 ST长方 更新日期:2025-07-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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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7:37 │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任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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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52 │*ST长方(300301):关于对深交所202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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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ST长方(300301):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 │
│ │牌、变更公司简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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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ST长方(300301):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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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ST长方(300301):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二)回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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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6:47 │*ST长方(300301):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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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32 │*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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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32 │*ST长方(300301):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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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32 │*ST长方(300301):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深交所纪律处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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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7:16 │*ST长方(300301):关于对长方集团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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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7:37│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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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江玮先生的辞任报告。
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江玮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副总经理职务。辞任后,江玮先生仍在公司担任董事等职务。
江玮先生上述职务原定任期至 2026 年 12 月 28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玮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0 万股,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 261.59 万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68%。江玮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属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股,
江玮先生辞任后,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
江玮先生的辞任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任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尽快完成董事会秘书聘任工作。公司董事会对江玮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
谢!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公司董事长吴涛祥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吴涛祥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期间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55-82828966
联系邮箱:ir@cfled.com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人民路 221 号富康工业区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2/8dc0e06c-f09e-485b-bb24-77a7c973b2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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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52│*ST长方(300301):关于对深交所202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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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300301):关于对深交所202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0/b7baf7e7-5de1-49cc-be6a-0c11fd65db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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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ST长方(300301):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
│变更公司简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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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票将于 2025 年 7 月 10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2、公司股票将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星期五)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因公司内部控
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证券简称由“*ST 长方”变更为“ST 长方”,股票代码仍为“300301
”,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20%。
3、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2025〕1 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但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5 年 1 月 13 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股票代码、涨跌幅及股票停复牌安排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简称:由“*ST长方”变更为“ST长方”
3、股票代码:300301
4、股票停复牌安排: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7月10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2025年7月11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
5、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5年7月11日;
6、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20%。
二、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6日
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1、大华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
0年12月修订)》9.4条第四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6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 号。根据该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2020、20
21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关于其他风险警示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1月13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三、撤销相关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2023 年 4 月 27 日,中兴财光华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 2021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
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3)第 225006 号),同时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中关于“财务类强制退市”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逐项
核查并确认公司不存在应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故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关于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暨变更股票简称的申请》。深圳
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同意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二)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024 年 4 月 25 日,中兴财光华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影
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4)第 225011 号),同时对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形进行了逐项核查
并确认公司不存在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故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因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情形的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 7月 9日同意撤销因公司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实施的其他风险警
示。
(三)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 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
的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0 年、2021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关于其他风险警示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5 年 1 月 13 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
公司已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追溯更正并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
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 号),公司将在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相关撤销其他风险警
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四、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部分其他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7月10日停牌1天,于2025年7月11日起复牌并撤销
退市风险警示及因公司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并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
称由“*ST长方”变更为“ST长方”,股票代码仍为“300301”,股票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20%。
五、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
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关人员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问询。
1、联系电话:0755-82828966
2、电子邮箱:ir@cfled.com
3、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人民路221号B5栋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e39725da-edfb-4901-9520-a98c7459db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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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ST长方(300301):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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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300301):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bcf7dd44-a5b1-453a-a00f-7ac4351c44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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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ST长方(300301):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二)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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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300301):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二)回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b0359ea7-2189-41a2-badd-e7ef5a6df5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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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6:47│*ST长方(300301):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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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方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52民
监3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司因与深圳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旗源”)、普宁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宁
华旗源”)、邓辉斌存在服务合同纠纷,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
024)粤528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华旗源、普宁华旗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长方集团服务款项6,315.9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款
项为基数,自2024年4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2)驳回原告长方集团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
2、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邓辉斌对深圳华旗源欠付长方集团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深圳华旗源、普宁华旗源、邓辉斌承担。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5)粤52民终272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二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7,598.10元,由长方集团负担(已预交)。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7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52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关于公司与深圳华旗源、普宁华旗源及
邓辉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52民终2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广东省揭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
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4.62万元,占
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中6,315.96万元服务款项以前会计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鉴于该诉讼案件被法院裁
定再审,再审程序尚未作出判决结果,公司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52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2/cb2abe33-ff3e-4f31-8504-71845a78dd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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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32│*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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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df4bd46c-95c0-4062-b430-354201e302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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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32│*ST长方(300301):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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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2,466,666.78元
4、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合并报表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
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0309民初15960号案《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受理基本情况
1、原告:深圳市福民富康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
2、被告: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3、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4、立案时间:2025年3月13日
5、案号:(2025)粤0309民初15960号
6、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未付费用,共计人民币11,853,980.74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未付费用而产生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92,699.04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A13栋厂房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欠付费用,共计人民币2,174,06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A13栋厂房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欠付费用而产生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695,902元
;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A2栋厂房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欠付费用,共计人民币193,200元;
(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A2栋厂房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欠付费用而产生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28,440元;
(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 A10、A11、A12及B4、B5、B6 栋宿舍2018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欠付费用,共计人民币1,3
07,550元;
(8)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A10、A11、A12及B4、B5、B6 栋宿舍2018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欠付费用而产生的违约金
,共计人民币2,222,835元;
(9)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98,000元;
(10)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诉讼请求(1)-(9)项总计22,466,666.78元。
(二)案件基本情况
子公司康铭盛承租富康公司物业作为办公生产用房,根据双方于2022年7月7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物业地址位于龙华区福城
街道福民社区观澜人民路221号富康工业园,承租范围共8栋物业,租期5年。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部分房屋退租及租金具体支付
金额未能协商一致,富康公司主张康铭盛欠付其租金及违约金,遂诉至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4.62万元,占
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合并报表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此次诉讼案
件未对康铭盛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四、其他说明
1、2023年4月,康铭盛承租富康公司的物业园区因市政道路施工,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导致部分厂房无法正常使用,故康铭盛根据
法律规定行使法定权利向富康公司通知自2023年4月30日起解除部分厂房租赁合同,同时康铭盛已于解除日前将上述物业搬空并退租
至富康公司,富康公司也已签收康铭盛申请退租的报告及通知函。
2、康铭盛退租部分厂房后未再使用该部分已退租的厂房,但富康公司自2023年4月30日起仍持续要求康铭盛支付包含已退租厂房
在内的全部房屋租金,康铭盛要求富康公司明确扣除已退租厂房租金,富康公司就此未与康铭盛达成一致。
3、双方协商过程中,康铭盛于 2025年 1月 21日向富康公司支付租金8,774,302.53元;自2022年6月至今,康铭盛累计支付租金
达20,657,583.23元。
4、富康公司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超过法律规定上限及其实际损失,康铭盛将积极应诉并向法院提出部分厂房租赁关
系已经解除的反诉请求,已解除租赁关系的厂房自解除日不应再计算房屋租金及违约金。
5、公司将持续跟进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15272b42-2068-4e06-aa14-b88b3e7af6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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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32│*ST长方(300301):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深交所纪律处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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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300301):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深交所纪律处分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3d9f2b2f-1789-4aa3-955d-bbcb4a4a1e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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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7:16│*ST长方(300301):关于对长方集团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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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长方集团总部大楼一层;
李迪初,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
聂卫,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彭立新,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肖业芳,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国内事业部总监;
王敏,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志刚,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江玮,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梁涤成,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饶奋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方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 年 4月,长方集团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李迪初等人持有的深圳市康铭盛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方集团康
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60%股权。康铭盛纳入长方集团合并报表范围。
2020 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费用 797.78 万元,虚增利润 797.78 万元,占长方集团 2020 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4.90
%;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 1.48 亿元,占长方集团披露 2020年末总资产的 5.4%,净资产的 12.80%。2021 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
产生的销售费用 548.73 万元,虚增利润 548.73 万元,占长方集团 2021 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02%;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58
亿元,占长方集团披露 2021 年末总资产的 9.31%,净资产的20.12%。康铭盛上述行为导致长方集团披露的 2020 年、2021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长方集团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2 —
规则(2020 年 12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长方集团时任副董事长、康铭盛时任执行董事李迪初,负责康铭盛全面经营管理,直接分管财务部、国内事业部等财务造假实施
部门,负责销售返利事项,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康铭盛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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