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01 ST长方 更新日期:2026-02-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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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8:33 │ST长方(300301):2025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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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8:32 │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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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8:02 │ST长方(300301):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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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00:00 │ST长方(300301):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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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42 │ST长方(30030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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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42 │ST长方(300301):长方集团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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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42 │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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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7:17 │ST长方(300301):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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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7:17 │ST长方(300301):关于下属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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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 │ST长方(30030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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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8:33│ST长方(300301):2025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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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300301):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1/4922dc57-a8d8-481a-9f2a-61f792aabd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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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8:32│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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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1/b1e9c555-3989-48be-9d53-7e3463053b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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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8:02│ST长方(300301):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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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300301):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67e67880-07ce-4d71-930f-100a8d5583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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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00:00│ST长方(300301):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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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西康铭
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康铭盛”)于近日收到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
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编号:GR202536000681,发证时间:2025年10月29日,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江西康铭盛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起可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
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会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0/3c1abeb2-2d31-4de8-8739-d97f953893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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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42│ST长方(30030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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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3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人民路221号B5栋一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涛祥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4,592,3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6536%。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665,3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41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30名,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1,927,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5124%。
4、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计135名,代表股份136,734,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766%。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3,344,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02%;反对1,2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1%;弃权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5,486,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75%;反对1,203,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0%;弃权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32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b20f521c-cbaa-41d1-b341-d875fca34c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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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42│ST长方(300301):长方集团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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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百瑞”)接受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
意见。
百瑞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百瑞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百瑞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百瑞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
、贵公司所提供给百瑞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
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025年12月16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
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025年12月31日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人民路221号B5栋一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百瑞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9名,代表贵公司股份42,665,36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12%。
经百瑞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30人,代
表股份161,927,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12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4,592,382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536%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百瑞律师。
经百瑞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百瑞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3,344,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02%;反对1,2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1%;弃权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5,486,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75%;反对1,203,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0%;弃权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325%。
百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百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百瑞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a1f92aca-1134-48fb-a62d-46189542ab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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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42│ST长方(30030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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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方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
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号,并于2025年1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
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七)
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1月13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本次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9条规定,公司因触及第9.4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差错更正进展公告,直至披露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
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况
2025年1月1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
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1月13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的议案》,对公司自查发现的2021年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下称“前次会计差错更正”),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对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
核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2】第22500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及《关于长方集团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2、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公司于前次会计差错更正后委托中
兴财光华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全面审计,并对全面审计后较前次会计差错更正存在差异的内容进行了更正。中兴财光华对
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后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及更正后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
3、2025年1月1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康铭盛相关责任人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9号),根据该处罚决定,
康铭盛原管理人员存在销毁、隐匿文件资料等违法事实,构成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目前,公司已规范整改,2022-2024年
度财务报告均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后续将继续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触及其他风险警示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
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59004c72-a998-4ba6-ad36-79e5c9514b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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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7:17│ST长方(300301):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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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或
“被告”)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2025)粤0309民初15960号《民事判决书》,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福民富康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或“原告”)因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康铭盛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向法
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请求等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
审理期间,富康公司将原诉讼请求的第1、2项变更为:
1、被告立即支付欠付费用13,754,968.69元(以804,652.93元/月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6月1日始计算至2025年5月31日,以885,11
8.22元/月为计算基数自2025年6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暂计至2025年7月31日);
2、被告立即支付上述欠付费用违约金共计3,096,499.43元(违约金自2022年6月1日始至实际返还之日以万分之五/日的标准计算
,暂计至2025年7月31日)。
除上述变更外,其余诉讼请求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康铭盛收到法院出具的(2025)粤0309民初1596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其与富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
决如下:
1、康铭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康公司支付2022年5月31日之前的占有使用费1,817,900元;
2、康铭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康公司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的占有使用费差额4,357,917.34元;
3、康铭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康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25年12月1日起,按552,144.84元/月的标准计至返还
涉案租赁物之日止);
4、驳回原告富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95.01万元,占
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81%,占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后2024年净资产的1.6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判决尚未生效,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始15日内,若双方未提起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康铭盛将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判项义务。
康铭盛以前年度已对该案件可能涉及的相关支出计提预计负债,此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金额约为-67.72万元,此次诉讼案
件不会对康铭盛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0309民初15960号《民事判决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5/134ef2c6-7be2-40fc-bcdf-194e2afb33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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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7:17│ST长方(300301):关于下属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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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300301):关于下属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7/fec6d5f6-2255-4053-9c3d-a90272fcb5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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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4│ST长方(30030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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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2月 31日 14:30: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
25年 12月 3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31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2月 24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截至 2025年 12月 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会议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人民路 221号 B5栋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5年 12月 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85)及相关公告文件。
三、会议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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