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03 聚飞光电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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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17:33 │聚飞光电(300303):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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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8:08 │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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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 │聚飞光电(300303):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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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 │聚飞光电(30030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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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 │聚飞光电(300303):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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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 │聚飞光电(300303):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2026年度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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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 │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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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 │聚飞光电(300303):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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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 │聚飞光电(30030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
│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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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20 │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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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17:33│聚飞光电(300303):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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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7/f2147c99-9e6c-4ad5-b5cf-541e36704f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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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8:08│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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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为1,416,805,527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
有 11,934,400股股份,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11,934,400股,不享有参与本次权益
分派的权利。
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416,805,527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1,934,400 股后的 1,404,871,12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0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计算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
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1+按总股本折算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例)=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189891元/股。
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年 5月 12日召开的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告刊登于创业板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本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数(剔除回购专户中
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20元(含税)。
2、根据公司 2026年 4月 18日披露的《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
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11,934,400股,不享有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权利。公司
根据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分派比例保持不变,2025年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调整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416,805,527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1,934,400 股后的 1,404,871,127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0元(含税)。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5、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1.本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416,805,527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1,934,400 股后的 1,404,871,1
2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20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1.08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
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
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24元
;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12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公司存在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
3、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11,934,400股,不享有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权利。
公司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对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调整。
三、分红派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5 月 2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 5 月27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年 5月 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26 年 5月 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
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446 邢美正
2 00*****358 李晓丹
3 09*****683 邱生富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 年 5 月 18 日至登记日:2026 年 5 月2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11,934,400股,不享有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权利。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
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按总股本折算的每 10股现金分红比例及据此计算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的相关参数和公式如下:本次实际现金
分红总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分配比例=(总股本-已回购股份)×每 10 股现金分红/10 股=(1,416,805,527 股-11,934,40
0 股)×1.20 元/10 股=168,584,535.24元
按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10 股=168,584,535.24元/1,416,805,527股×10 股=1.189
891元/10 股
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168,584,535.24元/1,416,805,527股=0.1189891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1+按总股本折算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
例)=(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189891元/股)/(1+0)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宝路 99 号聚飞光电大厦
咨询联系人:于芳
咨询电话:0755-23678799
传真号码:0755-23678799
八、备查文件
1、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43a2c6a5-44be-4f28-948f-be14c97c6e7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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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聚飞光电(300303):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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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
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激励对象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鉴于激励对象中 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需作废失效。1 名激励对象因 2025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需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55 人调整为245 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的 245 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
的 245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有关事宜,本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359de034-5ea2-4ee1-bd2e-f13bcbac82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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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聚飞光电(30030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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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飞光电”) 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于 2026
年 5月 12日 2025年度股东会结束后,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应参加董事 5人,实参加董事 5人,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经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 4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议案》。
邢美正先生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
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1,112.08万股,
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245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2、会议以 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邢美正先生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6年 4月 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元(含税),该方案已经公
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尚未实施,公司预计将在完成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后进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工作。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由 2.43元/股调整为2.31元/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3、会议以 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邢美正先生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鉴于激励对象中 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原计划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
离职及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合计 31.92万股限制性股票,需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于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4、会议以 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 2026年度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邢美正先生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为保证《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中长期激励基
金计划 2026年度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 2026年度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302bb07d-747f-4c34-b29a-d628c18564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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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聚飞光电(300303):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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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b597e963-631e-45d2-aadd-41bdd7c6d5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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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聚飞光电(300303):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2026年度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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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激励优秀人才,充分激发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保障公司
业绩持续增长,从而为股东带来长期价值回报。根据公司制定的《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以下简称“激励基金计划”),从 2026
年度开始施行本计划,实施考核年限为 3年。
为保证本次激励基金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基金计划》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规范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本次激励基金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本次激励基金计划的作用,进而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以实现本次激励基金计划与激励
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保障公司整体业绩提升,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共赢。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激励基金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才和管理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关键人员。
四、考核机构和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订本办法,并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实施
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委员会报告工作。(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
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
五、激励基金提取及提取条件
(一)针对 2026年度激励基金的提取,公司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6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2、根据 2026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确定,净利润达到人民币 2.5亿元及以上,才能提取激励基金,采取分段提取方式。
上述“净利润”指标为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公司有效期内本激励基金计划产生的支付费用
的影响。
3、最近一年内公司未发生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净利润指标 X分段提取如下:
公司净利润 X(亿元) X=2.5 2.5<X<3.0 X≥3.0
提取比例 9% 12% 15%
激励基金提取计算方式为:
1、当年度净利润 X等于人民币 2.5 亿元(即基准净利润)时,年度应提取激励基金=基准净利润×9%
2、当年度净利润 X在人民币 2.5~3.0亿元之间时,年度应提取激励基金=基准净利润×9%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基准净利润)
×12%
3、当年度净利润 X 大于等于人民币 3.0 亿元时,年度应提取激励基金=基准净利润×9% +0.5亿元×1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基准净利润-0.5亿元)×15%
(三)年度结束后,公司按有关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财务制度的规定,根据上述方式对激励基金进行财务核算,当年度提
取的激励基金应计入当期费用。
六、激励基金分配与发放
(一)激励基金分配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激励对象的岗位价值贡献、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出勤状况等因素,对年度激励基金制定分配方案,并报公
司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激励基金发放
1、所有激励对象当年的激励基金份额,在考核年度结束后的三年内滚动发放完毕,发放安排如下表:
发放安排 发放时间 发放份额占分
配份额的比例
第一个发放期 自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3个月内 40%
第二个发放期 自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12-15个月内 30%
第三个发放期 自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24-27个月内 30%
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每一个发放期发放时应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上年度考核评价结
果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发放份额,考核结果与发放比例如下表:
年度考核结果 A B+ B C D
发放比例 100% 100% 100% 60% 0
说明 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 C者视为 D
每个发放期激励基金发放公式如下: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发放的激励基金份额 =个人获分配的激励基金份额 ×当期发放比例 ×该发放期的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对应的发
放比例
3、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发放的激励基金份额因考核原因不应发放的,应作废失效,进入公司激励基金池,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七、激励基金追索扣回
(一)激励对象发生下列情形的,则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自动被撤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发放的激励基金自行终止,并根据
情节轻重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激励基金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渎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损失
或声誉损失;
2、有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渎职、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3、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4、其他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二)若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对相关激励对象的激励基金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八、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九、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二)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生效后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d6b07283-1b83-4c29-8ff2-7e14e33684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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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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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飞光电”或“公司”)于 2026年 5月 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就有关事项进行核实且发表了意
见。
(二)2023 年 4月 23 日至 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有关部门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23 年 5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且发表了意见。
(五)2024年 4月 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归属
的条件成就及可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监事会亦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六)2025年 6月 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归属
的条件成就及可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监事会亦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七)2026 年 5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归属的条件成就及可
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事由
2026年 5月 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2026年 4月 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司 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2025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数(剔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为基数,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 10股派
发现金股利 1.20元(含税)。该方案已经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尚未实施,公司预计将在完成 2025年度权益分派后进行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工作。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二)调整结果
P=P0-V=2.43-0.12=2.31元/股
综上所述,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2.43元/股调整为 2.31元/股(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根据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认真核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对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2.43元/股调整为 2. 31元/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根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三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
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调整的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截止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三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efd5fa0b-8307-4c39-bb99-a6dc7734cd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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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聚飞光电(300303):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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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5月 1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 4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就有关事项进行核实且发表了意
见。
(二)2023年 4月 23日至 2023年 5月 4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间,公司监事会及有关部门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23年 5月 16日,公司召开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3年 5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
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且发表了意见。
(五)2024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监事会亦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
意的核查意见。
(六)2025年6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监事会亦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
意的核查意见。
(七)2026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归属的条件成就及可归属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1、鉴于激励对象中 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需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8万股。
2、1名激励对象因 2025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需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2万股。
5名激励对象因 2025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本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完全归属,个人层面按照 60%的归属比例进行归
属。上述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需作废失效,合计 2.72万股。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作废 31.92万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55人调整为 245
人。
根据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
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全体
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
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对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1.92万股按作废处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三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
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调整的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截止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三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06be13b7-7ce6-4806-a3d3-2062e4f6ea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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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54│聚飞光电(30030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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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
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9db65d2d-20a5-41f3-a2b0-54cb3d5181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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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20│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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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83754ee0-1de7-4365-af88-a58501f76d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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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20│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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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d44b2260-d8cc-47f2-adda-3f7cb0f1c2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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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20:02│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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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2025年修订)》的相关
规定,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飞光电”)就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公司 2019 年 8月 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19 年8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3 月 4 日签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0]82 号),公司获准发行 7,046,881 张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704,688,100.00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律师费、资信评级费、审计费、债券发行登记等费用 10,201,769.21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94,4
86,330.7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亚会 A验字
(2020)0015 号)。
(二) 2025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2024年 12月 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87,852,809.81
加:存款利息收入减支付的银行手续费 387,823.63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理财收益
赎回银行理财产品
2,682,856.18
668,000,000.00
减: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直接投入募投项目 199,726,709.43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497,000,000.00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节余金额 62,196,780.19
减: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25年 12月 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62,196,780.19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聚飞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2020 年 5月
8日,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聚飞”)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
续,以保证专款专用,并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平安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渤
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2023 年 6月 2日,公司、惠州聚飞和芜湖聚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聚飞”)作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公司和芜湖聚飞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与惠州聚飞作为同一方,与中国
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规定:(1)国金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公司、惠州聚飞、芜湖聚飞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2)公司、芜湖聚飞及惠州聚飞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
;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3)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4)公司、惠州聚飞或芜湖聚飞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
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10%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5)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芜湖聚飞、惠州聚飞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机构
渤海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民生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中信银行深圳后海支行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
支行
银行账号/资金账号
2009463372000185
15000103461196 157,790,600.0
0
676062888
8110301011900526692 200,000,000.0
0
15871860130057
756277121090
存款
余额方式
12,490.33 活期
32,572,175.6
活期
4
152,551.72 活期
28,400,190.5
活期
1
1,000,553.92 活期
14,319.35 活期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755964381810701 44,198.08 活期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3790031591
300.59 活期
0.05 活期
62,196,780.1
9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公司 2025 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情况
公司 2025 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情况。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该项募集资金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五)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 2025 年度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 2025 年度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 2025 年度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的情况。
(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公司于 2025 年 4月 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惠州市
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明细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委托方
惠州市聚飞光电有
限公司
受托方 产品名称 关联关系 金额(万元)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民生银行深圳
宝安支行
合计 4,500
(九)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 2025 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六、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专项报告于 2026 年 4月 17 日经董事会批准报出。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a5e2a91f-b504-4604-bf6c-f76f2c9e38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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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20:02│聚飞光电(300303):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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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及所在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公司制定了 2026
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执行期限
2026 年 1月 1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三、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
(一)非独立董事
外部非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3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
标准领取固定津贴。
内部非独立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和劳动合同,按照公司相关薪
酬管理制度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领取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按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3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标准领取固定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及所在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按照
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领取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五、其他说明
(一)上述薪酬及津贴方案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和发放。
(三)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薪酬及津贴方
案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9c6be253-5a7f-42a4-b7ad-7a2538f359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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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20:02│聚飞光电(300303):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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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截止2025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应收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固定资
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根据评估和分析的结果判断,公司部分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应计
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总金额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2025年末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
,计提2025年度各项减值准备共计-51,832,765.37元(损失以“-”号填列),详情如下表:
单位:元
类别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 -1,209,352.32
应收票据坏账损失 -2,052,654.95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9,631,900.97
小计 6,369,893.70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存货 -52,526,008.60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5,676,650.47
小计 -58,202,659.07
合计 -51,832,765.37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1、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
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
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
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通常逾期超过30日,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
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在单项基础上对该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 对于单项金额比例超过应收款项 10%或单项应收款项金
据或金额标准 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的认定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
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按
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
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
将其归入相应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 有客观证据表明可能发生减值,如债务人出现撤销、破产或
理由 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现金流量严
重不足等情况的。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将其从相关
组合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
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对应收票据款项,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的标准与计提方法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
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外,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
本期期末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
三、本次转销存货跌价准备情况概况
本次转销存货跌价准备48,765,136.64元,转销主要原因为销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四、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各项减值损失 51,832,765.37元,减少公司 2025年度利润总额51,832,765.37元;
转销存货跌价准备48,765,136.64元,冲减主营业务成本48,765,136.64元, 增加公司2025年度利润总额48,765,136.64元。
上述计提及核销事项,合计减少2025年度利润总额3,067,628.73元。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转销存货跌价准备事项,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重要提示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六、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及公
司资产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
七、董事会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
涉及公司关联单位和关联人,公允的反映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fe970a67-c744-47b4-93ee-786945e1c6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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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20:02│聚飞光电(30030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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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
求,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
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 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
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 BD
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 H 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
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 2025 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 300 名、注册会计师 2,523 名、从业人员总数 9,933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
册会计师 802名。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年 4月 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
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于 2025年 5月 19日经 2024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聘请的 2025年度的审计机构,主要是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评价;同时,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资金情况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了专项说明。
年度审计结束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书面方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并与公司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
中规定了公司 2025年度财务审计的费用为 83万元人民币,收费标准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不存在另有收费项目。
根据相关规定,通过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沟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了 7人的审计工作小组,于 202
5年 12 月 22日进场开始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按照审计计划的安排,积极进行工作,勤勉尽职,经过四十天左右的现场审计工作,
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完成了所有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2025年 4月 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
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协商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事项,包括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人员安排、审计工作
计划、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的沟通,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情况。
2026 年 4月 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 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
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
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
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并对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出具了审计意见或专项审核说明。
2026 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恪尽职守,密切关注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保证董事会客观、公正及独立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8c9a3f03-7b09-400a-a474-f12980b9b4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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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20:02│聚飞光电(300303):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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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
本激励基金计划是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业绩考核标准的中长期激励方案。公司在实施本激励基金计划周期内,每年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当年的目标净利润,
设置考核年度计划提取的激励基金额度。若公司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当年的激励基金份额,将准予在考核年度结束后的
三年内滚动发放完毕。
本计划从 2026 年度开始施行,实施考核年限为 3年,即 2026-2028 年度。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经股东会审批后予以调
整。期满后可参照本计划重新制定下期计划。
第二条 设立中长期激励基金的目的
为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实现整体战略布局,并结合公司长期
员工激励计划,制定本激励基金计划。
第三条 设立中长期激励基金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客观、公正、有效”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4.“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个人利益与公司长期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范围
第四条 激励对象应当与公司或子公司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及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各级中层管理人员;
(三) 对公司及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才和管理骨干;
(四) 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予以激励的其他关键人员。
具体激励对象名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拟定,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每年动态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纳入
激励对象范围。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渎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损失或
声誉损失;
2.有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渎职、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3.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的不适当人选;
5.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激励对象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受上述条件的约束,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第六条 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
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激励对象与其聘用单位的劳动关系仍按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激励基金的提取
第七条 激励基金每年度提取一次,计划提取的金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年初根据公司经营目标拟定,若公司达到当年
业绩考核目标,方可提取中长期激励基金。
第八条 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时,不提取激励基金:
1.考核年度净利润为负;
2.考核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第九条 若出现由于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前年度经营业绩
进行追溯调整事项的,应对以往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进行调整,差额部分在确定进行调整的当年计算激励基金提取额时做补提或扣减
。
第十条 公司将根据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以及公司会计政策,对本计划进行成本计量和核算,当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根据权责发
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一条 业绩激励基金的使用
提取的中长期激励基金进入公司激励基金池,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年初制定的激励计划发放完后有结余,
剩余未发放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第四章 激励基金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制定考核年度的激励基金提取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确认后实施。
第十三条 考核年度的激励基金提取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公司将在满足业绩考核要求的前提下,办理年度激励基金提取。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年度业绩考核条件达成,方可办理年度激励基金的分配及发放。
第十四条 年度激励基金的分配及发放方案由人力资源部门拟定,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待公司达到当年业
绩考核目标,结合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发放额度。
第十五条 激励基金所涉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由激励对象自己承担,所涉个人所得税均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激励基金计划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为本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计划的最高管理机构,审议批准年度激励基金的提取方案,实施本计划所需的全部其他必要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下设机构,负责制订、修改本计划,并提请董事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根据
计划考核情况,拟定年度激励基金提取方案,确认激励对象名单、年度激励基金的分配及发放方案;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取消不符合激
励基金分配条件的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激励基金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对年度激励基金提取方案、年度激励基金分配及发放方案的知情权及建议权;
2.监督年度激励基金提取方案、年度激励基金分配及发放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3.对激励基金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4.有关激励基金的其他监督权。
第六章 激励对象资格变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完成资格认定但尚未发放的激励基金终止发放,且不再将其纳
入以后年度的激励对象范围: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渎职行为,损害公
司利益、造成公司损失或声誉损失;
2.有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渎职、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3.连续绩效考核不合格或无法完成业务(绩效)目标的;
4.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5.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
6.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完成资格
认定但尚未发放的激励基金仍予以发放,且不再将其纳入以后年度的激励对象范围:
1.到法定年龄退休;
2.丧失劳动能力;
3.身故;
4.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职务变更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内部正常职务变动的,已完成资格认定但尚未发放的激励基金仍予以发放,以后年度的激励
基金仍按本计划规定执行;2.激励对象调任时(包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调任),已完成资格认定但尚未
发放的激励基金仍予以发放,以后年度的激励基金仍按本计划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七章 激励基金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计划的变更
在本计划实施周期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及调整本激励计划,并提请董事会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计划的终止
本计划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终止: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股东会决议终止本计划的;
2.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需要终止本计划的。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计划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计划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本计划
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977e91b4-0622-462b-b38e-17a3580db2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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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20:02│聚飞光电(300303):关于举行2025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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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18日发布了 2025年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深
入全面地了解 2025年度报告及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定于 2026年 4月 23日(星期四)下午 15:00-17:00 举行 2025年度业绩网上
说明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 2025 年度业绩说明会将在全景网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s://ir.p
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董事会秘书于芳女士,财务总监吕加奎先生,独立董事柴广跃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高与投资者交流的效率,现就公司 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
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6年 4月 22日(星期三)15:00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关注的问题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jfz
q@jfled.com.cn)。公司将对征集到的问题进行整理,于 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答疑。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6399e44a-57b9-4b69-879a-ba9038af45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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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20:02│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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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524665de-e59f-4f27-af13-6cacc23b38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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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20:02│聚飞光电(30030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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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
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执行该规
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5 年 12 月 5日,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财会[2025]32号),自 2026 年 1月 1日起实施。具体涉及
“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
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
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的更新。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对变更部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
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eb17347f-dbf8-486d-a16a-03ac24714f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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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20:02│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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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1974cdc4-821f-4016-993c-6ab461f8ce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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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20:02│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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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8fd939f8-679a-4a2d-aeab-33a1f3cdb8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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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7│聚飞光电(30030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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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一、审议程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1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数(剔除回购专户中的
股份)为基数,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2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 2025 年度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确认,2025 年度
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60,480,325.53 元。2025 年度公司合并利润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04,973,710.56
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2025 年度实现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6,048,032.55 元,母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689,599,459.93 元。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503,364,791.96 元。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25—2027 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正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实际情况,拟定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20
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数(剔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为基数,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
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1.2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415,605,527 股(剔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 9,913,700 股)为基数测算,合计派发现金
股利 168,683,019.24 元,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 520,916,440.69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3、2025 年度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的情况
以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415,605,527 股(剔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 9,913,700 股)为基数测算,2025 年度累
计现金分红总额为 168,683,019.24元人民币。
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年度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9,913,700 股股票,回购金额为 64,361,376.0
0 元人民币。
2025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总额预计为233,044,395.24元人民币,该总额预计占公司本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的比例为 76.41%。
4、若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
根据目前公司发布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若存在因限制性股票归属需增发股票引起的公司总股
本变动,实际分红总额公司将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按“分派比例不变,调整分派总额”的原则相应调整,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20 元(含税)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以实际实施的结果为准。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1、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元) 168,683,019.24 182,931,622.51 132,128,632.30
回购注销总额(元) 0 66,902,972.03 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304,973,710.56 339,617,539.93 230,045,144.11
东的净利润(元)
研发投入(元) 202,181,465.20 204,751,103.40 152,521,987.27
营业收入(元) 3,449,316,963.42 3,053,431,314.60 2,512,195,733.65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 1,503,364,791.96
累计未分配利润
(元)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 689,599,459.93
末累计未分配利润
(元)
上市是否满三个 是
完整会计年度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483,743,274.05
累计现金分红总额
(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66,902,972.03
累计回购注销总额
(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291,545,464.87
平均净利润(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550,646,246.08
累计现金分红及回
购注销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559,454,555.87
累计研发投入总额
(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6.21%
累计研发投入总额
占累计营业收入的
比例(%)
是否触及《股票上市 否
规则》9.4 条第(八)
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2023、2024、2025年度累计现金分红及回购注销总额达550,646,246.08元(含回购注销总额 66,902,972.03 元),高于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因此公司不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
形。
3、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该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
合理。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等因素提出
的。该预案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参与和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兼顾了股东的即期
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审计报告;
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265ee79c-b6a9-41df-ba70-80820c5baa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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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6│聚飞光电(300303):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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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5fef6e7c-d8fe-4eb4-9857-2c5985f00a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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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6│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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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47f73212-9a53-4e98-9280-843079b3ab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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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6│聚飞光电(30030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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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342af7b1-18c7-4e00-9b6e-f92bee5ca3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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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6│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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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485db9a8-f4f7-448f-a518-c53b22e741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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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5│聚飞光电(300303):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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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飞光电)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聚飞光电董事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聚飞光电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 1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d3af8c5a-5007-4a45-984e-4e0bdb5da0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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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5│聚飞光电(300303):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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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汇总表
三、 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的专项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169 号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5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
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
于2026 年 4 月 17 日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166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贵公司管理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22〕2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了后附的 2025年度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编制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是贵公司管
理层的责任。我们将汇总表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贵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相关内容
进行了核对,没有发现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披露 2025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dfaeaad7-b323-42a1-b756-3c3de7900a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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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5│聚飞光电(300303):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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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飞光电”或“公司”) 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对聚飞光电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公司 2019 年 8月 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19 年8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3 月 4 日签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0]82 号),公司获准发行 7,046,881 张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704,688,100.00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律师费、资信评级费、审计费、债券发行登记等费用 10,201,769.21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94,4
86,330.7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亚会 A验字
(2020)0015 号)。
(二) 2025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2024年 12月 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87,852,809.81
加:存款利息收入减支付的银行手续费 387,823.63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理财收益 2,682,856.18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赎回银行理财产品 668,000,000.00
减: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直接投入募投项目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199,726,709.43
497,000,000.00
募集资金节余金额 62,196,780.19
减: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25年 12月 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62,196,780.19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聚飞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2020 年 5月
8日,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聚飞”)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
续,以保证专款专用,并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平安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渤
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2023 年 6月 2日,公司、惠州聚飞和芜湖聚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聚飞”)作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公司和芜湖聚飞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与惠州聚飞作为同一方,与中
国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规定:(1)国金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公司、惠州聚飞、芜湖聚飞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2)公司、芜湖聚飞及惠州聚飞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
;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3)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4)公司、惠州聚飞或芜湖聚飞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
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10%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5)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芜湖聚飞、惠州聚飞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机构
渤海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民生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中信银行深圳后海支行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
支行
银行账号/资金账号
2009463372000185
15000103461196 157,790,600.0
0
676062888
8110301011900526692 200,000,000.0
0
15871860130057
756277121090
存款
余额方式
12,490.33 活期
32,572,175.6
活期
4
152,551.72 活期
28,400,190.5
活期
1
1,000,553.92 活期
14,319.35 活期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755964381810701 44,198.08 活期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3790031591
300.59 活期
0.05 活期
62,196,780.1
9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
公司 2025 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情况
公司 2025 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该项募集资金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五)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 2025 年度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 2025 年度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 2025 年度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的情况。
(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公司于 2025年 4月 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聚
飞光电有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明细情况如下:
委托方
惠州市聚飞光电有
限公司
受托方 产品名称 关联关系 金额(万元)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民生银行深圳
宝安支行
合计 4,500
(九)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 2025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六、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专项报告于 2026 年 4月 17 日经董事会批准报出。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13cb51c8-a98c-4261-9c1f-166e346963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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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5│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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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457feb4c-e780-407c-824b-900314a4e2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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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5│聚飞光电(300303):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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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飞光电”或“公司”) 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对聚飞光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进行了核
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19 年 8月 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19 年 8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3月 4日签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0]82 号),公司获准发行 7,046,881 张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704,688,100.00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律师费、资信评级费、审计费、债券发行登记等费用 10,201,769.21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94,48
6,330.7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亚会 A验字
(2020)0015 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聚飞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2020 年 5月
8日,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聚飞”)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
续,以保证专款专用,并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平安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渤
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2023 年 6月 2日,公司、惠州聚飞和芜湖聚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聚飞”)作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公司和芜湖聚飞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与惠州聚飞作为同一方,与中国
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节余情况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鉴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惠州 LED 产品扩产项目”、“惠州 LED 技
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均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对募集资金累计投入承诺项目675,940,114.08元,占募集资金净额
694,486,330.79 元的 97.33%。尚未使用的募投资金(含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为 104,694,541.34 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承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 实际投入金额 节余金额(含利息及
现金管理收益)
惠州 LED 产品扩产项 546,897,500.00 536,695,730.79 530,520,458.86 73,656,197.88
目
惠州 LED 技术研发中 157,790,600.00 157,790,600.00 145,419,655.22 31,038,343.46
心建设项目
合计 704,688,100.00 694,486,330.79 675,940,114.08 104,694,541.34
四、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本着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科学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在
保证项目质量和控制实施风险的前提下,加强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节约了项目建设费用,形成了资金节余。另一方面,公司为了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和存款利息收入。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需
求及财务情况,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 104,694,541.34 元(含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具体以募
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的实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本次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施完毕后,公司将适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予以终止。
六、相关审批和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
况做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董事会
2026 年 4月 17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 104,694,541.34 元(含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具体以募
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的实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
(三)股东会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关于聚飞光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没
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节
约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聚飞光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吕聪伟 林海峰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5b7eed28-5338-4e51-b741-8a9a60b24b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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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5│聚飞光电(300303):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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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是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参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由双方协商确定。遵循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26 年 4月 17 日,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飞光电”)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本
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经公司自查,深圳市丰芯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芯公司”)第一大客户为聚飞光电,随着本公司业务量的逐年增加,对丰
芯公司的影响力及重要性也在逐步加大,且其部分业务交由本公司代办。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
则》(2024 年 4月)7.2.3 条,判断丰芯公司符合关联法人认定的第(五)项 “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
公司的特殊关系的公司”,把丰芯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与丰芯公司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因此需确认公司与丰芯公司 2025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深圳市丰芯光电有限公司介绍
公司名称:深圳市丰芯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松强
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光电器件、敏感器件、传感器、LED、光电器件应用产品的销售,电子器件的
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平新北路 98 号 DCC 文化创意园 4栋 301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梁松强、邱勇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 12 月 31日 项目 2025年 1-12月
总资产 631.79 主营业务收入 4,583.87
净资产 -127.34 净利润 14.55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向丰芯公司采购 LED 器件,由此发生的关联交易,参照市场公允价格合理定价,由双方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平、公开、公
正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联交易协议
由交易双方根据市场的公允价格,结合实际交易的需求情况签署。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业务发展需要,对于本公司增加产品采购渠道、扩大市场份额以及提升全球
市场占有率有着积极的作用,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
2、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参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由双方协商确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3、在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发展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将持续存在,但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
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4、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过往发生的交易能正常实施,具备持续经营和服务的履约能力,不会形成公司的经营损失。
六、2025 年度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及 2026 年度预计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在2025年度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 关联交 2025 年发生总 2026年预计总
类别 容 易定价 额 额
原则
采购商品 深圳市丰芯光电 采购 LED 器 市场公 45,340,927.21 60,000,000.00
有限公司 件 允价格
七、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八、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系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行为合理,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属于正常的业务活动
。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确认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本次确认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8eecdf06-5da0-4dd7-a349-aef26181d0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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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5│聚飞光电(300303):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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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472a07ed-d467-4f62-9c49-cf3a00aacf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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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5│聚飞光电(300303):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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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3cbd90d8-e5bc-42d6-bb3c-04a3d8e630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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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4│聚飞光电(300303):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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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决定于 2026年5月 12日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 2025年度
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5月 12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 5月 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12日上午 9:1
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12日 9:15至 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
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5月 6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6年 5月 6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宝路 99号聚飞大厦本公司会议室。
9、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相关投资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5.00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00 《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项报告》
8.00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的议案》
9.00 《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0 《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6 年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1.00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2.00 《公司<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3.00 《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14.00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5.00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上述议案 1-15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4月 18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
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26年 5月 7日-8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
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并附身份
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传真或信函须在 2026年 5月 8日 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及信函送达地点: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宝路 99 号聚飞大厦),
邮编:518111;传真号码:0755-23678799。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芳
联系电话:0755-23678799
传真:0755-23678799
电子邮件:jfzq@jfled.com.cn
6、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5ba37c9e-bb65-4967-a8a2-cc79bf14af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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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4│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柴广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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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柴广跃,作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一
方面,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
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规划等工作提出了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我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柴广跃,男,出生于 1959 年 5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曾获国家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2009年 3月至 2017年 1月历任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2005 年 3
月至 2017 年 4 月就职于深圳大学,任教授,2017 年 4月至 2023年 6月就职于深圳技术大学,任教授;2016年 6月至 2025年 12
月任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东莞恒宝通公司董事。2019 年 3月至 2022年 12月任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0年 1月至 2026年 1月,任紫创光科(深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 12月至 2024年 12月任深圳安培
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 5月至今任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 9月至今任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5 次董事会会议和 2 次股东会会议,本人作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参加 5次董事会会议和 2
次股东会会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对 5次董事会议中的全部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
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 2025 年度公司董事
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薪酬与考核、
审计委员会委员,2025 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主持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主
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议了报告期内公司的审计报告,指导公司的审计工作,在年度审计期间积极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并
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内控等工作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报告期间,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书面审核意见》
。
3、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通过现场调查,询问等方式对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公司组织结构情况进行了解,参
与公司战略等事项的讨论和方案的制订,及时就市场环境、行业信息等重要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沟通,为公司战略
发展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4、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履行职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整体薪酬的优化,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
落实,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责。
2025 年度,本人就《关于计提 2025 年度员工绩效奖金的决议》、《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与各位委员达成一致意见。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 4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5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的沟通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机构就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情况进行了交
流,了解、掌握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参加公司 2024 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方式与投资者进行互动。
(六)、现场工作及办公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报告期间,本人利用参加会议的机会到公司进行了多次实地现场考察、沟通,了解
、指导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实地走访子公司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的各项日常生产经营,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
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
(七)、上市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
配合和支持。
(八)、本人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针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各项具体监管要求,
公司从组织、实施、披露到建立长效机制逐步推进落实,既收到了显著的效果,又从中发现了自身存在的不足,明确了今后持续改进
的目标。通过整改活动,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反映了公司经营
情况。上述报告均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质,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本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
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三)股权激励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
关事项。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其他工作
2025 年度,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2025 年度本人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2025 年,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2026 年,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
设性的建议,为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为客观公正的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发挥
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柴广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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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4│聚飞光电(300303):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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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独立性自查报告》,认为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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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4│聚飞光电(30030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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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
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 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收入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个人业绩相结合的原则, 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 体现薪酬与岗位职责、 履职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三) 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四)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 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薪酬结构、薪酬发放、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向股东会说明。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
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
等。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领取非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
酬、社保待遇等。非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和劳动合同,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及年度
绩效考核结果领取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50%。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主要是根据公司岗位职责制定的考核
标准的达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与市场情况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专项奖励等中长期激
励方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
公司可根据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情况,不定期地调整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季度发放津贴,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公司相
关薪酬管理制度发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导致发生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津贴或薪酬、奖金并予以发放。
公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绩效工资按季度及年度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经营目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绩效方案考核情况评定后提出建议,季度考核按季发放,年
度绩效工资及任期激励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考核年度年报披露后统一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津贴、薪酬或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
如有),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个人所得税;
(二) 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考虑决定是否扣减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当年度薪酬:
(一)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二)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五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具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实施。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
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调整或修订,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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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4│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吉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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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吉杏丹,作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方面,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
,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薪酬激励等工作提出了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了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我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吉杏丹,女,198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重庆大学,英语和会计学专业,文学和管理学双学士学位,上
海交通大学 MBA,英语专业八级,中国注册会计师,取得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2 年至 2025 年 4月历任金龙羽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22 年 5月至今任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
024 年5 月至今任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5 次董事会会议和 2 次股东会会议,本人作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参加 5次董事会会议和 2
次股东会会议,本人对 5次董事会议中的全部议案均投了赞成票,2次股东会为现场出席,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
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 2025 年度公司董事
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
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2025 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审议了报告期内公司的审计报告,指导公司的审计工作,
在年度审计期间积极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并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内控等工作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对公司
审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书面审核意见》
。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积极履行职责,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整体薪酬的优化,提出合理化
建议,督促落实,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责。
2025 年度,本人就《关于计提 2025 年度员工绩效奖金的决议》、《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与各位委员达成一致意见。
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通过现场调查,询问等方式对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公司组织结构情况进行了解,参与公
司战略等事项的讨论和方案的制订,及时就市场环境、行业信息等重要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沟通,为公司战略发展
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另外,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
议,并与各位委员达成一致意见。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 4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5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的沟通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机构就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情况进行了交
流,了解、掌握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的方式,加强与投资者的联络,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六)、现场工作及办公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报告期间,本人利用参加会议的机会到公司进行了多次实地现场考察、沟通,了解
、指导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实地走访子公司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的各项日常生产经营,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
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
(七)、上市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
配合和支持。
(八)、本人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针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各项具体监管要求,
公司从组织、实施、披露到建立长效机制逐步推进落实,既收到了显著的效果,又从中发现了自身存在的不足,明确了今后持续改进
的目标。通过整改活动,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反映了公司经营情
况。上述报告均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质,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本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
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三)股权激励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工作
2025 年度,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2025 年度本人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2026 年,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
设性的建议,为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为客观公正的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发挥
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吉杏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5cebc23f-a0b7-445a-ad3d-76ebac7e04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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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2│聚飞光电(300303):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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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42bdb934-b91b-48c2-9b1b-0c2d6665fd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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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2│聚飞光电(300303):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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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本公司 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已于 2026年 4月 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
注意查阅!
2026年 4月 17日,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于 202
6年 4月 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
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354d5c69-3f44-434c-ba23-d28f961c74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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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2│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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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415cee71-8fb2-4c90-bae0-f0b9a8a21b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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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2│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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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d9fde696-5903-4470-8e2c-10a81df5e1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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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52│聚飞光电(300303):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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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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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8:56│聚飞光电(300303):关于回购股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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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
众股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股份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且
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均含本数),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87 元/股(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
总额为准,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
2 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2025 年 4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23)、2025 年 5月 6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4)、2025 年 5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2025 年 6月 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因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 9.74元/股(含本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的相关规定,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
,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期限届
满,本次回购已超过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回购已实施完毕。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结果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的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了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
025 年 6月 4日、2025 年 7月 1 日、2025 年 8月 1 日、2025 年 9月 2 日、2025 年 10 月 9 日、2025 年 11月 3 日、2025 年
12 月 1 日、2026 年 1 月 5 日、2026 年 2 月 2 日、2026 年 3月 2日、2026 年 4月 1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
告》。
截至 2026 年 4月 17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1,934,400 股,
占 2026 年 4月 17 日公司总股本的 0.84%,最高成交价为 9.74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5.82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81,050,294.00
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本次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比例、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符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
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实际回购资金总额已达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 0.8 亿元(含)的下限,且不超过回购方
案中回购资金总额 1.0 亿元(含)的上限,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已按披露的方案实施完毕。
三、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仍然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未来持
续发展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3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2025 年 7月 21 日披露的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2025 年 9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2025 年 12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62),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公司股份事项之日(2025 年 4月 18 日)至本公告前一日(2026年 4月 17 日),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减持计划和减持实施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相关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期间,上述股东的买卖行为系其自主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
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上述买卖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除上述减持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回购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前一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
股票的行为。
五、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累计回购股份 11,934,400 股。根据公司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如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
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将予以锁定,以 2026 年 3月 31 日的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变动后
股份数量 比例 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88,158,791 6.22% 11,934,400 100,093,191 7.06%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328,646,736 93.78% -11,934,400 1,316,712,336 92.94%
三、总股本 1,416,805,527 100.00% 0 1,416,805,527 100.00%
六、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的合规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交易价格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
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本次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股
东权利。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根据实际使用本次回购股份的情况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若公司未能在披露本公告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2824a6fd-3861-4481-ae25-3cf9c9c135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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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8:52│聚飞光电(30030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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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由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18 亿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内,资
金可滚动使用。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现金管理目的
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在确保主营业务正常运行、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
的前提下,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投资额度
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8 亿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
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用于投资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的理财产品。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
4、投资期限
通过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以买入理财产品时点计算)十二个月内有效。
5、投资实施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
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6、信息披露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7、公司及子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风险分析
(1)投资风险:虽然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
动的影响,主要面临收益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资金存放与使用风险;
(3)相关人员操作和道德风险。
2、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及投资回报相对较好的理财产品。财务部将实时关注和分析理
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应及时通报公司风控合规管理部、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公司持有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能用于质押。
(2)针对资金存放与使用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①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
②财务部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应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3)针对投资相关人员操作和道德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①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应相互独立;
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须对理财业务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4)公司内审部门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5)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为了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金
管理,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
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审
计委员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宜。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b80dbfd8-f0dc-46db-a46f-d4dc0969bf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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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8:42│聚飞光电(30030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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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
股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若
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股份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且不
超过人民币 1亿元(均含本数),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87 元/股(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
额为准,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2025 年 4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23)、2025 年 5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5-024)、2025 年 5月 23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2025 年 6 月 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因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 9.74 元/股(含本数)。
现将公司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 2026 年 3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1,874,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381%,最高成交价为 9.74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5.82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80,526,494.00 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交易价格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1/c04f4f15-a898-4958-b550-bc784a9204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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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18:56│聚飞光电(300303):2025年度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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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告所载2025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2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变动幅度
营业总收入 344,931.70 305,343.13 12.97%
营业利润 33,792.65 37,656.92 -10.26%
利润总额 34,144.67 37,600.94 -9.1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30,578.10 33,961.75 -9.96%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20,422.40 24,350.14 -16.13%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 0.22 0.25 -12.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8.12% 10.68% -2.56%
率
本报告期末 本报告期初 增减变动幅度
总 资 产 635,010.48 598,914.90 6.0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380,730.74 371,229.04 2.56%
的所有者权益
股 本 141,680.55 140,830.47 0.6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2.687 2.636 1.93%
的每股净资产(元)
注:上表数据为公司合并报表数据。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一)、报告期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
2025年度公司加大全球市场开拓力度,不断推出新产品,实现了营业总收入的稳定增长。受全球宏观经济波动及贵金属等大宗商
品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综合成本增加。报告期内,为巩固优秀人才队伍,公司加大了人力资源投入;同时在建工程项目陆续完工
使用,计提折旧费用增加;叠加汇率波动影响,汇兑损失增加。
(二)、报告期内,主要指标变动原因
1、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44,931.7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97%,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分别为33,792.65万元、34,1
44.6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分别为10.26%、9.1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30,578.10万
元、20,422.4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分别为9.96%、16.13%。
2、报告期内,公司总资产635,010.4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0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380,730.74万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2.56%。
3、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较上年同期增长1.93%,主要是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增加所致
。
4、报告期内,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下降12%,主要是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所致。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在本次业绩快报披露前,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未对2025年度业绩进行预计。
四、其他说明
本次业绩快报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的结果,尚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25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
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3/659a6bd7-079c-4b4c-a22a-a85b35f82f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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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18:16│聚飞光电(300303):关于控股股东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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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邢美正先生的通知,获悉其部分公司股
份于近日办理了股票质押业务,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第一 本次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是否为 是否为 质押起始 质押到 质权 质押
名称 大股东及一 质押 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 限售股 补充质 日 期日 人 用途
致行动人 股数 押
邢美正 是 177 1.62% 0.13% 否 否 2026 年 3 2027 年 3 万联 实业
万股 月 9 日 月 9 日 证券 投资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本次变动前质 本次变动后质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押股份数量 押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邢美正 109,451,644 7.78% 55,550,000 57,320,000 52.37% 4.08%
李晓丹 43,251,643 3.08% 0 0 0.00% 0.00%
合计 152,703,287 10.86% 55,550,000 57,320,000 37.54% 4.08%
三、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续)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已质押股份限 占已质押 未质押股份限 占未质押股份比
售和冻结数量 股份比例 售和冻结数量 例
邢美正 109,451,644 7.78% 57,320,000 100.00% 24,768,733 47.51%
李晓丹 43,251,643 3.08% 0 0.00% 0 0.00%
合计 152,703,287 10.86% 57,320,000 100.00% 24,768,733 25.97%
注:上述持股比例以 2026 年 3月 8日公司总股本 1,416,805,527 股剔除披露的 2026 年2月28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股份10,854,100股后的1,405,951,427股计算。
四、控股股东质押的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
本次股份质押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影响,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邢美正先生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履约
能力,质押的本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未来股份变动如达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证券公司对账单;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冻结明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0/5f3182c8-9b09-476a-9127-575cdcc39a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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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 19:30│聚飞光电(300303):股价异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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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两个交易日内(2026 年3 月 4 日、2026 年 3 月 5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
值累计达到 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2、公司注意到市场对 Micro LED 在 CPO 方面的应用较为关注。公司的主营业务为 LED 封装,Micro LED 产品主要应用于显示
终端,收入占比较低。目前公司的 Micro LED 技术未应用于 CPO 领域,也未因 CPO 产生收入。
3、公司股票价格自 2026 年 2月 26日以来累计涨幅为 61.68%,短期涨幅高于同期行业及创业板综指,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基本情况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两个交易日内(2026 年 3月 4日、2026 年 3月 5日)收
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情况
针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通过问询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
核实: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4、股票异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其他情形。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风险
公司注意到市场对 Micro LED 在 CPO 方面的应用较为关注。为了让广大投资者及时了解相关情况,现说明如下: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 LED 封装,Micro LED 是 LED 发展的最终形态,具有小型化,低功耗等优点。公司的 Micro LED 产品主要
应用于显示终端,收入占比较低。目前公司 Micro LED 技术未应用于 CPO 领域,也未因 CPO 产生收入。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需要公司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审慎判断、理性决策。
四、董事会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
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
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五、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3、经公司披露的《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5 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 17.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滑 7.66%。目前公司正在进行 2025 年度的财务数据核算,待具体财务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将在 2025 年
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05/50b51710-c68a-4b46-9cdc-114230530b16.PDF
【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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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聚飞光电: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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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18/12251208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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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聚飞光电: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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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18/12251208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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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5│聚飞光电: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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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10-25/12247343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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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3│聚飞光电: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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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8-23/12245581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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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聚飞光电: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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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19/12231555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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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聚飞光电: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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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19/12231555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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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聚飞光电: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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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0-26/12215245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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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聚飞光电: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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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8-29/12210330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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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聚飞光电: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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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4-25/1219800980.PDF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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