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03 聚飞光电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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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46 │聚飞光电(300303):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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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8 15:36 │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聚飞转债摘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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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8 15:36 │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聚飞转债赎回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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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11:42 │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聚飞转债即将停止转股暨赎回前最后半个交易日的重要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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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8:02 │聚飞光电(300303):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5%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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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8:02 │聚飞光电(30030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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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8:02 │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聚飞转债即将停止转股暨赎回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重要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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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8:49 │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聚飞转债赎回实施暨即将停止转股的重要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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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26 │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聚飞转债赎回实施暨即将停止转股的重要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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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26 │聚飞光电(300303):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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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46│聚飞光电(300303):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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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a7c99d59-9669-4d86-8676-5396603f2a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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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8 15:36│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聚飞转债摘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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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聚飞转债摘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d1917f1d-d638-4443-9adb-00a862a4cb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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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8 15:36│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聚飞转债赎回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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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聚飞转债赎回日:2024 年 11 月 29 日
2、聚飞转债摘牌日:2024 年 12 月 9 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1、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2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4月 14 日公开发行了 7,046,881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70,468.81 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
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 70,468.81 万元的部分
由主承销商包销。
2、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386 号”文同意,公司 70,468.81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债券代码“123050”。
3、可转债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0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止。
4、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5.28 元/股。
2020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年度权
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1,278,023,2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 7 月 10 日。因此,“聚飞转债”转股价格由原 5.28 元/股调整为 5.1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自 2020 年 7 月10 日起生效。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权
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1,277,713,651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7,773,896 股后的 1,269,939,75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
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29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因此,“聚飞转债”转股价格
由 5.18 元/股调整为 5.0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生效。
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年度权
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1,342,323,281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21,012,976 股后的 1,321,310,30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
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7 月 5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2 年 7 月 6 日。因此,“聚飞转债”转股价格由
5.08 元/股调整为 4.9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2 年 7 月 6 日起生效。
2023 年 6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年度权
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1,342,293,237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21,012,976 股后的 1,321,280,2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
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20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因此,“聚飞转债”转股价格
由 4.98 元/股调整为 4.8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 年 6 月 21 日起生效。
2024 年 5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聚飞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权
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1,342,299,299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21,012,976 股后的 1,321,286,32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
.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16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因此,“聚飞转债”转股价
格由 4.88 元/股调整为 4.7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5 月 17 日起生效。
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注销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
52)。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注销 12,334,576 股,“聚飞转债”转股价格由 4.78 元/股调整为 4.77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自 2024 年 9 月 27 日起生效。
二、赎回情况概述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
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的 130%(含 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的情况
自 2024 年 10 月 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期间,公司 A 股股票已满足在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不低于“聚飞转债”当期转股价格(4.77元/股)的 130%(含 130%),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2024年 11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聚飞
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经过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行使“聚飞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同时,董
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后续“聚飞转债”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赎回登记日、赎回程序、价格、付款
方式及时间等具体事宜。
(三)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1、“聚飞转债”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
2、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至赎回日前每个交易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了“聚飞转债”赎回实施的提示性公告,告知“聚飞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3、 2024 年 11 月 25 日为“聚飞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2024 年 11 月 28日为“聚飞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自 2024 年
11 月 29 日起“聚飞转债”停止转股。
4、2024 年 11 月 29 日为“聚飞转债”赎回日,公司已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2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聚飞转债”。
5、2024 年 12 月 4 日为发行人资金到账日(到达中国结算账户),2024 年12 月 6 日为赎回款到达“聚飞转债”持有人资金账
户日,“聚飞转债”赎回款通过可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聚飞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三、赎回结果
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数据,截至 2024 年 11 月 28 日收市后,“聚飞转债”尚有 8,515 张未转股,本次赎回债券数量为 8,51
5 张,赎回价格为 101.57 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年利率为 2.50% ,且当期利息含税)。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登公司核准
的价格为准,本次赎回共计支付赎回款 864,868.55 元。
四、摘牌安排
本次赎回为全部赎回,赎回完成后,“聚飞转债”将不再继续流通或交易,“聚飞转债”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需摘牌。自 202
4 年 12 月 9 日起,公司发行的“聚飞转债”(债券代码:123050)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五、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 4 号
联系电话:0755-29646311
联系邮箱:jfzq@jfled.com.cn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95cd2b6b-b948-48e5-995c-c86c2d7e80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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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11:42│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聚飞转债即将停止转股暨赎回前最后半个交易日的重要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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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聚飞转债即将停止转股暨赎回前最后半个交易日的重要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8/22de76c5-97ba-44d2-89b6-4707290c6d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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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8:02│聚飞光电(300303):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5%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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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邢美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丹女士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因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邢美正先生参与股权激励、大宗交易减持
导致的持有股份数量变动,及公司总股本变动导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公司总股本因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专户股份注销、以及可转债转股等事项发生变
动。
2、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邢美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丹女士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邢美正先生
及李晓丹女士合计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超过 5%,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2021 年 9 月 2 日,邢美正先生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25,000,000 股,持股数
量由 143,251,644 股变更为118,251,644股。
2021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邢美正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
流通股 10,000,000 股,持股数量由 118,251,644 股变更为 108,251,644 股。
二、股东参与股权激励情况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3),具体如下:
2024年 4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67.
84 万股,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264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其中向邢美正先生归属 6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邢美正先
生持股数量由 108,251,644 股变更为 108,851,644 股。
综上所述,自 2018 年 7 月 5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邢美正先生的持股数量自143,251,644股变更为 108,851,644股,李晓丹女
士持有公司 143,251,643 股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邢美正先生、李晓丹女士的合计持股数量由 286,503,287
股变更为 252,103,287 股。
三、股权被动稀释情况
自 2018 年 7 月 5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比例因公司总股本变动被动稀释。具体
情况如下:
1、2018 年 7月 5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由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聚飞转债”进入转股期转股,公
司总股本自 1,250,073,737股增加至 1,342,570,423股,公司股本数增加 92,496,686股。
2021年 9月 3日至 2024年 11月 26日期间“,聚飞转债”累计转股 78,316,416股,致公司股本增加 78,316,416股。
公司实施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02,400股
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回购注销,该项回购注销致公司股本减少 302,400股。
2、2024 年 9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部分回购的股票即将满三年,公司将按照规定注销该部分回购
股份 12,334,576 股,该项回购注销致公司股本减少12,334,576股。
综上所述,自 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总股本自1,250,073,737 股变更为 1,408,249,863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邢美正先生、李晓丹女士的合计持股数量由 286,503,287 股变更为 252,103,287 股,持
股比例由 22.92%变更为17.90%。
四、股东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 (%)
邢美正 合计持有股份 14,325.1644 11.46 10,885.1644 7.73
其中:无限售条 3,581.2911 2.86 2,721.2911 1.93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743.8733 8.59 8,163.8733 5.80
李晓丹 合计持有股份 14,325.1643 11.46 14,325.1643 10.17
其中:无限售条 14,325.1643 11.46 14,325.1643 10.17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合计持有股份 28,650.3287 22.92 25,210.3287 17.90
注: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是以截至 2018 年 7 月 5 日公司总股本 1,250,073,737 股为计算基数,本次变动后持股比例是以截
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总股本 1,408,249,863 股为计算基数。
五、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持股变动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有关规定,上述持股变动不属于需要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未触及要约收购。
3、邢美正先生、李晓丹女士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上述持股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聚飞转债”于 2024年 11日 29日停止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否选择转股及具体转股时间、数量存在不确定性,若
后期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截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聚飞光电”股本结构表;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7/cbf639d0-5d5a-43b2-847c-90c9ce64f7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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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8:02│聚飞光电(30030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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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7/f197816a-5b2c-4175-9d44-315ea8bd23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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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8:02│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聚飞转债即将停止转股暨赎回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重要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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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聚飞转债即将停止转股暨赎回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重要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7/4207e776-6c17-489d-bc58-3698b6100e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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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8:49│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聚飞转债赎回实施暨即将停止转股的重要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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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聚飞转债赎回实施暨即将停止转股的重要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6/05437502-08fa-40aa-b8b0-c99c84cd06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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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26│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聚飞转债赎回实施暨即将停止转股的重要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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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关于聚飞转债赎回实施暨即将停止转股的重要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5/302a91d1-fb0d-4b07-bb21-2c7359030e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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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26│聚飞光电(300303):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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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聚飞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23 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关于对邢美正等人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披露如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主要内容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自有资金理财不规范
一是使用自有资金理财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度,你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间持有的理财
产品最高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进行临时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和你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二是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超过授权额度。2023 年至 2024 年,你公司部分期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额度超过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中,关于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授权不明确。2021 年至 2023 年间,你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多个非保本
型理财产品。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第七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八条的规定。
3、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
2017 年 2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间,你公司与时任监事曹石麟共同投资深圳市聚强晶体有限公司,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4、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更新。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明确具体的责任追
究机制,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四条的规定
。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规范运作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
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主要内容
邢美正、高四清、于芳:
经查,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规范运作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23 号)。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邢美正、时任总经理高四清、董事会秘书于芳,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邢美正、高四清、于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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