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05 裕兴股份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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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00:00│裕兴股份(300305):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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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兴股份(300305):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3/e89237bb-c3fa-4925-84ec-529071095e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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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00:00│裕兴股份(300305):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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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兴股份(300305):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2/681f6e78-75a9-448f-b6a2-773a7569ff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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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00:00│裕兴股份(300305):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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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裕兴转债”(债券代码:123144)转股期限为2022年10月17日至2028年4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向后顺延),最新的转
股价格为人民币12.50元/股。
2、2024年第一季度,共有190张“裕兴转债”完成转股(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9,000元),合计转为1,520股“裕兴股份”股票
(股票代码:300305)。
3、截至2024年第一季度末,公司剩余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为5,998,876张,剩余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599,887,60
0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
定,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4年第一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及公司
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492 号)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00 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899.3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100.70 万元。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2年4月15日将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划入公司指定
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22年4月15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江苏
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2NJAA30412号)。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6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4月2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裕兴转债
”,债券代码“123144”。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4月15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
022年10月17日至2028年4月10日止(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或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裕兴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4.24元/股。
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时,以总股
本288,753,000股扣除回购专户股份4,588,200股后的股份数284,164,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2.702949元人民币现金红
利(含税)。根据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裕兴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13.97元/股。
2023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时,以总股本
288,755,800股扣除回购专户股份4,588,200股后的股份数284,167,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1.178719元人民币现金红利
(含税)。根据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裕兴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13.85元/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
31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6,626,74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8.01元。本次新增股份于2024年1月29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的有关规定,“裕兴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12.5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1月29日起生效。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裕兴转债”于2022年10月17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2024年第一季度,“裕兴转债”因转股减少金额19,000元,减少数量190
张,共计转换成“裕兴股份”股票1,520股。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剩余可转债张数为5,998,876张,剩余可转债票面总金额为599
,887,600元。2024年第一季度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股份变 本次变动后
(2023年12月31日) 动数量(股) (2024年3月31日)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 56,157,681 19.45 86,626,740 142,784,421 38.04
流通股 /非流
通股
高管锁定股 56,157,681 19.45 0 56,157,681 14.96
首发后限售 86,626,740 86,626,740 23.08
股
二、无限售条 232,602,031 80.55 1,520 232,603,551 61.96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288,759,712 100 86,628,260 375,387,972 100
三、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裕兴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江
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投资者
咨询热线0519-83905129进行咨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裕兴股份”股本结构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裕兴转债”股本结构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1/3a26c7af-f0bd-4970-91ea-648982b69e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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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00:00│裕兴股份(300305):关于裕兴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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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裕兴转债”(债券代码:123144)将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 10 张“裕兴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5.00 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
3、除息日:2024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
4、付息日:2024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4 月 11 日至 2024 年 4月 10 日,票面利率为 0.50%。
6、本次付息对象:“裕兴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4 月 10 日,截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裕兴转债”持有人享有
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4 年 4 月 10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
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年度的票面利率:1.00%。
8、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 年 4 月 11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492 号)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00 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000 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6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4 月 2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裕
兴转债”,债券代码“12314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
定,公司将于 2024 年 4 月11 日支付自 2023 年 4 月 11 日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裕兴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144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60,000 万元(600 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60,000 万元(600 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2 年 4 月 27 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自 2022 年 4 月 11 日至 2028 年 4 月10 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自 2022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8 年 4 月10 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2.00%、第六年 3.0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4、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跟踪评级,并
出具了《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跟踪评级报告》。经审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裕兴转债”的信用等级
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次付息为“裕兴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4 月 11 日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
,票面利率为 0.50%,本次付息每 10张“裕兴转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5.00 元(含税)。
1、对于持有“裕兴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
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00 元;
2、对于持有“裕兴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止,对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5.00 元;
3、对于持有“裕兴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张派发利息 5.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
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
2、除息日:2024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
3、付息日:2024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即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裕兴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裕兴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的权益登记日前(包括付息的权益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
息年度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
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
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
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投资者如需了解“裕兴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募集说明书》全文。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对本次付息事宜进行咨询:
咨询部门: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童子河西路 8-8 号
咨询电话:0519-83905129
传真:0519-83971008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1/40192833-954b-42bb-aa82-4ca9b63d51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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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17:12│裕兴股份(300305):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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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年 3月 25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4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相关会议材料;
3. 公司 2024 年 3 月 9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
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4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决定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2024 年 3 月 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和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权
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下午 15:00 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童子河西路 8-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2.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
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4,870,40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91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870,40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0.1916%。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包括授权他人出席)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
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3.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4.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5.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各项议案的通过
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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