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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05(裕兴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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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305 裕兴股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4-12-17 16:06 │裕兴股份(300305):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4-12-17 16:04 │裕兴股份(300305):舆情管理制度 │ ├─────────┼──────────────────────────────────────────────┤ │2024-11-13 17:04 │裕兴股份(300305):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 │2024-11-13 17:04 │裕兴股份(300305):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4-10-29 00:00 │裕兴股份(300305):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4-10-29 00:00 │裕兴股份(300305):2024年三季度报告 │ ├─────────┼──────────────────────────────────────────────┤ │2024-10-29 00:00 │裕兴股份(300305):东海证券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品应用领域的核查意见│ ├─────────┼──────────────────────────────────────────────┤ │2024-10-29 00:00 │裕兴股份(300305):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4-10-29 00:00 │裕兴股份(300305):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4-10-29 00:00 │裕兴股份(300305):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 ─────────┬──────────────────────────────────────────────── 2024-12-17 16:06│裕兴股份(300305):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裕兴股份(300305):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750bdf86-0119-4a37-aa62-e2121e588f00.PDF ─────────┬──────────────────────────────────────────────── 2024-12-17 16:04│裕兴股份(300305):舆情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 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实事求是、科学应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 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担任 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的监测和采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 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在不违反 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 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有关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核实 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 才能确定的,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重大舆情潜在风险, 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 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 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自查,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出 具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 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 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 事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相关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 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声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7/650f6119-11d3-4e5d-acf9-5c70f66898ea.PDF ─────────┬──────────────────────────────────────────────── 2024-11-13 17:04│裕兴股份(300305):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致: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相关会议材料; 3. 公司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四会议决议及相关会议材料; 4. 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 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和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 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童子河西路 8-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上午 9:15-9:25,9 :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2.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 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1,892,8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51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55,274 股,占股权登记 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748,07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9.3788%。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共 1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55,27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包括授权他人出席)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 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3.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4.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5.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各项议案的通过情 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 目延期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品应用领域的议案》。 同意 72,526,3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52%;反对 135,6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4%;弃权 8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3,5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78 2%;反对 135,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548%;弃权86,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66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690cf444-279d-4ac7-8bac-9d637a743b93.PDF ─────────┬──────────────────────────────────────────────── 2024-11-13 17:04│裕兴股份(300305):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通知情况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 )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3日(星期三)9:15-2024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11月 13 日 9:15 至 2024 年 11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建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含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2,748,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9.3788%。其中:出席(含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1,89 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51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1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55,2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出席(含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26 人,代表公司股份 855,2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品应用领域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2,526,372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2%;反对 135,6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4%;弃权 8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33,5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782%;反对 135,602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548%;弃权 8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669%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陈旭楠、谢梦兰律师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 意见书全文详见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其结论意见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664a95b4-704a-4d72-b63a-2000f81bd3dd.PDF ─────────┬──────────────────────────────────────────────── 2024-10-29 00:00│裕兴股份(300305):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 (星期三)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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