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10 宜通世纪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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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8:26 │宜通世纪(300310):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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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8:22 │宜通世纪(300310):关于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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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50 │宜通世纪(300310):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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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50 │宜通世纪(300310):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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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50 │宜通世纪(300310):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0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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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50 │宜通世纪(3003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0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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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48 │宜通世纪(300310):公司章程(2026年0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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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6:52 │宜通世纪(300310):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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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6:52 │宜通世纪(300310):宜通世纪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更正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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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15:52 │宜通世纪(300310):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完成基金备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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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8:26│宜通世纪(300310):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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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300310):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a7176049-e908-4cb4-90fb-48a0128e26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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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8:22│宜通世纪(300310):关于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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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已于 2026 年 4月 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29777afc-e2c1-4caa-a74f-8a42c1c153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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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50│宜通世纪(300310):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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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300310):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ad71bc99-04cb-4434-9f95-57c0ad5e1a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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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50│宜通世纪(300310):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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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4月 21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4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年 4月 21日的
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4月 21日
9:15-15:00。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 16号信息港 A栋12楼)1号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童文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公司股份总数 881,658,531 股,本次会议无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35,985,559 股,因此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45,672,972 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4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164,387,78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19.43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66,567,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7.871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5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97,820,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5672%。公司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独立董事许丽华女士、武刚先生、曾建光先生分别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许丽华女士、武刚
先生、曾建光先生在 2025年度股东会上述职,许丽华女士因故未能出席会议述职,委托曾建光先生代为述职。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会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方式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2,945,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25%;反对1,014,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69%;弃权 42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607%。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4,882,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50%
;反对 1,014,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89%;弃权 42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
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61%。
2、《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707,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80%;反对1,518,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39%;弃权 16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81%。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4,645,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69%
;反对 1,518,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99%;弃权 1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2%。
3、《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912,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23%;反对1,320,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5%;弃权 1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942%。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4,849,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50%
;反对 1,320,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15%;弃权 1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
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5%。
4、《关于确认董事 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84,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633%;反对1,522,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86%;弃权 179,54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9981%。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284,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633%
;反对 1,522,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386%;弃权 179,5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
,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81%。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756,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74%;反对1,184,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4%;弃权 4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723%。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4,693,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97%
;反对 1,184,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54%;弃权 4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
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9%。
6、《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683,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33%;反对1,519,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1%;弃权 184,9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5%。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4,621,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06%
;反对 1,519,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05%;弃权 184,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
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9%。
7、《关于制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0,681,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52%;反对3,41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65%;弃权 29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3%。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618,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114%
;反对 3,41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67%;弃权 2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
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19%。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黄晓莉、倪艾坦
3、结论性意见: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ba21fb7f-aa4d-492d-ae75-20ff85979e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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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50│宜通世纪(300310):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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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
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规范的风险投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管理。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
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
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风险投资额
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报
董事长审批。
(二)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
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的额度。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指定代理人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文件,并组织实施具体的风险投资行为。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如开展的风险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则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严
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投资等。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销户等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实施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十条 参与制定和实施风险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风险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
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长领导下,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事项的具体实施。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调拨和管理风险投
资资金,及时依据取得的交割单等有效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将相关交易资料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完善风险投资管理台
账、明细账等。
第十二条 经公司授权负责具体实施风险投资的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所投产品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风险投资进展情况
、盈亏情况、风险管控和操作建议等。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风险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立,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财
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投资资金,公司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
程。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风险投资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以便及时做好
准备,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财务部只能在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风险投资的具体运作。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风险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风险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
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为风险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
不定期对风险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风险投资的品种、时限、额
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风险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风险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风险投资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
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订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8500ad84-84ea-4f07-840e-9eaa70910d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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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9:50│宜通世纪(3003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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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完善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第二章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职责,确定对应的年度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根据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承担的具体职责,按公司相关年度薪酬方案及业绩指标达成情
况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年度薪酬方案考核后领取。
第八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
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或新聘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履职考核情况计算并
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实际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需要;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每年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组织结构调整、行业薪酬水平及通货膨胀水平、公司盈利水平、岗位发生变动等
因素变化提出薪酬调整建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薪酬调整方案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薪酬的支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其当期及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及中
长期激励收益;在其离任后,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索其相应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及中长期激励收
益:
(一)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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