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11 任子行 更新日期:2025-05-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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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9:26 │任子行(300311):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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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9:25 │任子行(300311):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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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9:12 │任子行(300311):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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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9:12 │任子行(300311):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及独立董事任期将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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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9:12 │任子行(300311):关于举行2024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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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6:00 │任子行(300311):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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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59 │任子行(300311):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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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58 │任子行(300311):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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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58 │任子行(30031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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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58 │任子行(300311):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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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9:26│任子行(300311):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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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
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于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
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30 在深
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 2 栋 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景晓军主持。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3,403,1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10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
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36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42,3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70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 37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7,245,57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810%。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37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747,8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
47%。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
项与会议通知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
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614,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9%;反对 422,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3%;弃权 208,8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9%。
2、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526,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2%;反对 452,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6%;弃权 266,5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51%。
3、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671,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1%;反对 473,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1%;弃权 100,2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08%。
4、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621,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5%;反对 524,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7%;弃权 100,2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123,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21%;反对 524,11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31%;弃权 100,2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8%。
5、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592,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91%;反对 499,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2%;弃权 153,2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77%。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景晓军、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190,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263%;反对 609,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07%;弃权 157,6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90,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263%;反对 609,11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907%;弃权 157,6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30%。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502,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2%;反对 585,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6%;弃权 158,0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1%。
上述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903eb914-c7f4-496d-b417-f76120efe7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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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9:25│任子行(300311):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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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 2 路软件园 2 栋 6 楼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景晓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整体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授权委托代表)372 人,代表股份 197,245,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810%。其中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 193,403,1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106%;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369 人,代表股份 3,842,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4%。
2、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371 人,代表股份 17,747,8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47%。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614,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9%;反对 422,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3%;弃权 208,8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116,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421%;反对 422
,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2%;弃权 208,8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67%。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526,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2%;反对 452,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6%;弃权 266,5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028,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463%;反对 452
,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19%;弃权 266,5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18%。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671,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1%;反对 473,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1%;弃权 100,2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174,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672%;反对 473
,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80%;弃权 100,2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8%。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621,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5%;反对524,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7%;弃权 100,2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123,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21%;反对 524
,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31%;弃权 100,2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8%。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592,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1%;反对 499,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2%;弃权 153,2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095,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26%;反对 499
,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39%;弃权 153,2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34%。
(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90,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263%;反对609,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07%;弃权 157,6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98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190,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263%;反对 609,
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907%;弃权 157,6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30%。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监事 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502,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2%;反对585,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6%;弃权 158,0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8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004,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27%;反对 585
,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68%;弃权 158,0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0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f74629a6-f0ad-4b17-a703-6ad3e70781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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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9:12│任子行(300311):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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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01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会议有关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
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二)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 2 栋 6 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
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00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00 《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4.00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5.00 《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6.00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 √
议案》
7.00 《关于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
(二)信息披露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相关文件。
(三)其他说明
1、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2、上述议案 6、7 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并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3、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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