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11 ST任子行 更新日期:2025-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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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0 15:32 │ST任子行(300311):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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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21:24 │ST任子行(30031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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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21:24 │ST任子行(30031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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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21:24 │ST任子行(300311):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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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21:24 │ST任子行(30031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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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21:24 │ST任子行(30031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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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21:24 │ST任子行(300311):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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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21:24 │ST任子行(300311):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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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21:24 │ST任子行(30031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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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21:24 │ST任子行(30031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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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0 15:32│ST任子行(300311):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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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已于 2023年 4 月 26 日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
整相关财务数据,并于 2023 年 4月28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等相关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述事项均已整改完成。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个月后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任子行”)于 2024年 8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720242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25)。
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景晓军,男,时任任子行董事长。
林飞,男,时任任子行副总经理、董事,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鸿”)总经理。
李志强,男,时任任子行财务总监。
马萍,女,时任北京亚鸿财务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任子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
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任子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 年 3 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 51%的股权;2016 年 8 月,任子行增持北京亚鸿 5%的股权;2017 年 7 月,任子行收购
北京亚鸿剩余 44%的股权,北京亚鸿成为任子行的全资子公司。自收购后,北京亚鸿一直独立运营并基本沿用了任子行收购前的管理
团队及业务骨干。2018 年起,北京亚鸿和任子行分别作为联合体成员陆续中标了创新项目,均由北京亚鸿负责具体实施。在项目建
设过程中,由北京亚鸿安排签订部分没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用作资金通道。
通过上述方式,2020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任子行虚增营业收入 36,951,333.48元、48,435,351.70元、26,929,607.08元,分
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4.21%、6.97%、10.81%;虚增利润总额 19,406,901.32 元、37,317,431.71 元、16,560,909.58 元,分别
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 85.93%、70.03%、30.79%。任子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 2 月 14 日,任子行披露《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引用了上述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营业收入数据。
我局认为,任子行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景晓军时任任子行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北京亚鸿在项目的执行与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管控,签字保证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林飞时任任子行董事及副总经理,兼北京亚鸿的总经理,知悉并同意项目的操作模式以及错误核算方法,签字保证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李志强时任任子行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履职便利,未对子公司北京亚鸿的会计核算进行
充分监督,未及时发现北京亚鸿会计报表存在异常,签字保证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
》《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萍时任北京亚鸿财务经理,参与设计项目操作模式,制定会计核算方法,并知悉北京亚鸿因此会虚增销售收入,但仍采用错误
核算方法,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当事人主动报告、及时更正、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况,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景晓军、林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李志强、马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
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监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不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 9.4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已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事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追溯重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4)等相关公告。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此向广大
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子公司的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及时跟踪了解子公司的运营情况、资产情
况及财务状况。公司将不断提升财务人员会计核算水平并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的力度,不断提高财务报告编制的质量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
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8/96f3ee6d-a20c-46cc-8fb6-6c1d09a993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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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21:24│ST任子行(30031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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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 15:30 在深圳市
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2 栋 6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7 月 22 日(星期二)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2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2 日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
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15 日(星期二)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 2025年 7月 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 2 栋 6 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 √作为投票对象的
度的议案》 子议案数:(9)
1.01 《关于修订<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
程>的议案》
1.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
1.05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
度>的议案》
1.0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
1.07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1.08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1.09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累积投票 提案 2.00、3.00 为等额选举
提案
2.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 应选人数(3)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景晓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
事
2.02 选举沈智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
事
2.03 选举林飞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3.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 应选人数(3)人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闵锐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3.02 选举王偕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3.03 选举吴志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二)信息披露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7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相关文件。
(三)其他说明
1、上述提案 1.00,需逐项表决。其中,提案 1.01、1.02、1.03 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上述议案 2.00、3.00 需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本次应选非独立董事 3 人,独立董事 3 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
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
3、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持有效持股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2)及出
席人的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有效持股凭证;授权代理人持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2)、委托人有效
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 3),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
时间为准。
(二)登记时间:2025 年 7 月 18 日(星期五,9:00-12:00、14:00-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 2 栋 6 楼
(五)邮政编码:518057
(六)股东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雯、朱丽莎
联系电话:0755-86156779
传真:0755-86168355
邮箱:rzxshenzhen@1218.com.cn
(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
记者出席。
(八)本次会议会期暂定为半天,与会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的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6/70b5172c-91fb-4a13-9678-03115b89ff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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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21:24│ST任子行(30031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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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任子行(30031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7/9b3cfe79-6c86-4cbb-939a-e9a8d7da10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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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21:24│ST任子行(300311):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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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任子行网络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合称“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
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
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
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
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
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
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与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
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
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当发生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
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
立即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偿还方案。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
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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