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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11(任子行)最新公司公告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查询(输入股票代码):

公司公告☆ ◇300311 ST任子行 更新日期:2025-06-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6-20 20:47 │任子行(30031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6-20 20:47 │任子行(300311):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2025-05-19 19:26 │任子行(300311):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05-19 19:25 │任子行(300311):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 │2025-05-14 19:12 │任子行(300311):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5-14 19:12 │任子行(300311):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及独立董事任期将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5-14 19:12 │任子行(300311):关于举行2024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 │2025-04-27 16:00 │任子行(300311):2025年一季度报告 │ ├─────────┼──────────────────────────────────────────────┤ │2025-04-27 15:59 │任子行(300311):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04-27 15:58 │任子行(300311):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 │ └─────────┴──────────────────────────────────────────────┘ ─────────┬──────────────────────────────────────────────── 2025-06-20 20:47│任子行(30031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 特别提示: 1、2025 年 6 月 20 日,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任子行”)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6 月 23 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 1 天,将于 2025 年6 月 24 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3、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6 月 24 日(星期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任子行”变更为“ST 任子行”;股票代码 不变,仍为“300311”;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 20%。 4、公司已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9.11 条规定,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 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实施起始日及日涨跌幅限制 (一)股票种类:无变化,仍为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二)股票简称:由“任子行”变更为“ST 任子行”。 (三)股票代码:无变化,仍为“300311”。 (四)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5 年 6 月 24 日。 (五)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2025 年 6 月 23 日开市起停牌,2025 年 6 月24 日开市起复牌。 (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无变化,仍为20%。 二、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 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披露的 2020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01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 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将被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 9.4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4)等相关公告。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 (二)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子公司的内控管理,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督促公司管理层加强措施,加强对子公司的业务监控和 财务管理,及时跟踪了解子公司的运营情况、资产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将不断提升财务人员会计核算水平并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的检 查监督和指导的力度,不断提高财务报告编制的质量。 (三)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和风险合规意识。 (四)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督促公司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五)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 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86156779 联系邮箱:rzxshenzhen@1218.com.cn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 2 栋 6 楼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be67eb55-e9da-4304-958b-0150302ade34.PDF ─────────┬──────────────────────────────────────────────── 2025-06-20 20:47│任子行(300311):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 9.4 条第(七)项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等相关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述事项均已整改完成。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 个月 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任子行”)于 2024 年8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720242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25)。 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景晓军先生、林飞先生、李志强先生、马萍女士: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任子行涉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15 年 3 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鸿)51%的股权;2016 年 8 月,任子行增持北京 亚鸿 5%的股权;2017 年 7 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剩余 44%的股权,北京亚鸿成为任子行的全资子公司。自收购后,北京亚鸿一 直独立运营并基本沿用了任子行收购前的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2018 年起,北京亚鸿和任子行分别作为联合体成员陆续中标了创新 项目,均由北京亚鸿负责具体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北京亚鸿安排签订部分没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用作资金通道。 通过上述方式,2020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任子行虚增营业收入 36,951,333.48元、48,435,351.70 元、26,929,607.08 元, 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4.21%、6.97%、10.81%;虚增利润总额 19,406,901.32 元、37,317,431.71 元、16,560,909.58元,分 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 85.93%、70.03%、30.79%。任子行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 年 2 月 14 日,任子行披露《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引用了上述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营业收入数据。 我局认为,任子行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景晓军时任任子行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北京亚鸿在项目的执行与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管控,签字保证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林飞时任任子行董事及副总经理,兼北京亚鸿的总经理,知悉并同意项目的操作模式以及错误核算方法,签字保证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李志强时任任子行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履职便利,未对子公司北京亚鸿的会计核算进行 充分监督,未及时发现北京亚鸿会计报表存在异常,签字保证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 》《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萍时任北京亚鸿财务经理,参与设计项目操作模式,制定会计核算方法,并知悉北京亚鸿因此会虚增销售收入,但仍采用错误 核算方法,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当事人主动报告、及时更正、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况,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景晓军、林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李志强、马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 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9.4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二)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 9.4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 议案》,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等相关公告。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 (四)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子公司的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及时跟踪了解 子公司的运营情况、资产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将不断提升财务人员会计核算水平并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的力度,不 断提高财务报告编制的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 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1/62618264-1bf2-459b-b101-587837399d9e.PDF ─────────┬──────────────────────────────────────────────── 2025-05-19 19:26│任子行(300311):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 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于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 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30 在深 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 2 栋 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景晓军主持。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3,403,1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10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 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36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42,3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70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 37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7,245,57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810%。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37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747,8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 47%。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 项与会议通知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 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614,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9%;反对 422,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3%;弃权 208,8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9%。 2、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526,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2%;反对 452,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6%;弃权 266,5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51%。 3、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671,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1%;反对 473,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1%;弃权 100,2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08%。 4、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621,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5%;反对 524,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7%;弃权 100,2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123,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21%;反对 524,11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31%;弃权 100,2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8%。 5、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592,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91%;反对 499,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2%;弃权 153,2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77%。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景晓军、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190,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263%;反对 609,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07%;弃权 157,6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90,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263%;反对 609,11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907%;弃权 157,6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30%。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502,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2%;反对 585,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6%;弃权 158,0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1%。 上述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903eb914-c7f4-496d-b417-f76120efe730.PDF ─────────┬──────────────────────────────────────────────── 2025-05-19 19:25│任子行(300311):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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