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21 同大股份 更新日期:2025-10-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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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30 │同大股份(300321):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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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9 │同大股份(300321):同大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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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9 │同大股份(30032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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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9 │同大股份(300321):独立董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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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9 │同大股份(30032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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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9 │同大股份(30032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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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9 │同大股份(30032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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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9 │同大股份(300321):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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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9 │同大股份(300321):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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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9 │同大股份(300321):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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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30│同大股份(300321):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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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9月 2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于 2025 年 9月 22 日发出。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到监事 3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进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与
会监事讨论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和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和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类理财产品,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表决情况: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日后,张进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张
丰杰先生、汲会山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
用,公司对各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表决情况: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e502ed67-6269-47e8-97f4-369d2a0056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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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9│同大股份(300321):同大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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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月 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全票通过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星期三)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
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22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0月22日上午9:15至 2025 年 10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15 日。
7、会议出席人员: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0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山东省昌邑市同大街 522 号)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以下提案: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
案数:(5)
2.0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2.04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2.05 《关于修订<重大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上述议案 1、2.01、2.02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同意,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
意。
4、对于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5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
2、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
3、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营业
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盖公章)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
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股东需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并附出席会议应当提
供的登记资料,且须在2025 年 10 月 17 日 17:00 之前将资料送达至本公司证券事务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以抵达公司的时间
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登记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昌邑市同大街 522 号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张莎 魏增宝
联系电话:0536-7191928 0536-7199701
传真:0536-7191956
邮编:261300
5、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原件。
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390c3997-fa30-402d-ba8c-4bbd5cb4d7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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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9│同大股份(30032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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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以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
员过半数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工作组设在公司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
开前三天应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8f315953-bfde-4dd3-9947-1cc9a8b9fe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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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9│同大股份(300321):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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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大股份(300321):独立董事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131a5937-d76a-4fca-88d1-acad98baa8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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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9│同大股份(30032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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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根据相关事项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
有表决权。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五)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七)项事项还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第(四)至(六)项
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以下事项:
(一)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其中结论性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
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料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430ac91b-01c5-4d6d-84cd-1caf1366d5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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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9:29│同大股份(30032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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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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