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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23(华灿光电)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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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323 华灿光电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5 18:36│华灿光电(300323):中信建投关于华灿光电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3年第四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 华灿光电(300323):中信建投关于华灿光电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3年第四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87d512d7-e690-494e-97d2-ffd4626008e3.PDF ─────────┬──────────────────────────────────────────────── 2024-04-02 18:16│华灿光电(300323):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更新后) ─────────┴──────────────────────────────────────────────── 华灿光电(300323):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更新后)。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2/db137cf3-5d30-4323-b1d0-c0f4401e52ce.PDF ─────────┬──────────────────────────────────────────────── 2024-04-02 07:53│华灿光电(30032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灿光电”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规和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华灿光电的实际情况,认真履行保荐机构应尽的职责,对华灿光电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进行了有计划、多层次的后续培训,所培训的内容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持续督导的最新 要求进行。 2024年 3月 19 日,华泰联合证券相关人员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要求完成了 对华灿光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工作,特向贵所报送培训工作报告。 一、培训的主要内容 2024年 3月 19 日,培训小组通过采取现场及书面结合的授课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培训。本次培训 重点介绍了 2023 年度资本市场重要政策、再融资新政解读、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等内容,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讲解。本次培训促使上 述对象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加强理解作为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在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本次培训人员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华灿光电持续督导小组选派具有证券、法律、财务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对公司培训对象进行 了系统、细致的培训工作。培训人员包括:颜煜(保荐代表人)。 三、培训成果 通过此次培训授课,华灿光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加深了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 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的了解和认识,促使上述对象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加强理解作为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在公司规范运作等方 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此次培训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华灿光电的规范运作水平。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2/697d6874-af06-4ae1-874b-ef3a2c3ef85e.PDF ─────────┬──────────────────────────────────────────────── 2024-04-02 07:53│华灿光电(30032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 华灿光电(30032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2/48ea8056-b2ea-437e-a1c2-ba48e86593dd.PDF ─────────┬──────────────────────────────────────────────── 2024-04-02 07:53│华灿光电(30032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灿光电” 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华灿光电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2、投资品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拟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产品等。 3、投资额度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审批期限与授权额 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4、投资期限 上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5、实施方式 在上述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6、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于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形。 7、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8、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变化、宏观周期性经济运行 状况变化、外汇汇率和人民币购买力等变化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产品收益的波动,在一定情况下甚至会对产品的成立与运行 产生影响。 2、流动性风险:若出现约定的停止赎回情形或顺延产品期限的情形,可能导致资金不能按需变现。 3、信用风险:在进行资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果所投资的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发行主体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破产等,将对 产品的收益产生影响,同时资金管理也受结算风险以及所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资产管理人的管理风险和履约风险的影响。 4、操作风险:如结构性存款产品发行人发生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等事件,可能导致收益凭证认购交易失败、资金 划拨失败等,从而导致公司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5、不可抗力风险:因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结构性存款产品认购失败、交易中断、资金 清算延误等。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 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提出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业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结构性存款产品资料,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 具体操作,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结构性存款产品投向和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 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上述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购买相 同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产品。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 司业务正常经营。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获得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自有资金 现金管理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科目。 四、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4 月 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产品等,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 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 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2/b81e17d6-b010-493a-b5a3-1db297bea1c1.PDF ─────────┬──────────────────────────────────────────────── 2024-04-02 07:53│华灿光电(30032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灿光电”、“公司”或“发行 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华泰联合对华灿光电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华灿光电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建立起涵盖各业务、各子公司和后台组织的内控体系,并持续对公司内控设计和运行情况实施评价。20 23 年度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京东方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京东方华灿光电(浙江)有限 公司、云南蓝晶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华汇智造半导体有限公司、京东方华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京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京 灿光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9.91%,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 、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关联交易、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管理。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存货跌价损失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对内控体系进行不断完善,以达到内部 经营和外部监管要求。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 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 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涉及利润的错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大于 1% 介于 0.5%~1%之间 小于 0.5% 涉及资产负债的错报占总资产的比例 大于 0.5% 介于 0.25%~0.5%之间 小于 0.2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主要根据缺陷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和特点等因素确定。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任意一项,则表明内部控制可能对公司目标实现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偏离,应当认定为重大缺陷,具体如下 : ①董事、监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行贿受贿、舞弊或者越权行为; ②重要制度或管控缺失,导致内部控制系统性失效; ③以前年度重大或重要缺陷未能得到及时整改; ④重述以前披露的财务报表,更正重大财务错报; ⑤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 ⑥内部控制失效而导致公司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⑦审核委员会和内部审计职能对内部控制的监督与检查无效;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任意一项,则表明内部控制可能对公司目标实现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偏离,应当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指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因内控缺陷造成损失占营业收入的比 大于 1% 介于 0.5%~1%之间 小于 0.5% 例 因内控缺陷造成损失占总资产的比例 大于 0.5% 介于 0.25%~0.5%之 小于 0.25% 间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具体如下: ①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②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政府或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引起重大诉讼,对企业声誉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③重要业务关键管控流程未能建立制度或未按制度运行,严重影响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④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⑤当期各法人体直接责任造成安全、环保多项重大事故,导致上市主体无法实现经营目标; ⑥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大量离职,致使相关业务停滞; 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制定整改措施推进整改。 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具体如下: ①公司组织架构、民主决策程序不完善; ②媒体出现负面新闻,引起公众关注,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③重要业务关键管控流程制度不完善或未完全按制度运行,影响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④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⑤当期各法人体直接责任造成安全、环保多项重大事故,影响上市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⑥管理和技术人员大量离职,致使相关业务停滞; 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3 年度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华灿光电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 通过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检查华灿光电内控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合同、报表、会计记录、审批手续、相关报告、三会会议资料 、决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与公司高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现场调查相关经营情况,对华灿光电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四、保荐机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华灿光电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 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灿光电的《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2/5173df4c-6fc8-4161-a0cb-317746c848e3.PDF ─────────┬──────────────────────────────────────────────── 2024-04-02 07:53│华灿光电(30032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 │核查意见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灿光电”、“公司”或“发行 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华泰联合对华灿光电 2023 年度金融服务 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21 年 7 月 22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珠海华发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 务、票据服务、外汇服务、担保服务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期限三年。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 层在授信额度内决定并办理授信的相关具体事项。上述相关授权事项的有效期自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 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22 年 5 月 5 日召开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议案》,同意将上述相关授权有效期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期至与《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保持一致。除延长相关授权事项的有效期 外,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原方案保持不变。 《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甲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双方合作内容 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制定最佳存款组合,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币种包括人民 币及外币。 (2)贷款服务 ①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 尽量优先满足甲方需求。 ②乙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对于符合乙方信用贷款条件的业务申请,甲方及其子公司无须提供任 何资产抵押、权利质押或其他担保。 ③甲方控股子公司使用该授信额度时乙方需单独进行授信评审。 (3)结算服务 结算业务是指甲方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结算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各成员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 结算。 (4)票据服务 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可以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相关业务。 (5)外汇服务 乙方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后,根据甲方申请,可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外币结售汇服务。 (6)担保服务 乙方应甲方及其子公司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用于融资、融资租赁、投标、履约等事项的书面信用担保,按照乙方担保 业务相关办法办理。 (7)乙方可提供的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 关协议的收费标准应与本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一致。 2、服务价格确定原则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的活期及定期存款的利率,由甲乙双方经参考一般商业银行就类似存款提供的利率, 公平协商厘定,但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活期及定期存 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应不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执行的贷款利 率。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 所收取的费用。 (4)票据业务:相关费率将不高于国内其它金融机构同类产品收费水平。 (5)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 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 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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