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23 华灿光电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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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42 │华灿光电(300323):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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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42 │华灿光电(300323):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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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7:52 │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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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7:16 │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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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55 │华灿光电(300323):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再次延期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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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55 │华灿光电(300323):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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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54 │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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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54 │华灿光电(300323):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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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52 │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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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52 │华灿光电(300323):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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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42│华灿光电(300323):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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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15时00分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15时00分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6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2024年12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镇华金街18号IFC国际金融中心15层京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会议室1。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兆洪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7,217,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7.2716%。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8,888,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2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8,329,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45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2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92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36%。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线上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831,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96%;反对24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5%;弃权1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79%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29,5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083%;反对249,3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332%;弃权1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4585%。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苗晨、王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0aab7a12-1b60-486a-98f7-faeb0d29d4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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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42│华灿光电(300323):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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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上海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200085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
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镇华金街 18 号 IFC 国际金融中心 15 层京灿光
电(广东)有限公司会议室 1 以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8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767,217,594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7.27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831,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6%;反对 2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弃权 13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 29,53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083%;
反对 24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332%;弃权 13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585%。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
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公司对上述议案中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苗晨律师、王伟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123b4b40-76f8-4d86-a58d-eed8245dff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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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7:52│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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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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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7:16│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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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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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55│华灿光电(300323):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再次延期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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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300323):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再次延期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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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55│华灿光电(300323):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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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300323):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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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54│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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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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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54│华灿光电(300323):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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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300323):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08db3c58-fa5e-4f3e-a99e-207724238f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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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52│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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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应
条款,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手续完成,上市日为2024 年 11 月 20 日。本次公司授予股票的
上市数量为 6,300,000 股,公司总股本由1,616,698,797 股增加至 1,622,998,797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1,616,698,797 元增加至1
,622,998,797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
024】518Z0126 号)。
二、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
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 号)的要求,公司将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港澳台投资、上市)”。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此次
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的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注:下文红色加粗部分为修
订内容):
序号 原规则 修订后规则
1 “股东大会” “股东会”
2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616,698,797 元。 1,622,998,797 元。
3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4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目 前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目 前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616,698,797 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人 1,622,998,797 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人
民币普通股。 民币普通股。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事宜
。以上事项最终变更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生效内容为准。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e4ab92bc-fbf6-4cfa-aad2-3407a734a0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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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52│华灿光电(300323):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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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京东方华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全资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51)。
近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现金管理,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于近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的结构性存款,本
次购买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委托方 受托人 产品名称 收益 金额 起息日 到期日 预计年化收 资金
类型 (万元) 益率 来源
京东方 兴业银行股 兴业银行企业金 保本浮 10,000 2024 年 12 2025 年 3 固定收益率 募集
华灿光 份有限公司 融人民币结构性 动收益 月 11 日 月 21 日 1.30%,浮 资金
电(广 珠海分行 存款产品 型 动收益率
东)有 0.90%或 0
限公司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兴业银行无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变化、宏观周期性经济运行
状况变化、外汇汇率和人民币购买力等变化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产品收益的波动,在一定情况下甚至会对产品的成立与运行
产生影响。
2、流动性风险:若出现约定的停止赎回情形或顺延产品期限的情形,可能导致资金不能按需变现。
3、信用风险:在进行资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果所投资的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发行主体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破产等,将对
产品的收益产生影响,同时资金管理也受结算风险以及所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资产管理人的管理风险和履约风险的影响。
4、操作风险:如结构性存款产品发行人发生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等事件,可能导致收益凭证认购交易失败、资金
划拨失败等,从而导致公司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5、不可抗力风险:因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
导致结构性存款产品认购失败、交易中断、资金清算延误等。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
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明确结构性存款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提出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业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结构性存款产品资料,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
具体操作,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结构性存款产品投向和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
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上述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购买相
同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产品。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
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和公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通过进行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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