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23 华灿光电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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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16:17 │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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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8:24 │华灿光电(300323):华灿光电2024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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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17:22 │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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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18:10 │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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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7:10 │华灿光电(300323):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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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42 │华灿光电(300323):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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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42 │华灿光电(300323):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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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7:52 │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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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7:16 │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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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55 │华灿光电(300323):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再次延期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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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16:17│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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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6/351448bc-9728-4779-89f4-e30ada4932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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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8:24│华灿光电(300323):华灿光电2024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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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300323):华灿光电2024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2/0bc3370f-79bc-4ff4-a573-866fe2a3c6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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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17:22│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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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0/3ff57f50-be90-4a38-9988-f6437300c8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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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18:10│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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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担保情况概述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4 年度为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相应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本次审议为新增担保,不包含存
量担保或续保);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云南蓝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蓝晶”)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综合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应收账款贸易
融资、超短融票据等综合授信业务(具体业务品种以实质审批为准)。担保额度授权期限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
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2024 年 4 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
ninfo.com.cn)披露的《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约定公司为云南蓝晶向中国银行申请的人民币 11,400 万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在上述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 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云南蓝晶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43269824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42,100 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宫起亮
6、成立日期:2002 年 01 月 14 日
7、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
8、经营范围:晶体生长设备的开发;蓝宝石晶体的生长、加工、销售。LED 蓝宝石衬底的研发、生产、销售;自有产品及原材
料的进出口。(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其他须依法批
准的经营范围,按批准的内容和时限进行经营。)
9、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10、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9 月 30 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a 资产总额 98,202.07 106,574.03
b 负债总额 54,533.15 65,601.74
b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4,360.92 1,196.89
b2 流动负债总额 53,574.99 63,132.10
c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0.00
d 净资产 43,668.92 40,972.29
e 营业收入 27,129.97 25,477.59
f 利润总额 -15,362.76 -3,216.77
g 净利润 -12,897.20 -2,581.46
云南蓝晶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 保证人: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务人:云南蓝晶科技有限公司
3、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
4、 保证金额:人民币 11,400 万元
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
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 保证范围:在本合同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除主债权外,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
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
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8、 生效方式:担保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9、 具体以保证人与债权人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在上述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担保额度范围内,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具备偿还负债
能力,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不涉及反担保,董事会同意上述授信及担保事项。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5 年 1 月 9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 300,0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9.83%;实际发生的担保总余额(含对子公司担保)为人民币 327,750.66 万元(指截至 2025 年 1 月 9 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担
保债务余额,含以前年度签订的担保合同所对应的债务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3.52%;以上担保均系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
公司不存在除对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七、 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9/0ce2884d-23e1-4bb8-9cc5-45e2a80baa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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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7:10│华灿光电(300323):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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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证券简称:华灿光电,股票代码:300323)连续 2 个交易日内(2
025 年 1 月 2 日、2025 年 1 月 3 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
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的说明
对于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通过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截至目前,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者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其他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
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
露而未披露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披露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3/2031c932-62e5-401b-94ff-4ccb1b181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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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42│华灿光电(300323):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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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15时00分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15时00分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6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2024年12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镇华金街18号IFC国际金融中心15层京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会议室1。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兆洪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7,217,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7.2716%。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8,888,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2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8,329,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45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2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92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36%。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线上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831,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96%;反对24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5%;弃权1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79%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29,5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083%;反对249,3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332%;弃权1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4585%。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苗晨、王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0aab7a12-1b60-486a-98f7-faeb0d29d4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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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42│华灿光电(300323):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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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上海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200085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
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镇华金街 18 号 IFC 国际金融中心 15 层京灿光
电(广东)有限公司会议室 1 以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8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767,217,594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7.27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831,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6%;反对 2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弃权 13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 29,53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083%;
反对 24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332%;弃权 13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585%。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
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公司对上述议案中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苗晨律师、王伟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123b4b40-76f8-4d86-a58d-eed8245dff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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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7:52│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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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30032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362434a2-b101-4044-8cbb-1399d12067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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