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32 天壕能源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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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48 │天壕能源(300332):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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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46 │天壕能源(30033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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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6:48 │天壕能源(300332):中证鹏元关于关注天壕能源及相关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及通报批评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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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0:43 │天壕能源(300332):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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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0:43 │天壕能源(300332):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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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0:43 │天壕能源(300332):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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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0:43 │天壕能源(300332):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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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0:43 │天壕能源(300332):关于对天壕能源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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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17:18 │天壕能源(300332):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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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8:34 │天壕能源(300332):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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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48│天壕能源(300332):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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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天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投资集团
”)的通知,天壕投资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及解除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是否 质押 质押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股东或第一 数量(股)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为补 起始日 到期日 用途
大股东及其 比例 比例 售股 充质
一致行动人 押
天壕 是 47,000,000 35.89% 5.43% 否 否 2026 年 解除质押 国泰海通 业务
投资 4月 30日 之日止 证券股份 需要
集团 有限公司
合计 47,000,000 35.89% 5.43% -- -- -- -- -- --
2、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股东 本次解除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名称 或第一大股东及 数量(股) 持股份 总股本
其一致行动人 比例 比例
天壕投 是 47,000,000 35.89% 5.43% 2025 年 2026 年 国泰海通证券股
资集团 5 月 6 日 5 月 6 日 份有限公司
合计 47,000,000 35.89% 5.43% -- -- --
3、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质押 本次质押变 占其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比例 变 动后质押股 所持 司总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 动前质押 份数量(股 股份 股本 份 押股份 份 押股份
股 ) 比例 比例 限售和冻 比例 限售和冻 比例
份数量( (%) (%) 结 (%) 结 (%)
股 数量 数量
天壕投 130,951,82 15.13 63,600,00 63,600,000 48.57 7.35 0 0.00 0 0.00
资集团 3 0
陈作涛 44,362,867 5.13 0 0 0.00 0.00 0 - 33,272,15 75.00
0
合计 175,314,69 20.26 63,600,00 63,600,000 36.28 7.35 0 0.00 33,272,15 29.78
0 0 0
注 1:陈作涛未质押限售股份为高管锁定股份,共计 33,272,150 股;
注 2:以上比例数据为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二、其他情况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对外投资股权资产优良,拥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及较广的融资渠道,且所质押的股份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较低,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目前质押股份无平仓风险,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等产生影响。
2、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看好公司长期发展。
3、公司将持续关注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及解除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7/c5b41a66-9734-40fb-b7cc-0b23112d57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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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46│天壕能源(30033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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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6年3月6日召开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40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6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1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
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6年4月3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7,924,4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865,229,824股的0.92%,最高成交价为6.5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9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0,002,981.52元(不含交易费用)。本
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7/ef42c541-e1f3-4c00-b727-f5c8165ac4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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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6:48│天壕能源(300332):中证鹏元关于关注天壕能源及相关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及通报批评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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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能源”或“公司”,股票
代码:
300332.SZ)及其发行的下述债券开展评级。除评级委托关系外,中证鹏元及评级从业人员与公司不存在任何足以影响评级行为
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
债券简称 上一次评级时间 上一次评级结果
主体等级 债项等级 评级展望
天壕转债 2026年 2月 10日 A+ A+ 稳定
2026年 4月 24日公司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天壕能源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陈作涛、刘彦山、汪芳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5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天壕能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
【2026】545号)(以下简称“《通报批评决定》”)。上述处罚均因:控股股东天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集团”)
代公司的子/分公司向上游供应商支付燃气采购款,公司短期内向天壕集团归还前述代垫款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了公司股东会审议的
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相关规定。《警示函》对公司、陈作涛、刘彦山、汪芳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通报批评决定》给予公司、陈作涛
、刘彦山、汪芳敏通报批评的处分。
中证鹏元认为,上述事件反映公司在合规意识、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待加强管理。根据公告及向公司了解,公司已完成上述违规行
为的整改,并于 2026 年 3 月 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中证鹏元决定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天壕转债信用等级维持为 A+,评级结果
有效期为 2026 年 5 月 7 日至天壕转债存续期。同时中证鹏元将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持续跟踪以
上事项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以及“天壕转债”信用等级可能产生的影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7/42a9a212-2c2f-4fef-96ba-f2594c0d1e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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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0:43│天壕能源(300332):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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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参加会议
并进行见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1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 4月 28日(星期二)下午 15:00在北京市朝阳区
朝阳门外大街甲 6号万通中心 B座 22A 办公室举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月 28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4月 28日 9:15-15:00。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等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4月 21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10 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2,203,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530%。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6,218,29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5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5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 20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98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8
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20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98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81
%。
4. 公司部分董事。
(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聘请的律师。
3. 其他人员。
(三)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陈作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同意 178,565,684股,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5,394股。
1.02《选举汪芳敏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同意 178,562,535股,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2,245股。
1.03《选举张惠英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同意 179,005,669股,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45,379股。
本所律师认为,陈作涛先生、汪芳敏女士、张惠英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林雯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同意 178,556,798股,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96,508股。
2.02《选举崔凯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同意 178,579,785股,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19,495股。
2.03《选举苟琴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同意 179,076,773股,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6,483股。
本所律师认为,林雯女士、崔凯先生、苟琴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4,505,200股,反对 2,056,400股,弃权 106,8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604%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279,600股,反对 2,056,400股,弃权106,8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245%。本所律师认为,《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4.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180,044,890股,反对 1,995,900股,弃权 162,3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55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284,600股,反对 1,995,900股,弃权162,3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021%。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获得通过。
5.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180,119,890股,反对 1,977,400股,弃权 105,8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67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59,600股,反对 1,977,400股,弃权105,8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662%。本所律师认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通过。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高于 5%股份以外的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4da9a05e-48a9-4cf3-a72e-56f6ddaae7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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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0:43│天壕能源(300332):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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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6年4月28日16: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 6人,实到董事 6人。会议
由董事长陈作涛先生主持,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和表决,选举陈作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
届满为止。
2、以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战略委员会由陈作涛、苟琴、崔凯组成,其中陈作涛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由林雯、崔凯、苟琴组成,其中林雯担任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由苟琴、汪芳敏、林雯组成,其中苟琴担任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崔凯、苟琴、汪芳敏组成,其中崔凯担任主任委员。
4、以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陈作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5、以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汪芳敏女士、张惠英女士、赵进锡先生、葛成吉先生、李堃先生、高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山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上述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
6、以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边娜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7、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按照公司制订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拟定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领取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根据岗位的
职责、重要性以及行业薪酬水平确定,绩效薪酬以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工作表现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酬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其中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按考核周期完成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公司确定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单位:万元
姓名 职务 年薪(税前)
陈作涛 总经理 100
汪芳敏 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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