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32 天壕能源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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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天壕能源(300332):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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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天壕能源(30033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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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天壕能源(30033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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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天壕能源(300332):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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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天壕能源(300332):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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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天壕能源(300332):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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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天壕能源(300332):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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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天壕能源(30033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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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天壕能源(300332):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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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8:38 │天壕能源(300332):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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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天壕能源(300332):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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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壕能源(300332):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1/7a7501bc-e3cc-427c-b097-0990d58e0a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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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天壕能源(30033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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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2月16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月 16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16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2月09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22A)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3.00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的议案》
2、以上议案已经公司 2025年 11月 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3、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公司将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式请见附件2)
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股东须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不接受电话
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 12月16日上午11:3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3、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22A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20。(如通过
信函方式登记,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4、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22A
邮 编:100020
电 话: 010-62211992
传 真:010-62213992
联系人:汪芳敏、边娜
5、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1/e2e1300c-b58d-405c-b18b-dd33ed3f2d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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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天壕能源(30033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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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三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
(四)具有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七)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八)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及管理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的职责如下: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参照公司有关招标采购管理
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前期调研、资料准备、整理等工作。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选聘程序参照公司采购招标相关流程执行,招标过程中应有董事会办公室、
内部审计、财务管理相关人员共同参与。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用期为一年。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
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
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
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
所占权重分值。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
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
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公司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不得超过 5年。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
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
书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履行改聘程序。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
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
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1/4b25dce6-1f23-4a69-975f-e71b840952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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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天壕能源(300332):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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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为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能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3357 号)批准,公司于2020年 12月 24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423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
金金额为 42,300.00万元。2020年 12月 30日,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 915.00万元(含税)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41,385.0
0万元。该项募集资金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0BJAA20031)。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用
途的议案》,截至 2025年11月 27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
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 调整后募集资
投资总额 金投资总额
截至 2025年 11月 27
序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 调整后募集资 截至 2025年 11月 27
号 投资总额 金投资总额 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1 保德县气化村镇及清 17,800.00 2,142.99 2,142.99
洁能源替代煤改气项
注目 1
2 兴县天然气(煤层气) 11,285.00 10,574.90 10,574.90
利用工程临兴区块煤
层气(第二气源)连
注接线项目 2
3 兴县康宁镇刘家庄分 7,400 5,842.45
输站建设工程
4 神安线兴县连接线建 8,689.37 3,449.92
设工程
5 补充流动资金 12,300.00 13,030.81 13,034.18
合计 41,385.00 41,838.07 35,044.44
注 1:2023年 11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以
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2023 年 12月 15 日,公司召开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天壕转债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同意将“保德县气化村镇及清洁能源替代煤改气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用于“兴县康宁镇刘家庄分输站建设工程”、
“神安线兴县连接线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保德县气化村镇及清洁能源替代煤改气项目后续投资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2023-086)。
注 2:2023年 11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
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兴县天然气(煤层气)利用工程临兴区块煤层气(第二气源)连接线项目
”结项,并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730.81 万元(含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023-087)。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获得利息净收入 480.15 万元,募集资金已使用 35,044.44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
额为 6,820.71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截至本公告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方式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
北京银行双榆树支行(已注销) 20000008574100038382607 -
民生银行成府路支行 632572645 64,980,648.51
盛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已注销) 0110400102000008794 -
光大银行太原分行长风西街支行(已注 50260180809902618 -
销)
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已注销) 351903123410901 -
招商银行太原学府路支行 351902099010000 31,939.05
中国银行兴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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