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40 科恒股份 更新日期:2026-06-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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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 15:48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项目拟获广东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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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19:42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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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6:42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子公司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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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8:36 │科恒股份(300340):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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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8:34 │科恒股份(30034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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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8:33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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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17:50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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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12 │科恒股份(300340):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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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12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导致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暨权益变动│
│ │触及5%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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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18:42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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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 15:48│科恒股份(30034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项目拟获广东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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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完成了 2025 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拟奖公示工作,公示期现已结束。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重要参与单位完成的“高比能高功率锂离子电池层状氧化
物正极材料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主导单位完成的“大容量锂离子电池电极高效高精
挤压涂布关键技术及装备”项目均列入 2025 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名单,拟均授予“2025 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 - 科技
进步奖二等奖”。
一、项目核心情况说明
(一)高比能高功率锂离子电池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本项目聚焦于无人机、启停电源、电动工具、快充智能
穿戴设备、户外装备及耐极低温运动器械等严苛工况需求的应用场景,通过校企合作和产业链上下游联动的合作模式,在大功率充放
电、宽温域适配、材料制备一致性和稳定性、电芯设计、电解液匹配等多元化技术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有效解决了行业普遍存在的电
芯大倍率循环衰减快、低温性能劣化严重、高温稳定性差、量产一致性不足、安全可靠性偏低等关键技术瓶颈。在正极材料行业多集
中于高比能、长寿命技术迭代的背景下,本项目成功拓宽了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在高倍率市场的应用边界,为兼顾高比能、高倍率特
性材料的研发创新、规模化生产、终端应用提供了产业化经验。
(二)大容量锂离子电池电极高效高精挤压涂布关键技术及装备项目
本项目聚焦于锂离子电池涂布设备向超宽幅化、高速化、高精度化方向发展的需求,在宽幅均匀涂布工艺、长距离稳定悬浮干燥
、长程智能联动精确调控等核心技术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本项目通过研发新型宽幅涂覆模头、新型悬浮风嘴、在线检测与闭环控制
等核心组件与工艺,解决了大容量锂电池极片制造中涂布一致性、基材悬浮稳定性及过程控制精度等长期困扰行业的难题。
二、本次拟获奖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入选拟奖名单,是对公司及子公司长期坚持技术创新、深耕新能源正极材料与智能装备研发领域综合实力的肯定和认可,有
助于巩固市场地位、提升核心竞争力及影响力,对未来业务的拓展、市场深耕及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后续,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落实既定技术发展战略,持续加大科技研发和产品创新力度,持续深耕行业,加快新产品的研发与制
造,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升研发成果转化能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可靠的技术保障,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本次项目仅处于拟奖公示完成阶段,尚未取得正式授奖文件;且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当期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
大投资者充分知悉相关进展,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2025 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 - 科技进步奖拟奖项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5/8cc39a83-1526-4633-a567-5069d0b44e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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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19:42│科恒股份(300340):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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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深圳浩能”)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鈊渝”)应向深圳浩能支付设备款和质保金 36,5
45,000.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646,10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判决重庆鈊渝向深圳浩能支付设备款、质保金及违约金,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上诉。鉴于本案目前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企
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浩能于近日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渝 0192民初 806号】,现
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1 月,深圳浩能与重庆鈊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月
1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2025 年 7 月,深圳浩能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渝 0192 民初 806 号】。法院认
为,另案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因案涉设备质量问题起诉深圳浩能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尚未审结,且其审理结果对本案有影响
,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年 7月8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
74)。
2026 年 6 月,深圳浩能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浩能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的
《民事判决书》【(2025)渝 0192 民初 22142号】,法院判决驳回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6年 6月 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深圳浩能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渝 0192民初 806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重庆鈊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浩能支付设备款与质保金合计 36,545,000.00元;
(二)重庆鈊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浩能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 36,545,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2 月 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且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646,100.00元);
(三)驳回深圳浩能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重庆鈊渝负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 2026年 6月 15日(即公司前次披露累计诉讼情况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其他前
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深圳浩能诉重庆鈊渝买卖合同纠纷案对公司影响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判决重庆鈊渝向深圳浩能支付设备款、质保金及违约金,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上诉。鉴于本案目前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企
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二)本次累计非重大诉讼案件对公司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浩能已收到被告退还的保证金,案件已撤诉结案。公司将根据收回的款项金额,相应转回前期已按账龄计提
的坏账准备,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渝 0192民初 806号】;
2、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6)闽 0212民初 3290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7/79ce0736-ceda-4fd6-8959-7465e91e95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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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6:42│科恒股份(300340):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子公司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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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腾”)应向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924,240元、律师费 30,000元及相关借款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此前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深圳联腾的相关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鉴于《民事判决书
》项下的付款义务尚待原审被告方履行,公司将根据实际收回的款项金额,相应转回前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取决于原审被告实际履行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
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粤 07民终 2257号】,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8 月,公司与深圳联腾、莫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29日披露的《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
2026年 2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粤 0704民初 5432号】,法院作出一审判
决,由被告深圳联腾向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律师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年 2月 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前
期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2026年 5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6)
粤 07民终 2257号】,原审被告深圳联腾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月 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子公司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粤 07民终 2257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76,072.01元(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 2026年 6月 9日(即公司前次披露累计诉讼情况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新增仲裁事项 1项,涉案金额约 15.1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18%。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累计未披露诉讼
案件情况统计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外,其他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二《前期
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公司与深圳联腾、莫业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终审)对公司影响
公司此前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深圳联腾的相关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鉴于《民事判决书
》项下的付款义务尚待原审被告方履行,公司将根据实际收回的款项金额,相应转回前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取决于原审被告实际履行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
的结果为准。
(二)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案件,将继续通过强制执行等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加强经营活动中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
,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
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粤 07民终2257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5/100d6c01-eb33-4dc4-8e5d-8e67b2c202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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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8:36│科恒股份(300340):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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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6年 6月 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并于 2026年 6月 1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陈恩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出席董事(
含独立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最新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6年 6月 29日 14点 30分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 2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
本次经董事会审议后尚需提交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审议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55)。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15d4bdce-bc9b-43e2-b5ef-8d8230ffa8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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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8:34│科恒股份(30034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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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
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
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
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
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长远健康发展的原则,薪酬管理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相适应,体现公司的价值取向和企业文化,支持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
实现及健康、可持续发展;
(2)按绩取酬的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标准应与公司业绩和规模相符,并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保持其薪酬的市
场竞争力;
(3)绩效导向的原则,将绩效表现和薪酬挂钩,实现责任风险与收益对等的有效激励;
(4)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适应;
(5)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薪酬发放应与考核结果及激励机制挂钩。第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强化工资与效
益联动,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市场薪酬水平,统筹兼顾公司可持续发
展与员工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在当年度核定的工资总额内确定。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若公司发
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
中国共产党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前置研究机构,听取、研究讨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薪酬方案,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
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结构和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
、责任、能力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计发原则以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考核
为依据,根据经营考核指标及专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确定。
第十条 公司应参照行业水平、发展战略及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之间的薪酬分配比例,推
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以及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并促进普通职工薪酬水平的合理增长。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按公司《董事津贴管理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薪酬范围。
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按本制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按其所在的岗位及所担任的具体职务薪酬标准执行,均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实行津贴
制,按公司《董事津贴管理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各岗位的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以及各岗位人员的胜任能力,明确年度薪酬标准、依据
及构成。每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具体数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及公司业绩达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确定,并在公司年度报
告中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1、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结合同行业、同
地区的薪酬水平作适当优化、调整。
2、绩效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当期经营情况、个人实际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公司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递延支付的具体适用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及实施安排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3、中长期激励收入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方式,具体
方案及实施标准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和审议。
4、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经营利润改善强相关的其他激励,旨在激励各事业部及公司显著改善年度财务表现(如扭亏为盈
或净利润显著增长),具体方案及实施标准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公司总体战略目
标和年度经营目标,按照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
报告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
进一步发展需要,可以根据同行业薪酬水平、所在地区薪酬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调整或职责变
化等因素进行调整。
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报董事会批准。调整结果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实际绩效表
现等情况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如公司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业绩完成值低于上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原则上应下降或不增长。公司当
年新增亏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原则上应根据亏损程度相应下降。公司亏损严重或接受公共资金纾困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从严控制。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年薪未相
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对属于行业内“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参考
同类可比市场薪酬价位较高水平,采取“一事一议”的协议薪酬分配办法。
第十九条 董事及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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