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40 科恒股份 更新日期:2025-10-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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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7:36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战略合作协议》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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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8:44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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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21:14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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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4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参加广东辖区2025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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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4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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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4 │科恒股份(300340):兴业证券关于科恒股份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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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28 │科恒股份(300340):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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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28 │科恒股份(300340):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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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7:56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导致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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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20:34 │科恒股份(30034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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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7:36│科恒股份(300340):关于《战略合作协议》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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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月,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纯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纯锂”)
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围绕“材料-装备-研发-产线”构建全链条战略合作关系,尤其是在全固态锂离子电池生产设备(
含定制化设备)、全固态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全固态电池储能市场推广等多场景战略合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6月 27日
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北京纯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现就该事项的相关进展情
况进行披露如下:
一、战略合作协议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浩能”)与北京纯锂全资子公司湖口纯锂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湖口纯锂”)签署了《设备购销合同》。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湖口纯锂向深圳浩能采购正/负极双层高速挤压涂布机和正/
负极辊压分切一体机的事宜达成协议。
二、风险提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将影响合同的履行,本合同的签署不构成公司任何承诺性质的盈利预测,公司将密切关
注《战略合作协议》涉及的后续事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设备购销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3/3250eb76-ccef-4061-8f35-114a612d2d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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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8:44│科恒股份(30034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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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收到法院传票,等待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44,589,805.56元(暂计)。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及相关提示:
2025年 7月,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浩能”)
就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领湃”)合同违约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湖南领湃和湖南领湃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湃科技”)偿还货款 14,769,984.00元并支付违约金 7,807,000.00元(暂计)。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于 2025年 7月 29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本次诉讼系湖南领湃以深圳浩
能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等为由,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深圳浩能和公司赔付违约金和其他损失等。两起案件
均系深圳浩能与湖南领湃签署的《双层高速涂布机承揽合同》的履约纠纷。截至目前,两起案件均已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鉴于两起诉讼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浩能于近日收到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5)湘 0426民初 3369号)、《民事起
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
被告 1: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2: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
2022年 5月 30日,原告为购买电芯生产相关工序设备,与被告签订《双层高速涂布机承揽合同》,向被告采购涂布机,合同金
额 37,000,000元,同时甲方就设备的工艺、技术指标、质量等要求,与乙方分别签订了《MES 技术要求》、《负极涂布机技术协议
》、《通用技术要求》、《正极涂布机技术协议》,对设备系统的技术作出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陆续支付设备
款,被告陆续交付了相关设备,但在后续设备投产使用过程中被告的设备经常出现故障、软件系统失灵无法控制操作等问题,严重影
响原告的正常生产,调查发现:
一、被告交付产品严重不合格,对原告能耗和产能损失影响巨大,因此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暂计 39,989,805.56元,并重
新交付合格设备。
二、被告交付产品中未经原告同意,随意更换产品品牌,产品偏离且随意减少产品配置,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暂计 3,700,000
元,同时原告要求被告重新增加或更换符合要求的配置或系统。
三、被告未经同意,自 2025年 6月初起擅自对原告设备进行锁机,导致设备无法投产使用,对原告的生产和项目交付造成重大
影响和严重损失。
四、又因被告 2与被告 1为全资母子公司关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母公司若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
以上为案件原告诉状、证据材料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因交付不合格产品(具体为正极、负极产能涂布速度未达到技术协议、投标文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暂
计 39,989,805.56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未经甲方同意随意更换品牌、偷工减配等违约金暂计 3,700,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重新交付符合约定的合格产品;
四、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锁机行为,且今后均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设备正常运行,暂计为900,000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如有)、保险保函费等;六、请求判令被告 2与被告 1承担连带
责任。
以上暂共计 44,589,805.56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 2025年 8月 1日(即公司前次披露累计诉讼情况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新增诉讼、仲裁事项 2项,涉案金额约 3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8%。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累计未披
露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外,其他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二《前期
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25 年 7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浩能就湖南领湃合同违约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湖南领湃和领湃
科技偿还货款 14,769,984.00 元并支付违约金7,807,000.00元(暂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年 7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
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本次诉讼系湖南领湃以深圳浩能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等为由,向祁东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深圳浩能和公司赔付违约金和其他损失等。两起案件均系深圳浩能与湖南领湃签署的《双层高速涂
布机承揽合同》的履约纠纷。截至目前,两起案件均已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鉴于两起诉讼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5)湘 0426 民初 3369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5f09413f-0628-4df9-80bf-e71237aff7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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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21:14│科恒股份(30034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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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万国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交易日,万国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3,743,76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8.61%),其计划自本减持计划
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758,934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若减持
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万国江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根据《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现将其股份减持计划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万国江先生为公司股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公司股份23,743,76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8.61%,其与公司
董事唐芬女士、股东万涛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8,205,441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0.22%。唐芬女士现持有公司
股份 2,721,07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99%;万涛先生现持有公司股份 1,740,59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6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人名称:万国江
2、减持原因:股东个人资金需求
3、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4、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万国江先生本次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758,934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
例 1.00%。(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对上述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6、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7、拟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万国江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关于
减持及限售期的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科恒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在科恒
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
;在科恒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万国江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万国江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
、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万国江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万国江先生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4、万国江先生非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
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万国江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9/a1b06b73-dfda-4ce1-b029-d10f1d00f8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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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4│科恒股份(300340):关于参加广东辖区2025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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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
证监局、广东上市公司协会联合举办的“向新提质 价值领航——2025年广东辖区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暨辖区上市公司中报业绩说明会
”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5年 9月 19 日(周五)15:30-17:00。届时公司董事长陈恩先生,董事、总裁曾繁裕先生,董事、常务副总裁、财务总监刘海斌
先生,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吴德辉先生将在线就2025 年半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
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3480a2dd-13d6-45b7-94ab-46a8cdb8ac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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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4│科恒股份(30034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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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近日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系统,获悉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万国江先生所持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 是否为控 本次冻结 占其所 占公 是否 冻结起 冻结到期 冻结法院 原因
称 股股东或 数量 持股份 司总 为限 始日 日
第一大股 (股) 比例 股本 售股
东及其一 比例
致行动人
万国江 否 5,463,113 21.15% 1.98% 否 2025-09- 2028-09- 广东省江门 司法
11 10 市江海区人 冻结
民法院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交易日,上述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累计被冻结 累计被标记 占其所持股 占公司总股
称 数量(股) 数量(股) 份比例 本比例
万国江 25,836,341 9.36% 5,463,113 0 21.15% 1.98%
三、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目前,万国江先生尚未收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万国江先生非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交易日,万国江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25,836,341股,累计质押数量为20,373,113股,占其个
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78.8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7.38%。以上质押股份均已到期。
3、公司于 2025年 9月 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
5-09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万国江先生因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被动减持尚未实施完毕。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550e451e-a606-4c55-8914-f537b2a513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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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4│科恒股份(300340):兴业证券关于科恒股份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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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恒股份(300340):兴业证券关于科恒股份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9113d815-fbf2-4641-964e-85200c6d48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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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28│科恒股份(300340):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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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市 福田区 彩田路 7006 号深科技城 A 座 19-21 层19th-21st Floor, Tower A, KAIFA PLAZA, No. 7006, Ca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电话 | TEL:86-755-82562030 传真 | FAX:86-755-82562030
中国 深圳市 福田区 彩田路 7006 号深科技城 A 座 19-21 层
19th-21st Floor, Tower A, KAIFA PLAZA, No. 7006, Caitian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 | TEL:86-755-82562030 传真 | FAX:86-755-82562030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均真实、
准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2)公司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书面文件及其复印件、打印件、
扫描件,书面文件的签字及盖章均真实,所有复印件、打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鉴于此,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江门市
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 2025 年 9月 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股东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5日(星期一)14:30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 22号科恒股份 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由董事长陈恩先生
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5日 9:15 - 9:25,9:30 - 11:30,13:00 -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15日 9:15 -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296人,代表股份共计 94,891,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941%。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9月 8日下午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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