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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43(联创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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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343 ST联创 更新日期:2025-03-3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3-26 19:23 │ST联创(30034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 │2025-03-21 21:52 │联创股份(300343):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 ├─────────┼──────────────────────────────────────────────┤ │2025-03-21 21:52 │联创股份(300343):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2025-03-03 18:44 │联创股份(300343):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 ├─────────┼──────────────────────────────────────────────┤ │2025-01-23 15:42 │联创股份(300343):舆情管理制度 │ ├─────────┼──────────────────────────────────────────────┤ │2025-01-23 15:42 │联创股份(300343):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1-21 19:06 │联创股份(300343):关于收到司法执行款的公告 │ ├─────────┼──────────────────────────────────────────────┤ │2025-01-21 19:04 │联创股份(300343):2024年度业绩预告 │ ├─────────┼──────────────────────────────────────────────┤ │2024-11-22 07:46 │联创股份(30034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 │2024-11-11 16:52 │联创股份(30034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 2025-03-26 19:23│ST联创(30034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联创,证券代码:300343)交易价格连续二个交易日(2025年 3月 25 日、3月 26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3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通过电话及现场问询等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于 2025 年 3月 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公司披露 的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将尽快联合审计机构对相关 财务报告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除此以外,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改、补充之处。 2、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和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4、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 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 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 2025 年 3月 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3月 25日起被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会在满足撤销其他 风险警示条件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审慎决策,理 性投资。 3、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 者: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有关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6/cda42eed-7834-4859-bfd1-d44005493c57.PDF ─────────┬──────────────────────────────────────────────── 2025-03-21 21:52│联创股份(300343):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 联创股份(300343):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2/159efe0c-6aba-4c0c-9376-62d788ebf8e7.PDF ─────────┬──────────────────────────────────────────────── 2025-03-21 21:52│联创股份(300343):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13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5年 3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4号,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胜宁先生、李洪国先生、王蔚先生、齐海莹先生、胡安智先生、邵秀英女士、郝志健先 生: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股权情况及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股权情况 2017年 9月 29 日,联创股份与高胜宁等人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决定以现金形式收购上海鏊投 50.10%股权。本次交易属于 现金收购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2017 年 10 月 16 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 50.1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鏊投成为联 创股份控股子公司。联创股份于 2017年 11月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018年 8月 17 日,联创股份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鏊投 49.90%股权。其后,联创股份先后 5次披露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后续 5次修订稿以下 统称《交易报告书》),并于 2018年 12月 15日披露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2018年 12月 19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 49. 9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鏊投成为联创股份全资子公司。 二、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一)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 1月至 2018年 6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交 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其中,上海鏊投 2016 年度、2017 年度 2018 年 1-3 月、2018 年 1-6 月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 18,349. 89 万元、35,595.24 万元、10,353.01 万元、25,204.7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87%、12.86%、1 7.68%、15.92%;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8,944.44万元、17,748.60万元、6,216.14 万元、12,768.72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 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1.32%、37.85%、120.18%、83.47%。 (二)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联创股份于 2017 年 11月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17 年 11月至 2019 年 6 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 买虚假业绩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 入分别为 9,565.14 万元、25,204.75 万元、58,219.98 万元、7,510.6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 46%、15.92%、16.17%、4.43%;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4,691.26万元、12,768.72 万元、23,520.63万元、3,071.25万元,占联创股份 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0.00%、83.47%、12.66%、28.68%。 上述违法事实,有联创股份相关公告、财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司法裁判文书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联创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上海鏊投时任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高胜宁组织、实施上海鏊投业绩造假,与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联创股份上述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联创股份时任董事长李洪国全面管理公司事务,未对上海鏊投予以充分、必要的管控;2019年 1月知悉上海鏊投可能存在业绩造 假情况后未采取适当措施,系联创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联创股份时任董事、副总裁王蔚兼任上海鏊投董事,参与上海鏊投 2016 年度、2017 年度部分业绩造假,应当知悉上海鏊投后 续造假行为,系联创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联创股份时任董事、总裁齐海莹兼任上海鏊投董事,联创股份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胡安智兼任上海鏊投董事,二人 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系联创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联创股份时任副董事长邵秀英 2019 年 1 月知悉上海鏊投可能存在业绩造假情况后未采取适当措施,系联创股份 2018 年年度 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联创股份时任财务总监郝志健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系联创股份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高胜宁、李洪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万元罚款; 三、对王蔚给予警告,并处以 25万元罚款; 四、对齐海莹、胡安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万元罚款; 五、对邵秀英给予警告,并处以 15万元罚款; 六、对郝志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5万元罚款。 当事人高胜宁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号)第 三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高胜宁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李洪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号)第三条 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李洪国采取 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不属于触及强制退市的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9.4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 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 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造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原因 上市公司因孔刚、高胜宁等人的合同诈骗行为,直接导致上市公司相应年度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2023年 10 月 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刑事诉讼事项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2)鲁刑终 354 号】,在孔刚、高胜宁等人共谋策划下,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 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制作虚假财务账目,提升上海鏊投估值,以达到被上市公司并购的目的,法院判决其行为构成合 同诈骗罪。 3、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 已于 2024年 4 月 22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 追溯调整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202 4年 4月 2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 9)等相关公告。 5、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 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2/bf6509dc-e47f-4ca3-8c0a-d8f0f51d17f0.PDF ─────────┬──────────────────────────────────────────────── 2025-03-03 18:44│联创股份(300343):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洪国先生的告知函,获悉其持 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进行了质押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为限 是否 质押起 质押到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股股东或 数 量 持股份 总股本 售股(如 为补 始日 期日 用途 第一大股 比例 比例 是,注明 充质 东及其一 限售类 押 致行动人 型) 李洪国 是 850 万股 6.55% 0.80% 否 否 2025.2 办理解 浙江炳 场外 .28 除质押 炳典当 质 之日 有限公 押, 司桐庐 全部 分公司 用于 产业 投资 合计 850 万股 6.55% 0.80%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 持股 本次质 本次质 占其所 占公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名称 量 比例 押前质 押后质 持股份 司总 情况 情况 押股份 押股份 比例 股本 已质押 占已 未质押 占未质 数量 数量 比例 股份限 质押 股份限 押股份 售和冻 股份 售和冻 比例 结、标 比例 结数量 记数量 李洪 1297218 12.1 2213万 3063万 23.61% 2.86% 0 0% 0 0% 国 10股 4% 股 股 合计 1297218 12.1 2213万 3063万 23.61% 2.86% 0 0% 0 0% 10股 4% 股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信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或被 强制过户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3/1458fd6d-47c2-4594-8339-ffbc64aa9684.PDF ─────────┬──────────────────────────────────────────────── 2025-01-23 15:42│联创股份(300343):舆情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裁、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 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 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 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真诚面对、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真诚面对、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避免情绪化,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有效运作。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主动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事件态的严重性,及时向董事长或者 舆情工作组报告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 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真诚交流,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 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 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 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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