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46 南大光电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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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7:48 │南大光电(30034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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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1 │南大光电(300346):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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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0 │南大光电(300346):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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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9:12 │南大光电(300346):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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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48 │南大光电(300346):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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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47 │南大光电(300346):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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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47 │南大光电(300346):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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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47 │南大光电(300346):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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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47 │南大光电(300346):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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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47 │南大光电(300346):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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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7:48│南大光电(30034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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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公告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张兴国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陆平先生保
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5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
告编号:2025-038)。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张兴国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陆平先生计划在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
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分别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6,911,569股、195,000股。
公司近日收到上述股东出具的《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获悉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已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将张兴国先生、王陆平先生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元/股) (股)
1 张兴国 集中竞价 2025/7/24-2025/9/12 33.60 6,911,540 1.00%
2 王陆平 集中竞价 2025/7/23-2025/9/12 31.78 195,000 0.03%
注:(1)张兴国先生减持股份的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王陆平先生减持股份的来源为股权激励股份。
(2)张兴国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价格区间为31.52元/股-36.80元/股;王陆平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价格区间为
31.77元/股-34.52元/股。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例 例
张兴国 合计持有股份 43,087,824 6.23% 36,176,284 5.2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0,771,956 1.56% 3,860,416 0.56%
有限售条件股份 32,315,868 4.68% 32,315,868 4.68%
王陆平 合计持有股份 780,000 0.11% 585,000 0.0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95,000 0.03% 0 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585,000 0.08% 585,000 0.08%
注:上表若出现合计数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张兴国先生、王陆平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存在违反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及承诺的情形。
3、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张兴国先生、王陆平先生提交的《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ef8ab698-1e41-4a88-b6fb-c3347269b8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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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1│南大光电(300346):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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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
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等指定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
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平胜路67号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冯剑松主持。本次会议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合计655人,代表股份152,656,82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87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52,395,6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289%;
反对221,7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53%;弃权39,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58%。
(二)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49,446,6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8971%;
反对3,165,0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733%;弃权45,1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6%。2.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49,464,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9089%;
反对3,146,7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613%;弃权45,3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7%。2.03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49,376,5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8512%;
反对3,224,7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1124%;弃权55,5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64%。2.04 《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48,897,6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5375%;
反对3,713,4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325%;弃权45,6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9%。2.05 《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49,017,7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6162%;
反对3,591,5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527%;弃权47,4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11%。2.06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149,462,1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9073%;
反对3,137,4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553%;弃权57,1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74%。2.07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49,451,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9002%;
反对3,140,4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572%;弃权65,0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26%。2.08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49,449,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8992%;
反对3,155,2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669%;弃权51,7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39%。2.09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149,479,7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9188%;
反对3,135,1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538%;弃权41,8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4%。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51,910,8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113%;
反对701,9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598%;弃权44,0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89%。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
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第2.01项、第2.02项、第(三)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7ec64fc3-a5dd-4b6a-917f-3bf1c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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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0│南大光电(300346):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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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光电(300346):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59b500f1-3178-4aff-8a8f-7cc7ea50cb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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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9:12│南大光电(300346):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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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
授权,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5年 4月 24日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同意
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满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论证、制定并实施公司 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
2、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
91,156,90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8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24,408,242.54元(含税)。不送红
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
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3、自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5、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91,156,90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8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
0股派1.62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
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次不送
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
,每10股补缴税款0.36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8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9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9 月 1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9月 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9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0*****559 沈洁
2 01*****194 张兴国
3 08*****602 北京宏裕融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9月1日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
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平胜路67号
咨询联系人:周 丹
咨询电话:0512-62525575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3/c199d39f-8c61-4615-b649-9222daa133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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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48│南大光电(300346):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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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光电(300346):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fd9a037b-8ad2-4f86-b136-0c90a4fa40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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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47│南大光电(300346):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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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91,156,903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24,408,242.54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在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及期限内制定,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分配基准为2025年半年度。根据公司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2025年半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7,814,081.34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为1,209,405,926.43元,母公司报表可分
配利润为945,012,670.66元。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公司2025年半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945,012,67
0.66元。
公司业绩和经营性现金流持续向好,有效增长取得良好成效,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着回报股东、与股东共享经营成果
的原则,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拟定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91,156,903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24,408,242.54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三、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金分红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
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四、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股东回报、公司经营发展等因素,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意见
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
,充分考虑了对投资者的回报,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资金需求,以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备案,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六、备查文件
1、《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江苏南大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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