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49 金卡智能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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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04 │金卡智能(30034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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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04 │金卡智能(30034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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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04 │金卡智能(30034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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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04 │金卡智能(300349):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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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04 │金卡智能(300349):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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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04 │金卡智能(300349):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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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04 │金卡智能(300349):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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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04 │金卡智能(30034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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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04 │金卡智能(30034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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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04 │金卡智能(300349):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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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04│金卡智能(30034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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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公司决定于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有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
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
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22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元成路161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如下:
提案编 提案名称 备注
码 该列打钩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
2.00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 √
议案
3.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3 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 √
案
3.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3.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3.06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7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
3.08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4.00 关于增补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二)审议披露情况: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2025年9月12日刊
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特别说明事项:议案1.00《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议案2.00《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议案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议案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持股证明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股东大会授权委
托书(附件2)和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持股证明。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持股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人持股证明。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大会参会登记表》(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信函或电
子邮件请于2025年9月23日17:00前送达公司证券部(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异地股东采用电子邮件、书面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的,请在发送电子邮件、书面信函或传真后与公司电话确认。
2、登记时间:2025年9月23日,上午9:00—11:30,13:30—17:00。
3、现场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元成路161号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1) 联系人:汪菲
(2) 电话:0571-56616666
(3) 电子邮箱:securities@jinka.cn
(4)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元成路161号
(5) 邮政编码:310018
2、会议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持股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原
件,以便签到入场。参会期间,请勿录音、拍照、摄像。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0a6a620f-cba7-48a1-9b23-656343734a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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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04│金卡智能(30034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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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智能(30034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94101158-bc14-41c2-95a9-241641b146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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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04│金卡智能(30034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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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 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
露信息,并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
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
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证券部,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并
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研究决定,拟对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报董事长确认;
(四)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为10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
分管责任人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89306583-185f-4613-979d-6fc7926e99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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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04│金卡智能(300349):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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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智能(300349):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9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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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04│金卡智能(300349):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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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智能(300349):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9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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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04│金卡智能(300349):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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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智能(300349):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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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04│金卡智能(300349):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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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智能(300349):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9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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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04│金卡智能(30034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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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智能(30034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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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04│金卡智能(30034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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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股权性投资;
(二)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三)证券投资(如股票、基金、债券等)、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四)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
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执行等阶段。
第五条 对确认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权限逐级进行审批,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不能超过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
的审批权限不能超过股东会的授权:
一、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
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之一的,应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四、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上述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
度。
第七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
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公司比照第五条的规定审
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或股东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
和影响新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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