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53 东土科技 更新日期:2025-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3-24 18:26 │东土科技(300353):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3-24 18:26 │东土科技(300353):东土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3-18 19:42 │东土科技(30035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
│2025-03-10 19:26 │东土科技(300353):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3-10 19:24 │东土科技(300353):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3-10 19:24 │东土科技(300353):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
│2025-03-10 19:24 │东土科技(300353):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公告 │
├─────────┼──────────────────────────────────────────────┤
│2025-03-10 19:22 │东土科技(300353):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3-10 19:22 │东土科技(300353):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实情况│
│ │说明 │
├─────────┼──────────────────────────────────────────────┤
│2025-03-07 18:20 │东土科技(300353):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
─────────┬────────────────────────────────────────────────
2025-03-24 18:26│东土科技(300353):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
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5年 3月 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5年 3月 4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及媒体发布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
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
东。《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3月 24日(星期一)下午 2:30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号院 2号楼 15层大会议室
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24 日 9:15—9:
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3月 24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66 人,代表股份共计 107,258,86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7.4435%
,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人,代表股份共计 98,641,6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
6.0421%。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58 人,代表股份共计8,617,24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4014%。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
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度工作报告》
2.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度工作报告》
3.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 《关于续聘 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貳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4/67c48ecd-7abe-4be8-a60f-7d3fe93bf0c3.PDF
─────────┬────────────────────────────────────────────────
2025-03-24 18:26│东土科技(300353):东土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24日 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9:15-9:25,9:30-11
: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2号楼15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平。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66人,代表股份共计107,258,8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35%。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共计98,641,61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2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58人,代表股份共计8,617,24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4%。
出席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664人,代表股份12,886,64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书面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063,5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9%;反对 13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61%;弃权 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91,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45%;反对 13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9%;弃权 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656%。
2、审议通过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028,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1%;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51%;弃权 9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8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56,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13%;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4%;弃权 9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73%。
3、审议通过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007,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1%;反对 14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79%;弃权10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35,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30%;反对 14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7%;弃权 10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93%。
4、审议通过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019,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3%;反对 1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575%;弃权 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3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47,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61%;反对 1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7%;弃权 7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2%。
5、审议通过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026,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3%;反对 1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120%;弃权11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7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54,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66%;反对 1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0%;弃权 11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14%。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014,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1%;反对 14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86%;弃权 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42,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35%;反对 14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9%;弃权 9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26%。
7、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李平、薛百华已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35,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99%;反对 15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346%;弃权 9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55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35,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99%;反对 15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46%;弃权 9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5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李艳丽律师和黄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4/3a161f4f-1642-4cb5-a183-78dcdb7b43dd.PDF
─────────┬────────────────────────────────────────────────
2025-03-18 19:42│东土科技(30035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5年3月17日、2025年3月18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
计超过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
进行了核实,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在指定媒体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
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注意到近期投资者对公司工业操作系统在具身机器人领域布局的关注度较高,该业务处于投入期,业务进展可能面临技
术路线风险、市场应用风险等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该业务暂未对公司业绩产生贡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
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
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8/090822cc-0047-4169-b3a9-1a1b39ad388b.PDF
─────────┬────────────────────────────────────────────────
2025-03-10 19:26│东土科技(300353):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致: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
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现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
“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
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和说明文件,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
南 1 号》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
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2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