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359 全通教育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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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7:44 │全通教育(30035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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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7:44 │全通教育(30035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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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7:44 │全通教育(30035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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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7:44 │全通教育(30035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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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7:44 │全通教育(30035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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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7:44 │全通教育(300359):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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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7:44 │全通教育(300359):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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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7:44 │全通教育(30035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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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7:44 │全通教育(300359):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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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7:44 │全通教育(30035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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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7:44│全通教育(30035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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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5年 9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 88 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 5座 18层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本次会议具体事项通知如
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 9月 17日(星期三)下午 14:30;(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年 9月 1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年 9月 17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选择现场投票方式的应由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公司股东选择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将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12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 2025年 9月 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 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 5座 18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
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 √
2.00 逐项审议《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
象的子议案
数:(12)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04 《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
2.05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
2.06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7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2.08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2.09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2.10 《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
2.11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2.12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议案》 √
3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提案审议与披露情况
(1)上述提案已经公司于 2025年 8月 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提
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对上述议案的特别说明:议案 1、议案 2.01、议案 2.02、议案 3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3)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本次股东会现场登记时间为 2025年 9月 15日(星期一)上午 8:00-12:00,下午 13:30-17:30;
3、登记地点:
现场登记地点: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 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 5座 18层公司会议室;
信函登记地点: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 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 5座 18层董事会办公室,邮编:528400,传真号码:0760-8832873
6。
4、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
续;(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
附件三)、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参会股东须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见附件二),办理登记手续时一并提供,以便登记确认;
(4)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上述信函、传真须在 2025年 9月 15日下午 17:30
之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并通过电话方式对所发信函或传真与本公司进行确认。
5、股东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帆
联系电话:0760-88368596
联系传真:0760-88328736
电子邮箱:qtjy@qtone.cn
联络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 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 5座 18层
6、其他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2)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请自行安排食宿、交通,相关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除现场投票外,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81d66ba4-fcf0-4175-95ba-0584b0fc20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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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7:44│全通教育(30035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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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风控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审计风控部的工作,审计风控部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风控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事项的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审计风控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
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风控部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73c1503f-9398-4da5-9f37-ad47811068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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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7:44│全通教育(30035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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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
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创业板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一名,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应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
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置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机构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
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一条 公司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拟辞职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
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离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
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离职。在离职生效之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的。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下移交。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抵触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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